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計
第五節 質性研究的信度與效度
Guba 認為社會科學研究評估指標所關心的,是研究過程對研究測量與研究 結果的真實性、應用性、一致性與中立性等考量,並根據這四個對研究信賴程度 的評估指標,發展出量化與質性的比較基礎。就量化研究而言關心的是,內在效 度、外在效度、信度與客觀。而對質性研究而言便轉換為,可信性、移轉性、可 靠性與確認性。為控制研究之信度與效度將採取可信性、移轉性、可靠性與確認 性此四項指標(潘淑滿,2003;王永金等譯,2000):
一、可信性
指研究者收集之資料的真實程度。研究者自 2007 年 9 月起便參與服務 方案之設計,並擔任社工督導一職,透過與少年接觸,以及督導社工執行服 務方案之過程,皆對少年參與計畫過程以及 CCSA 在執行計畫過程中所遭遇 的困難,相當熟悉且了解,故研究者透過少年直接服務之社工,協助進行約 訪,並簽署訪談同意書,使參與研究之少年可了解自己的權益,以確保研究 過程所收集資料的真實性。
二、移轉性
研究所收集之資料,對於被研究對象的感受與經驗可以有效的轉換成文 字的陳述。研究者於進行訪談過程中,除進行口語表達的紀錄之外,少年的 非語言行為、情緒、動作等觀察,也已於逐字稿中完整記錄。
三、可靠性
研究者如何運用有效的資料收集策略收集到可靠的資料。本研究運用錄 音方式,真實記錄完整的訪談過程,並藉由逐字稿的謄撰呈現訪談內容,以 確保資料之可靠性。
四、可確認性
研究的重心在於對研究倫理的重建,並從研究過程獲得信賴的資料。研 究者於本研究之方案的角色在於規劃、監督執行,而參與服務方案之少年研 究者並未直接提供服務,而是由 CCSA 各主責社工擬定少年之服務計畫,故 可降低因參與少年直接服務過程,而影響研究之客觀性。
第六節 研究倫理考量
一、知後同意
社會研究是有可能對受訪者造成傷害的,其中包含生理傷害、心理傷害、法 律上的風險,以及損害到個人的事業獲收入,合乎倫理的研究必須要在增進知識 以及不干擾他人生活這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社會研究的基本倫理原則就是:絕對 不強制任何人參與研究,參與的動機必須要是自願的。
本研究中透過受訪少年之主責社工先進行邀約,初步告知受訪對象訪談內容 取得初步同意,爾後再由研究者進行電話確認再行約訪。在正式訪談進行前,依 據每位受訪少年的狀況與其所想要了解的部份,逐一解說釐清受訪少年之疑惑,
並說明未來訪談內容之運用,使受訪少年清楚明白自己要參與的是什麼樣的研 究,且藉由訪談同意書的簽署取得訪談者的同意後方進行研究。
二、隱私、匿名、保密
此外,應該以保護隱私、匿名,以及保密的方式進行,畢竟受訪者所提供的 資訊是屬於個人的資產,受訪者有權保有、販售或讓渡它,如果這些資訊備用來 危害受訪者或是用在他們所不同意的方面,便具有嚴重的倫理爭議問題。
由於本研究對象是經歷安置服務之少年,其進入安置服務之決定與過程乃非 自我意願,且也因家庭失功能的狀況並未改善,而須踏入獨立生活,邀請參與「獨 立生活第一桶金儲蓄計畫」之少年參與研究中,除徵求其意願將自身經驗作分享 外,研究者亦於論述中對於受訪少年之個人資料採取代號方式呈現,以保護受訪 少年的個人資料不因論文發表而曝光,且告知受訪少年論文被發表的範圍,以保 障其個人權益。
三、中斷研究的權力
受訪者雖在受訪前已經填寫訪談同意書,但是受訪者仍可依據其個人意志,
自由表達是否繼續參與研究的意願,即使是研究已經進行一半,受訪者仍有權拒 絕繼續接受訪談,並且中斷參與研究,研究者必須基於尊重的立場,維護受訪者 的權益。
四、研究者的角色定位
研究者過去於因任職於 CCSA,對外與全國安置機構相關工作人員為合作之 夥伴關係,而對內則是擔任一線社工員之督導工作,研究者雖曾為 CCSA 的總 會社工督導,然因需統籌規劃方案內容與監督執行過程,故與中、南區 CCSA 社工人員的關係為方案督導,而在總會社工部除方案督導角色外,尚有個案督導 角色。研究者已於 2009 年 12 月底離開服務工作,然仍有部分原合作之社工人員 持續於 CCSA 的工作崗位上提供服務,隨著研究者工作角色的轉換,從內部員 工轉換為碩士班研究生,研究者更應注意在請求 CCSA 社工人員協助約訪少年 過程的權力關係,以及對於受訪少年之訪談內容的保密性,皆需於資料收集過程 中更為小心謹慎,隨時提醒自己需保持「不介入社工處遇計畫」之立場,避免成 為少年與 CCSA 社工人員之間的「傳話橋樑」,以期研究結果可忠實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