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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胡錦濤時期反貪手法

第三節 胡錦濤反貪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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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可見,在 61 名官員中,有 48 名移送司法機關,12 名官員未移送司法機關。

移送司法機關的 49 名官員中,3 名死刑、10 名判處無期徒刑、17 名死緩、16 名判處有期徒刑,另外3 名雖有審判但查無具體刑期。整體而言,胡錦濤時期落 馬官員以有進入司法程序者來看,判處重刑者佔多數,死刑、無期徒刑和死緩加 總共30 名,判處重刑者佔已進入司法程序約六成。從判處重刑的比例分析,判 處死緩的貪官最多共 17 人、判處無期徒刑者次之有 10 人,判死刑者最少僅 3 人。考量此時期案件類型多為窩案、串案,為偵辦案件需要判處死緩人數最多可 以理解,然而判處死刑和死緩的人數加總共20 人,已將近移送司法機關的半數。

我們可以想見的是,胡錦濤在第二任期的五年中,想加強反腐力度的作為,但至 於重刑是否能夠遏制反腐的成效,又是另一個問題。

第三節 胡錦濤反貪策略

本節從胡錦濤在反貪機關的變動、反貪規範和貪腐案件處理這三個面相,彙 整出胡錦濤反貪的手法與策略特點。我們發現胡錦濤時期的反貪手法與策略,以 十七大為轉折點。十七大以前,胡錦濤以全面反腐的方式從貪腐預防、完善監督 機構和補強貪腐罰則規範著手,並全面清理貪官;十七大以後,加強反腐規範對 制約官員的解釋能力,並祭出重刑,並以更嚴格的規範要求官員。以下說明胡錦 濤時期規納出的反貪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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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7 胡錦濤時期出台反腐規範圖

資料來源:作者彙整自上述段落資料繪製而成。

說明:本圖以胡錦濤任內出台反腐相關規範依照時間先後順序繪製而成,藉由反腐規範與出台背

景說明胡錦濤推出反腐規範的策略與手法。紅色星號( )代表後續推出規範相關的大事紀、藍

圈表示貪腐預防規範( )、紅圈表示建立腐敗監督機制之規範( )、綠圈表示對官員道德的

規範( )、紫圈代表對黨官員的罰則( ),以顏色作為胡錦濤時期推出反腐規範分類,並以

規範推出對照時間點歸納胡錦濤建立反腐規範上的規律與特性。

一、 水磨功夫由淺入深

胡錦濤反腐路線是保守的。從反貪機關的變動來看,胡錦濤在任期之中鮮少 透過改變整體政治制度的方式進行反貪。這可能是對於機構變遷的想法不夠,也 或是可能胡錦濤的權力還沒有大到可以改變機關的程度。整體來看,反貪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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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也多偏重在執政的中、後期。而從反貪機關建立的順序來看,也是由淺入深。

從國家預防腐敗局、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到全軍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胡錦濤改 革反貪機關的順序是由行政機關、黨內機關乃至於軍事機關,顯示胡錦濤先易後 難的改革路線。

從反貪規範來說,轉折點也在十七大前後。十七大以前,胡錦濤所出台的反 貪規範屬於「全面併進」,包含對於完善監督體制、預防貪腐的審計規範和建立 罰則與監督體制的銜接關係上,從監督、預防、懲治建立嚴密的反貪規範網絡。

但相較監督、預防、懲治這三類的規範,廉政規範這類型的規範推出自成一 格,與另外三個類型有顯著的不同。一是廉政規範的推出以增加法律擴張解釋的 方向進行,一改以往條列具體的法規內容,改成已廣泛定義的方式來訂立法規,

以增加法律適用範圍。二是開始倡導對於官員「廉潔」的道德宣傳,逐漸將具體 的要求轉向對於抽象精神的方向進行。對照時間點來看,這樣的轉折正發生在巡 視組提升層級更名為中央巡視組的改變之後,不得不說這可謂加強權力控制,是 風雨欲來的前兆與行動,可惜以整體的十年執政來看,在圍網將近任期的四分之 三後,即使掌權可以處理貪腐問題也為時已晚。

二、 打火式反腐

從各屆全會時期分析胡錦濤出台反貪規範,以及針對的標的來看。胡錦濤反 貪有見招拆招的作法,缺乏全盤性的規劃。我們從胡錦濤治貪的理念和出台的反 貪規範,以及從落馬官員的態樣評估成效。首先,胡錦濤提出源頭治理的想法,

期望黨內監督體制能夠對於貪腐「有貪必懲」。然而以貪腐案件處置的成效來看,

胡錦濤時期在十七大以前的落馬人數高於十七大以後,且十七大以前人數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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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官員層級偏高,可見胡錦濤反貪力道較強。雖說貪官在十七大以後一旦落馬都 會移送司法機關且都予以無期徒刑、死刑和死緩等重罪判刑。但即便以嚴刑峻法 治理貪腐,在十七大後反腐機關增加且規範朝向緊縮,但即使後期落馬官員都處 以重刑(死刑、死緩、無期徒刑),但在整體人數反而降低的情況看來,胡錦濤反 貪已是後繼無力。

此外,對照反貪規範出台與巡視組派出的時間點。十六屆四中全會後至六中 全會前有推出規範的空檔,這時正好是各省市區開始進行全面換屆改選的氛圍。

中央紀委也針對這個時候派出巡視組,以加強換屆改選政治紀律,禁止官員買官 賣官作為巡視重點,我們也推論這是造成規範推出形成空窗的原因。同樣的,在 中央巡視組更名前,反腐相關規範的推出數量與質量都是相對較低的,以這期間 的規範來看,皆為軍事審計預防工作(在當時解放軍審計署層級並未提升)或是 對於公務員罰則和約束司法人員較無法作為的規範。導致胡錦濤在任期內有著無 法兼顧推出反腐規範和同時加強巡視進度兩者的兩難,巡視制度在此時也以「任 務性」的工作方式檢驗中央政策,缺乏整體規劃運用策略,因此有見招拆招以應 對貪腐的狀況。

三、 建立制衡「監督者」第三方機制

以反腐轉折來看巡視制度的改變胡錦濤時期更加確立巡視制度成為制衡紀 檢組織的定位。2009 年的巡視條例推出將巡視組正式更名為中央巡視組之後,

在成立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之下,中央巡視組確立監督體制中監督「執紀者」

的監督定位,貫徹黨中央對反腐政策的意志。也是在這樣的轉折之後,反腐規範 的走向改變,相關於廉政道德的模糊規範開始出現、貪官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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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重刑,於此同時司法改革的角色已經不再如十七大以前如此重要,更可由司 法領域人員集中在十七大以前得證,而唯一此刻落馬的司法領域官員,也是以司 法高層者為主。胡錦濤在執政後期針對官員處以重刑、針對領域轉變以及推出《廉 政準則》以擴張定義的和適用範圍的方式嚴格要求官員,同時對於軍隊領域的要 求和軍隊巡視試點工作、軍隊審計領導工作小組的成立也可見胡錦濤治理反腐深 水的軍事領域,展現出治理貪腐的企圖心,此刻巡視制度也已然成為黨中央檢驗 政策成果和搜集資訊的工具。

以落馬官員分布領域來看,雖十年中司法領域落馬人員僅6 位,然而 5 位集 中在第一任期、僅1 位在第二任期落馬。從軍隊反腐來看,軍隊審計規定、軍隊 廉政建設等規範的出台都代表對軍隊反腐的重視。然而,胡錦濤任內僅有3 位軍 隊官員落馬,且綜觀軍事反腐機關的建設,諸如軍隊巡視、軍隊紀檢的設立都在 第二任期的中後階段才建立,顯見胡錦濤時期隊於軍隊反腐無法著力的狀況。而 理論上來看,加強巡視組垂直領導反腐應該更有力道。然而,落馬官員的人數卻 隨著任期的推進成反比下滑,整體來看胡錦濤反腐手法緩不濟急,有後繼無力的 情況。我們認為胡錦濤反腐手法如同科學發展觀的概念一樣,看似穩健卻缺乏整 合機構的能力,以及對貪腐實務上的全面思考,忽略腐敗案件推進的過程中的漏 洞,且在新創規範與數量上缺乏創新的作為,除了應對審計風暴出台的行政許可 法一時受到擁戴外並無新意。整體來看,反腐機構層級雖提高但缺乏第三方監督 機制以掌握成效,成為胡錦濤反腐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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