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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高風險家庭成案決策相關概念

(一)成案決策的定義

「決策」是進行選擇的過程,包括作為或不作為的選擇,經過個人內 在的認知思考過程,在個人既有的信念、價值、經驗做判斷,涉及了對問 題認定,也涉及了社工人員的思維傾向,社工人員一旦找出問題,確認哪 些因素與決策有關與決定各項因素的權重及先後順序(蔡雯瑾,2014)。故 成案決策意味當社工人員評估高風險家庭案件,經調查或蒐集多方管道資 訊,並參考指標依據、重要他人意見、在有限時間及資源控管下,選擇成 案與否的行動;另外,除了風險因子外,社工的年資背景、外部網絡與壓 力團體、機構內部環境與督導制度,以及受訓情況等,也都與社工決策密 切相關(尹欣如,2013)。許悅如和鄭麗珍(2003)的研究指出每個社工偏

重的因子不同,決策就會相異,通常這些因子對社工個人具有一定的意義,

而影響每個人對同一事件有不同解讀,進而影響每個人的因應行為。

(二)成案決策的類型

常見之決策方式與思考過程有(蔡雯瑾,2014):

1、理性決策:是一個有步驟的、有意識與邏輯辯護的決策過程。社工人員 依據重要性的多寡來賦予決策準則,依理性思考模式選擇獲益最大的結 果或方案,而多數人會將複雜性問題降到可理解程度,以有限理性及資 訊,從符合以往常用的決策準則,擇出滿意的結果或解決方案時,就不 再評估可能存在的更好方案。使用邏輯式分析與理解能力,應用分析式 思考,能增加資訊增加及與整理分析的客觀性。

2、直覺性決策:通常沒有一個步驟接著一個步驟的過程,依據自已的感覺、

知識及經驗去決策,係屬直覺式思考模式。

而 Clarisle 曾提出依理性程度分為三種決策類型:直覺的、判斷的與問題 解決的,說明如下(引自黃源協,2014,頁 194):

1、 直覺式的決策:情感勝於理性的決策,是依其所認為是對或是最佳的。

社工人員常採用此種決策方法,會以其感覺和所得的訊息來做決策。

2、 判斷的決策:依知識和經驗而來,因對組織運作方式及環境熟悉,能正 確預測可能發生什麼事,故很少需要心理反映。

3、 問題解決的決策:基於理性的研究及分析後所做的決策,需要更多的資 訊,以及多一點時間做研究、分析與回應。

Peter、Zeinab 與 Christopher Graham(2013)認為有效的兒少保護的安 全及風險評估需平衡依賴直覺性和理性決策,太過依賴直覺決策是危險的,

但雖然公式化計算風險可提高準確程度,然這種系統性取向仍有風險存在,

如系統性取向決策沒有納入個案特殊因素的臨床經驗優勢,故 Peter 等人 認為直覺模式識別及理性決策都必要的。

二、高風險家庭成案決策的意涵

以高風險家庭服務而言,為擴大兒童少年保護的篩選轉介機制,設計 高風險通報表(如附錄三)以利轉介者預估可能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家庭。

經篩選轉介後的案家,由社福單位再預估是否有介入的必要,該表作為非 社會工作人員使用的表格,其設計簡單,期望將高風險家庭服務範圍做到 最廣,使得可能具風險的家庭都有被篩選轉介進入服務的機會(楊湘琳,

2016),因此,在高風險家庭通報表中所列出的風險因子,即假設這些因素 可能對兒童少年造成危機,但僅為是否提供服務最低的風險預估基準,未 必能夠成為社會工作人員預測風險是否可能造成危害的基準,故高風險通 報表是風險預估中的預估參考或是篩選工具,只能說明家庭面臨這些風險 因子可能存有危機,卻不能視為風險預估的依循基準。換句話說,篩選轉 介者其預估的焦點為可觀察的現象,藉由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定義進行轉介,

期待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介入,但社工人員卻必須就家庭整體面向來預估,

包括對兒童少年照顧的功能、家庭擁有的資源及保護因子或因應風險能力,

預估後不一定提供高風險家庭服務,轉介者及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對高風 險家庭通報表條列的風險因素的認同程度、風險預估深度的差異立見,反 而導致高風險家庭實施計畫推動的困境(謝依茹,2008)。

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經評估而認定家庭成員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

醫療、居住環境、個人特質等問題,引起相關就學、就養、就業、就醫的 需求,使兒少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即為成案並提供服務,並依危機程度 決定服務頻率,依社家署高風險家庭實施計畫所制定的開結案狀況之建議,

以照顧者功能、兒少情緒行為等層面來判定開案與否,詳述如下:

(一)建議開案指標:

1、主要照顧者功能有欠缺,且無替代照顧者

2、主要照顧者功能有欠缺,有替代照顧者但是功能不佳

3、主要照顧者功能有欠缺,有替代照顧者且照顧功能佳,主要照顧者具有 提升功能潛力

4、兒少有行為或情緒問題,家庭欠缺因應方法和技巧 5、兒少有行為或情緒問題,且已對家庭造成負面影響 (二) 建議不開案指標:

1、為避免兒少高風險與兒少保護個案混淆及資源重複,以下狀況不列入高

風險家庭服務個案。

(1)兒保個案(含嚴重疏忽案)

(2)嚴重疏忽

a、經醫師診斷為營養不良

b、經醫師診斷有非身體器官失功能所致之生長遲緩

c、照顧者有意不提供各種照顧,使兒少遭受或可能遭受嚴重疾病或傷 害等

(3)其他疏忽且有以下任一指標 a、兒少需要立即的醫療評估

b、兒少所處環境直接影響其健康或安全

c、兒少目前處於沒有監護的狀態且暫無替代方案 d、為父母有藥物濫用問題之新生兒且無適合之照顧者 2、單純經濟個案

3、已接受政府或民間單位協助且可滿足案家需求之個案 4、非因家庭因素或照顧者因素所造成之中輟或中輟之虞個案

5、主要照顧者功能有欠缺,提升主要照顧者功能有困難,但有替代照顧者 可及時提供照顧且照顧功能佳

6、兒少有行為或情緒問題,但家庭可以因應且未對家庭造成負面影響,且 父母對兒少之態度正向且表達關心

從社家署高風險家庭實施計畫所制定的建議開案指標可知,當「照顧 功能缺失」又無替代照顧者、替代照顧者功能不佳或是主要照顧者具有提 升功能潛力;「兒少行為或情緒問題」案家欠缺因應方法和資源或已對案家 產生負面影響則會成案服務,代表社工人員須介入處遇,服務期間須進行 季評估,一般而言服務期程 6 個月至 12 個月,超過 18 個月仍服務的案件 則不算入委外單位的服務案量,而案家與社工彼此一致之處介入目標,就 是希望家庭的基本生活照顧之需求可以獲得滿足;至於不同之處,則是案 家主要照顧者偏重於經濟負擔的舒緩,而社工則較重視孩子的身心正常成 長與發展(鄭麗珍,2016)。

針對高風險家庭之成案決策,從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所撰寫高風險家 庭之開案評估表(如附錄四)可知,在實務上主要著重在「風險評估」、「需 求評估」、「家庭評估」,而「風險評估」可說是一種檢視過程,目的在確認 社工人員是否有責任介入,家庭評估則是關心家庭功能、資源,據此了解 案家的整體狀況及優勢,再參考社家署高風險家庭實施計畫所制定的開結 案狀況之建議來決策。

王行(2005)認為風險評估不能只反應現狀,目前兒童少年保護或高風 險家庭社工人員對於風險預估主要依據兒少個人受傷害的嚴重程度、家庭 支持系統、自我保護能力,這些都只反應現狀,但對於再發生的可能性卻 沒有明確的指標。此外,對於照顧者或是父母危險因子僅涉及到外顯的身

心條件(智力、情緒、親職能力、酗酒與藥癮濫用),較少對內隱性的心理 動力資料有較深入之關注,因內隱性的心理動力與人格狀態有關,具有預 測未來行為反應的效度。例如,近來的幾則的重大兒虐致死新聞可見大部 分引起的原因包括虐待致死、不想要的孩子出生、利他性動機、有急性精 神病的父母或者配偶的報復而其中之「利他性動機」為愛的謀殺,不想讓 孩子留在世界可怕的世界,另一類為「配偶報復型」的殺子女,這是最不 常見的,往往是發生在父母的關係不好的時候,家長會殺死另一位家長最 喜歡的孩子或全部來懲罰另一位家長,不管是利他性動機或是配偶報復,

這都是一時無法覺察主要照顧者的特質及照顧者心理動力,也是目前風險 評估指標所疏忽的。

而高風險家庭成案後還要決定危機程度,高風險家庭實施計畫以兒少 個人的能力及風險事件所造成的可能威脅兒少日常生活照顧的程度來分級,

高風險家庭社工人員除了考慮表 2-2 危機屬性之外,實務上,因危機程度 涉及服務頻率,服務頻率未達成時是會被檢討的,若以臺中市高風險服務 方案而言,高危機案件不能委託民間單位服務,須由市府主責社工服務,

然不免市府主責社工在個案負荷的考量下,不輕易將案件評定為高危機案 件,故最終仍依社工人員的主觀性評估來分級風險程度。

楊湘琳(2016)研究指出發現高風險家庭的工作中,主要透過以「海撈」

(多元的通報轉介方式或管道,擴大通報的來源和通報量、責任通報對象)

為原則的通報制度及以「專業」為中心的篩選制度的配合,期望任何兒童 權益的潛在風險一網打盡。然而,在社工員評估風險的過程中,並非「單 純」的評估風險,更多時候必須考量到社工員的「勞動狀況」及行政體制

為原則的通報制度及以「專業」為中心的篩選制度的配合,期望任何兒童 權益的潛在風險一網打盡。然而,在社工員評估風險的過程中,並非「單 純」的評估風險,更多時候必須考量到社工員的「勞動狀況」及行政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