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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館之意涵與特性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體育場館之意涵與特性

由於本研究主要聚焦在大巨蛋之非使用價值衡量,而該計畫雖屬大型室內體 育館的興設,惟欲理解其與其他類型體育場館間有何差異,則必須對「體育場館」

之意涵與分類加以探討,以確認本文的研究範疇;此外,亦須進一步分析體育場 館建設的特性,俾充實本研究後續問卷設計之基礎。

壹、 體育場館之意涵

體育館建築基本上為人類追求室內大型活動空間的象徵,其發展過程是由戶 外至室內;而其建設規模係由小型室內空間至大型,再演進至巨型的室內空間。

關於「體育場館」一詞,英文上包括了 Stadium 與 Gymnasium 兩種意義。依 據「簡明大英百科全書」(1990)的記載,Stadium 譯為「體育場」,係在 20 世紀建 築學上占據重要位置的建築物,其基本要求是有供給比賽的場地和大量觀眾座 席;在現代,則通常意指具備 400 公尺跑道、足球場、固定看臺等設施的室外田 徑場館。Gymnasium 則被譯為「體育館」,係配有專門設備而供從事各種體育運動 的大型建築物;此種體育設施為多功能的室內場館,其能夠提供的基礎服務包括:

運動、健身、娛樂、休閒、比賽以及緊急避難等。

官文炎、林啟川(2002)也指出,以目前國際趨勢看來,尤其是歐美國家,通常 把大型體育館稱作 Arena,有時也採用 Center 來命名,其容納觀眾人數大約在 12,000-25,000 人之間;而此種建築用途多元,不單可為教育、訓練、比賽、體育 競賽的活動場地,更可為社會大眾提供文化、休閒、娛樂、觀賞等的新興空間。

值得留意的是,體育場館之意涵雖在不同政經社文環境背景中存有不同詮釋,惟 大致上皆涵括:提供比賽、訓練、教學、休閒、展演與集會等功能與概念。

歸結上述,本研究將「體育場館」定義為:配有各種專門設備而供從事體育 或非體育性活動之多功能建築物,包括「戶外體育場」與「室內體育館」兩種場 館建設,其結合運動發展與休閒娛樂之觀念,而能提供比賽、訓練、教育、文化、

展演與集會等功能。然而,此種定義似與現有的體育館建設內涵不盡相同,原因 在於體育館建設的規模與類型繁多,其中仍有相對規模較小抑或單一功能者。職 是之故,本研究將就體育館建設之分類介紹於後,並釐清本文所關注的「大型體 育場館」(Large-scale Stadium and Gymnasium)之指涉範圍。

貳、 體育館建設之分類

體育館建設的分類方式眾多,本研究採用官文炎、林啟川(2002)兩位學者的見 解,依建築型態及容納人數差異將之劃分為:小型、中型、中大型、大型以及巨 型體育館,如下表內容所示:

表 2-1 體育場館建設之分類

參、 大型體育場館之特性

獨享(rival) 共享(non-rival) 可排他(exclusive) 私有財

( private goods)

準公共財

(quasi- public goods) 無法排他(non-exclusive) 準私有財

(quasi-private goods)

公共財 (public goods) 資料來源:張清溪等(2007)。

體育場館營運期間所提供之服務,亦可替所屬區域內帶來一種「公共財效果(public goods effects)」(Gratton and Taylor, 1991; Siegfried and Zimbalist, 2000; Johnson and Whitehead, 2000)。

承上論述,對於體育場館所生產的公共財效果,Cratton and Taylor(1991)認為,

係指某些體育與休閒產品的消費行為展現了公共財的特性,例如運動賽事的成 就,即屬於一項公共財。申言之,國際或地區體育賽事上的成功,不僅能夠凝聚 社群的向心力,亦可啟發青少年投入體育活動,健全身心發展。這些國際賽事成 就所產生的多重效益,技術上並無法禁止他人不付代價來將之消費;而在多數人 共享該效益的同時,各自的消費行為亦不會造成彼此間的擁擠而導致效用降低。

論者也有謂大型體育場館的座落,可帶來提升地區或城市形象的公共財效果 (Siegfried and Zimbalist,2000 ; Santo,2007 ; Santo and Mildner,2010)。其中 Siegfried and Zimbalist (2000)便指出,許多都會區的居民相信,大型體育場館的存在,將可 吸引職業球隊的進駐或舉辦大型賽事,進而提升所處區域的城市形象,而此種「形 象塑造效益」即帶來了公共財的效果。此外,Siegfried and Zimbalist 也認為,體育 館建設所帶來的城市形象效益,該效益價值的評估結果,應納入政府補貼此類公 共建設興建之考量因素。

歸結上述,若將大型體育場館營運後所提供之服務與資源視為經濟財貨,則 其兼具了公共財與準公共財兩種經濟特性。個人若直接使用體育場館所提供之有 價服務,例如購票入場觀賞競賽或參加展演活動,則可觀察到場館本身營運的準 公共財性質;倘若不從事直接性的消費活動,個人亦可間接享受諸如體育成就、

城市形象提升、地方團結氛圍與公民榮耀感等無形的公共財效果,而彰顯出體育 場館建設之公共財特性。

二、 外部性

某程度的外部性影響。例如 Siegfried and Zimbalist (2000;2006)在研究中曾論及,體 育場館可使從未參親身參與賽事的地區居民所獲得外部效益,這些居民可循電視

轉播、報章雜誌等媒體管道來間接掌握地方隊伍的競賽成就。此種外部效益亦即 興建大型體育場館對區域內居民所帶來之「公共消費的外部性」(public consumption externalities)3

此外,吾人若從體育建設計畫背後的政策目標加以探討,亦能觀察到興建體 育場所產生的外部效果。根據 Veal(2002)的見解,一般而言政府將增進大眾參與體 育、身體休閒活動,以及促進國家運動員在國際或地區性體育競賽之成就視為體 育政策的主要目標;而論證兩種政策目標的理據主要包括提升國民健康、體育成 就所帶來的社會凝聚力加深、開創公民榮耀感等外部效益。

至於興設體育場館所衍生的外部成本,除前述所言之生活品質的降低、暴力 與犯罪的增加,以及物價與房地產的上漲等項目外,尚有學者認為應納入體育競 賽之挫敗、主辦賽事或管理場館設備之表現失當所導致的負面效果,此包括社會 凝聚力的削弱、城市形象的惡化等外部成本(Chapin,2002)。

三、 區域性

區域性意謂著大型體育場館之興設計畫,必須到考量所處環境系絡之特性,

係因不同地區對於體育賽事、休閒活動或藝文展演的偏好和需求,可能基於政治、

經濟、歷史、文化等影響因素而有所差異,這些差異也凸顯出大型體育建設的區 域特性。而此種區域屬性,也關係著大型體育場館能否在興建後產出預期的公共 財效果與外部效益等正面影響。

3 係指不直接至現場從事「私人消費」來參與賽事或展演活動,而是以間接的方式來消費體育場館 所生產的公共財效果,如藉由電視、報紙得知體育賽事的結果或運動隊伍的成就從而感到滿足、愉 悅。參閱 Siegfried, J. and A. Zimbalist,2006. “The Economic Impact of Sports Facilities, Teams and Mega-Events.”The Australian Economics Review, 39(4):pp.425-426.

Johnson and Sack(1996)於探討體育設施價值評估之研究指出,在規劃體育場館 的過程中,倘若沒有謹慎考量「政治氣候」(political climate)、「社群人口特性」

(community demographics)與運動類型等因素,場館計畫日後所生產的社會效益將 可能不如預期,甚至可能消失於無形。此外,一項體育場館計畫的提出,也應考 量該計畫是否能與政策環境共生,並盡可能服膺區域內的社會「發展邏輯」

(development logit)4

四、 體育場館之特性與市場失靈

能夠負擔其成本。參閱 Johnson, A. T. and A. Sack,1996.“Assessing the Value of Sports Facilities: The Importance of Noneconomic Factors. ” Economic Development Quarterly, 10(4):pp.379-380.

5 係指在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下,無法將社會整體資源作出最適配置以達成經濟效率之現象。請參閱 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合著,2007,《經濟學》,3 版,台北市:張清溪出版,頁 189。

6 即外部效益。

7 係指不親至現場參與運動賽事或使用場館設備等有價服務的消費者,亦即「非使用者」(non-user)。

需支付任何費用。換言之,體育場館產生的公共財效果,其價值即為一種外部效 益,由非直接使用場館有價服務的第三方獲得。如此一來,市場中的私部門便缺 乏誘因來供給體育場館建設所生產的服務,係因場館本身經濟特性極可能造成「搭 便車」8的問題,使得私部門無法獲利,甚至虧損。

在市場失靈下,政府基於社會福利考量,便有義務確保體育場館所產生的公 共財效果維持在一定的水準。職是之故,使用公共資金介入大型體育建設計畫之 補貼或供給,即成為當前先進國家的共同發展趨向(Crompton, 1995; Swindell and Rosentraub, 1998; Johnson and Whitehead, 2000; Siegfried and Zimbalist, 2000;

2006;Chapin, 2002; Barget and Gouguet, 2007)。依國外近來的經驗,公共投資涉入 特定體育場館興建的計畫融資比例即使不大,惟鑒於大型體育場館建造的總花費 高昂,故所涉入的投資金額仍鉅9。準此,如何針對大型體育場館計畫進行效益評 估,俾使資源的有效運用,更顯重要。而鑒於公共財之共享性與外部效果,大型 體育場館建設往往無法僅憑藉市場價格來衡量其所產生的總經濟效益價值,而需 應用非市場估價法將外部效益予以內部化,以敦促體育建設計畫的效益評估資訊 趨於完整。

本研究將於次節回顧體育建設的效益評估理論。鑑於各類運動賽事與休閒活 動為體育場館之營運重點,本文擬採相對宏觀的方式,從「體育計畫」效益評估 之學理加以論述,進而探究大型體育場館效益評估之理論發展與研究現況。

8 意指公共財的需求者,不支付任何花費卻仍使用公共財獲得效益的病象。

9 以位於美國德州 Arlington City 內的 Cowboys Stadium 為例,市政府的公共投資僅佔總成本花費 的三分之一,投資金額卻已高達 3.25 億美元。可參閱 Santo, C. A. and G. C. S. Mildner, 2010, Sport and Public Policy: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Perspectives. US: Human Kinetics,p.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