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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醫療糾紛案件鳥瞰

第三節 醫療不確定性及醫療鑑定的困境

臺灣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近年來亦深知臺灣醫療環境惡化之現況,

且醫療體系面臨的衝擊,已經對於屬於醫學發展根基的醫學生產生影 響。制度面上,從醫學生專科訓練的選擇,即可見五大皆空的窘境,再 加上工作環境的高度執業壓力以及高度醫療風險,內、外、婦、兒、急 診五大科醫療人力快速流失,此一令人擔憂的警訊,甚至已驚動行政高 層,並要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提出重點科別住院醫師之補助辦法以及 醫療體系的通盤檢討,以求改變此一現況。醫療行為面上,病人自主意 識的提升,過去父權模式的醫病互動關係漸被詬病,也壓縮了醫師應有 的專業裁量空間,醫師們為避免醫療訴訟纏身,以往少見的防衛性醫療 行為逐漸增加,病人常接受許多不必要的檢查與治療,間接亦導致防衛 性醫療下的醫療成本上升。不管是制度面上,或是醫療行為面上,推其 本源,均可見醫療糾紛對臺灣醫療體制的衝擊與影響。

第三節 醫療不確定性及醫療鑑定的困境

在醫療行為中,醫療的不確定性、疾病的複雜性、以及病患本身健 康狀況的多樣性,均會使醫療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的過程中,出現許多 的不確定因素。加之以醫療的不確定性亦導致後續面臨醫療糾紛時,醫 療鑑定結果常出現結果不一的分歧樣貌,亦使醫療糾紛面臨許多亟待 解決的困境。

第一項 醫療行為的不確定性

過去有學者觀察到民事醫療糾紛事件中,約有72%的醫療傷害受害 者,並非醫師注意程度欠缺所致,而是醫療本質的高風險及不確定的因 素所造成15。醫師們在治療疾病的過程裡,依其專業判斷做出適當的鑑 別診斷,並給予病人妥善的治療。惟若治療結果不盡理想,醫師面對醫

15 參楊秀儀,論醫療糾紛之定義、成因及歸責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39 期,2002 年 10 月,頁 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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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糾紛所需承擔的責任,包括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刑事責任、行政上的 懲戒處分等,顯見是過於嚴苛而不合理的對待。醫界有文章針對醫學乃 是試誤科學,透過醫療不確定性的本質加以論述醫療行為以刑法究責 之不合理性16,文中亦指出臨床醫學並非單純統計,醫師執業過程必須 要冒著一定程度的風險,因為每個病人都是不同個體,而可能會產生相 對的錯誤機率,而這些機率常無法事先加以預知。可見醫療是個不精確 的科學,根據統計的驗證,在治療病人時,只能訂定醫療準則或常規,

與科學所制定斬釘截鐵的定律完全不同。因此,不管醫療鑑定或法院根 據醫療準則或常規做出的判決,常會有超過5%以上的誤判機率出現。且 病人對醫學的要求不盡相同,病家所期待的多是一個必然的結果,常忽 略了個案本身健康狀況的多樣性以及疾病的複雜性等因素,因此醫病 雙方也常對治療結果,產生不同的認知,使醫療行為面臨困境。

第二項 醫療鑑定的課題

醫療乃是一個專業科學領域,醫療訴訟具有其專業性及特殊性,故 法官心證常需仰賴專業的醫療鑑定,否則事後論證都僅止於局部臆測。

醫療糾紛不管刑事或民事案件,目前醫療鑑定多委由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從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其受理委託醫事鑑 定案件數統計表中 17,統計區間介於民國 76 至至民國 106 年,可看出 民國 76 至民國 80 年間,醫事審議委員會受理委託醫事鑑定案件數年 平均約在 142 件左右,統計表中可見之後雖每年稍有數量增減,但醫 療鑑定數量逐年增加的趨勢卻顯而易見,直至民國 101 年度達 619 件 為最高峰,若以民國 101 年至民國 106 年為區間,則此六年期間,受 理委託醫事鑑定案件數年平均約在 464 件左右。可能原因除醫療傷害 之原因事實及其間的因果關係甚為複雜,常送醫事審議委員會或法醫 研究所等機構多次鑑定外 18,近年來醫療訴訟量增加,加上法官心證多 仰賴醫療鑑定,已然成為實務上所不可或缺的操作模式,亦是導致醫療 鑑定案件數量逐年增加之原因。

16 參林杏麟、李維哲,醫療行為以刑法究責之不合理性:醫學是試誤科學,臺灣醫界雜誌,第 55 卷第 2 期,2012 年 2 月,頁 42~44。

17 參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資料:「受理委託醫事鑑定案件數統計表」,同前揭註 3 網頁。

18 醫療糾紛中,病方多採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策略,刑事部分偵查送醫療鑑定次數達三次以 上者在所多見,例如: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醫上更(二)字 2 號、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695 號、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346 號、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580 號、臺灣高等法院第 101 年度重醫上更(五)字 8 號、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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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目前實務常發現同一訴訟案件,醫療鑑定常出現多樣不同的結果,

有學者研究探討醫療鑑定結果一審至三審之維持率,發現縱使鑑定為

「有疏失者」的鑑定維持率至多僅能達於四成左右19,可見醫療疏失的 判斷常不僅只於單一因素影響,再加之以醫療本身具不確定性,須考量 因素過多亦使判斷過程極為複雜。學者甚至針對重複鑑定進行了類型 化的研究,提列出七種典型樣態,包括:(一)未進行解剖,死因無法 確定;(二)疾病自然史與醫療過失孰為原因難以認定;(三)移送鑑 定資料不夠充分;(四)病歷記載錯誤;(五)注意義務判斷之標準不 一;(六)病情特殊之病患未被考慮;(七)組織醫療責任分配的判斷

20。實務中,醫療糾紛訴訟多次鑑定且結果不一的情況,毋寧強調了醫 療糾紛鑑定所面臨操作上的障礙,當然法庭審理活動及法官心證亦受 此影響。

醫療鑑定在醫療訴訟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統計民國 76 年至民國 106 年醫療鑑定,分析以製成「鑑定結果統計 表」21,進一步探討醫療鑑定結果可看出,醫療「無疏失」總數為 7497 件占總鑑定數(10703 件)之七成,細部分析可看出以民國 82 年的鑑 定無疏失率(無疏失 60 件/總鑑定數 140 件)四成二最低;以民國 104 年的鑑定無疏失率(無疏失 403 件/總鑑定數 476 件)八成四六最高,

且民國 101 至民國 105 年,晚近這五個年度的醫療鑑定結果,其「醫 療無疏失」的比率均達八成以上,可見醫療糾紛檢送醫療鑑定的案件中,

醫方無疏失的比例偏高。此外,鑑定結果「無疏失」比率近年來有逐年 增加的趨勢,探究原因可能為病家縱使明知醫療過程無疏失,仍提起醫 療訴訟,透過冗長的訴訟過程,使醫方讓步以求其損害獲得賠償。

此外,國家衛生研究院與國科會曾補助學者研究,透過民國 76 年 至民國 95 年的二十年期間的資料,分析醫療鑑定結果的維持率。可看 出第一次鑑定結果為「有疏失」的個案,送請第二次及第三次鑑定,其 有疏失的鑑定維持率都僅有四成左右;反之,若第一次鑑定結果為「無 疏失」的個案,送請第二次及第三次鑑定,其無疏失的鑑定維持率都高 達九成以上 22。鑑定結果為「有疏失」之鑑定維持率偏低,探究原因可

19 參吳俊穎、楊增暐、陳榮基,同前揭註 4,頁 161。

20 參吳俊穎、賴惠蓁、陳榮基,醫療糾紛重複鑑定之實證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 198 期,2011 年 11 月,頁 157~171。

21 參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資料:「鑑定結果統計表」,同前揭註 3 網頁。

22 參吳俊穎、楊增暐、陳榮基,醫療糾紛鑑定的維持率:二十年全國性的實證研究結果,科技法 學評論,第 10 卷 2 期,2013 年 12 月,頁 2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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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與醫療不確定性相關,亦即疾病過程變化的多樣性、病人本身生物體 的個別性、以及治療反應的不同性等,在以上多種條件的限制下,要由 鑑定證明醫療傷害結果與醫療疏失間的因果關係是否具備關聯性,原 本就不容易。再者,病歷資料是否完整、以及醫界與法界對注意義務的 定義不同等各種原因,均可能導致此一結果。在面對醫療不確定性的本 質下,有學者歸納出醫療糾紛案件中,針對醫療鑑定常見的七大疑慮:

(一)醫療知識的不確定、(二)鑑定規則不夠完備、(三)鑑定結果 可能錯誤、(四)鑑定內容難以掌握、(五)過分依賴鑑定結論、(六)

以醫審會之鑑定為主、(七)以鑑定報告書為裁判依據 23。由此可見,

法界乃至於病家對醫療糾紛鑑定報告書內容,仍有其憂心與詬病之處。

惟就醫界而言,醫療鑑定過程極為嚴謹,首先在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上,

「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中,即明文規定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給人醫醫相護的不良觀感

24。再者,醫療鑑定報告書須循一定程序始得作成,根據「醫療糾紛鑑 定作業要點」25,依照目前實務,醫審會接受委託鑑定後,會先將案件 交由初審醫師審查,目前多委由醫學中心相關專科主治醫師级以上之 專家提供初審意見,接著將初審醫師所研提的初步意見,提交醫事鑑定 小組會議審議,並由委員參酌初審醫師之書面及口頭意見,共同審查該 案件,以作成鑑定書,最後,再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名義將鑑定書送達 委託鑑定機關。可見醫界對於鑑定報書所採之嚴謹態度,然而醫界所作 成之醫療鑑定報告書,雖可作為法官心證之參考,但是否為法官所採信,

仍為法界與醫界同時面臨的困境。

23 參張麗卿,醫療糾紛鑑定與對質詰問權,東吳法律學報,第 20 卷,第 2 期,2008 年 10 月,頁

23 參張麗卿,醫療糾紛鑑定與對質詰問權,東吳法律學報,第 20 卷,第 2 期,2008 年 10 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