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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藝術教學的基本概念

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表演藝術教學的基本概念

本節將將以表演藝術的意涵做為闡述的重點。以下研究者將由三個要點來說 明表演藝術的基本概念:一、字義上的解釋;二、詞義上的解釋;三、表演藝術 與戲劇之關聯。分述如下:

一、字義上的解釋

(一) 『表』與『演』

先就中文的字面上來說來說:「表」在東漢‧許慎《說文解字》裡的解釋為:

「表,上衣也。」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則引為:「上衣者,衣之在外者也。」

「表」是屬於事物外在的一面。引伸其字義來說:「表」有裝扮、假裝、喬裝的 意思;「演」則有當眾公開表現技藝的解釋。

而在西方的認知裡,表演(Preformance)則是以動作(act)或過程(process)

來演示出某些事物內在或外在的形式(form)。

(二) 『藝』與『術』

從中文字義上可知,「藝」為才能、技術,「術」則為方法、策略;西方的藝 術(Art,拉丁文稱為 Ars),則大致與「技術」意義相近,即為經由多方吸取經 驗、學習與觀察後所獲致的能力而言。

二、詞義上的解釋

(一) 『表演』

上由所言,「表演」一詞的意涵有:藉由喬裝、打扮,當眾公開表現技藝的

意思。而此說法恰巧與西方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對戲劇 起源所提出之「模仿說」不謀而合。亞里斯多德是西方最早的表演理論建構者,

其學說見於《詩學》(Poetics﹐C.335.)中之論述:

1、敘事詩與悲劇、以及喜劇、酒神頌、和大部分的豎笛樂和豎琴樂,大 體言之均屬模仿的形式。

2、悲劇為對—「動作」(action)之模仿,其動作為嚴肅,並具有一定的 長度與自身之完整。在語言上繫以快適之詞,並分別插入裝飾之詞,

為表演的形式(form for action),而非敘述。

3、動作本身係屬完整並具有某種長度:完整是指開始,中間與結束。

4、動作必包含動作中的人(man in action),具有其性格與思想的品質。

5、每一戲劇均包含景觀、性格、情節、語法、音韻與思想。

(張曉華,2004:1)

亞里斯多德是以將希臘當時的各種節慶、表演之形式,皆以「動作的模仿說」

來定義。亞氏所說的「動作的模仿」其實包含了音樂性、完整性及美感的統整,

可說是表演(Preformance)一詞中最廣泛的定義。

說到「表演」這個詞,一般人最容易跟戲劇表演聯想在一起。但到底什麼是

「表演」呢?周慧玲在其《表演心理學概論》中談到:

表演是指由一群(或一個)受過訓練的人,在一個特定的人群前面,

所表現的一套經過事前設計、安排的行為。(p.1)

事實上,周慧玲所稱之為「表演」者,在研究者的認知中應該是指受過專業 演員訓練,在正式場合或一群觀眾面前進行演出之表現藝術行為。不過,這樣的 專業技巧的訓練對於一般的國小學童來說,其實是相當高的標準,而且這個高標 準也是造成大部分人一聽到「表演」這二個字就會望之卻步的主因。事實上,這 樣的定義標準在以前的教育體制內經常可以見到。在研究者的記憶中,每當學校 裡有校慶、成果發表、教學觀摩或是節目活動時,就會找來相關領域的教師,拜 託他們利用課餘閒暇或空堂時間,找學生來排演或練習,演出與節慶相關的劇碼 或是宣導短劇……等。但是大家排練到最後,往往都是以老師「累」、學生也「淚」

的悲劇結局收場。諸如此類像是大拜拜式的集體戲劇演出活動,從國民教育實施 以來,就一直淪為學校的附屬、後備及點綴的工具,這種演出行為不僅勞師動眾,

讓人苦不堪言之外,同時也是造成後來學校教師們對於表演藝術活動皆抱持著敬 而遠的態度的主要原因。在《李曼瑰和台灣戲劇發展之研究》一文中也提到與研 究者持相同意見的評論:

戲劇只是用來包裹制式思想的糖衣,推動兒童劇運者對兒童劇的看法 也和教育當局一樣,,他們所以用以傳遞思想的方式是即為獨裁式的舞台 規範,制式思想加上獨裁的舞台規範,再加上競賽的陋規,造成了兒童的 災難。(李皇良,1993)

其實,李曼瑰早在1972 年便於《中華兒童戲劇集》之代序中明白闡釋戲劇 化的教學方法是:

利用戲劇作為教學方法,把功課變成遊戲,把課室變成娛樂場地,由 兒童自動自發的自由創作,把課本的內容親自扮演,親手製作(代序)。

李曼瑰的看法,其實也就是目前九年一貫教育改革藝術與人文的基本論調:

「藝術與人文」即為「藝術學習與人文素養,是經由藝術陶冶、涵育人文素養的 藝術學習課程。」但是,如果誠如李曼瑰所言,僅以戲劇做為課堂上的教學方法,

這在研究者的歸類上是屬於比較狹隘的一種。

另外,麥克‧歐文(Mack Owen)在《表演藝術入門—表演初學者實務手冊》

一書中也指出對表演的另一種看法,他認為:

表演是內心歷程的外在顯現。「內心的推演過程」就是認同所扮角色 的各種心理上和情感上的變化,讓演員產生同理心,乃至於有外在的表 演。「外在的顯現」包括聲音和身體兩個部分,也就是演員的說話方式和 肢體行為要和腳本上的腳色配合,把內心的推衍過程具體化。(引自郭玉 珍譯,1995:13)

Mack Owen 的說法雖然對「表演」一詞有很深入的見解,但是對於一般的國 小學童來說,他們的人生歷練不夠豐富,心理層面也尚未成熟,重視「內心推演 過程」的表演方法,太過於強調內心經驗歷程的再現,根本無法順利的和國小學 童不足的舊經驗作連結,對孩童肢體外顯的表演的確造成一種無形的壓力與負 擔。

因此,在眾多的說法中,研究者認為愛得華‧賴特(Edward. A. Wright)的 說法是比較適用於國小學童的。他在《現代劇場藝術》中指出:

……其實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是個演員……每當我們竭力去影響別人 的思想或是行為的那一刻,我們就是在表演。(引自石光生譯,1986:237)

這種定義明白的表示,認為「表演」是不假外求的,同時也是每個人與生俱 來的能力,更是隨時隨地都是在演出的。綜合以上的探討可知,「表演」事實 上並不需要特別的演出技巧與專業技術才能為之,而是與生活作連結,與生活 息息相關的。人生的一切,無一不是在表演,正所謂「人生如戲;戲如人生」

也就是這個道理。

因此,研究者認為國小藝術教育工作者,應對不同之表演類型先行加以選擇 之後,再針對學童的身、心年齡,個性與特質予以施教,千萬不要一味的去追求 專業能力的培養之迷思,而是應先回歸表演的本質才是正確的作法。

(二) 『藝術』

「藝術」一詞,廣義的說法是指:人為參與設計與製作的一種活動與方式。

從古希臘哲學家亞理斯多德(Aristotle)說的:「藝術是自然的模仿,看待模仿自 然是一種技術。」一直到了 15、16 世紀文藝復興時代,人們仍把打造一件器物、

建築一幢房屋、雕刻一尊雕像、設計一艘船、縫製一件衣服等工作所需的技術稱 為「藝術」。「藝術」在狹義的說法則是指:

凡是含有審美的價值,根據美的原則,或脗合美的原則之活動及其活 動的產物,而能表現出創作者的思想及情感,並予接觸者以美的感受者,

謂之藝術。(引自凌嵩郎,1989:7)。

另外,依照艾瑞‧布斯(Eric Booth)對藝術的看法則是:

藝術與生活經驗密不可分,它連貫生活中的每一個小細節,只要我們 養成隨時隨地以各種角度來看待事物並加以善用,生活就會充滿藝術(引 自謝靜如、陳嫻修譯,2000:13)

艾瑞‧布斯對於藝術的看法是最生活化的一種說法。另外,在九年一貫「藝 術與人文」領域的範疇中,「藝術」所指的則是:

……人類文化的結晶,更是生活的重心之一和完整教育的根本。藝術 以其專門的術語,傳達無可言喻的訊息,提供非語文的溝通形式,進而提 升人們的直覺、推理、聯想與想像的創意思考能力,使人們分享源自生活 的思想與情感,並從中獲得知識,建立價值觀。(教育部,2003:19)

綜合以上的探討可知,藝術與人類的文化、生活密不可分,在活動中只要加 添些許創意,再加上運用得宜,生活周遭俯拾皆是藝術,落花水面皆是文章。如 此之藝術,不需要高深的技巧,連學童都能運用自如,因此研究者認為這樣的認 定淺顯易懂,很適宜本研究之定義。

三、「表演藝術」與「戲劇」之關聯

若要討論「表演藝術」與「戲劇」的關連,則必須從二者的定義開始說起。

之前的敘述已提到「表演藝術」必須包含「表演」與「藝術」之相關意涵之連結。

儘管表演的形式不勝枚舉,但是如果沒有包含藝術之美感經驗,不能給予人「美」

之感受者,仍不能視為表演藝術。綜合上述之說法,研究者認為表演藝術的定 義是指透過個人或團體,將生活中之美感經驗,運用創造力與想像力等特質,

不特定於某一場域,透過肢體與聲音的表達,展演在眾人面前的一種藝術類型。

而「戲劇」的定義,在很多的論述與研究中皆有談及,如王文信《國小教師 實施表演藝術戲劇教學之個案研究》(2001:15),以及蔡淑菁《戲劇策略融入國 小六年級寫作教學之行動研究》(2006:9)中都有提出,茲綜合整理如下(表 2-1):

表 2-1 戲劇定義一覽表

亞里斯多德

(Aristotle)

在《詩學》中曾為戲劇下了一個定義,他認為 戲劇源於模仿,而戲劇乃在於模仿一個行動(action)

此行動必有行動之人,此人必有特殊的性格和思 想,並進而分析戲劇的六大元素:情節、場面、性 格、思想、語法、旋律。(引自姚一葦譯註,1992:

68)

吳鼎

戲 劇 的 英 文 原 名 為 Drama , 所 謂 由 於 動 作

(action)與布景(spectacle)聯合組織起來,而能 引人入勝(1965:347)。

C.R.Reaske

Reaske 的《如何分析戲劇》(How to Analyze Drama)是哈佛大學的參考叢書之一,書中對戲劇 有以下的定義:戲劇是一種文學作品,也是透過人

Reaske 的《如何分析戲劇》(How to Analyze Drama)是哈佛大學的參考叢書之一,書中對戲劇 有以下的定義:戲劇是一種文學作品,也是透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