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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醫療糾紛中侵害人格權之民事責任請求權基礎

第三節 競合

因此,醫療法舊法第八十二條在醫療訴訟中,僅處理了醫療行為是 否有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主義適用的爭論,其真正作為特別法的 地位價值並無法彰顯,實為可惜。

第三節 競合

觀之,醫療糾紛中民事責任之請求權基礎可分為,民法上醫療契約 的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的侵權責任,以及醫療法舊法第八十二條針對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的特別法之損害賠償規定。

我國民事責任體系發展史中,其競合理論的發展,計有三說 115

115 參王澤鑑,同前揭註 80,頁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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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條競合說:

法條競合說認為契約債務不履行乃侵權行為的特別型態,侵權行為 的規定為一般規定,債務不履行規定係特別規定,故同ㄧ事實可發生兩 個請求權,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只能承認債務不履行賠償請求 權的存在,亦即債權人只得行使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而不得行使侵權 行為的請求權。

二、 請求權競合說:

請求權競合說認為一個具體事實同時具備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時,

其所產生的兩個請求權得獨立併存,無論在成立要件、舉證責任、賠償 範圍、抵銷、時效等,均應就各個請求權加以判斷。就此兩個請求權,

債權人不妨擇一行使,其中一個請求權若因達到目的以外的原因而不 能行使(例如因時效而消滅),則他一請求權(時效較長者),仍猶存 續。

三、 請求權規範競合說:

請求權規範競合說認為一個具體生活事實符合債務不履行及侵權 行為二個要件時,並非產生二個獨立的請求權,論其本質,實僅產生一 個請求權,但具有二個法律基礎,一為契約關係,一為侵權關係,其內 容應結合二個基礎規範加以決定,債權人得主張對其有利之部分,但應 特別斟酌法律之目的,即法律為儘速了結當事人間的關係,特別規定短 期時效時,則應適用此項短期時效期間。此理論符合當事人利益,實踐 法律的規範目的,使實體法上請求權的概念與新訴訟標的的理論趨於 一致,甚值重視。

針對醫療糾紛訴訟中,多以侵害病人生命、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 為主,而我國民法債編於民國 88 年修正時,增定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之一:「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 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其立法理由乃謂「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其財產權受侵害者,固 得依債務不履行之有關規定求償。惟如同時侵害債權人之人格權致其 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者,依現行規定,只得依據侵權行為之規定求償。

是同一事件所發生之損害竟應分別適用不同之規定解決,理論上尚有 未妥,且因侵權行為之要件較之債務不履行規定嚴苛,如故意,過失等 要件舉證困難,對債權人之保護亦嫌未周。為免法律割裂適用,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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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增訂本條規定,俾求公允。」可見民法修訂後,

我國建立了人格權受侵害時,得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 償(尤其是慰撫金)的兩個獨立請求權基礎。據此,我國民事侵權行為 與契約的責任體系架構發展,尤其是在人格權受侵害時,法條競合說已 被揚棄,而請求權競合說則獲肯定。

如前所述,醫療法(舊法)第八十二條其主、客觀構成要件與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實無差異。再者,舊法時期醫療法第八十 二條所採的「過失責任」,與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因可歸責於債務 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 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 求賠償。」所謂之「可歸責之事由」相當,因此,於醫療糾紛訴訟中,

民事責任之請求權基礎依請求權競合理論,病方在現行醫療法第八十 二條修改前,以往多透過民法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的不完全給付規定、民 法侵權行為、以及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此三大請求權的競合,以達到其 損害之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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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現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侵害人格權 之構成要件解析

2017 年 12 月 29 日,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正草案終於在立法院順 利三讀通過,現行法已於 2018 年 1 月 24 日開始實施。現行醫療法第 八十二條明文:「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 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事人員 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 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 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 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因執行 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其 中針對醫事人員的民事責任部分,現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主要規定在 第二項以及第四項,而第五項乃是針對醫病關係之衡平所作的特別規 定。本章節將針對現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侵害人格權之構成要件作進 一步的解析,並為新法修正後開闢一嶄新的法條適用格局。

第一節 現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之架構

體系架構上,現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醫事人員因執行醫 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 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與醫療法舊法第八 十二條第二項:「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

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最大的差異在主觀構成要 件不同,醫療法舊法第八十二條採「過失責任主義」,其注意義務的標 準,乃如同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以抽象輕過失為準,也就 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以往,醫療法修法方向,本於醫療 行為乃救死扶傷之本質,為避免對於醫事人員過於苛責,造成後續防衛 性醫療與醫療體系之崩解,如前所述,醫界本欲朝向「重大過失責任」

的修法目標前進,然而,此一修法方向並未獲得社會多數的認同,因此 2017 年底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修法時,其主觀構成要件乃出現「故意或 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之 法條規定。在此前提下,本文主張法條規定之用意,雖未如醫界預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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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義務標準 過失責任主義 為臺灣醫療糾紛訴訟的

民事侵權責任,提供一特 殊類型化的嶄新格局。

請求權基礎 民事一般侵權責任、契約

責任、醫療法第八十二 條,三者可依請求權競合 說,併同請求。

特殊類型化判斷準則,醫 療法第八十二條應優先 於民法侵權責任與契約 責任所適用。

本文針對現行醫療法此一特殊注意義務標準的構思,乃源自於王澤 鑑教授對於侵權行為的過失責任原則,爰引其三大法學思維與理由所 為之具體規範,此構思乃在於透過「道德觀念」、「社會價值」、以及

「人的尊嚴」三大法則116,與法規範目的的解釋,以期達到於醫療糾紛 訴訟中,過失標準類型化的體現。此外,筆者亦於圖示中(參考圖一)

將此特殊類型化注意義務判斷標準在「民法過失責任體系」中可能所處 的位置作一圖表化的構思圖示,以供參考。

圖一:現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特殊類型化注意義務判斷標準在「民法過失責任體 系」所處的可能位置。(由本研究者自行繪製)

116 參王澤鑑,同前揭註 80,頁 12~13。

抽象輕過失 具體輕過失 重大過失

醫療法舊法 第八十二條

現行醫療法 第八十二條 注意義務的 特殊類型化

醫界所欲追求 的目標

注意義務特殊類型化 調整與移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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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針對現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民事侵權責任中,提出此一主觀構 成要件注意義務的變動,乃從以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朝向「與 處理自己事務為同ㄧ之注意義務標準」方向移動,形成一個嶄新的特殊 類型化注意義務之構思,亦非獨創。不難想見,醫療法第八十二條,乃 是針對醫療救助者的侵權責任所為的特殊規定,而針對「救助者的侵權 責任」,於醫療糾紛訴訟中,社會大眾普遍認定醫事人員比較有錢,因 此在訴訟過程,社會與論多傾向於醫方應給予病方損害賠償乃為理所 當然之事,但卻忽略了醫療糾紛訴訟的本質為何,探究其本質乃是「救 助者的侵權責任」,實不應課以過於嚴苛的標準。以往針對「救助者的 侵權責任」,實務上的玻璃娃娃案 117可以作為本文構思的另一理論來 源,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更(一)字第 6 號民事判決中,即言明:

「本件被上訴人丙○○於 89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 時 40 分許,該班原定 於操場上體育課,嗣因天雨,該班之體育老師辛○○即將上課地點改在 該校壬○樓地下室,被上訴人丙○○基於熱心,主動負責推送抱負庚○

○,嗣並單獨抱負庚○○下樓梯,均係無償之行為。按過失之責任,依 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民 法第 22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無償協助,得參酌上開立法之 精神,自應從輕酌定被上訴人丙○○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末按管

○,嗣並單獨抱負庚○○下樓梯,均係無償之行為。按過失之責任,依 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民 法第 22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無償協助,得參酌上開立法之 精神,自應從輕酌定被上訴人丙○○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末按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