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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事實

在文檔中 競爭法與電業自由化 (頁 72-86)

第四章 我國發電業競爭性分析

第一節 背景事實

第一項 購售電契約締結背景

依《電業法》規定,電業為一般需用經營供給電能之事業,包含發電業、輸 配電業及售電業。電業主管機關於中央為經濟部,於地方為地方縣、市政府。事 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授予電業權,始依法取得在一定區域內供給電能之專營權。129我 國電業權原為台電公司專有。經濟部於民國 83 年 9 月 3 日公布《開放發電業作業 要點》,將台電公司於民國 87 年將屆滿之電業權,提前開放予民間業者經營我國 發電事業。130經濟部並依《開放發電業作業要點》意旨,於民國 84 年 1 月 5 日、

民國 84 年 8 月 23 日、民國 88 年 1 月 21 日、民國 95 年 6 月 6 日陸續公布四階段 開放 IPP 之《設立發電廠申請須知》或相關設立方案,確立民間業者籌設發電廠 之法源依據與相關程序。131

第一、二階段 IPP 之設置採招標程序,由台電公司依相當燃料之發電機組(燃 煤或複循環燃氣機組)之發電成本(避免成本)設定電費計價相關參數(完工年 現值、發電機壽限、年營運費用與維護費、年發電量、能量成本等),並綜合計算

129 《電業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13 條(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公布);《電業法》第 2-5 條、第 18 條(民國 54 年 5 月 21 日公布)。

130 經濟部,(83)能字第 089637 號函。

131 經濟部,(84)能字第 84800015 號函(下稱第一階段《設立發電廠申請須知》);經濟部(84)

能字第 84261912 號函(下稱第二階段《設立發電廠申請須知》)。

競標底價。132各 IPP 均獨立出具報價,將建廠成本與營運成本反映於售電價格,133 並以低於競標底價之個別購電價格得標,故購電費率亦均不同。134經開標競比,

第一階段開放之 IPP 計有麥寮、和平(燃煤基載機組)與長生、嘉惠(燃氣中載 機組)共四家 IPP;第二階段開放之 IPP 僅新桃(燃氣中載機組)一家。135

第三階段 IPP 之設置不採價格競比之招標程序,按台電公司公告相當發電機 組(第三階段僅開放複循環燃氣機組)發電成本制定購電價格,136例如:國光、

森霸、星能皆於民國 88 年申設,故一體適用台電公司當年公告之收購價格,費率 相同。137各 IPP 業者雖僅須提出土地使用計畫、財務計畫、燃料供應計畫、發電 設備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結果等文件,通過經濟部審查具體可行性,即獲得籌設 許可,138惟為鼓勵 IPP 儘早完成設置並運轉,全國發電備用容量率 20%以內時,

新設之機組始支付容量電費與能量電費;全國發電備用容量率超過 20%後,已商 轉機組適用原購電費率,新增設之機組僅支付能量電費。139在此機制下,僅有早 期達成商轉之 IPP 可回收投資成本(容量電費),過晚商轉(設置)之 IPP 僅收取 能量電費,形同無投資效益,故實際開放之發電容量得符合經濟部欲達成備用容 量 20%之政策目標,各 IPP 亦具備誘因及早達成商轉。第三階段開放之 IPP 皆屬 燃氣中載機組,計國光、森霸、星能、星元共四家業者。140第四階段申設 IPP 之 業者中,雖有六家業者通過經濟部審核,惟競標電費皆未進入台電公司設定底價 範圍,故均未能得標。141

歷經四階段開放方案,我國最終成功達成商轉之火力 IPP 總計九家,發電機

13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105),〈為電業自由化累積經驗 IPP 商業談判化不可能為可能〉,《點亮 臺灣 70 年—經營變革》,頁 195,台北:台電。

133 行政院,(102)院臺經字第 1020009530 號函(監察院(2014),《監察院公報》,2918 期,頁 105,

台北:監察院);經濟部(101),《台灣電力公司「購入電力」及轉投資台汽電公司專案報告》,頁 6-7。

134 中央社(03/29/2012),〈台電公司向民營電廠購電之說明〉(訊息來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35 經濟部,前揭註 133,頁 4。

136 同前註,頁 7。

137 中央社,前揭註 134;曾重富(2006),《研究外購電力之管控策略以降低購電成本》(台電公司 人員出國報告),頁 26。

138 第三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第 6 點第 2 項第 3 款第 5 目。

139 第三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方案第 3 點第 2 項第 2 款、第 5 點第 1 項。

140 經濟部,前揭註 133,頁 4。

141 吳孟錡、吳進忠(2012),〈民營電廠對台電系統供電影響概述〉,《電力人》,第 13 期,頁 13。

組相關資訊如下表所示:142

91.09.06 87.08.04 長生 複循環機組 480 (#1)

480 (#2) 900 天然氣 90.10.30

89.07.24 86.07.10 嘉惠 複循環機組 670 670 天然氣 92.12.15 88.11.24

93.03.29 89.09.01 星能 複循環機組 490 480 天然氣 93.03.29 89.09.01 文書,頁 1769);監察院,(102)院台財字第 1022231341 號公告(監察院,前揭註 29,頁 3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揭註 1,頁 214;經濟部(98),《能源統計手冊》,頁 108-09;劉凱銘

(2015),《電業自由化下外購電力訂價策略之研習》(台電公司人員出國報告),頁 11。

143 監察院,(101)院台財字第 1012230623 號公告、監察院,(101)財正 0017 糾正案文(監察院,

前揭註 29,頁 1)。

144 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公處字第 102035 號處分書,頁 8-12。

期間 PPA 購電條件是否合理,屢遭輿論質疑,145並引起立法院相關監督與監察院

第 2 次會議議事錄;監察院,(101)院台財字第 1012230623 號公告、監察院,(101)財正 0017 糾正案文(監察院,前揭註 29);監察院,(102)院台財字第 1022231341 號公告、監察院(102)

財正 0061 糾正案文(監察院,前揭註 29)。

(102)院台財字第 1022231341 號公告(監察院,前揭註 29,頁 40);經濟部(103),《經濟部國 營事業委員會年報:一○二年》,頁 18。

152 監察院,(102)院台財字第 1022231341 號公告(監察院,前揭註 29,頁 40-42);森霸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2013),101 年度股東會年報,頁 34、77、85-86;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

102 年度股東會年報,頁 78、87。

免影響正常營運,153仍按台電公司提出方案,於民國 102 年分別與其完成修約。154

至此,雖 IPP 與台電公司陸續達成和解並修約,台電公司已實現其修約之訴 求,然而,相關訴訟爭執卻未因 PPA 完成修約而終止。首先,聯合行為所涉行政 訴訟當事人為公平會,並非台電公司,公平會就聯合行為處分並未與 IPP 達成和 解,故行政訴訟程序仍持續進行;其次,IPP 與台電公司就民國 102 年所達成和解 方案,僅約定溯及民國 101 年 12 月 1 日生效,未明文互相拋棄、免除此前一切民 事請求,故台電公司基此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IPP 賠償民國 97 年至 101 年間因 未同意修約調降費率,導致台電公司損失之購電費用。和解修約後,民事損害賠 償之訴訟爭議仍持續進行。155

第三項 電力交易實務與電業政策

除 PPA 招標制度與經濟部促使 IPP 與台電公司完成修約之手段外,發電廠之 籌設與營運,乃至全國電業之開放仍有諸多技術性、政策性考量。此等實務運作 限制或政策考量未能經由單純觀察 PPA 文義所獲悉,卻密切影響 IPP 與台電公司 交易關係。因電業涉及背景事實至為繁雜,本文將就其基礎且重要者先予說明如 下,建立開展後續討論之輪廓,例如:建設發電廠須確立之籌資條件、營運燃氣 機組面臨之天然氣供應限制、開放新設發電機組時,於購電成本外之其他重要考 量等。至若細節之事實討論,將留待 IPP 競爭性之具體分析時併予說明。

第一款 專案融資

IPP 興建發電廠之籌資方式常以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之形式。專案融資

153 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恰同時控制或投資四家第三階段 IPP,關於台電公司修約方案,獨 立董事林清吉基於公司利益,拒絕同意;而獨立董事劉尚志則以面對修約方案與台電公司「報復手 段」之間,應「兩害相權取其輕」,接受修約方案。參照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2013),101 年度股東會年報,頁 5、26-27。

154 台電公司與國光、星能及森霸等 3 家 IPP 先於 102 年 1 月 28 日達成訴訟上和解,以和解筆錄代 替換文修約,嗣後再與與星元於 102 年 3 月 6 日完成換文修約。參照經濟部,前揭註 151,頁 18。

155 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13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104 年度訴 字第 3943 號判決。

有別於一般公司融資(corporate finance),各別新建工程專案缺乏歷史營運數據供

156 Karl G. Jechoutek & Ranjit Lamech, Private Power Financing—From Project Finance to Corporate Finance, PUB.POLY PRIVATE SECTOR (World Bank Group, District of Columbia, D.C., Note No. 56), Oct.

1995, at 1.

157 Id. at 1-2; Bruce Comer, Project Finance Teaching Note 3 (Wharton Sch. U. Pa., Teaching Note No.

FNCE 208/731, 1996).

158 Id. at 5.

159 Jechoutek & Lamech, supra note 156, at 3; Comer, supra note 157, at 4; see Stephen Peppiatt, Introduction to Power Station Project Financing, 13(1) BERKELEY J.INTL L.46, 52 (1995); Roberto Moro Visconti, Evaluating a Project Finance SPV: Combining Operating Leverage with Debt Service, Shadow Dividends and Discounted Cash Flows, 1(1) INTL J.ECON.,FIN.MGMT.SCI. 9, 9, 11 (2013); 行 政院,(101)院臺經字第 1010042600 號函(監察院,前揭註 147,頁 75)。

160 Scott L.Hoffman, Project Financing: Loans Based on Cash Flow and Contracts, 4 COM.LENDING

化天然氣,而台灣本島目前主要天然氣接收站僅永安及台中兩處,165儲氣槽容量 調整量(upward quantity tolerance, hereinafter UQT)、向下調整量(downward quantity tolerance, hereinafter DQT)、補足提氣量(make good/ make up)等彈性機制,171然 按業界慣例,提氣量彈性範圍為年度契約量基礎 10%,若提氣量不足仍須於其他

165 台中廠二期投資計畫尚未完工,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更尚未動工。參照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106),(L10101)天然氣事業部台中廠二期投資計畫(106 年 10 月執行情形),http://117.56.91.94/KM Public/readdocument.aspx?documentId=275554(最後瀏覽:2018/03/03)、中央社(02/01/2018),〈第 3 天然氣接收站延誤 經長:調度補缺口〉。 and Purchase Agreement Between Qatar Liquefied Gas Co. Ltd. and Pakistan State Oil Co. Ltd. §§ 1.1, 8.4.7、鄭如均(2013),《第 23 屆 PETRONAS LNG 天然氣會議報告書》(台灣中油公司人員出國報 告),頁 8。

年度補足提氣量,且禁止集中時間行使彈性提氣量之權利,172故天然氣需求量浮 動雖有調節機制,惟尚不能滿足買家大幅需求量變動。

除天然氣船運週期限制外,天然氣高昂儲備成本與公共安全風險亦限縮 IPP 調節天然氣用量之彈性。燃煤火力電廠燃料儲備須達上一年度之平均使用燃料 30 天以上法定儲備數量,173惟燃氣發電廠並無法定天然氣儲備量,蓋長期天然氣儲 備欠缺經濟上可行性。174天然氣儲氣槽本體每座造價高達 40 億新台幣,175已相當 接近部分 IPP 實收資本額,176若由 IPP 自建儲氣槽因應台電公司非保證時段不定量 之電力調度,儲氣槽建置成本將轉嫁反映於台電公司購電之資本費率。尤甚者,

天然氣以液態形式方能大量儲存,其密度、熱值因產地、儲存時間等因素而不同,

而密度或熱值差異過大之液化天然氣可能形成「分層現象」(stratification),產生 劇烈擾動與翻騰,引發燃燒或爆炸。為避免公共安全意外,液化天然氣儲存除採 進料出料管理,避免新舊天然氣長時間混合,更根本之預防措施乃提高天然氣儲

而密度或熱值差異過大之液化天然氣可能形成「分層現象」(stratification),產生 劇烈擾動與翻騰,引發燃燒或爆炸。為避免公共安全意外,液化天然氣儲存除採 進料出料管理,避免新舊天然氣長時間混合,更根本之預防措施乃提高天然氣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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