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肆、國內安養機構實施現況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安養機構 養護機構 長期照護機構

圖 圖

圖 2-1 台灣地區安養台灣地區安養台灣地區安養台灣地區安養、、、養護機構數量成長情形、養護機構數量成長情形養護機構數量成長情形 養護機構數量成長情形 資料來源:筆者自繪,整理自內政部統計處(2009)

肆、國內安養機構實施現況

我國對於孤苦無依,流離失所或無人奉養、無力謀生的老人,係由公、私立 救濟機構免費予以收容安養。機構式的收容為我國照顧和保障貧苦無依老人的工 作重點,即使早期在經費、設備、專業人員等有待改進,但不可否認其確實是我 國在推展各類老人福利工作中做得較為成功的一環。根據內政部(2009)統計資 料顯示,截至 97 年 12 月底,全國計有 40 家安養機構(不含長期照護或養護機 構),其中公立的 15 間、公設民營的 1 間、財團法人的 24 間,提供長期照護、

養護,以及安養的需求,而可供進住的人數以安養為最,共 6,351 人,實際進住 的安養人數為 4,063 人。我國目前之老人安養機構,涵括公費安養與自費安養,

分別整理說明如下:

一、仁愛之家

現行的老人扶助措施,是依據民國 33 年公布的「社會救濟法」規定設置的,

過去俗稱「救濟院」。例如,現有的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則是由台灣省私 立台南救濟院,於民國 65 年改稱之。各仁愛之家的性質大體一致,均為殘障、

安老、療養、育幼等混合一處收容。公立仁愛之家,只要高齡者的入住資格符合 皆不需付費,且機構提供高齡者各項生活必需品,經費來源由主管單位按年編列

預算支應。全國各公立仁愛之家大抵採多人(二至六人不等)居住一室,院方定 期發給高齡者免費日常用品、衣著,除伙食外,尚有少許零用金,並附設簡易醫 療設備,定期舉辦健康檢查(傅家雄,2001)。

早期政府爲了推動自費老人安養居住的問題,在民國六

年代即委託各縣市

的仁愛之家辦理自費老人的收容業務,提供老人安養的住所,以公費收容為基 礎,在同一基地上建設自費住宅收容自費安養者。最早辦理自費安養的公立機構 是台南市仁愛之家以及高雄市仁愛之家,其入住居民以六十歲以上,能自理生活 之健康老人為對象(曾思瑜,1995)。

二、榮譽國民之家

政府對於軍人退除役官兵無家可歸者,責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設 立「榮譽國民之家」收容安養。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條之規定,

榮譽國民之家所收容之對象為「退除役官兵或年老無工作能力、體能傷殘者」。 所謂年老無工作能力,依輔導委員會之規定係指年滿六十歲以上,無工作能力,

孤苦無依之高齡者而言;所謂體能傷殘,指因公負傷致殘,無謀生能力者,並無 年齡限制(傅家雄,2001)。

榮譽國民之家在就養服務包括公費安養與自費安養。公費安養由各縣市政府 視需要分別設立,編列預算,日常所需之食、衣、住均採全部供應制,並發給每 人每月零用金,其收容業務與行政督導,則直接受命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截至九十六年底,全省榮民之家共 18 間(內政部社會司,2007),並根據退 輔會(2007)統計指出,就養榮民總計有 87,390 人,其中高齡者占 84,226 人。

公費安養有 85,287 人,占 97%;自費安養有 2,103 人,占 2.4%。

三、老人自費安養中心

由於退休制度的推行,非經濟因素的老人問題亦有積極開展之必要。這類高 齡者需要的不是救濟,而是服務與照顧,所以政府嘉惠高齡者的方式為籌設老人 自費安養社區中心,並鼓勵輔導民間社團配合辦理。位於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四 段的安康社區,為國內首創之老人自費安養中心。經費由社會福利基金支付,以

財團法人企業方式經營,並兼顧社會福利性質,減輕進住者之負擔。服務對象為 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凡設籍台北市有繳費能力者均可進住(傅家雄,2001)。 四、社區安養堂

社區安養堂是運用社區或村里資源,修建小型老人住所,由社區人士組織管 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惟鑑於經費不足、人力短缺,有些縣市未設置、或有設置但 已廢除。設立的目的乃鑒於部分孤苦無依的低收入老人,不願遷離故居住進公費 的安養機構,乃配合台灣省政府六十五年的小康計畫而興建(內政部社會司,

2007),屬於社會救助法中的社會救助機構,這是以提供照顧服務的救助,屬於 項目給付,有別於現金給付。1970 年,當時政府所採取的「消極貧窮」手段,

一方面是積極輔導生產、就業;另一方面,針對老弱殘障無生產能力者給予適當 的救助與照顧。後者,則是設置社區安養堂的重要目的(吳明儒、康峰菁,2006)。

社區安養堂的數量有逐年遞減情形,於 1999 年全省有二十間社區安養堂,

2002 年為 15 間,至 2004 年後尚餘 10 間,而至 2008 年 12 月底僅存 9 間,皆位 於台北縣,可供進住人數 344 人,實際進住人數 75 人(內政部統計處,2009)。

五、老人公寓

近年來,政府爲因應並解決部份中高收入高齡者的居住需求,於是參考歐美 各國之政策及實例,如:美國的老人退休者住宅(retirement housing)、瑞典的年 金者住宅(pension house)、庇護住宅(sheltered housing)等。我國首先以老人 公寓命名的自費安養機構是由台南市政府於 1992 年動工開始建立能容納三百多 人居住的「台南市老人長青公寓」,同年高雄市仁愛之家也興建「老人公寓─松 柏樓」。此兩座公寓的入居條件均為設籍當地縣市六個月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能行動自理者(曾思瑜,1995)。此外,根據內政部(2009)統計指出,截至九 十七年底,全省老人公寓共有五所,其中公立一所,公辦民營有四所,可供進住 人數為 860 人,實際進住人數為 387 人。

六、私人企業自設安養設施

除了縣市政府爲解決老人居住問題而陸續開辦自費老人安養業務或興建老

人公寓外,也有許多民間業者瞄準該市場投入老人住宅的經營。例如:民國 85 年潤泰集團與日本中高齡住宅權威─中銀建物株式會社技術合作,創建「潤福生 活新象」,入 住 者 以 個 人 或 夫 妻 為 主, 入 住 資 格 須 滿 50 歲, 且 生 活 可 自 理 。另外,尚有由奇美集團投資興建的悠然山莊、永信藥品集團成立的翠柏 新村等。未來老人經濟及教育程度之提高,自費安養機構的需求將隨之增長,安 養業務的重心由救濟性質的公費安養轉移至自費安養(謝高橋,1994)。關華山

(1996)亦認為近年來私人企業開始設立之自費安養機構,已不同於政府或慈善 機構所辦理的自費機構,成為另一股新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