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美國多方複審制度
第三節 請求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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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申請。PTAB 最終書面裁定駁回 Cisco 公司的爭論理由,並解釋根據美國專 利法第311 條第(a)項規定,只要是非專利權人,任何人皆可以提出多方複審程 序申請,據此啟動多方複審程序。然而,Cisco 公司不服 PTAB 多方複審程序的 立案決定,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首先考量,基於 美國專利法第314 條第(d)項規定,多方複審程序立案係屬終局決定且不得上 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針對此爭點是否有審理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後來決定 進行審理,理由是專利讓與人禁反言爭點,與申請人多方複審程序請求的法律 實益,或PTAB 對系爭專利之專利性初步裁定無關。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
美國專利法第311 條第(a)項明語顯示,專利讓與人已不再是專利權人,所以可 以對該專利提出多方複審程序請求。因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下結論:美國專 利法第311 條第(a)項明確規定讓與人禁反言在多方複審程序中無立場(no place)123。
實務上,發明人轉換職場是經常發生的事,在前公司基於職務上的發明而 讓與專利權給公司也是業界慣例,而後發明人轉任新公司,若新公司與前公司 有該專利相關爭端,就會涉及讓與人禁反言的問題,而在民事專利相關訴訟上 法院採取的態度,與PTAB 在多方複審程序上的態度是顯然不同,因此當事人 在訴訟策略考量上,應特別注意。
第三節 請求時效規定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311 條第(c)項規定,多方複審程序須在系爭專利獲准後 九個月,始得提出申請;若有專利授予後複審程序(PGR)申請在前,則在該專 利授予後複審程序終結後,始得提出申請。
然而,在美國專利法第315 條第(b)項規定,若系爭專利已在民事訴訟中主 張專利侵權,則申請人必須在本人,與該案實質利益當事人,或申請人之利害 關係人(privy of the petitioner),針對該訴狀完成送達程序後一年內對系爭專利提 出多方複審程序請求,否則不得啟動該多方複審程序。關於此時效規定由於涵 蓋申請人的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益當事人,所以常發生爭議,近期最重要的案 例就是Wi-Fi One, LLC v. Broadcom corporation 案124,茲說明如下125,126:
123 Matthew J. Luneack, Assignor Estoppel Has “No Place” in IPR Proceedings, Nov. 27, 2018,
Retrieved from https://www.finnegan.com/en/insights/blogs/federal-circuit-ip/assignor-estoppel-has-no-place-in-ipr-proceedings.html (May 24, 2020)
124 Wi-Fi One, LLC v. Broadcom Corporation, No. 15-1944 (Fed. Cir. 2017) (en banc)
125 王世仁,美國專利多方複審制度與相關法院判決,智慧財產權月刊,Vol. 243,2019 年 3
月,頁60-66
126 Charles W. Shifley, Late to File Your IPR, But the PTAB Says You're OK? Don't Worry, the Federal Circuit Can't Care, Sept. 27, 2016, Retrieved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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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專利權人Ericsson 於 2010 年以三件系爭專利,在美國聯邦地方法院 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控告十個被告專利侵權,其中包括D-link, Dell, Toshiba。
而被告當中第一個完成送達程序的時間是2010 年 10 月。聯邦地方法院判決原 告Ericsson 勝訴認定被告侵權,後來被告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聯邦巡迴 上訴法院於2014 年 12 月 4 日作出判決。雖然本案當事人 Broadcom 並非侵權 訴訟的被告,但是卻是被告D-link,Dell 與 Toshiba 系爭產品中,涉及系爭專利 技術之晶片的供應商,且對被告Dell 與 Toshiba 有產品的擔保責任。Broadcom 於2013 年對系爭專利提出多方複審程序,而原專利權人 Ericsson 將專利權讓與 給Wi-Fi One。而 Wi-Fi One 向 PTAB 主張不應立案,因為申請人 Broadcom 與 聯邦地方法院之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D-link 有利益關係,而該訴訟案完成送達 程序已超過一年,依據專利法第315 條第(b)項規定,已超過時效規定,有時間 阻卻規定不應提出多方複審程序。且Wi-Fi One 向 PTAB 請求證據保全,調查 Broadcom 與 D-link 的利益關係,而其涉及境外搜證問題(D-link 是台灣公司),
PTAB 要求 Wi-Fi One 提出相關證明,包括境外搜證證據存在的可能性,與該 證據足以證明其請求(motion)提及的利害關係的高可能性。因為 Wi-Fi One 並無 提出相關證據,因此PTAB 不受理其主張,也不受理再聽證請求。然而 Wi-Fi One 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職務執行令(Writ of Mandamus),但未被聯邦巡迴 上訴法院接受。因此,該多方複審程序順利立案啟動,且最終書面決定認定被 挑戰的權利請求項不具專利性,其中也提及因Wi-Fi One 並未舉證 Broadcom 與 D-link 的利益關係,所以多方複審程序之請求關於專利法第 315 條第(b)項的時 間阻卻事由不成立。
Wi-Fi One 後續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主張應駁回或撤銷 PTAB 對 時間阻卻的決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合議庭駁回Wi-Fi One 主張,因為依照美 國專利法第314 條第(d)項規定,PTAB 對多方複審程序立案為終局決定且不可 上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該主張沒有管轄權。同時期2015 年 9 月 30 日 Achates Reference Publishing v. Apple Inc.案127的判決,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多 方複審程序中因為時間阻卻事由的立案爭端,是不可以上訴的。聯邦巡迴上訴 法院維持該案的觀點,且提及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 v. Lee 案128,最 高法院尚未做出判決,Achates 案尚無須改判,因此時間阻卻事由的挑戰仍是不 可上訴的。
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後,2016 年美國最高法院對於 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 v. Lee 案的判決出爐,最高法院認為一般的判決都「強烈推
content/uploads/2016/09/ALERT-PTAB-Highlights.Shifley.09.27.16.pdf (March 25, 2020)
127 Achates Reference Publishing, Inc. v. Apple Inc., 803 F.3d 652 (Fed. Cir 2015)
128 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 LLC v. Lee, No. 15-446 (S. Ct.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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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可以司法審查,當國會有意去阻止司法救濟時,會從特定的詞語,特殊的 立法歷程以及從立法整體架構以推定該意圖,而且會有「清楚且具說服力」
(clear and convincing)的指示,以推翻前述的強烈推定。最高法院從法條上探討 國會立法時是否有推翻司法救濟的預設性,認為美國專利法第314 條第(d)項明 文規定「關於本條」(under this section)所做出的立案決定係屬終局決定且不可 上訴。也就是針對同條第(a)項權利請求項是否有合理可能性被挑戰成功所做出 的立案決定,必須禁止上訴,以防止依此類法律問題用司法來救濟多方複審程 序是否立案的認定。因為Cuozzo 案所提的爭點就是有關第 314 條第(a)項的議 題,所以裁定不可以提出救濟。
鑑於Cuozzo 案的判決說明,Wi-Fi One 請求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聯席(en banc)重審此案,然而全院聯席審理時就須考量是否應改判 2015 年的 Achates 案,決定是否讓美國專利法第315 條第(b)項時間阻卻事由得以請求司法救濟。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院聯席審理判決書中,首先引用美國最高法院Cuozzo 案及 1995 年 Gutierrez de Martinez v. Lamagno 案129的論點,認為對於行政處分聯邦巡 迴上訴法院採取可提出司法救濟的「強烈推定」,包括PTAB 之多方複審程序的 立案決定。根據此強烈推定,除非美國國會在法條中有清楚且具說服力的指出 不得上訴,才不能提出司法救濟。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院聯席審理時認為根據 AIA 法案中的詞語,修法歷程及修法架構,並沒有清楚且具說服力的指出美國 國會意圖使專利法第315 條第(b)項的時間阻卻的裁定成為不可請求司法救濟的 事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從法條內容及架構解析,認為美國專利法第314 條第 (d)項規定:「PTAB 依據本法條做出多方複審程序立案與否之裁定,係屬終局判 決且不可上訴」,應該解讀僅侷限於第314 條內之相關規定,實質上就僅有第 314 條第(a)項,其規定二件事:多方複審程序立案的門檻;授與 PTAB 在門檻 條件達成的情況下,得以裁決不啟動多方複審程序。然而第314 條並沒有其他 關於立案與否的相關規定。第314 條第(a)項所定義的門檻也聚焦在特定權利請 求項的專利性,此立案裁定只是初步的,目的在於當兩造完整羅列系爭專利之 專利性的論點後,PTAB 依據其合理可能性,以裁定是否啟動多方複審程序,
此部分是不可以請求司法救濟的。
相較之下,第315 條第(b)項是攸關 PTAB 被授權啟動多方複審程序,此授 權與初步可專利性評估無關,或者即使「合理可能性」的門檻達成,PTAB 也 有權不啟動多方複審程序。依照第315 條第(b)項的規定,與初步可專利性評估 並無關聯,所以該項的時間阻卻並沒有辦法參照到第314 條第(a)項規定。而且 此時間阻卻也沒有針對特定的權利請求項,此時間阻卻僅與系爭專利侵權訴訟
129 Gutierrez de Martinez v. Lamagno, 515 U.S. 417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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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有關,與第314 條第(a)項並不雷同。再則,第 315 條第(b)項的時間阻卻也 沒有二階段程序,亦即初步決定與最終決定,所以第315 條第(b)項的時間阻卻 也不像第314 條係屬初步裁定而不可請求司法救濟。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聯席審理同時採用最高法院在Cuozzo 案中解讀第 314 條 第(d)項的方式,唯有緊密關聯到第 314 條第(a)項規定,才會落入第 314 條第(d) 項禁止上訴之阻卻司法救濟。所以美國最高法院在Cuozzo 案的判決書中,明確 地指出不可請求司法救濟的事由,就只侷限於PTAB 的裁定緊密關聯到初步可 專利性的決定所做出之多方複審程序立案之裁定。至於多方複審程序的申請人 是否符合第315 條第(b)項規定,與可專利性無關,亦即與第 314 條第(a)項無緊 密關聯。
最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院聯席判決第315 條第(b)項之時間阻卻事由,不 受第314 條第(d)項的阻卻司法救濟拘束,是可以提出上訴的。同時改判 2015 年的Achates 案,並將本案發回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原審判庭重審。
然而,在2020 年 4 月 20 日美國最高法院對於 Thryv, Inc. v. Click-to-Call Technologies, LP 案件130,作出了相反的判決。案件內容簡述如下131:
系爭專利為美國專利第5,818,836 號,2001 年 9 月 14 日原專利權人
Inforocket.Com, Inc.(“Inforocket”)在聯邦地方法院起訴 Keen, Inc.(“Keen”)侵害系 爭專利。
2003 年 3 月 21 日因為被告 Keen 收購了原告公司 Inforocket,所以雙方和 解,以可再訴的自願撤訴(voluntarily dismissed without prejudice)結案。
後來,2003 年 Keen 更名為 Ingenio, Inc. (“Ingenio”)。
2004 年 4 月 20 日 Ingenio 對系爭專利提出單方複審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其中原權利請求項 1-12 項被取消,而修正加入了新的權利請 求項22-30 項。
2008 年 1 月 Ingenio 被 AT&T 收購,並更名為 Ingenio, LLC。
2012 年 4 月 AT&T 賣掉 Ingenio,Click-to-call Technology LP(“Click-to-call)
2012 年 4 月 AT&T 賣掉 Ingenio,Click-to-call Technology LP(“Click-to-c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