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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使用價值概念架構之建立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非使用價值概念架構之建立

一座大型體育場館興建完成後,之所以如環境資源般能替社會整體開創非使 用價值,乃因場館資源的存續,能替場館設施之「非使用者」帶來內心滿足,而 具有無形社會效益。而欲探究大型體育場館之非使用價值,即必須就該類資源之 非使用者加以界定,並認列出場館所涵括之非使用效益項目。準此,本節將就體 育場館資源之非使用者與其間接消費行為加以論述,並提出大型體育場館非使用 價值之概念架構,作為後續評估大巨蛋場館非使用價值的基礎。

壹、 非使用者與間接消費行為

對於一項資源的「非使用者」與其「間接消費行為」(indirect consumption),

環境資源範疇類研究文獻大致已能詳加闡述。例如 Walsh(1986)便曾指出,遊憩資 源的非使用效益產生自「間接消費」行為。至於「間接消費」與「直接消費」間 之意涵差異,Walsh 亦解釋道:直接消費係指個人前往現場直接使用資源的經驗;

間接消費則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為獲取資源使用資訊的資訊流量,另一種為獲 知資源受到保存而產生的「保育價值」,包括存在價值、選擇價值與遺贈價值。

國外文獻亦有從體育設施與職業球隊所帶來社會效益之視角,來探討體育場 館非使用者與其間接消費行為。Santo and Mildner (2010) 在其研究中認為,政府補 助體育場館建設經費的重要理由,在於該項建設與職業隊伍替地方所開創的「消 費效益」(consumption benefits);而消費效益又分為「私人消費效益」與「公共消 費效益」。根據 Santo 與 Mildner 的見解,私人消費效益係指個人因購票進入現場 觀賽事,所獲之消費者剩餘,發生在個人對賽事門票之的 WTP 高於實際購票價格 之際,而此消費效益所累積的淨消費者剩餘,對地方社會而言實屬社會福利的增 加;公共消費效益則強調在體育場館及職業球隊共同帶給間接消費者的「無形報

酬」(intangible rewards),儘管這些消費者不親身現場,其仍可從電視轉播觀看賽 事獲得滿足,進而提升生活品質。

上述 Santo and Mildner (2010) 所提及之「公共消費效益」,概念上實等同「非 使用效益」,兩者皆指涉體育場館非使用者所享受的無形社會效益。申言之,體育 場館資源替社會所開創之非使用價值,源自其所產生的公共財效果與外部效益,

例如:提升城市形象、增進公民榮耀感、凝聚社群認同感等,這些無形社會效益 若能被地區居民所汲取,則縱使居民不至現場使用場館提供之有價服務,體育場 館本身的存在仍具有經濟效益價值,亦即非使用價值;而不至現場使用有價服務 之人,即屬體育場館之「非使用者」。

非使用者為了增進個人效用,因而享受體育場館資源所帶來之無形效益,係 為一種「間接消費行為」(見圖 3-4 上方);相較於「使用者」從事「直接消費行為」

所獲得之消費者剩餘(滿足),大型體育場館資源所涉之間接消費行為,同樣可使部 分社群成員受益,造成整體社會福祉之提升,是以具有經濟效益價值。

圖 3-4 體育場館資源效益之消費行為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如圖 3-4 所示,大型體育場館的非使用經濟價值,衍生自場館資源存續所產生 的公共財效果與外部效益。另值得注意的是,論者有謂體育賽事相關活動的參與 者,大部分亦為體育場館的非使用者(Cratton and Taylor,1991),故其也能藉由享受 體育場館之無形效益感到滿足而提升個人效用,進而增進生活品質;由此顯見,

綜上可知,大型體育場館之非使用價值,源自場館存續所衍生的非使用效益,

而這些無形效益經由非使用者的資源間接消費行為,致使整體社會中部分受益者 獲得了增額的效用滿足,是以具有經濟價值。至於此種場館非使用價值所指涉的 意涵,在從事效益衡量時應納入哪些項目,本研究亦將接續探討之。

貳、 大型體育場館之非使用價值概念架構

綜合第二章論述可知,環境資源評估學界將「存在價值」、「選擇價值」與「遺 贈價值」視為環境資源非使用價值之主要項目內容(Weisbrod, 1964 ; Krutilla, 1967;

Schmalensee, 1972; Bishop, 1982; McConnell, 1983 ; Walsh, Loomis and Gillman, 1984; Smith, 1984; Freeman, 1985)。至於體育場館計畫之經濟效益評估是否能夠適 用環境資源之非使用價值概念體系,又或應認列哪些非使用效益項目,當前則未 有定論。而由本文第二章中體育場館計畫效益評估之文獻檢視可知,包括:城市 形象、公民榮耀感與地方凝聚力之提升等效益項目,應宜納入大型體育場館座落 的非使用經濟效益。

若再從相關宏觀之角度加以探討,則 Barget and Gouget(2007)曾針對體育賽事 的總經濟效益價值提出評估架構(見圖 3-3),該架構將體育賽事之總經濟價值劃為 使用價值與非使用價值兩大類,使用價值又分為「實際使用價值」及「潛在使用 價值」,前者係指賽事門票收入與消費者剩餘,而後者包括「選擇價值」和「遺贈 價值」;至於非使用價值則以「存在價值」為主要意涵。

圖 3-5 體育賽事之總經濟價值 資料來源:Barget and Gouget (2007)

前述 Barget and Gouget 的研究雖將「選擇」和「遺贈」兩項效益價值定性為 育場館之非使用價值。申言之,選擇價值最早係由 Weisbrod (1964)提出,Weisbrod 認為人們對於某些具公共財特性的資源懷有「選擇性需求」,因此即使現況不從事

這些資源的使用,他們仍會願意支付一定代價來確保未來能夠使用該資源的權 利,而這些非使用者的「願付價格」,也凸顯了某些公共設施所提供「預備性服務」

之價值48。就體育場館之經濟效益評估而言,一旦場館興建完成,便可對地區居民 提供「體育活動的預備性服務」,使居民保有一種將來使用場館設施的選擇權利,

因而具有選擇價值。

遺贈價值則係指消費者為使某項資源得以被保存為未來世代所用,而所願意 支付之貨幣價額。據此,若將大型體育場館作為地區的體育文化遺產,而能夠將 之保存給地區未來世代的子孫,對居民而言並不涉及場館的實際使用,卻仍可提 升其內心滿足感,故亦應屬於非使用價值之範疇。

歸納言之,選擇價值與遺贈價值兩概念皆指涉一種資源「保育效益」之價值。

若就大型體育場館而論,兩種價值意涵之相異處在於,選擇價值代表保留自身使 用體育場館之權利,而居民願意對是項權利支付多少 WTP;遺贈價值則指保存給 未來世代使用體育場館之權利,而居民願意對是項屬於未來世代子孫們的權利支 付多少 WTP。

綜觀而論,本研究以為大型體育場館計畫所涉及之非使用價值,宜涵括存在價值、

選擇價值與遺贈價值等三項,而其中存在價值又宜包括:城市形象、公民榮耀感、

地方凝聚等具體效益內涵。據此,本研究建立一非使用價值概念架構如圖 3-6 所 示,而後續調查將以此架構作為問卷設計基礎。

48 例如:醫院、國家公園等,這些設施的保存皆能提供一種「預備性服務」,以回應消費者之選 擇需求,因而具有選擇價值。參閱Weisbrod, 1964. “Collective Consumption Services of Individual Consumption Goods,”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78(3):p .476.

圖 3-6 大型體育場館之非使用價值概念架構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大型體育場館之非使用價值

存在價值

-地區居民體認到場 館存在而產生之城 市形象、公民榮耀、

地方凝聚等效益,因 而獲得內心滿足所 願意支付之價額。

選擇價值

-地區居民為保留自 身 使 用 場 館 的 權 利,所願意支付之價 額。

遺贈價值

-地區居民為保留未 來世代使用場館的 權利,所願意支付之 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