•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醫療糾紛案件鳥瞰

第一節 醫療糾紛特性

第二章 醫療糾紛案件鳥瞰

臺灣醫療制度晚近因為健保體制的衝擊,導致醫護人力漸趨不足,

醫護人員不只要面對疾病的挑戰,更面臨了來自於醫療訴訟的壓力。醫 療行為的過程中充滿了不確定性及危險性,醫護人員均以救人為志,針 對醫療行為中所為的處置及方針,均依其專業判斷而為之。「醫療」本 身即具有風險,醫病雙方均承受此一風險因素,倘若在醫療行為過程中,

導致病患生命、身體或健康的損傷,亦為醫護人員們所不樂見。憲法第 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其明文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

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 效救濟之機會 1。因此,醫療糾紛案件生成時,病家自有權利尋刑事或 民事訴訟程序以為救濟。惟臺灣醫療訴訟案件近年來成長迅速,不只造 成司法實務上的負擔,亦使醫護人員成為驚弓之鳥,保守性醫療亦在醫 界萌芽,然此並非全民之福。

第一節 醫療糾紛特性

臺灣的醫療訴訟,不同於其他訴訟類型,具有其特殊性。西元 2005 年,當時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同)及國衛院委託 學者,針對臺灣全體醫師進行醫療糾紛實證研究與調查,發現醫療糾紛 案件以病患出現身體死傷為最多,且若病患死亡,則病家提起醫療糾紛 訴訟的機會較高,研究結果具統計學上意義。此一大型研究計畫中,進 一步針對病家勝訴方面的比率加以分析,如果病患沒有身體傷害或者 僅有輕傷,病家並無勝訴機會。反之,倘若病患出現重傷或者死亡的情 形,則病家勝訴率分別為 11.1%與 15%2。透過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國衛 院委託的此一大型研究,我們可以知道醫療糾紛中進入訴訟者,仍以侵 害病患生命、身體、健康所造成的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損害賠償為大宗。

然而,進一步分析病家勝訴率,會發現即使是病患重傷或者死亡之情形,

1 參大法官會議解釋第 755 號解釋理由書。

2 參吳俊穎、賴惠蓁、陳榮基,臺灣的醫療糾紛狀況,台灣醫學,第 13 卷 1 期,2009 年 1 月,頁 4~6。

6

病家勝訴率仍分別只有 11.1%與 15%,由此可見臺灣醫療糾紛案件,不 同於其他類型之訴訟案件,具有原告(病家)低勝訴率的特殊性質。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曾統計過去幾年(民國 97 年至民國 106 年)醫療糾紛調處案件數量 3,從中可以看出臺灣醫療糾紛調處數量以 臺北市及高雄市為最多,且西部縣市醫療糾紛調處案件數量遠高於東 部縣市,而近年來高雄市醫療糾紛調處數量有超越臺北市的趨勢,兩者 於各年度中,多分列於臺灣各縣市醫療糾紛調處案件數量之前兩名。惟 晚近幾年,臺中市的醫療糾紛調處案件數量亦開始增多,於 106 年度,

臺中市則首度超越臺北市,成為醫療糾紛調處數量中,縣市排行的第二 名。此外,從民國 97 年度起至 101 年度為止,這五個年度臺灣醫療糾 紛調處數量明顯持續增加,從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的統計資料中顯示,臺 灣醫療糾紛調處案件總數這五個年度分別為 517 件、652 件、740 件、

813 件、843 件,不難看出晚近臺灣醫療糾紛數量逐年增多,直至民國 101 年度達 843 件達到頂峰。隨著醫療糾紛訴訟量與日俱增,醫界與法 界亦開始重視臺灣醫療訴訟濫訴的問題,於民國 101 年度之後的五個 年度,醫療糾紛調處數量逐漸趨緩。參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的統計資料,

從民國 102 年度起至 106 年度為止,醫療糾紛調處案件總數於這五個 年度分別為 786 件、645 件、622 件、615 件、656 件,相對於前五個年 度已有減少趨勢,惟每年案件數量仍舊在 600 至 700 件之間。(參考附 表一)

3 參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網頁資料:「全國各縣市 97-102 年醫療糾紛調處案件量統計」、「全國各縣市 103-106 年醫療調處案件統計」。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0 月 1 日。

https://dep.mohw.gov.tw/doma/cp-2712-7681-106.html

7

表一:全國各縣市 97-106 年醫療糾紛調處案件量統計

全國各縣市 97-106 年醫療糾紛調處案件量統計

年度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臺北市 82 120 143 158 145 138 151 109 104 93 新北市 45 88 92 112 86 84 48 61 46 56 高雄市 84 66 102 127 157 222 107 144 154 167 臺中市 68 87 95 89 81 64 62 64 68 101 臺南市 66 72 78 74 123 55 78 49 52 79 桃園縣 31 72 57 78 72 99 73 49 47 51 新竹市 11 16 11 12 11 11 10 4 8 8

新竹縣 0 3 6 14 7 0 3 4 9 3

南投縣 3 7 3 12 10 6 5 8 3 7

苗栗縣 9 11 6 8 6 6 9 18 10 9

彰化縣 21 20 25 27 27 29 22 25 36 32 雲林縣 26 23 27 13 17 6 嘉義市 14 16 21 12 6 0 8 11 11 6 嘉義縣 9 6 10 8 17 7 12 8 12 6 屏東縣 19 19 19 29 25 12 11 19 14 14

臺東縣 4 4 4 3 1 1 2 4 0 2

花蓮縣 6 3 8 11 2 1 1 0 2 0

宜蘭縣 11 17 20 12 17 15 6 8 10 5 基隆市 27 22 32 21 15 10 9 24 12 9

澎湖縣 1 0 1 1 1 0 0 0 0 1

金門縣 6 3 7 5 8 3 1 0 0 1

連江縣 0 0 0 0 0 0 0 0 0 0

統 計 517 652 740 813 843 786 645 622 615 656

○:無資料

醫療訴訟本質上具低起訴率與低定罪率之特性,且在其訴訟過程中,

涉及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錯適用。2017 年亦有學者針對醫療訴訟中,

民事案件之上訴率及其維持率作深入的研究,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 索系統」進行 2002 年至 2013 年期間,判決資料庫的搜尋與分析,學 者檢視歷審判決,從中辨明當事人之訴訟勝敗,據以描繪出上訴維持率 分布之情形與實務判決之動態軌跡。

上述研究結果指出,一審判決原告(病方)勝訴者計有 190 件,劃分 顯示占全部案件之 15.0%;被告(醫方)勝訴者有 1080 件,所占比例為 85.0%。進一步分析病方勝訴判決之案件上訴率,一、二審約略各為

8

50.5%及 36.9%,反觀醫方勝訴案件之上訴率則分別為 34.4%與 25.3%,

彼此間顯有落差。至於病方勝訴案件經上訴續審後,第二審、乃至第三 審以後之判決維持率依序為 67.7%及 93.8%,相對而言,醫方勝訴案件 的判決維持率則高達 92.7%與 97.4%,雙方相差甚鉅4。從統計資料中,

不難發現醫方勝訴案件往往有較為穩定的判決維持率,且於醫療訴訟 中,各審判決皆以醫方勝訴收場的比率達 76.7%,文中更指出若不採計 初審結果,醫方勝訴比率將躍升至 90.3%。

由此可知,晚近臺灣醫療糾紛案件持續增多,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統計資料來加以印證,亦可見民國 97 年至民國 106 年期間,醫療糾紛 調處案件數量以民國 101 年度達 843 件為最高峰,之後每年數量仍維 持在 600 至 700 件左右,依統計學的平均值來看,臺灣每天最少都有 一件醫療糾紛案件生成。如以縣市區分,除民國 106 年度以外,均以臺 北市與高雄市分居前兩名,且西部縣市明顯多於東部縣市。醫療糾紛中,

以侵害病患生命、身體、健康所造成的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損害賠償為 大宗,病家勝訴率較高的情形,則出現在病患重傷或者死亡之時。然而,

幾個大型研究分析結果,仍發現病方勝訴率以及病方勝訴後之上訴維 持率,均遠低於醫方。從客觀統計學的角度分析,不難看出台灣醫療糾 紛案件的獨特性,明顯迥異於其他訴訟類型,在訴訟量逐年攀升下,被 告(醫方)勝訴率及上訴維持率卻明顯高於原告(病方)。此種不合理 的現象,除源於原被告兩造之攻防策略不同外,亦受到受訴法院之審理 活動影響,惟不論細節為何,醫者本以救人為志,不以傷害病人生命、

身體、健康為本意;反之,病家縱使明知醫護人員無醫療疏失的情況下,

仍多以訴訟手段來施壓醫方使其妥協讓步,以促使病方的損害獲得填 補,醫療訴訟在此風氣之下,導致訴訟數量遽增,卻無益於醫病關係的 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