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英國與愛爾蘭的歷史情仇
第二節 英國對愛爾蘭制定的法律
25周惠民,《愛爾蘭史:詩人與歌者的國度》,頁 101。
26陳曉律、王蘇琦、王君、袁滿,《英帝國》,頁 153。
27詹姆士二世欲恢復羅馬天主教的信仰,對愛爾蘭的歧視法律盡行廢除,准許愛爾蘭人加入軍隊,出任公 職,擔任議員,許多愛爾蘭人在希望在詹姆士的統治下,取回被沒收的土地。見周惠民,《愛爾蘭史:
詩人與歌者的國度》,頁 107。
28周惠民,《愛爾蘭史:詩人與歌者的國度》,頁 109。
29吳祥輝,《驚歎愛爾蘭》,頁 171。
30陳美玲,《愛爾蘭文藝復興運動》,頁 17。
31詳見本章第二節英國對愛爾蘭制定的法律中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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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英國對愛爾蘭制定的法律
英國統治愛爾蘭期間,君主仁寬或暴虐會隨著君王的逝去而改變,但其所制頒的系 列法案,卻影響深遠長久。從專為愛爾蘭制定的法案及英國一般法案對愛爾蘭的影響兩 方面來看。
一、英國對愛爾蘭的立法
(一)1366 年〈吉爾鏗尼法〉(Statutes of Kilkenny)
十二世紀諾曼人征服愛爾蘭以後,並未能完全控制愛爾蘭,其行政管轄權雖僅及柵 欄之內,許多愛爾蘭的部落組織仍然存在,各地的「藩王」仍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甚至 利用英格蘭統治者控制力稍弱時,率領塞爾特人起來反抗,奪回被諾曼人侵佔的土地。
此時的起義未必跟「民族」有關,大多是攸關藩王的個人利益。
英格蘭原本希望透過諾曼第家族統治的力量,強化對愛爾蘭的控制,但許多諾曼人 卻不斷的塞爾特化,不時與英格蘭王室對抗,有些諾曼地領主也開始向塞爾特部落長稱 臣。許多在愛爾蘭的英格蘭人背棄了英格蘭的語言、習慣和騎馬的方式、法律與風俗,
不管是管理自己也好,管理愛爾蘭人也好,都使用敵人愛爾蘭的法律,英格蘭法律已逐 漸喪失不用;甚至與愛爾蘭人道媚、結盟。32
塞爾特化的諾曼地人,逐漸削弱了英格蘭在愛爾蘭的控制力。為此,英格蘭王愛德 華三世(Edward III,1312-1377)之子雷歐諾(Lionel of Antwerp,1338-1368),制定法律 企圖阻止諾曼貴族繼續塞爾特化,而有〈吉爾鏗尼法〉之出現。此法規定:英格蘭人與 愛爾蘭人或其他人之間,不得有感情、結盟通婚、生育兒女或有其他情愛關係。無論平 時或戰時,均不得售予任何愛爾蘭人馬匹、武器,戰時更不能出售任何形式的糧食。如 有違反,將以叛國罪起訴,處以死刑。33
其他法條更規定在愛爾蘭的英格蘭人必須使用英格蘭式姓名,遵循英格蘭習慣、服 飾或語言。而英格蘭人間的糾紛,必須以英格蘭法律解決,並禁止愛爾蘭人進入英格蘭 人的教堂。這些規定,正反映出十四世紀中葉愛爾蘭的社會狀況。34這一歧視政策,種
32周惠民,《愛爾蘭史:詩人與歌者的國度》,頁 71-72。
33維基百科〈吉爾鏗尼法〉 http://en.wikipedia.org/wiki/Statutes_of_Kilkenny 2114.05.05 瀏覽。
34雷歐諾所擬定的法條因缺乏負責執行的行政機構,因此未有任何成效,雷歐諾本人則因此法律所引起的 爭議與強烈反彈,被迫於次年離開愛爾蘭。諾曼人則繼續融入愛爾蘭文化之中。倫敦政府當然不願漠視 此事,尤其當雷歐諾被愛爾蘭人逐出之後,愛德華三世便調兵遣將,計畫懲罰愛爾蘭人。但此時英格蘭 正與法蘭西交戰,不僅兵力不足,財政亦有困難,無法持續征討,〈吉爾堅尼法〉也就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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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了日後英、愛種族衝突的惡果。35 (二)1495 年〈波音寧法〉(Poynings' Law)
玫瑰戰爭結束之後,亨利七世命其在法國流亡時的密友波音寧(Edward Poynings,
1459-1521)出任愛爾蘭總督,希望波音寧在愛爾蘭建立英格蘭式的政治制度,以便倫敦 行政體系能直接控制,避免約克家族再有控制愛爾蘭的機會。波音寧於 1494 年在愛爾 蘭召開議會,進行政治協商,完成〈波音寧法〉,指定愛爾蘭議會直接由西敏寺國會管 轄,所有愛爾蘭法案需經英格蘭樞密院(PhvyCouncil)同意才能進入議會討論。36此法也 規定,所有在英格蘭制定的法律,在愛爾蘭同樣有效。37使得都鐸王室得以控制愛爾蘭,
愛爾蘭人的政治權力進一步受到限制。1541 年,亨利八世征服愛爾蘭,並自立為「愛爾 蘭王」(King of Ireland)後,以愛爾蘭王身分通令全島實行波音寧法,以防備愛爾蘭為野 心政治家所利用,成為政爭的工具。38
(三)1673 年〈宗教檢覈法〉(The Act of Test)
〈宗教檢覈法〉(The Act of Test)是經過一連串的修訂,直到 1673 年大致成形。先 是詹姆士一世(James I,1566-1625)時,英國國會開始制定宗教檢覈的規定,要求英格 蘭官員必須服膺英格蘭格國教的信仰,再經過英王查理二世(Charles II 1630-16850)的幾 次修訂,規定領英格蘭國教派「聖體」(Eucharist)成為擔任公職的先決條件。1661 年,
英格蘭國會進一步制定〈政府法〉(Corporation Act)規定受職者必須宣誓「接受最高領導」
(Oath of Supermacy),接受公職一年內必須根據英格蘭教會行「領聖體禮」。後來又規定 所有英國政府的文武官員必須宣誓效忠英格蘭國教派,並公開宣布39反對「化體論」。40 宣誓:「我,某某某,茲宣布,不管是在受職之際或之後,我都相信在『最後晚餐』中,
在麵包與酒中,都無化體存在,任何人都不可能。」41要求所有貴族及下議院議員必須 公開宣示否定化體論42,不接受「聖徒」(Apostle)概念,並不得參與羅馬天主教的彌撒。
此法等於剝奪天主教徒服公職的權利。
(四)「刑法」(the Penal Law)
35陳美玲,〈愛爾蘭文藝復興運動〉,頁 17。
36周惠民,《愛爾蘭史:詩人與歌者的國度》,頁 84。
37陳美玲,〈愛爾蘭文藝復興運動〉,頁 13。
38直到 1782 年英國才給愛爾蘭議會立法的自主權。
39張惠君,〈格蘭斯頓的愛爾蘭宗教政策〉(國立成功大學歷史學系碩博士班碩士論文,92 年),頁 16。
40周惠民,《愛爾蘭史:詩人與歌者的國度》,頁 99。
41周惠民,《愛爾蘭史:詩人與歌者的國度》,頁 111。
42天主教徒相信無酵餅和葡萄酒在神父祝聖時化成基督的體血,基督新教徒一般不認同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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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一系列「懲罰」性的法律,懲罰光榮革命時愛爾蘭人支持詹姆士二世,
1695 年規定愛爾蘭人不得擁有土地,也不准天主教徒地主簽任何三十年以上的耕作租 約,1704 年規定愛爾蘭天主教徒不得享有政治權力,不准參與公職,不得攜帶武器,不 能進大學,聚會時必須登記,且不能在私人住所舉行,教士也必須申請執照,以便管理。
種種限制天主教發展的措施,剝削天主教徒的政治權力與財產保障,大量引進新教徒到 北愛爾蘭,建立建立「新教優越」的局面。使得愛爾蘭被迫分隔成新教徒與天主教徒兩 個階級。
1720 年的「宣言法」(the Act of Declaration) 宣告不列顛國會擁有愛爾蘭的立法權與 與最高司法權。後雖因美國獨立革命,倫敦政府對愛爾蘭的態度稍為改善,然終十八世 紀,愛爾蘭的天主教徒仍不能參選國會議員,也不能擔任高階公職。43
(五)1695 年〈教育法〉
愛爾蘭國會通過的〈教育法〉(The Education)也是「反天主教立法」中的一個環節,
正式名稱為〈限制海外教育法〉(An Act to Restrain Foreign Education)。因為許多愛爾蘭 人將子女送到西班牙、法國等地,接受羅馬天主教系統的教育後,長期在外國生活,而 忘記其對英王的義務,甚至不接受英國的管轄,遂立法禁止愛爾蘭人將子女送往國外接 受教育。44因此,使愛爾蘭人的教育被箝制而失去了自由權。
(六)合併法
鑑於北美洲的獨立,加上 1796 年,及 1798 年的起事,英國政府認為愛爾蘭也可能 將走向獨立,甚至與法國結成聯盟,對英國造成威脅。但若英愛仿蘇格蘭前例合併,則 可解除此政治隱憂,於是遂有內閣閣揆必特(William Pitt)1800 年「合併法」(The Act of Union)45的推動, 1801 年生效,自此愛爾蘭併入了不列顛領地內,國名改成「大不列顛 與愛爾蘭聯合王國」(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46時英格蘭國王兼 具愛爾蘭國王的身分。愛爾蘭議會於是取消了,在英國國會兩院都有代表,上院有 32 個代表,由愛爾蘭全體貴族選出,下院有 80 個代表,行政權是由一個代表英王的總督 執行的,雙方對國家費用的負擔是十五比二。47十九世紀愛爾蘭民間的抗英情懷與抗英
43陳美玲,〈愛爾蘭文藝復興運動〉,頁 16。
44周惠民,《愛爾蘭史:詩人與歌者的國度》,頁 115。
45〈1800 年合併法〉在英格蘭的正式名稱為〈1800 年與愛爾蘭聯合法〉(Union with Ireland Act 1800)。
46陳美玲,〈愛爾蘭文藝復興運動〉,頁 17。
47姚定塵,《英國與其殖民地》,(又名《大英帝國》)(南京,正中書局,1934 年),頁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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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力並未因合併法的生效而削弱,反而與時俱增。尤其是十九世紀中,英國政府對愛爾 蘭大饑荒的救災態度冷漠、政策消極,視人民為草芥,更讓愛爾蘭人心寒。
從 1172 年,羅馬教皇承認英格蘭國王對愛爾蘭的統治權以後,到 1922 年,愛爾蘭 自由邦成立。這七、八百年來,英格蘭統治時期對愛爾蘭人施行的種種法案,導致愛爾 蘭的種種反抗與背離,綜合概述如下:
不准在愛爾蘭的英格蘭人和愛爾蘭人通婚或收養,不准在愛爾蘭的英格蘭人說愛爾 蘭語,穿愛爾蘭服飾,採用愛爾蘭的姓氏。
移民到愛爾蘭的英格蘭人,被稱為「盎格魯─愛爾蘭人」(Anglo-Irish),語言風俗 習慣,都已經漸漸愛爾蘭化,這卻是英格蘭的統治當局所不願意的,所以一心隔離彼此,
語言文化的隔離猶不足,還不准英、愛人民有通婚收養組成家庭的關係,這是要徹底斷 絕英格蘭移民的愛爾蘭化。
不准在英格蘭沒有土地的盎格魯─愛爾蘭人,在愛爾蘭擁有土地。在英格蘭沒有土 地就恐將背棄英格蘭,所以規定得先在英格蘭置產,才准許在愛爾蘭有土地,像是放在 英格蘭的抵押品,因為怕被沒收,盎格魯─愛爾蘭人就不敢不遵守規定。為確保自己的 產業安全,盎格魯─愛爾蘭人只得委屈自己服從無理的規定。
英王亨利八世在 1534 年另創新教成為國教後,便迫使在愛爾蘭落地生根,漸漸愛 爾蘭化並信仰天主教的「盎格魯─愛爾蘭人」改變信仰。但是,愛爾蘭教區聽令於羅馬 教廷,拒不改信。「盎格魯─愛爾蘭人」也和愛爾蘭天主教徒同一陣線,成為造反的生 力軍。所以,「盎格魯─愛爾蘭人」一併列入嚴格管制。48
愛爾蘭人已經是「次等國民」了,十六世紀中葉,宗教歧視進入愛爾蘭後,再冠上
愛爾蘭人已經是「次等國民」了,十六世紀中葉,宗教歧視進入愛爾蘭後,再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