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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問題陳述

隨著社會變遷的影響,現代的家庭產生了變化,衍生了許多問題,其 中包括了家庭功能薄弱或喪失,而主要照顧者亦面臨多元化壓力,當面對 風險危機產生時,如失業、婚姻不睦等等,主要照顧者不勝壓力負荷,轉 向子女施暴發洩,無辜的孩子變成父母的出氣筒 (周怡秀,2010;蔡佑襁,

2009)。有鑑於此,政府於原來兒童虐待及家庭暴力事件處遇流程和服務內 涵之外,擴大篩檢體制,欲即早發現或篩檢具有高風險家庭之虞的對象,

推出了「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2015年2月10日修正計畫名稱為「兒童及少 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以下簡稱高風險家庭實施計畫),

透過主動和提前介入有高風險之虞的家庭及個案,有效評量其潛在的問題 與需求,並提供以兒童為中心,以家庭為對象之支持性、補充性等預防性 服務,降低家庭風險因子,協助家庭發揮功能,確保兒童少年獲適當照顧,

以預防兒童少年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發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福利署,2015)。

依高風險家庭實施計畫,高風險家庭意指家庭成員因遭遇經濟、教養、

婚姻、醫療、居住環境、個人特質等問題,引起相關就學、就養、就業、

就醫的需求,使兒少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高風險家庭服務係針對有風險

之虞家庭中的風險因素先做出回應,以增加其家庭功能與照顧角色,屬第 二級兒童少年保護層級,次於以公權力介入緊急救援受虐兒童,再予以保 護安置的一級兒童少年保護服務(以下簡稱兒少保護)。而近年來高風險家 庭通報量如下表(如表1-1),平均開案率為38.4%。

表1-1

2012年至2016年全國高風險家庭案件通報表 年度 通報數 受理通報

未開案數 開案率 平均開案 率

2012 26220 26119 15350 41.2% 38.4%

2013 22354 21942 13931 36.5%

2014 24784 24481 15585 36.3%

2015 29831 28816 18014 37.5%

2016 30298 27758 16576 40.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2017)

而高風險家庭未開案類型有三,分為「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或社會局服務」、「轉其他單位服務」、「不符開案資格」,其中因「不 符開案資格」即是「不成案且不提供服務」,是指在社工評估確實無服務 需求下,予以不成案的方式處理,約佔各縣市的 4~6 成左右(鄭麗珍,2016),

然經預估後決策不成案且不提供服務的家庭就真的就沒有風險了嗎?民國 2015年新竹縣何姓男童及其妹妹遭其舅公虐待致死傷之案件,該案之監察 院糾正文指出,案家曾被通報3次高風險家庭案件,而第3次新竹縣政府受 理醫院通報,僅由1名社工員初篩評估後,即認為案家非屬高風險家庭處遇

範疇,決定不予開案,未經相關督導人員覆核,以致未能察覺社工員發生 篩案及判斷處置錯誤之情事,應證了社工人員主觀性風險預估,而風險概 念因人而異,逕行篩案而產生調查處理判斷失誤(曾旭稜,2014;楊秉臻,

2011)。如同另一案例2015年一藍姓男子因外遇與妻離婚,當時未列入高風 險家庭,但藍男最終攜子自殺,從上述案例中可知高風險家庭成案與否的 決策錯誤,一旦案家出事了,則是一大遺憾,社工人員可能面臨自責的情 緒、他人的批判,決策錯誤大多也都歸咎社工缺乏危機敏感度、草率評估 與危機判斷失誤,甚至上了媒體,社工人員成了代罪羔羊。

高風險家庭成案與否關乎於對高風險家庭的界定,依衛生福利部社會 及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對於高風險家庭提出辨別,包括: 一、家庭成 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二、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 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三、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四、

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五、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 者;六、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 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上述界定看似為高風險界定了定義,從 家庭關係、健康及經濟這三者來判別高風險家庭,但在實踐過程中,實則 精確度不足易產生詮釋上的混淆,評估高風險家庭依照社工人員主觀界定,

容易因個人主觀評價不同,不僅增加社工人員的負擔,亦不能掌握確切的 服務品質(周怡秀,2010;張菁芬,2006;曾旭稜,2014;楊秉臻,2011),

鄭麗珍(2016)亦指出最令一線開案評估工作者備感困擾的,是高風險開案 指標的模糊,因此也造成了決策成案與否的為難,甚至決策錯誤。

許嘉倪發現資深兒童少年保護社會工作人員對於扮演公權力執法角色 較無矛盾衝突,資淺社工則有較多的猶疑與衝突,包括產生自我衝突與懷 疑,自我價值信念動搖、自己有何能力去判斷別人是錯的(引自蔡蓮君,2014,

頁4),新進高風險家庭家庭人員工作之初,還在摸索高風險家庭實施計畫 的服務宗旨,應該觀察案家哪些面向以及蒐集資料的架構都不甚清楚,可 能掌握案家的資料還不足以預估,而且高風險家庭問題多元化又複雜,其 在校所修習科目不一定有選修有關家庭工作的課程,又沒有足夠經驗,

Thomas認為新進社工人員雖有學校教育的專業概念,然應付複雜問題時,

僅能依據有限的經驗決策判斷(引自蔡蓮君,2014,頁4),致使成案與否的 決策更加感到困難,擔心自己的預估錯誤。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決策是受 哪些因素影響呢?如何影響呢?經整理與高風險家庭預估相關研究發現只有 謝依茹(2008)一篇,該篇研究整理出影響風險預估的因素,然卻沒有探討 新進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身處的環境脈絡如何作用影響其決策,也沒有研 究探討新進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做成案決策覺察決策盲點的現況,這是本 研究想要探討的。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者從事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的工作不到 2 年,即使之前還有 10 年左右其他領域的社工經驗,進行高風險家庭開案評估面對成案與否的 決策仍是戰戰兢兢,擔心決策錯誤,主要是因為是否成案服務是來自自己 對案家問題的解讀預估,不知道自己會不會過度詮釋,釐不清到底案家真 的有高風險事實還是那是自己的擔心,又高風險家庭沒有明確性開案指標,

自己對家庭工作也不熟練,所以研究者不斷向同儕及督導諮詢,參考他們 的經驗作成案與否的決策。

此外,研究者於工作場域中曾聽到新進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分享自己 的經驗,其認為不開案之案件,然長官卻又認為有介入的必要,同事最終 依長官意見改變自己原本的決策,然該名同儕其實是不認同長官的想法,

研究者不僅好奇影響新進社工人員在高風險家庭成案與否決策的因素為何?

而且不管是自己或同事都有接過曾通報高風險家庭又再次通報的經驗,當 時評估不開案卻又再進案,當時研究者會去思考當初的決策是否有問題?實 務上,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對於決策錯誤能否覺察呢?是不是因為決策的過 程出現思考的盲點,進而做出錯誤的決定。

另呂季芳(2013)指出新進社工所遇到的棘手問題其中之一為社工本身 養成脈絡與背景不同,加上社會歷練及本身實務經驗不足,無法對於個案 所處的情境做出正確危機評估,進而影響服務品質。

所以研究者好奇身為新進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其身處的環境脈絡是如 何影響決策?彼此之間是否有決策衝突呢?然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是否曾覺 察決策盲點呢?故本研究欲探討的問題:

1、 探討新進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的工作壓力源情形?

2、 探討個案因素、組織因素、外部因素、決策者因素等各因素於高風險家 庭成案決策時,如何影響新進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決策?

3、 探討新進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於高風險家庭成案決策過程中,覺察決策 盲點的情況為何?

而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如下:

1、 了解新進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的工作壓力情況。

2、 了解新進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的成案決策如何受到身處環境脈絡的影 響。

3、 了解新進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對於決策盲點的覺察情形。

4、 根據研究發現提供高風險家庭實務工作上相關建議。

第三節 名詞界定 一、 高風險家庭

依高風險家庭實施計畫定義高風險家庭(high-risk families)指家中 有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其家庭中具有風險因素,而本身又缺乏有力支 持系統和足夠資源來處理危機的家庭。

二、 新進高風險家庭社工員(師)

本研究所指新進社工意指投入 2 年以下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計畫 且實際接案從事 10 日的訪視評估、30 日的評估報告,並確認是否成案服務 之社工員(師) 。

三、成案決策

接獲高風險家庭案件通報後,社工員(師)於 10 內需完成訪視評估(即需 見到兒童少年)、30 天內提出評估報告交督導審查,也就是社工人員受派高 風險家庭案件 30 天內須作成決策,決策有三種:成案就依危機程度所設定 的頻率及處遇目標介入處遇;不成案則無須後續服務或是不成案轉由其他 單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