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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航空貨運承攬業之功能性描述

航空貨運承攬業是整體空運產業的重要一環,其係屬運輸服務業且主要功能 是促進國際貿易貨物的快速流通,在歐美國家已發展的相當成熟且進一步演化至 全方位的物流服務供應商,因經濟及產業的發展因素,航空貨運承攬業在我國起 步較晚,於民國 75 年時只有 186 家成立,但跟隨台灣的經濟升級及國際貿易成長,

以及外籍承攬業的競爭帶動下而日趨蓬勃發展,目前全台已成長至 800 多家業者。

一、 航空貨運承攬業的定義

依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二條第十三款,所謂航空貨運承攬業的定 義為「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民用航空運輸業運送航空貨物及 非具有通信性質之國際貿易商業文件而受報酬之事業」,因此其居於中間商 的角色,主要的業務範圍在於接受託運人的委託,發送貨物運輸憑證(空運 提單),再以自己之名義與實際運送人(航空公司)締結運送契約,而後由實 際運送人將貨物送抵目的地,其過程為收貨、進倉、訂位、報關、併裝、

繕打提單、代購保險及代辦產證、發單、提貨及墊付運費…等作業。因此 其主要的收入來源,在於代辦進出口流程中的報關及文件製作的手續費、

代辦保險及產證費、向託運人收取的卡車費、航空公司所提供的費率價差 及併裝過程所產生的應付重量差…等。(劉伊真, 2000)

二、航空貨運承攬業的發展現況 (一) 產業整合狀況

因歐美的國際性航空貨運承攬業者的不斷整併,以擴大服務的網

上歐、美及日本,空運進出口量雖然還不少,但是因為台商與國外買主 的國際貿易條件以 FOB 為主,因此國外買主付運費就掌握住挑選貨運 承攬業者的權力,所以歐美日業者在家大業大的情況下在透過併購後往 往都變成國際性的大型貨運承攬業者。台灣政府近年來為建立亞太轉運 中心的目標,相當鼓勵國籍業者朝向大型化及上、下游垂直整合的方向 發展,同時也引進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DHL、UPS 及 Fedex)進駐桃園 國際機場,希望國籍業者可以效法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的服務模式,以 提供國內高科技廠商更優質的空運服務。

為了提昇國籍業者的水準及格局,其不僅須在硬體方面的倉庫、車 隊、辦公室設備…等予以投資,軟體方面的專業人員訓練、資訊作業系 統(報關、文書作業、貨物追蹤、倉儲配送、標籤條碼列印…)、服務網 路佈建…等更為重要,所以想要效法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的服務模式其 相關的投資是相當巨大的,同樣的如以國際性大型貨運承攬業者為目標 去模仿其實困難度也不小,因此政府應鼓勵業者朝向區域性的中、大型 貨運承攬業者去發展,以東亞地區做為重點投資方向廣為佈點設置服務 網路,再配合國外同類型的業者合作先進一步完善服務網路,以提供客 戶所要求之各種運輸上的需求。

(二) 戶到戶服務趨勢

全球四家大型整合型航空貨運業(Integrator:Fedex、UPS、DHL、

TNT)之出現,其整合了報關行、貨運承攬業、航空公司、空運倉儲業、

快遞業及卡車運送業的角色及功能,可以提供從收貨到交貨的戶到戶 (door to door)的服務,如此比較起一般傳統航空公司及航空貨運承攬業 者所提供的機場至機場(port to port)的服務模式更具競爭力,這也是為什 麼航空貨運承攬業者正積極朝向大型化、資訊化、全球化及上下游整合 的方式,比照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以提供託運人相同的服務。

相對地託運人在運輸方式選擇性增加的情況下,為節省全球運籌成 本及簡化全程運送各相關作業外包商的數目,已有委託整合型航空貨運 業者採用「一條龍」運輸方式的趨勢,而此種「一條龍」的服務是以一 段式的運價(through rate)及全程式的運送做為競爭利基,另外再加上可 隨時上網查詢貨物運送狀態的貨物追蹤查詢資訊系統,如此足可吸引許 多高科技廠商的青睞而轉向使用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的服務。因此許多 航空貨運承攬業者為了要滿足市場趨勢的轉變及客觀環境的需求,也逐 步整合運輸流程的所有環節,以求可以縮短二者間服務的差距,並且以 客製化的操作模式吸引客戶長期合作,如此讓本身從一般貨運代理人的 角色轉變成整體運輸活動的設計者。

三、航空貨運承攬業的作業特質

(一) 整體航空貨運的操作核心在貨運承攬業

在整個航空貨運的作業過程中,除了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外,一 般空運貨物的出口大部份都是透過航空公司、航空貨運站及航空貨運承 攬業者所安排,而其間居中最主要的媒合角色就是航空貨運承攬業者,

同時航空公司的產品為艙位,其最主要的購買者也是航空貨運承攬業 者。因此,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具有下述的市場功能。

1. 航空運輸是一種專業分工相當明確的產業,航空公司的航機於機場的 停留裝卸貨時間很短暫,以便充份運用航機的飛航使用率,因此航空 公司是無法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從客戶端承攬到足夠的貨源以填滿 艙位,所以航空公司必須依賴眾多的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在市場上攬 貨,並根據客戶的需求提供到港(to port)或到戶(to door)服務。

3. 依據交通部民航局所制訂的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辦法規定,唯有貨運 承攬業者才具有專業承攬航空貨運的資格。

(二) 朝向全方位的物流導向服務

現階段的航空貨運承攬業者不會只侷限本身的服務範圍於進出口 運輸,而是儘可能的提供具有附加價值的物流服務以創造額外的獲利,

例如在整個出口運送過程中可以額外提供客戶卡車提貨、EDI 報關及代 辦保險…等服務,另一方面在整個進口運送過程中則可以額外提供貨物 清關、代繳關稅及卡車送貨服務,或者進一步提供客戶國內外倉儲及物 流配送的服務。

(三) 緊湊的作業流程及應付意外變動的能力

空運出口作業流程一環扣一環相當緊湊,在航空貨運承攬業者的內 部的業務(sales)、客服(c/s)、併裝(consolidation)、文業(OP)及機場運務各 單位必須合作無間才得以將貨物安排妥善,再交給貨運站及航空公司將 貨物出倉打盤運送出口。因為台灣的空運出口貨以高科技產品為主,國 內資訊及電子代工廠商為配合國外品牌大廠零庫存及下單後三日內出貨 的交易型態,往往壓縮航空貨運承攬業者的作業時間,更甚者要求業者 派員駐廠以求在極短的時間內將貨送出,但此短暫作業期間往往會遭遇 到許多意料之外的事件,例如文件不齊全導致報關無法碰檔放行、航空 公司艙位不足無法上機、路上塞車無法準時送貨進倉打盤…等風險及壓 力,在在考驗業者應付意外變動的能力。

(四) 跨國性作業的運輸服務及網路系統

航空貨運承攬業是一種跨國性的運輸事業,除了國內的進出口業務 外,目前業者也承攬了許多國內接單第三地出口的空運貨,這些都必須 業者於國外廣佈服務網路如設立分公司或找尋國外貨運代理,才得以處 理貨物到達後的發單或其他後續作業,因此許多業者為跟上大型航空貨

運承攬業者的腳步以服務要求甚高的高科技廠商,對於提昇本身競爭力 的跨國性貨物追蹤系統及內部管理作業系統就必須要花費大筆的金額去 投資。

四、航空貨運承攬業的身份定位:

航空公司接受航空貨運承攬業者的訂位,而後發給主提單(MAWB, 全名 為 Master Airway Bill)來認定業者為貨物的法定代理人,貨運承攬業者則憑以 承攬併貨,並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承認對託運人發給分提單(HAWB, 全名為 House Airway Bill),而分提單是一份合法的運輸憑證,依據聯合國授 權的國際商會決議,以國際匯兌慣例,出貨人也可以憑此文件向銀行辦理押 匯。因此根據上述說法,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具有以下身份。

(一) 是主提單上認定的託運人 (二) 是分提單上認定的運送人

(三) 是航空公司及貨運站認定的貨主 (四) 是海關認定的報關行

(五) 是民航局認定的合法貨運代理人 (劉依真, 民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