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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濫用與毒品問題的論戰

在文檔中 快樂丸生涯:現象與詮釋 (頁 16-23)

第一章 緒 論

第二節 文獻探討

二、 藥物濫用與毒品問題的論戰

二、藥物濫用與毒品問題的論戰

莊子曰:「澤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飲,不蘄畜乎樊中。神雖王,不善也。」

然人非畜也,終想步出籠外。儘管民眾對於藥物和醫療的知識所知不多以及在社 會標準化規範下一如籠中鳥,但是好事者將事物取個動人的名字與口碑的強化卻 是人類最早的廣告宣傳,效果奇佳,讓人想要一探究竟。

回到 80 年代的美國,起初被心理治療師稱為「亞當」(Adam)的MDMA,

藥性溫和、甜蜜、帶點淡淡宗教味,後來藥販為它另起了一個誘惑人的名字:「快

104。

33 Peter Breggin、David Cohen著,熊漢昌譯,(2002)《為藥瘋狂》,台北市:新新聞文化,頁 87。

34 精神科醫師開給我的一種輕劑量安眠藥。

35 Luvox適用於抑鬱症及相關疾病的治療,常見的不良反應是噁心、嘔吐、嗜睡、眩暈、頭痛、失 眠、緊張、激動、焦慮、便秘、厭食、消化不良、腹瀉、腹部不適、口乾…等。〈馬來酸氟伏沙明片〉,

《中華精神醫生網》,http://www.21jk.com.cn/common/drug/drugcontent.asp?recordid=72

樂丸」36〈Ecstasy〉。學者Bruce Eisner說:「第一個把MDMA命名為『快樂丸』的 人告訴我,如此命名是因為叫『快樂丸』會比叫『神入丸』〈Empathy〉賣得好一 點。雖然叫『神入丸』比較貼切,可是有幾個人懂這個字的意思?」37

1983 年一群古柯鹼販子成立了德州集團,打著快樂丸的靈性、神入效用積 極促銷快樂丸,將它打入美國南方的同志酒吧和舞廳,率先採用信用卡交易、開 放電話熱線訂購,並印製宣傳單推廣「狂喜舞會」(Ecstasy parties),宣稱這種藥 是「喜樂丸」、「讓你舞的更勁」。

許多地方都把快樂丸當作跳舞助興藥品,德州只是其中之一。紐約與芝加哥 的黑人同志舞場或許比較有名,但是德州的快樂丸最為氾濫,而且當地媒體 最常鉅細靡遺刊載快樂丸的服用方法,或許是因為德州的快樂丸使用者大都 是長相俊美的白人大學生或有錢的專業人士。《生活雜誌》(Life)一九八五 年八月號上刊載了一幅著名照片,場景是達拉斯市一家舞廳:一個女孩緊抱 著自己的頭,忘情舞著,身上的T恤寫著「XTC」38。看起來活脫脫就像英國 一九八八年迷幻浩室高峰期的舞廳場景。MDMA已經擺脫了它的化學學名和治 療用途,進入了新的領域:純為追求快感。39

此時,美國藥管局開始對快樂丸採取行動,緊急禁止令於 1985 年 7 月 1 日 生效。藥管局發言人表示:「所有藥管局蒐集的證據,都顯示快樂丸已經氾濫全 國,嚴重戕害人民的健康。」40

英國將快樂丸列為禁藥的速度比美國還要來得快,70 年代英國警方掃蕩一 些實驗室時,發現某化學師正在調製還未列入管制藥物的安非他命,他正準備調 整生產類似迷幻藥。英國政府為防範於未然,在 1971 年提出「藥物濫用法案」

(Misuse of Drugs Act)的修正案,將快樂丸和其衍生品列入第一類管制名單,1977 年就宣布快樂丸為禁藥。

早在 70 年代,快樂丸便出現在倫敦的同志舞廳與蘇活區的高級夜總會,不 過,當時這種裝在塑膠袋的藥粉仍然僅限於出入新浪漫風潮場所的明星與社會名 流享用,它不過是酒精、安非他命之外另一種供人們享樂的化學藥物。到了 80 年代初,從紐約度假回來的人,總是會談到那裡的神奇小藥丸-快樂丸,於是大 家對這種藥的態度就變了,每個人都想要弄來嚐嚐。剛開始的幾批貨,裝在泡棉

36 ecstasy中譯為狂喜,或是宗教冥想時的忘我狀態。進入台灣後,台灣人將其譯為快樂丸,讓使 用者容易理解快樂丸的效果。

37 引自同註 26。頁 36。

38 XTC:MDMA的別名

39 同註 26。頁 37。

40 同註 26。頁 38。

信封由紐約寄來,或者用透明膠帶貼在身上走私進來。人們急切地等著走私者夾 貨而歸,快樂丸在當時非常罕有而嬌貴,一顆就值二十五英鎊。那時的走私者並 不是認真牟利的藥販,只是熱愛快樂丸的人,用 Tic-Tac 爽口糖盒帶進來。只要 他們一返國,大家便爭先恐後,但一次大概只能帶五十顆。

1982 到 1986 年之間,英國使用快樂丸的人都是倫敦蘇活區的菁英份子:舞 廳經營者、舞廳常客、音樂記者、設計師、模特兒,以及與時尚業有關的人士,

當時一個快樂丸藥販是服裝設計師,從國外進口快樂丸來補貼皮鞋事業;另一個 大盤是著名的時裝雜誌攝影師。雖然在美國的 Paradise Garage 裡,人們把快樂丸 當作跳舞助興藥物,在倫敦卻不一樣,它是毒品常客私人派對的用藥,那種派對 以胡作非為聞名。他們常在倫敦西區私人住宅裡舉行小型聚會,嗑了快樂丸後,

會一起洗澡或上床,或是懶洋洋地躺在長椅上聊天、撫摸椅墊,或是在地上滾來 滾去踢腿。

1987 年英國 DJ Paul Oakenfold 和 Danny Rampling 到了許多英國人愛去的渡假 聖地西班牙小島 Ibiza,在海灘上享受 DJ Alfredo 撥放 House 與 Techno 舞曲,服用 著快樂丸帶來的狂歡 Party。兩人回到倫敦後急著想要將 Ibiza 的遊樂方式移植到 倫敦,於是分別開了兩家舞廳叫做 Future 和 Shoom。在 1987 年底之前,所謂的

「E 文化」在英國只限於一兩家 Club 和幾百人而已。

1988 年夏天,出現了一種新曲風,叫做Acid House,且較為激烈、快速,因 而被稱為Acid ted,擁有廣大青少年支持者。「1989 年後club裡Acid House死忠信徒 們開始帶著Acid House離開club,來到戶外做冒險,千百名信徒私自秘密聚會在飛 機修護站、倉庫、倫敦M25 衛星快速道路高架橋下,或未能標明的場址,舉辦非 法Parties-Rave。」41

在當時的英國,一個所謂的Rave裡面,絕大部分的人都服用快樂丸或是其他 種類的藥物。當然,迷幻的音樂、超大的音量和具有催眠效果的迷幻影像等 都是不可或缺的。LSD的使用雖然也不少,然而快樂丸還是被一般認為適合 跳舞的選擇。42

全球化現象與國外旅遊的熱潮在 1994、1995 年左右由一小群的青年將電子 音樂、Rave Party、快樂丸,從英國Rave風潮以及泰國帕岸島戶外Rave派對帶回了 台灣。熱愛泰國Full Moon Party的青年在台灣開了Twilight Zone電音舞廳,受英國

41 廖剛甫著,(2001),《Let’s Go Party:台灣瑞舞(Rave)文化之研究》,東海大學社會所碩士 論文。頁 5。

42 DJ@llen、林強、林志堅、Fish、曹子傑,(2001),《2001 電音世代-電子舞曲聖經 2》,台北 市:商周出版。頁 37。

電子音樂洗禮的DJ@llen開始把Phono上的唱片換上Trance、House、Techno的音樂。

此時的台灣黑道與政府仍只關心安非他命問題,尚且不知快樂丸的存在。直至 1997 到 2000 年快樂丸才因警方和媒體的共謀浮上檯面。「一項報導指出,保守估 計國內至少有四十萬人服用搖頭丸;而且,每週都有不同廠牌、不同顏色的新藥 推出。搖頭丸可以說是 60 年代以來,繼大麻之後,最普遍氾濫的毒品…。」43政 府也於 1999 年將快樂丸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二級毒品管制。至今 2004 年可謂長江後浪推前浪,一代新人換舊人,快樂丸的早期使用者多數不再使用,

然而新使用者仍然在增加,並且也牽引出了其他相應的社會現象。

根據上述美國、英國、台灣的快樂丸歷史脈絡,首先可以指認的是快樂丸的

「藥物濫用」問題和「毒品」問題──在美、英僅將快樂丸視為藥物濫用而管制,

為什麼台灣卻認其為毒品?此處需將台灣對於藥物與毒品管制的法律作個介紹。

根據我們的「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 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 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44

再根據「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一條: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 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 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43 黃有志著,(2001),〈搖頭丸氾濫的解決之道〉,《健康世界》,第 191 卷 311 期。頁 39。

44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http://www.nbcd.gov.tw/lis/lis_1-1.asp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 類製品 。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三 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

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另以法律定之。45

根據上述條文,可以發現在台灣的法律中,法務部、行政院衛生署以及醫療、

科學界都認定無用之麻醉藥品與影響精神物質應歸類為毒品。那麼他們是從那一 條脈絡中定義何種藥物是為無用呢?此處發現一種權威式的運作決定了我們的 生活。在語言上使用「毒品」二字恐嚇著民眾;運用法律限制人民思考。使我們 不禁要問「何謂毒品?」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 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何謂成癮性?依照國泰醫院精神科主任張景瑞與台大醫學院精神科教授林 信男於《精神作用物質濫用,依賴及其引起的精神疾病》中指出:

成癮(addiction):1950 年世界衛生組織對藥物成癮之定義,強調心理依 賴-必須有強迫性(compulsion)的持續用藥行為以及對個人及社會造成傷 害 兩 點 。 1957 年 則 改 為 強 調 生 理 依 賴 。 至 1964 年 , 又 改 用 依 賴 性

成癮(addiction):1950 年世界衛生組織對藥物成癮之定義,強調心理依 賴-必須有強迫性(compulsion)的持續用藥行為以及對個人及社會造成傷 害 兩 點 。 1957 年 則 改 為 強 調 生 理 依 賴 。 至 1964 年 , 又 改 用 依 賴 性

在文檔中 快樂丸生涯:現象與詮釋 (頁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