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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自治制度變遷之「路徑依賴」與「關鍵時刻」

第四章 從歷史制度主義觀點探索鄉鎮市自治制度變遷

第三節 鄉鎮市自治制度變遷之「路徑依賴」與「關鍵時刻」

歷史制度論強調政策或制度的決定與形成,關鍵行動者所選擇之最適方案須

23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以腳投票模型(Foot voting),網址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B%A5%E8%85%B3%E6%8A%95%E7%A5%A8%E6%A8%A1%E 5%9E%8B,以腳投票模型是美國經濟學家查爾斯·丁波(Charles Mills Tiebout)(1924 年–1968 年1 月 16 日)提出的理論,認為經由人民的遷移過程,可以顯示出各地公共預算的偏好,達成 公共財最適配置,顯示「搭便車問題」(free-rider problem)實際上有非政治性的解決方案,瀏 覽日期:202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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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在環境系絡連結,因此制度的產生必然有其歷史脈絡可循。

歷史制度論中的路徑依賴理論源自於經濟學,其強調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技術 在市場上同時競爭,因為某些事件或偶然的機會,也許就此決定何種技術被優先 使用,產生所謂「鎖定」(iock-in)現象。所以,一旦某項技術被採用,就會比 競爭對手獲得更多機會,擴大市場占有率。Pierson 進一步將報酬遞增的概念套 用在政治學領域,並提出政治生活的四個特性,更加適合運用路徑依賴理論加以 分析:集體性、制度密集性、政治權威、權力的不對稱性(Pierson,2000:265;

轉引自陳恆鈞、詹茗荏,2013:78)。

換言之,在報酬遞增的作用下,早期所發生機會或偶發事件,由於學習效果、

協調成本、預期的調適和不可逆的投資,導致選擇受到侷限。由於報酬遞增效果,

行動者在關鍵時刻做出選擇後,所產生的影響將是強化選擇(Pierson,2000:252;

轉引自陳恆鈞、詹茗荏,2013:78)

路徑依賴係以「事件」為中心的分析方式,強調各序列之間的並列與融合將 產生顯著轉折,產生重大結果,不論是出現自我強化序列以維繫既有制度,抑或 出現反應序列改變原本制度,均可藉此瞭解制度變遷的因果關係。(陳恆鈞、詹 茗荏,2013:80)

本文採用路徑依賴理論,主要是在關鍵時刻所發生的事件,不僅是對先前事 件的反應,也是後續事件發生的原因,環環相扣,而路徑依賴的關鍵時刻,既是 時間序列的鎖鏈,也是因果事件的連接器,是以適用本研究。

經由上述分析可知,路徑依賴中的關鍵時刻可適切的解釋我國鄉(鎮、市)

地方自治制度變遷的影響原因。其次,地方自治制度變遷過程具有前後因果關係,

即先前的制度會對後續制度發展產生影響,而後期的制度與先前的制度具關連性。

爰此,欲研究未來鄉(鎮、市)地方自治制度變遷走向,可採用路徑依賴理論,

方能確實掌握變遷發生的關鍵時刻、自我強化序列與反應序列。

研究結果發現,對於制度是否符合路徑依賴論點?受訪者多數表示同意;其 次,對於是否為改制關鍵時刻?多數受訪者表示目前無法確認鄉(鎮、市)改制 官派關鍵時刻已經出現,但肯定未來改制機率非常高,並且期待制度轉變能帶來 改變契機,讓臺東縣地方治理更加成熟穩定,進而蓬勃發展。

以下針對我國鄉(鎮、市)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制度的歷史走向 與變遷過程先予以說明,接續探討鄉(鎮、市)地方自治制度變遷是否具有「路 徑依賴」現象?制度變遷之「關鍵時刻」是否出現,加以分析研究。

壹、我國鄉鎮市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制度的走向與變遷

我國實施地方自治的歷史,多數學者認同係由政府於 1950 年行政院頒布「臺 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開始,並以此為行政命令作為臺灣省各縣市實施 地方自治的法源依據,回顧地方自治實施的演變歷程,一般而言,可以從行政命 令朝向法制化以法律定之的方向努力,區分三個時期,依次為「綱要時期」:始 於 1950 年至 1994 年通過自治二法為止;其次為「自治二法時期」:始於 1994 年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後至1999 年公布施行地方制度法為止;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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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為「地方制度法時期」1999 年 1 月 25 日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迄今(鄭逢堅,

2012:14-16)。

在「綱要時期」時期的地方自治徒具形式,權力幾乎集中在中央政府,其法 源依據僅以行政命令法位階層級定之,地方政府並無實權。隨著 1987 年解嚴,

黨禁隨之開放,臺灣民主化浪潮自此風起雲湧,遂於 1994 年修訂憲法增修條文 第八條:「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自治從此進入法制化階段,1994 年公布施行「自治二法」(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我國地方自治開始具備 法律基礎。

儘管自治二法為我國地方自治法制化展開新頁,但政治的現實讓國人體會到 我國目前有效管轄範圍僅限於臺澎金馬3 萬 6,188 平方公里的領土,人口約 2 千 300 萬,當時依然維持四級政府,其中省政府權責與轄區幾乎與中央政府一致,

造成事權重疊,資源浪費等問題,因此各界認為省政府應予廢除或精省的主張(國 家發展會議實錄編輯委員會,1997)。

當時中央政府為回應各界呼籲,於 1996 年李登輝總統召開「國家發展會議」,

其中在憲法體制與政黨政治議題有關「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權限、健全地方自治」, 做成4 項決議,1.調整精簡省府的功能業務與組織,並成立委員會完成規劃及執 行,同時自下屆起凍結省自治選舉;2.取消鄉(鎮、市)級的自治選舉,鄉(鎮、

市)長改為依法派任;3.縣市增設副縣市長,縣市政府職權應予增強;4.地方稅 法通則、財政收支劃分法應儘速完成立法或修正,以健全地方財政(行政院,1997)。

以此會議共識之基礎下,展開精省工程,經由國民大會於 1997 年修正憲法增修 條文第九條予以落實:「第十屆臺灣省議會議員及第一屆臺灣省省長之任期至中 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臺灣省議會議員及臺灣省省長之選舉自第十屆 臺灣省議會議員及第一屆臺灣省省長任期之屆滿日起停止辦理。」自此省虛級化,

我國地方政府精簡為三級制。

為了因應省制度變革、整合地方法制,全面檢討當時自治二法及地方自治缺 失,於是在精省工程進行的契機及地方自治進一步落實的需要下,自治二法得到 全面翻修與檢討的機會,而在此背景下,「地方制度法」得以在1999 年因應而生,

展開「地方制度法」時期迄今。(鄭逢堅,2012:16)。

1996 年「國家發展會議」另一項重要共識「取消鄉(鎮、市)級的自治選 舉,鄉(鎮、市)長改為依法派任」雖未全面實施,在2010 年修正地方制度法,

直轄市五都合併升格得以部分實現,當時直轄市五都合併升格,轄內鄉(鎮、市)

改制為區,區長官派,喪失地方自治權,自此全國僅餘13 縣 198 鄉(鎮、市)

約610 餘萬人維持鄉(鎮、市)自治選舉,僅占全國人口約 1/4。

2010 年地方制度法修正,五都升格或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過程中,臺北 縣烏來鄉、臺中縣和平鄉、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及那瑪夏鄉等5 個山地鄉因地 方制度法修法改制為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改為官派、代表會不復存在,取消區域 內原住民族之自治權。此一改變引起長期推動原住民自治者的強烈質疑與反對,

因而積極推動修法復權。

2014 年地方制度法再度修正,桃園縣升格為直轄市,我國地方自治形成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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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13 縣 3 省轄市,桃園市復興區併同五都之 5 個山地原住民區人民,得辦理其 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因修法時間過於倉促,致其自治權僅能大致比照鄉(鎮、

市),仔細觀察其自主財政權部分,獨缺「稅捐」及「公共債務」兩項自治權,

故成為我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外,新創設的第四種地方自治團 體,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權被消失4 年之後,得以復行自治。

歷史制度論者將事件的因果關係視為具有路徑依賴特質(Hall and Taylor, 1996)Peters(1999:18-9)曾解釋,「依某一項制度而決定的行為,事實上並非依照制 度本身所提供之方式運作,而是在決策形成時便已被創造出來。此一制度設計在 實際運作後,就決定了制度未來如何形成決策的過程」,政策結果並不只是反應 優勢決策者的偏好,實際上,其深受過去的制度牽引,致使過去所做的政策對現 今的政策具有形塑作用(陳恆鈞、江慧萍,2010:133-134)。

眾所周知,政治制度不是在真空中運作,而是在多元參與者之間權力的角力 過程中被創造出來,同時發生變遷。再者,制度本身是一項自變項,在穩定時期,

其能對政策產出進行解釋,惟制度崩潰時,它就成為依變項。

歷史制度論者重視歷史因素的影響,主要是在不同的關鍵時刻,制度可能呈 現不同的內涵與形式,對正式規則或規範產生程度不一的重要性。在過程中,時 序顯得特別重要,亦即先發生的事件比後發生的事件更為重要。

制度安排並非經由個人行為所堆積而成的集體行動,依循計畫或是意圖所產 生,而是受到非預期因素及偶發事件影響,充滿不確定性。(March and Olsen, 1984:

737; Hall and Taylor,1996)歷史制度論者認為,制度之所以會產生變遷,主要是社 會經濟或政治脈絡產生巨變,造成新的行動者透過既存的制度追求其目標,但是 舊行動者會調整策略以適應改變。由此可知,制度會產生變遷主要是受到「內部」

與「外部」因素之交互影響(陳恆鈞、江慧萍,2010:135-136)。

本文旨在運用歷史制度主義觀點,觀察我國鄉(鎮、市)地方自治制度變遷 是否符合路徑依賴觀點?探討影響我國鄉(鎮、市)地方自治制度變遷的關鍵時 刻是否出現?以下就歷史制度理論觀點與質性訪談實證結果分析之。

貳、鄉鎮市地方自治制度變遷之「路徑依賴」現象

正如 James Mahoney(2001:111-2)的解釋,路徑依賴是行動者在關鍵時刻所做 的抉擇,導致具有重製特性的制度產生。這些制度對後續的發展非常重要,因為

正如 James Mahoney(2001:111-2)的解釋,路徑依賴是行動者在關鍵時刻所做 的抉擇,導致具有重製特性的制度產生。這些制度對後續的發展非常重要,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