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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聚居村中的蟻族

第一節 聚居村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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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正式住房的定義

根據聯合國統計司(1997: 15)所出版的一份官方檔《環境統計術語彙編》,

其對於非正式住區(informal settlements)的定義是:「1. 在居住者對之無合法 權 利 的 或 非 法 占 居 的 土 地 上 建 造 了 各 種 住 房 單 元 的 地 區 ; 2. 計 畫 外 住 區

(unplanned settlements)和住房不符合現行規劃與建築條例(未經許可的住房)

的地區」。而北京市所存在的非正式住房,通常屬於定義中的第二種類型,也就 是「計畫外住區以及住房不符合現行規劃與建築條例(即未經許可的住房)的 地區」。這類非正式住房的特點在於居住環境相對擁擠、狹小,且因欠缺規劃和 管理,居住空間的設計雜亂無序,在居住安全方面也存在隱患,若以租賃的方 式居住其內,在法律契約方面也欠缺應有的保障。

二、 聚居村的形成脈絡及其非正式性

根據吳曉和吳明偉(2002: 17)的研究,聚居村是指「流動人口聚居區,是 以外來暫住人口為居民主體、以房屋租賃為主導建構方式、以城鄉邊緣帶為區 位選擇的自發型集中居住區」,或者根據廉思(2009)對於聚居村的描述,則是 指那些因為眾多人口聚居在城鄉結合部或近郊農村所形成的自然村落。關於聚 居村形成的制度性脈絡,吳曉和吳明偉(2002: 38)在其對流動人口聚居區的研 究〈物質性手段:作為我國流動人口聚居區一種整合思路的探析〉中有清楚的 說明: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城市建設和城市化快速,城 市用地急劇膨脹,將城市邊緣帶的部分村落和耕地逐漸圈入了城市的 用地範圍。在性質上,這些耕地大部分都由農村的集體所有轉為了城 市的全民所有;但在徵地過程中,城市仍要返還農村一定的自留用地

(包括宅基地、自留山等),維持其以往的集體所有制不變,並由此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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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以居住職能為主的、不同於一般城鄉社區的「城中村」。這類社區 由於擁有自己游離於城鄉控制之外的相對獨立的行政運作體制和管理 體系,居民們在享受到市民所能得到的服務和保障的同時,仍能保留 與農村戶口相掛鉤的占地建房、計畫生育、人口遷移、享有分配等特 權,從而造成了村鎮用地、人口性質難以界定和社區建設的失控,帶 來了功能佈局紊亂、居住環境惡化、土地資源浪費、社會問題頻發等 問題。與此同時,大肆建房,將房屋和土地出租牟利也成為了城中村 一項重要的經濟發展模式。

另外,李培林(2002)在一篇對於城中村的著名研究〈鉅變:村落的終結〉,

對於形成聚居村的制度性因素歸結為三點,分別是土地制度的差異、社會管理 制度的差異,以及與土地制度和管理制度相聯繫的「村籍」制度。土地制度的 差異,指的是城市土地與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差異,根據中國大陸法律,城市土 地為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則為農民集體所有。當農村土地因城市擴張被徵用時,

留有一部份的農村土地,作為農民生活資料的宅基地,農民即可在宅基地上建 造房屋並對外出租。社會管理制度,指的是管理城市和農村社區主體的差異,

根據中國大陸法律,城市社區由作為政府派駐機構的街道辦事處管理,農村社 區則由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管理。村籍制度,則是指中國大陸戶籍 制度戶籍與村籍並存的制度安排,即使因為耕地徵用,農民的戶籍轉為城市戶 籍,卻仍然保有原有的村籍,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的相關權利。

並且,李培林(2002: 169)也描述了聚居村作為容納外來流動人口的大本 營,村落在建築外觀上的非正式性:

建築已完全失去個體差異的美學意義,經濟的鐵律也輾碎了中國傳統 村落和諧人居空間的「文化意義」。在接連著的非常雷同的 7、8 層高

(2002: 38)所言,聚居村擁有「游離於城鄉控制之外的相對獨立的行政運作體 制和管理體系」,缺乏政府相關部門的有效管理,再加上為爭取最大程度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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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強調的是,這些自建房的非正式性並非完全源自於樓層的超規(圖 3.1),有 的則在於不符合建築條例,例如樓房間的違規加蓋(圖 3.2、3.3)。

圖 3.1 永旺村非正式住房的形式和設計之一 資料來源:筆者拍攝

圖 3.2 永旺村非正式住房的形式和設計之二 資料來源:筆者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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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3 永旺村非正式住房的形式和設計之三 資料來源:筆者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