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三節 調查設計
經由本文第二章中 CVM 方法與應用之文獻回顧,本研究將採面訪方式,並以 支付卡作為詢價工具、WTP 為詢價基礎,針對北市成年市民對於未來大巨蛋之非 使用效益 WTP 加以調查,藉此推估非使用價值。本節首先說明詢價與問卷調查方 式的選擇,其次為問卷內容設計,再次說明問卷試訪之進行與結果,最後則概述 問卷正式調查之設計與結果。
壹、 詢價與問卷調查方式
一、 詢價調查方式
如本文第二章所述,CVM 主要包括:開放式、逐步競價、支付卡與封閉式等 詢價方式,而囿於研究時間與經費之限制,又考量資料分析之便捷性,本研究將 採支付卡方式進行詢價調查。
二、 問卷調查方式
一般而言,使用條件評估法進行問卷調查主要有:電話訪問、郵寄問卷與面 訪調查。理論上,面訪調查係最佳的調查方式 (Arrow et al.,1993),但耗費之研究 成本亦為最大;電話訪問則可節省調查經費,惟無法藉圖片提供受訪者相關資訊,
且難使受訪者保持合作態度;至於郵寄問卷之最大缺失,在於難以控制問卷的回 收率,以及無法確知受訪者是否按照問卷內容指示予以回答(吳珮瑛,2000)。
綜合上述各該問卷調查之優缺點,本研究擬採訪員面訪之方式進行實際的問 卷調查,過程中將由訪員輔以圖片進行說明49,誘導受訪者填答出較貼近真實出價 意願的答案,以減少樣本資料之偏誤。
貳、 問卷設計
本研究問卷內容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為大型體育場館之非使用效益認知調 查,第二部分為情境敘述與願付價額調查,第三部分則為受訪者基本資料。
首先,第一部分主要係因本研究欲瞭解受訪對象對於大型體育場館「非使用 效益」之認知感受。因此類效益屬於無市場價值之公共財效果,於學理上雖受到 某程度之肯認,惟現實中民眾如何看待這些效益論述,實值得加以探究,而本研 究亦根據前一節所歸納的架構,設計包括:城市形象、公民榮耀、地方凝聚、選 擇效益與遺贈效益等問項,並加入場館「活動關注程度」一問項,藉此探尋受訪 民眾對於此類效益論述之感受程度。此外,前揭文獻回顧也發現,參與大型場館 活動經驗之有無,將可能成為個人對於非使用效益願付價額之影響因素,是以除 關於場館非使用效益認知六題項,本研究亦加入關於大型體育場館「使用經驗」
之二問項,以利後續受訪者願付價額之影響因素分析。
問卷第二部分為情境敘述與詢價調查,該部分先說明未來臺北大巨蛋場館所 能提供之複合式功能,並闡述該場館所產生之非使用效益項目,包括存在價值、
選擇價值與遺贈價值等三種效益價值50。其次,問卷也簡述臺北市目前可作相似用 途的主要大型場館,期藉此減少受訪者混淆既有場館與新設場館之效益價值,避 免其因未能考量現狀而出價過高,並誘導出受訪者因大巨蛋所獲「增額滿足感」
49 詳本文附錄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巨蛋)示意圖」。
50 本研究認為大巨蛋場館之所以具有遺贈價值,乃因其屬全臺灣規模最鉅的多功能體育場館,同 時又結合松山菸廠古蹟遺址,使得園區整體意涵不同於一般體育場館,而得以做為文化體育資產傳 承給未來世代,故其非使用效益項目應涵括遺贈價值。
之願付價格。另在支付工具的設計,本研究設計以虛擬「管理基金」之形式51,探 究受訪者的贊助意願。
最後,在願付價格問項的部分52,本研究於問卷試訪時將採開放式詢價法,目 的在於獲得出價次數分配、價格間距以及樣本出價比率等資料,以供正式調查之 問卷與抽樣設計參考;而在正式問卷調查時,詢價問項將以支付卡法形式供受訪 者填答。
參、 試訪調查
一、 問卷試訪調查
本研究於 2011 年 8 月 18 日、8 月 19 日兩天,由訪員於白天時段前往臺北市 中正、大安、信義等區戶政事務所,以及臺北小巨蛋體育館,徵詢有意願之市民 填寫問卷;而每區抽取 10 份,共發出 40 份問卷。
二、 試訪結果分析
本研究試訪調查共計發出 40 份問卷,扣除 1 份無效問卷,剩餘 39 份樣本,
惟其中亦有 8 份屬於抗議性出價樣本,故予剔除後有效樣本數為 31 份。試訪調查 有效樣本願付價格之次數分配如下表說明:
51 本研究將該虛擬基金之主管機關設定為臺北市政府。
52 對於大巨蛋場館非使用價值之詢價,本研究設計針對存在價值、選擇價值與遺贈價值一併詢問 受訪者的總 WTP,而不分別加以詢價。理由在於:大型體育場館之非使用效益對民眾而言係非常 陌生的概念,雖可藉由調查中訪員與問卷文字敘述加以說明,仍難預期受訪者可以分別準確評價對 三者的偏好程度;因此基於 CVM 調查之保守設計原則,避免受訪者所分別出價之金額涉及重複計 算的問題,本研究僅向受訪者詢問一次對於所有非使用效益的總 WTP。
表 3-3 試訪調查受訪者願付價格次數分配
最後,在分析試訪調查所獲實證資料後,本研究正式問卷調查之支付卡詢價 範圍,將訂在 0 至 10000 元間,其中價格間距設為 500 元。另外,由於試訪問卷 係採開放式詢價設計,故樣本抗議性出價比例逾兩成;因此,本研究藉由設定出 支付卡詢價範圍後,也期能藉此減少正式調查所獲無效樣本與抗議性出價者之比 例。
肆、 正式調查
一、 抽樣設計
抽樣方法可分為隨機抽樣與非隨機抽樣二大類(賴世培、丁庭宇、莫季雍,
2000),考量研究時間與資源限制,本研究抽樣設計將以非隨機抽樣法中之「便利 抽樣」(convenience sampling)為主,輔以「配額抽樣」(quota sampling)的方式進行。
正式問卷調查將由訪員前往臺北市 12 個行政區之戶政事務所54,並在洽公等待區 域內找尋有意願之市民填寫問卷;而各區樣本數之分派,係依各區 20 歲以上設籍 人口數佔全市 20 歲以上設籍人口之比例,乘上總樣本數加以獲得。
向較難以觀察與解釋。
54 選擇戶政事務所之理由有二:首先為調查地點之考量,因各戶所皆設有洽公等待區域,本研究 認為民眾在等待洽公的情況下,較可能願意聆聽訪員的簡短說明而撥冗接受訪問,並且戶所等待區 域之環境也相對舒適,應可減少調查之拒訪率;其次係樣本代表性之考量,本研究以為申辦戶政事 務為一般市民的日常需要,不論何種社經屬性的市民皆可能前往戶所洽公,故選擇各戶所作為抽樣 地點,應可消緩非隨機抽樣所造成的樣本代表性不足。
關於總樣本數量之選擇,本研究主要係依賴世培、丁庭宇、莫季雍(2000)所提 供之一般統計抽樣公式加以計算,該公式如下:
在上式中:P 為母體中每類人所佔之比率,Q 為 1-P,t 為標準化常態分配之 t 值,d 則為為可容忍誤差值。本研究將 P 設定「願就大型場館之非使用效益出價者」
所佔母體之比例,故依試訪結果可知,P=0.795,Q=0.205;同時,鑒於一般社會科 學調查通常要求 95%之信賴水準,故取 d=0.05,並查表得知 t=1.96。
初步計算後,本研究之有效樣本數為 250,若預估實際調查有一成廢卷率,則 需 275 個樣本數。惟因試訪之地點涵括臺北小巨蛋體育館,該區受訪者基本上屬 運動休閒愛好者,故考量該偏差可能導致上述 P 值過高的情況下,本研究假設可 容忍誤差值不變,並於調整各種可能的 P 值後,計算各種樣本大小數目如下:
表 3-5 正式調查有效樣本數選擇表
P 值估計
信賴水準 95%有效樣本數 (考量 1 成廢卷率後樣本數) 0.795 (試訪結果) 250 (275)
0.75 288 (317)
0.7 323 (355)
0.6 369 (406)
0.5 (最保守) 384 (422)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在考量研究時間與資源之限制後,本研究將 P 值下修為 0.7,有效樣本需求數 為 323,而總發放樣本數設定為 350。基此,各區依人口比例加以分派之樣本數如 下:
表 3-6 正式調查各區分派樣本數
松山區 27 中正區 21 南港區 15 信義區 31 大同區 17 內湖區 35 大安區 41 萬華區 26 士林區 38 中山區 30 文山區 34 北投區 33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調查過程
本研究於 2011 年 9 月 2 日至 9 月 30 日期間,由訪員親自前往北市各區戶政 事務所與區公所進行正式問卷調查55。實際問卷發放方式係由訪員在各戶內洽公等 待區域,找尋有意願之市民填寫問卷,總計收回 350 份問卷,其中含 2 份無效問 卷,以及 8 份抗議性出價樣本。
55 北投、內湖兩區戶政事務所因業務考量,礙難准予本研究至現場進行民眾問卷調查,幾經協調 未果後,本研究改前往二區之區公所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