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議題
壹、自我決策的意義及重要性
每個人的一生中,隨時隨地都在進行著各項決策,小至選擇用餐種類及地點,
大至決定就讀校系及未來工作。我們透過接收、判斷、分析種種內外在訊息後,
作出當下自認為最好或最佳的表現與行動,並且不論願意與否,我們也必須對自 己的決策負責,承受決策帶來的結果;每一次的行為後果都會讓我們經驗、學習,
影響我們之後所做出的決策。Rosemary Kennedy 曾說,沒有自我決策的生活只是活 著,但那不是生活而是存在(引自余禮娟,2001)。對一般人而言,自我決策已然 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對身心障礙者來說,自我決策卻是經過一系列社會運動奮戰 所產生的結果。Wehmeyer、Agran、Hughes 將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的歷史發展分為 四個時期,從此四個時期中,我們可看出社會對「障礙」觀點的轉變,也可看出 由於人們對「障礙」觀點的改變,身心障礙者自一開始被大眾視為次等人並被社 會隔離,到近來人們重新思考障礙的意義:什麼樣的人有障礙?障礙又如何被定 義?身心障礙者是否和一般人一樣能夠擁有自我決策的權利?這些觀點經過層層 論辯及釐清,身障者自我決策的權利才得以漸被推廣(引自林宏熾,2003;李宜倫,
2005;曾惠敏,2008):
1. 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人們對身心障礙者存有恐懼的心理,身心障礙者常 與犯罪、貧窮、骯髒、雜亂等字眼劃上等號,並被視為「次等人」(sub-humans)。
此時期在醫療專業上,注重對障礙的界定與障礙病因的探討;在教育上,身心 障礙者被收容在大型教養機構中,對身心障礙者採隔離政策,與外界接觸貧 乏。人們對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毫不重視,對身心障礙者來說,更無所謂自我決 策可言。
2. 1945 年(即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因歷經二次世界大戰,出現了許多戰爭造 成的傷殘者,因此身心障礙者的復健醫療及相關訓練慢慢受到重視。人道關懷 雖逐漸取代了早期對身心障礙者的成見,但障礙者仍被視為受害者(victims)
或長不大的孩子(eternal children)。此時期的社會觀念認為身心障礙者無法獨立 生活,所以亦不重視身障者自我決策的權利。
3. 1960 年後:由於障礙者人權和自我擁護運動的推展,人們對身心障礙者的看法 有了不同的觀點,社會大眾逐漸接受身心障礙者。在教育上,此時為統合回歸 期,障礙者的安置儘量在住家附近所屬的小型教養機構,以期增加身心障礙者 與一般人接觸的機會,而特殊教育所追求的,是最少限制環境。
4. 1995 年後:自我決策的概念成為特殊教育教學、職訓、就業的重點,Bersani 稱之為「自我擁護∕倡導期」(self-advocacy wave),身心障礙者被視為「具有能 力者」(competent)、且「值得尊重與擁有尊嚴」(worthy of respect and dignity),
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也受到社會的重視以及法律的保障。
由此發展歷程我們可知,當人們對所謂「障礙」的定義不同,身障者自我決策 的權利也隨之改變。即使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的概念在目前已受到注意及重視,
但在實際施行上仍存在著許多疑慮與阻礙。Martin、Marshall 曾提到,身障學生常 不知道自己能做什麼、需要什麼,以及如何調整自己在學校或社區中所面臨的問 題(引自陳淑慧,2006)。事實上,不只是身障學生本身,就連大多數人對於身心 障礙者是否能夠進行自我決策也抱持著懷疑的態度。因此,我們首先要了解的是,
自我決策是什麼?身心障礙者又該如何進行自我決策?
自 Nirje 於 1972 年提出「常態化」(normalization)的理念以來,國外對於身心 障礙者自我決策議題的討論早已風起雲湧,許多學者均明確指出自我決策不但是 教導身心障礙者的最終目標,對於一般學生而言也同樣重要。而國內對此一議題 雖也開始出現相關研究,但仍十分有限,截至 2010 年 5 月 11 日檢索國內全國碩博 士論文關鍵字「自我決策」,與此議題相關者之論文共有十九篇,研究內容大致可 歸納為三類:第一類為教師以自我決策為主題的教學方案研究,第二類為身心障 礙者自我決策能力研究,第三類為教師及家長對教導身心障礙學生自我決策概念 的態度之研究。此三類研究方向雖有不同,但結論均指出自我決策對身心障礙者 的重要性。
學者咸認為自我決策為教導身心障礙者的重點,但對其意義之闡述,卻未有 一致,人言言殊。主要原因在於自我決策本身就是一個抽象的構念,從不同的面 向、層面來加以分析時,皆可有不同的詮釋及說法。鄭淳智(2008)參考相關文獻,
從心理動機、功能性、生態等三個不同的觀點中,整理出自我決策理論模式,由 此基礎上來看自我決策的定義,可幫助我們釐清一些概念:
表 1-2-1:不同觀點下的自我決策理論模式
觀點 說法
心理動機觀點
1. Deci 及 Ryan 提出人類是主動成長的有機體,自我決策源於每個人的內在 動機(intrinsic motivation)。
2. 心 理 動 機 觀 點 的 自 我 決 策 理 論 包 括 了 四 個 子 理 論 : 認 知 評 估 理 論
( cognitive evaluation theory )、 有 機 體 整 合 理 論 ( organismic integration theory )、 因 果 導 向 理 論 ( causality orientations theory)、基本需求理論(basic needs theory)。
功能性觀點 整理及分析(引自林宏熾,1999;王明泉,2000;鄭淳智,2008):
表 1-2-2:自我決策定義整理及分析表
能力(實際操作)。
Wehmeyer 1992
1. 個體與生俱有的本能,也是一種自然的
Schloss Alper
Martin
Huber 1995
Wehmeyer Kelchner Richards
1996
力、2.作決策的能力、3.問題解決的能力、
Wehmeyer 1998a
自我決策的消極定義: Martin Miller Ward Wehmeyer
1998a
Malian
Nevin 2002
5. 自我決策被視為是成功轉銜至成人生 Wolensky Mulligan
2002 Wehmeyer 所提出的消極定義很值得我們重視。自我決策是要能為自己所作出的決 定負責,在過程中並不是完全獨立的,對身障者來說,它必須被支持與協助,但 卻不一定能夠帶來成功的行為結果。
然而即便如此,其重要性仍是不言可喻,Wehmeyer 再三強調,對身心障礙者 來說,這些目標設定、問題解決、作決定等相關自我決策能力可以使他們更有責
貳、智能障礙者在自我決策方面的困難
雖然我們瞭解自我決策的重要性,但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說,施行上仍是困難 重重。Ward 曾說,自我決策對身心障礙人士而言,經常是很困難的目標,因為大 眾對他們有一種刻板印象,認為他們不能或許也不應該執行自我決策(引自李宜 倫,2005);並且以林宏熾的說法而言,對身障者的主要照顧者來說,釋放權力的 過程造成了一種焦慮:
儘管自我擁護的觀念具有正面積極的效應,但亦常帶給相關的特殊教育 老師、社會工作人員、與障礙者家長相當多的困擾與隱憂。因為這些服 務提供者早已習慣性地養成過度干預與保護身心障礙者的人格特質,因 此對於障礙者自我擁護的理念呼應,對其所應釋出習慣性照顧的權利,
均會有所擔憂與顧慮;甚且常常也會因為與身心障礙者對自我權利的取 回與自主的要求,產生權力爭奪上諸多的困擾,以及權利釋放後的可能 的憂慮與陣痛(林宏熾,1999,頁 3)。
而陳淑慧以教師身兼研究者,在執行自我決策教學的過程中,檢視自己教學活動 也同樣有類似的感觸:
教師本身一直認為智能障礙學生是潛能有限的一群,因為先天能力的不 足,所以老師必須嚴謹地控制學生的言行舉止,這樣才不會使得他們一 不小心就學到「不好的行為」。學生必須遵循一般的規範來表現,尤其是 身心障礙學生,而代表「一般人」的研究者,就是學生的範本,學生必須 依照研究者要求的方式進行教室中的任何活動。研究者發覺自己不希望 學生的行為超脫老師的視線,更習慣使用單向的命令式語句來指導學生 的一舉一動。因此,在教室中,研究者成功的掌控了學生的言行舉止。
然而,這樣的成功卻在無形中剝奪了學生在教室裡的「發言權」,更限制 了學生發展自我決策能力的機會(陳淑慧,2006,頁 3)。
對家長來說,最大的衝突也許是基於安全考量,檢索法律扶助基金會、中華 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的網站內容,都有關於身障者不慎觸法的案例,顯示身障者 容易遭到有心人士的利用或教唆而犯罪,讓家長更加裹足不前:
案例一:一位 25 歲的中度智能障礙青年,在工廠從事包裝工作,平日和 住在附近的少年結伴上下班。有一天,少年發現路旁有輛摩托車已經停 放一個多月都沒移動,而自己所騎乘的機車剛好輪胎壞了,於是拿著工 具想去拆,他要智障青年站在旁邊等……警方以偷竊罪論處,智障青年 也因在旁把風一併移送。動手行竊的少年因未滿 18 歲而逃過一劫,反倒 是啥都不知的智障青年遭求處。雖在智障青年在一審時判處無罪,但沒
想到檢察官上訴後,前後不到 10 分鐘的辯論庭,二審法官竟改判他竊盜 有罪,理由是「對答如流、簽名端正」(引自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網站∕法扶會訊 http://www.laf.org.tw/tw/b3_1_3.php)。
案例二:一名患有輕度智障及腦性麻痺的彩券經銷商,因遭兌換民眾蓄 意詐騙,而持偽造彩券向銀行兌現,被檢察官以偽造有價證券重罪起訴
( 引 自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網 站 ∕ 法 扶 會 訊 http://www.laf.org.tw/tw/b3_1_3.php)。
案例三:郭姓智障者廿二歲(以下簡稱郭先生),和梁姓嫌犯打賭投籃,
投十顆贏的就贏 100 元,第二場就加倍賭注。結果半個月下來,郭先生 竟然輸梁先生 36 萬(引自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網站∕新聞評論 http://www.papmh.org.tw/ugC_Action_Detail.asp?hidPage1=2&hidAc tionCatID=1&hidActionID=102&hidActID=2)。
案例四:因友人表示需要救急,智障者阿琪在友人陪同下分別向三家銀
案例四:因友人表示需要救急,智障者阿琪在友人陪同下分別向三家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