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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覺障礙者的語言特質與溝通困境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聽覺障礙者的語言特質與溝通困境

本節介紹聽覺障礙者的定義、語言特質,以及聽覺障礙者容易面對的溝通困 境。

壹、聽覺障礙的定義及障礙程度分類

依據教育部(2013)於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五條對聽覺 障礙的界定為:「係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 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達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 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所公告的身心障礙權益保護法,將聽覺障礙的鑑定區 分為三個等級,輕度聽損為優耳聽力損失在五十五至六十九分貝者;中度聽損為 優耳聽力損失在七十至八十九分貝者;重度聽損者為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

上。

貳、聽覺障礙的成因及類型

人的聽覺器官構造由外而內包括外耳、中耳、內耳,聽覺神經及聽覺中樞,

主要負責接收、辨別及理解聲音,一旦這些構造的某一部分受到損傷,會造成程 度不等的聽覺損失(林寶貴,2003)。

造成聽覺障礙的因素可分為先天及後天,先天因素有遺傳、懷孕時子宮內的 病毒感染等;後天的因素有外耳道阻塞、耳膜穿孔、中耳炎、藥物中毒、頭部外 傷等(張蓓莉,2003)。

聽覺障礙依病理及發生部位來分類,可分為傳音性、感音性和混合型聽覺損 失三類(何國華,2004;Erber, 1982;Plomp, 1978)。

傳音性聽覺損失(conductive hearing losses)是屬於中耳和外耳病變引起,

致使從外耳、中耳傳導而來的聲波振動,無法對耳蝸產生刺激;但通常此一類型 的障礙,在戴上助聽器後,聽力一般均可獲得改善。

感音性聽覺損失(sensory-neural hearing losses)則較複雜,因內耳或聽覺神 經受損,其所覺知聲音的能力不但比傳音性聽障兒童差,而且聽到的是扭曲的聲 音(Plomp, 1978),例如聽到聲音的響度異常變大,或是聽到的語音特性改變,

使原本聽起來相異的字詞變成一樣的(Erber, 1982)。

混合型聽力損失(mixed hearing losses)則是兼具傳音及感音性雙重缺損。

參、聽覺障礙者的語言特質

聽覺障礙者因聽覺回饋機制的缺乏,無法透過自我監聽來學習語言或修正其

口語上的缺誤;且語言的習得仰賴大量人與人間的互動來培養,然聽障者受限於 聽力缺損,使其與常人相比,缺乏在自然情境下對話的刺激和練習,導致其在語 言學習上較緩慢。而聽力回饋的不完整,除了造成聽覺障礙者在口語表達與聽覺 理解上的障礙,也間接影響了閱讀、書寫的能力(江源泉,2006;林寶貴,2002;

鍾玉梅,1994)。聽力缺損不是聽覺障礙者所面臨的最大障礙問題,而是因聽力

異常而影響後續語言習得,才是讓聽障者溝通困難的所在(Roades, 2001)。以 下研究者針對聽覺障礙者的聽辨能力、口語能力做說明。

在聽辨能力部份,Erber(1982)將聲音接收到訊息理解的過程分為四階段,

分別為察覺(detection)、分辨(discrimination)、辨識(identification)、理解

(comprehension)。對於聽覺障礙者而言,透過配戴助聽器或人工電子耳等輔 助擴音系統有助於接收聲音,對於前兩階段聲音的察覺及分辨是有幫助的;但因 語言的構成本身有一套語法規則,若聽者本身對語言規則不甚了解,則即使聽到 聲音也不一定表示聽得懂(江源泉,2006;Andrew & Leigh, 2004)。

聽障者的口語能力包含說話清晰度及口語敘事能力。所謂說話清晰度,根據 Schmidt-Nielsen(1995)定義為一個人說出的話能被理解的程度,說話清晰度越 高,則他說的話越容易被理解。聽覺障礙者在構音和聲調的掌握度不佳,進而影 響說話清晰度(張蓓莉,2000)。

在構音上,聲母的發音以塞擦音(ㄐ、ㄑ、ㄓ、ㄔ、ㄗ、ㄘ)及擦音(ㄒ、

ㄕ、ㄙ)、韻母則是捲舌韻母ㄦ的掌握較差(李芃娟,1999);在說話時會有省 略、誤讀的現象,如ㄍ、ㄎ的音常省略,而音節中有相似口形的音常發生誤讀,

如ㄅ、ㄆ、ㄇ或ㄓ、ㄔ、ㄕ(林寶貴,1994)。

在聲調上,中文的聲調具有辨義的功能,但聽覺障礙者普遍在中文音調的二、三 聲上有發音困難,且在語音辨別上,對於口型相同但聲調不同的讀音,如香水、

想睡這些發音相近詞彙,若僅靠口形容易出現判讀錯誤清晰度。其他的發音問題 還有如說話速度緩慢、鼻音過重或不足、聲音沙啞或音量拿捏不當及說話流暢度 不佳(李秀麗、洪儷瑜、黃昱華、董媛卿,2002;林寶貴,2002)。

口語敘事能力是較口語發音更高層次的語言處理能力,說話者透過口說來陳 述事件或表達自己的觀點,這個過程需全面整合發音、語意、語法、語用以及篇 章凝聚等能力,才有辦法順利完成口語敘事。聽覺障礙者無法完全聽楚他人說話,

也無法清楚表達話語,本身在口語學習已有困難,而後天的語言知識吸收又不似 常人順暢,甚至間接影響讀跟寫的能力。聽覺障礙者常見的口語敘述特質有

(1)詞彙量少(2)對抽象詞彙的理解困難(3)語句簡短,且敘述容易前後不 連貫(4)對語法結構掌握度不佳,尤其是複雜句的陳述常出現語法錯誤等(江 源泉,2006;林寶貴、錡寶香,2002;Hegde & Maul, 2006)。

聽覺障礙的語言表現因個別差異而有不同表現,如障礙發生的時間早晚及障 礙程度的輕重,會影響聽障者在語言發展的進程,聽覺障礙發生的年紀越低,對 語言的發展越不利,通常在三歲前失去聽覺的兒童,很難再恢復正常的說話模式

(鍾玉梅,1994)。對於後天聽損或輕度聽覺障礙者,及早介入或密集式的訓練 能有助於改善其口語表達;然對重度、極重度聽障者或先天聽損者而言,可能面 臨低口語甚至無口語的情況,因此,需借助替代性輔助溝通系統或配戴助聽器,

才能接收到外界語言刺激,故聽力損失愈重者,其在學習語言及表達上益發困難

(林寶貴、張勝成、呂淑如,1993)。

肆、聽覺障礙者的溝通困境

聽覺障礙者本身受限於聽力,在溝通表達及話語理解上容易有說話不清楚、

發音語調有誤、無法理解抽象詞彙等現象;而相關研究顯示,聽覺障礙者在後天 的教育,因社交互動的訓練上普遍不足,導致在真實溝通場合,不易察覺細微情 緒變化、難以同理他人或因不能接受異己的觀念等因素,致使聽覺障礙者的溝通 難上加難(林玉霞,2015林玉霞、葉佩芳、楊雅惠,2016)。溝通困難讓聽覺 障礙者在如職場生活、人際發展、認知建構等各層面遭遇阻礙,因而容易衍生出 異常行為、自卑、退縮、社會適應不良等心理調適方面的問題(蕭雅文,1997)。

研究參與者目前年齡為 17 歲,正值青少年階段。青少年在生理發展上,正 處在易受外在環境影響,於情緒、行為容易產生波動與不安的階段;對於青少年 聽覺障礙者而言,除面對自身障礙,還要同時處理內在敏感情緒,對比常人,更 容易產生適應問題(郭靜晃,2006;鈕文英,2009)。

學校是青少年一天中花費時間僅次於家庭的場域,學業學習是上學的主要目 的,對於畢業後的轉銜也至關重要;然對於聽覺障礙者而言,因應本身的障礙,

在學業的學習上也需要做一番調整和努力。由於聽覺障礙者對於語音的接收和理 解能力無法如常人般順利,在環境或學習上的探索,會傾向以視覺來彌補聽覺不 利(林寶山、李水源,2000);然而陳淑芬(2003)指出聽覺障礙學生在校學習 時,教師針對聽障生所提供的教學內容調整普遍仍有待加強,如視覺化教材的提 供、彈性評量未落實,尤其對於安置於普通班施行融合教育的環境中,更是如此

(引自蔡孝卿,2007)。另因聽障者對於抽象概念理解困難,對於閱讀文本的理 解和閱讀脈絡的建構,均有困難(Easterbrooks & Stephenson, 2012)。其他學習 上普遍出現的問題如,課堂討論時,聽覺障礙者在面對討論內容、主題快速轉換,

或多人發言而引起的噪音等,都會影響訊息的接收;以及學校端在硬體空間、課 程教學的安排是否顧及聽覺障礙者需求,加裝擴音輔助系統、科技輔具的應用或 融入溝通訓練、社交技巧相關課程,都會影響聽覺障礙者課業學習(楊瑞文,

2000)。

在學校除了課業學習是聽覺障礙青少年可能面對的困境,溝通困難所帶來的 後續效應也需要被重視。David(1997)認為聽覺障礙學生在校表現除了學業成 就外,同儕、師生間的互動關係也同等重要,尤其當聽覺障礙者於在校期間無法 和重要他人順利溝通,如同儕未學習手語、或自身的口語表達無法被理解時,除 了對社交互動有直接衝擊,對於學業表現、常規遵守及自我認同等面向也會產生 負面影響(林寶貴、洪儷瑜、翁素珍,2006)。當遭遇人際或周遭環境的適應不 良,聽覺障者在行為上易有攻擊他人、破壞公物或以肢體或言語表達不服或違抗 等不適當行為;在性格上,則表現出衝動、自卑、猜忌等負向情緒(林寶貴,1994;

邢敏華,2001)。

透過上述文獻可知,聽覺障礙者面臨的溝通困境,一部份是由於自身聽力缺 損所致,但也有部份是需要相關專業能力一起進步,或在環境安排上仍需朝向更 友善的目標努力。

前述聽覺障礙者在校面臨溝通困難的原因,一部份是由於自身聽力缺損所致,

但也有部份是需要相關專業能力的提升和介入,尤其當面臨因溝通困難所致的衝

突行為,若能教導更多的溝通策略,來提升聽覺障礙者的溝通效能,將更能增進 聽覺障礙者的適應(黃士珊、陳怡慧,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