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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全球化競爭趨勢下,無論在私部門或公部門,都積極爭取優秀人力及善用人力資源 管理,以提升競爭力;如何鑑別人才優劣、獎優汰劣、公正客觀評斷工作表現及輔導改 善工作績效不彰者,正是考績制度一直位於文官人事法制之樞紐地位之主因。公務員奉 公守法,廉潔自持,為國為民服務的形象,深植人心,但近年來,我國發生多起公務員 違失行為,該行為不論是否與其職務有關或僅係個人與職務無關之私領域行為,透過媒 體披露報導,引起大眾普遍性關注及批判。例如,2010 年監察院監委調查海巡署官員 涉及勾結私梟的案件發現,涉案官員竟連年考評甲等,2012 年,前消防署長涉貪污及 多起違法採購案,亦連年考評甲等,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台東林區管理處技正、國小校 長先後發生酒後肇事;部分涉案官員在究責前即先辦理退休;而司法、檢調、警察人員 違失行為,更深深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之信心;為此,中央人事主管機關於 2012 年即 發函要求各機關重新檢討涉案官員過去 10 年內的考績,部分機關已重新考評調整;惟 有官員認為應等司法判決定讞再處理較嚴謹。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於 2013 年表 示,公務人員觸法,一般將面臨包括刑法、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這三項並不牴觸,

不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不告不理的方式,除用人機關可自行處分外,除非監察院或 服務機關將案件移送該會,始進行懲戒程序;另該會內部按酒駕肇事嚴重程度,訂有處 罰標準,但即使是最重的處分,也不會將其撤職,但隨著社會對酒駕議題愈來愈重視、

刑責也愈來愈加重,該會已著手檢討相關標準,朝向愈來愈嚴方式修正,考量將撤職也 納入酒駕處分之中。

為端正公務員官箴回復政府公信力,政府與民意機關均積極投入檢討公務員考核究 責制度,陸續提出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修正草案及公務 人員基準法草案等,期能從整體人事管理制度之調整修正,重建公務員在人民心目中的 形象,提高行政效能,進而提昇國家整體競爭力。我國公務人員之考績與陞遷、獎勵、

懲處、待遇、訓練及發展有密切關係,公務人員考績法雖已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 綜覈 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惟實務執行上仍有如何能評斷工作績 效,以及如何避免主管秋後算帳,以私害公作出不客觀公正評斷,伐害依法行政及行政 中立之文官基本精神,如何避免主管人員藉由考核要脅下屬共同從事違失行為等問題。

此外,懲戒及懲處雖是端正官箴之直接有效手段,相對也可能影響公務員服公職權,而 考績救濟制度雖屬於事後補救性質,但藉由客觀公正之獨立機關、司法審查等救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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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可確保考績處分能合法適當。因此,在外界一片檢討公務員違失行為並要求加重課 責呼聲中,不可不注意現行公務員懲處與懲戒制度能否公正、救濟制度是否已提供足夠 保障,尤以憲法及大法官相關解釋所揭「服公職權利」保障,其意非只保障公務員個人 利益,背後更有確保國家公權力行使能符合依法行政等憲法基本原則,不受非法不當干 涉,是完善的公務員救濟制度,實係服公職權利保障之落實;國家如何提供制度化保障,

有賴在法令規章、制度設計與實務運用作全面性檢討修正。本研究希望藉由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理論及實務界見解之探討,探究公務員懲處與懲戒雙軌制下如何運作,能否落 實懲戒與懲處之建制目的及原理原則,並符合憲法服公職權保障意旨,俾提供日後推動 公務員懲處、懲戒及相關救濟制度修正方向建議。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係探討公務員懲戒與懲處,其中公務員名詞指涉範圍,學說、實務界,甚至 相關法律定義範圍各異,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 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適用範圍則同於公務員 服務法。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依憲法掌理公務人員人事法制,基於考試權,所 稱公務人員範圍限於考試進用者。兩者相較,公務員之範圍大於公務人員。本研究囿於 研究時間,僅依研究主題,在討論時聚焦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至於法官,自 2011 年法官法公布後,改以法官評鑑及職務評定制度1取代原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含 平時考核)制度,爰不列入本研究討論範圍。此外,在服公職權保障所涉懲處之救濟制 度上,亦限縮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所適用保障法制。綜上,本研究討論範圍不 包含武職公務員、政務官、法官、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及兼任行政職之教育人員。

我國公務員究責制度,長久以來採懲戒與懲處雙軌制度,有別於日、德、美等國所 採一元化懲戒制度;該雙軌制度雖獲大法官合憲肯認,然在運作多年後,實務上已面臨 質疑,故歷有學者提出改採一元化制度建議;惟因雙軌制度仍獲行政機關及實務界支 持,本研究認為短期內勢難改變,爰探討分析著重在現行雙軌制度的問題與解決,兼論 推動一元化制度之可行性;並從服公職權保障出發,聚焦近年為維公務員層級節制的管 理需要與回應外界強化公務員課責要求,以公益為由,將非屬與職務有關之私領域行為

1參法官法第 30 條有關法官評鑑規定之立法說明略謂:「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對於違 反職務上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品性未達法官倫理規範要求,且情節重大之法官,應依法交付評鑑,並 依評鑑結果為適當之處理。」第 73 條有關法官職務評定之立法說明略謂:「為提高法官執行職務之品質 與效率,每年應辦理法官職務評定,職務評定結果作為法官人事作業參考及核發職務獎金與俸級晉級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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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課責範圍,甚或主張公務員與國家間屬特別關係,進而限縮公務員工作、財產、養 老(憲法社會安全章)、訴訟等憲法基本權利之合理性;而現行公務員服公職權保障中 權利救濟制度是否周全,在未來懲戒與懲處制度修正後(以司法院 99 年 2 月 9 日以院 台廳行二字第 0990003842 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考試院分以 101 年 10 月 18 日以考台組貳一字第 10100089671 號函,102 年 4 月 11 日以考台組貳一 字第 1020003152 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法草案」為本研究探討範圍),能否兼及服公職權保障,亦是本研究探討重點。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擬以文獻分析法為主,兼採比較研究法及實證分析法。我國現 行公務人員人事法制,從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公務人員任用、俸給、

陞遷等人事法令均定有公務人員違失行為應依規定究責,但有具體處置規範者,僅見於 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本研究將就上開法令及修正草案 之立法說明、相關專書論著、期刊論文,並參考日、德、美等國公務人員懲戒、懲處制 度之相關專論作為比較借鏡,探討分析我國公務員懲戒與懲處制度設計及現存問題,以 及如何落實服公職權保障。另從司法院大法官歷號解釋涉及公務人員懲處、懲戒及服公 職權保障之闡釋,歸納公務員懲戒與懲處應遵守之原理原則,以及憲法服公職權保障之 精神與範圍。此外,法院實務判解亦為本研究參考範圍。期藉由上述研究方法,多面向 探究我國制度現存法制及未來修法規劃,俾提供相關修正意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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