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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P 於保證時段欠缺競爭關係

在文檔中 競爭法與電業自由化 (頁 111-117)

第四章 我國發電業競爭性分析

第三節 IPP 於保證時段欠缺競爭關係

按既有 PPA 所約定保證時段購電機制,供電時間最大值固定,發電機組最大 出力值亦固定,台電公司所調度之保證發電量並無增加空間。析言之,雖台電公 司得依電力系統需求,通知 IPP 配合調整當日保證發電時段,惟仍不得變更每日 保證發電時段總時數,332保證時段依約不得任意增減,IPP 無從藉由延長保證時段 時競爭額外交易機會;又 IPP 機組於保證時段須以額定出力連續運轉,購電容量 固定,約定保證發電量亦固定,333IPP 無從藉由增加機組出力值爭取額外交易機會。

若跳脫既有 PPA 框架,探討修約延長保證時段,而降低容量費率與能量費率 之可能性,因保證時段區間延長無異於增加整體保證購電量,故此倡議之本質上 無益於本文前一節關於以提升容量因數換取調降購售電費律之分析。質言之,就 燃氣 IPP 而言,台電公司與 IPP 仍面臨修約機遇與誘因欠缺之問題,敬請參照本章 第二節第三項第四款分析;就燃煤 IPP 而言,基於已有保持滿載發電之售電機會,

欠缺降價爭取交易機會之必要。

是以,於現行 PPA 架構下,保證時段發電量為定值,形成 IPP 售電量之上限,

IPP 無從超越保證發電量競爭更多交易機會;若跳脫現行 PPA 架構,台電公司與 IPP 亦欠缺修約之機遇與誘因;故應探討之競爭關係乃台電公司是否可能不足額調 度保證時段發電量,而 IPP 為賺取售電之能量費率,彼此競爭足額調度之交易機

331 參見民進黨團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台灣電力公司燃煤採購及購入電力合約調閱專案小組 調閱報告書(草案)」意旨:「顯然台電公司握有絕對之電力調度權力。依此電力調度權力,台電公 司可以隨時減少自民間發電業者購入電力…,台電公司若能積極與民間發電業者協商調整容量費率,

民間業者真敢頑抗不從嗎?」。參照立法院(2012),前揭註 146,頁 20。

332 保證發電時段原則不包含凌晨離峰時段。參照台電公司發電業者簽訂購售電合約書第三階段範 本(下稱第三階段 PPA 範本)第 1 條第 18 款、第 25 條第 3 款;台電公司發電業者簽訂購售電合 約書第一、二階段範本(下稱第一、二階段 PPA 範本)第 1 條第 14 款;曾重富,前揭註 137,頁 27。

333 第一、二階段 PPA 範本第 1 條第 14 款;第三階段 PPA 範本第 1 條第 22 款、第 25 條。

會,分析如下。

第一項 容量費率不構成 IPP 競爭因素

我國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然所生產電力除供廠內自用外,須一律躉售於台 電公司,不得私自售電予一般電力用戶,334台電公司就 IPP 生產電力有獨買之權 利。335因發電設備為專用性資產(specialized asset),336無法轉為其他生產活動使 用,或轉換成本極高。發電設備投資即為 IPP 實際供電前所付出之沉沒成本,於 日後交易關係中無法免除,337是否得回收投資報酬,完全仰賴電力獨買廠商—台 電公司之調度。

於獨買交易關係下,338獨買廠商得藉由減少採購,迫使供應商調降售價,供 應商面臨獨買廠商「挾持」之風險。339基此,獨買廠商往往須先與供應商締結長 期供給契約(long-term contract),以買定約款(take or pay)保障供應商得回收投 資報酬,並提高獨買方拒絕購買之成本,轉嫁投資風險,使得促成供應商長期專

提出全有或全無之要約(all or nothing),與各生產者約定個別適用之交易價格與數量,達成價格歧 視之契約條件(price discrimination),取得更高消費者剩餘。後者分析方法不以生產者彼此競爭,

且具備共同供給曲線為前提,亦為本文探討電力獨買廠商「挾持」IPP 之分析方法。質言之,本文 援用獨買交易關係之分析方法,毋須以 IPP 具備競爭關係為前提。see Roger G. Noll, “Buyer Power”

and Economic Policy, 72 ANTITRUST L.J. 589, 594, 601, 603 (2005); but cf. MANKIW,supra note 7, at 406;

LANDSBURG,supra note 98, at 490-91.

339 Roger D. Blair & Jeffrey L. Harrison, Antitrust Policy and Monopsony, 76(2) CORNELL L.REV. 297, 330-31 (1991); BIGGAR & HESAMZADEH, supra note 11, at 79; see Benjamin Klein et al., Vertical Integration, Appropriable Rents, and the Competitive Contracting Process, 21(2) J.L.&ECON. 297, 301-02 (1978).

340 BIGGAR &HESAMZADEH,supra note 11, at 79; Scott, supra note 248, at 2010-11; 王文宇,前揭註 248,頁 73-75。

未足額調度保證時段發電量,則毋須支付相應能量費率。341PPA 買定約款轉嫁專 用性投資之風險,改變台電公司購電誘因,將 IPP 投資風險以容量電費形式轉化 為台電公司購電之沉沒成本,容量費率不影響台電公司調度電力之決策。342台電 公司甚至自承買定約款足使保證發電量成為每月購電量之下限,343IPP 保證時段發 電悉數售予台電公司,欠缺競爭關係。

第二項 能量費率不構成 IPP 競爭因素

台電公司若未 IPP 調度保證時段發電,誠須支付容量電費,但得不支付能量 電費。故 PPA 買定約款轉嫁台電公司之「沉默成本」僅容量電費,故容量費率不 影響台電公司調度決策,但能量費率仍影響台電公司調度決策。台電公司自承僅 因 PPA 買定約款,則保證發電量必為台電公司每月購電量下限之說法,容未精確。

蓋理論上,若台電公司於保證時段仍有發電成本更低廉機組得取代向 IPP 購電,

台電公司應優先調度自有機組,放棄向 IPP 調度保證時段發電之權利,以避免支 付較昂貴能量費率。PPA 買定約款不能確保 IPP 保證時段發電量皆為台電公司收 購,尚須探究 IPP 是否得以能量費率競爭交易機會。

第一款 第一、二階段 IPP 不以能量費率競爭交易機會

能量費率不足構成第一、二階段成 IPP 於保證時段競爭之理由,恰與其不足 構成 IPP 於非保證時段競爭之理由相仿。蓋影響台電公司保證時段與非保證時段 電力調度之價格因素皆為能量費率,若能量費率於非保證時段無從促成 IPP 競爭 關係,於保證時段當無從促成 IPP 競爭關係。

341 第三階段 PPA 範本第 34 條第 1 款:「一、乙方發電機組於保證發電時段因配合甲方通知停供或 減供電能時……停、減供電能度數併入當月份售電計量電表計得保證發電時段之售電度數……計算 容量電費」;第一、二階段 PPA 範本第 36 條第 1 項:「乙方發電廠於保證發電時段因甲方通知停供 或減供電能時……停、減供電能度數併當月份計量電表計得保證發電時段之售電度數……計算容量 電費」;監察院,(101)院台財字第 1012230623 號公告、鑒察院,(101)財正 0017 糾正案文(監 察院,前揭註 29,頁 10);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739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陸、三、

(三)、5 段(國光)。

34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 65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陸、三、(一)段(國光);see MANKIW,supra note 7, at 296-98; LANDSBURG,supra note 98, at 128.

34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 65 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陸、三、(四)、5 段(國光)。

簡言之,就第一、二階段燃氣 IPP 而言,能量費率因競標報價之固定成本配 比偏高,344僅與支付台灣中油公司天然氣費用相當或甚至更低,IPP 於非保證時段 售電反而須承受虧損,欠缺競爭售電機會之誘因。345就第一、二階段燃煤 IPP 而 言,因基載燃煤 IPP 本預設「24 小時滿載發電為原則」,346故除機組故障檢修、春 節定期停機檢修等例外停機情況,燃煤 IPP 得預期其非保證時段發電量盡受台電 公司調度,347毋須競爭台電公司優先調度之機會。詳細論述皆敬請參照本章第二 節第二項,且容不贅。

第二款 第三階段 IPP 不以能量費率競爭交易機會

第三階段 PPA 約定台電公司年購電容量因數 40%,涵蓋保證時段與非保時段 購電量之總和。台電公司若未足額調度 IPP 保證發電量,仍得請求 IPP 補足提氣量,

並於 12 個月內以能量費率補足調度 IPP 供電。348依本章第二節第三項第二款第一 目分析,台電公司對第三階段 IPP 實際購電需求大於 40%容量因數,縱保證時段 有未足額調度發電容量因數,仍得於非保證時段售電於台電公司。而 40%購電容 量因數無論於保證時段或非保證時段受調度,台電公司均另行依能量費率支付 IPP 電費,IPP 售電收益並無不同,欠缺競爭台電公司保證時段購電量之誘因。

第四節 小結

本章基於 IPP 招標規則之不同與燃料之差異,將九家火力 IPP 區分為第一、二 階段燃氣 IPP、第一、二階段燃煤 IPP、第三階段 IPP(皆燃氣)等三類,並先後 探討 IPP 於非保證時段與保證時段之競爭可能性。

34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前揭註 132,頁 196。

345 行政院,(102)院臺經字第 1020009530 號函(監察院,前揭註 133,頁 103):「此二階段燃氣 IPP 之購電價格係電價競比得標價格,其能量費率與實際支付中油公司之燃料費用相當或較低」; 曾重富,前揭註 137,頁 28。

346 行政院,(102)院臺經字第 1020009530 號函(監察院,前揭註 133,頁 130)。

347 吳孟錡、吳進忠,前揭註 141,頁 17。

348 第三階段 PPA 範本第 26 條第 2 項:「乙方(按:IPP)發電機組因配合甲方(按:台電公司)

調度停供或減供電能而有過剩之天然氣者,甲方得在停減供電能所保留之天然氣用量範圍內,於 12 個月內另行調度乙方發電機組,並按本合約之能量費率給付乙方電費。」

於非保證時段,第一、二階段燃氣 IPP 能量費率不敷發電變動成本,台電公 司非保證時段調度,IPP 反而承受虧損。因購電費率須按 PPA 約定方式計算,IPP 並無自主調整之餘地,故 IPP 不唯欠缺爭取台電公司增加調度之誘因,甚至配合 台電公司主動增加電力調度之意願亦甚低落。第一、二階段燃氣 IPP 無從與其他 電源產生競爭關係。

第一、二階段燃煤 IPP 為基載電源,預設「24 小時滿載發電為原則」,除例行 停機檢修或意外故障,皆得持續售電與台電公司。又我國基載電源長期不足,台 電公司於離峰時段甚至須調度供電成本較高之中載、尖載機組,補足基載電源之 不足。故第一、二階段燃煤 IPP 僅須確保其機組處於可供調度狀態,台電公司即 持續調度其供電,毋須向其他電源競爭售電機會。

第三階段 IPP 售電費率須按 PPA 約定計價,IPP 不得任意調降,既有購電機制 並不容許調降電費以競爭交易機會之可能;復以,在任何給定費率下,IPP 仍因國

第三階段 IPP 售電費率須按 PPA 約定計價,IPP 不得任意調降,既有購電機制 並不容許調降電費以競爭交易機會之可能;復以,在任何給定費率下,IPP 仍因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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