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軟體專利制度的改革
第三節 開放原始碼模式與軟體專利
軟體專利引發的各種議放在開放原始碼模式下,有幾點值得分析。
第一項 軟體專利的威脅是否存在
雖然軟體專利引發爭議,但是否必然直接對開放原始碼模式造成威脅?值得進一步
237 國內智慧財產局於 2004 年四月公布新修正的專利法施行細則,正式採納美國的作法,增加「手段功
能用語(means plus-function language)做為界定專利申請範圍的方式之一。其特色是不須詳細敘述元件 的結構或材料,而僅須以實現某一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驟的方式來表現,可省略相關複雜說明,大幅簡 化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參見 93/04/09 經濟日報 11 版。
238 See Burk & Lemley, supra note 229, at 1164-66.
討論。如前所述,因前案資料不完備而通過的許多軟體專利,固然造成專利品質的下降,
但有學者認為,這些品管不良的專利如果進入法院,在法院對進步性採取高標的現況 下,專利存活的機率應該不高,因此,無需高估垃圾專利的負面影響。即使前案搜尋不 易,涉訟時雙方資源遠超過專利審查人員核駁一個案子所花的時間,如果前案存在,也 應該找得出來。加上法院看重軟體專利對高階功能的描述,而非程式技巧的細節,許多 根本解決相同問題的軟體,彼此之間的類推適用可能顯而易見,法院最後判定專利無效 的機率很高239。不過,對開放原始碼社群,軟體專利無效的可能性高,並不等同於威脅 因此降低,理由有二:(1)專利訴訟常常成為商業競爭的策略手段,即使明知勝訴機會不 大,興訟打擊對方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專屬軟體公司如果受到開放原始碼模式的威脅,
是否可能採取訴訟手段打壓,並非毫無可能。(2)開放社群的程式設計師多半未從原始碼 中獲得實質報償,如果涉訟,也將缺乏足夠的資源據理力爭。
在前案搜尋的部分,開放原始碼社群倒是可能發揮螞蟻雄兵的力量,有助於讓不當 的專利中箭落馬。例如,公眾專利基金會於 2003 年底成立,為一非營利法律服務組織,
致力於保護公眾免於專利系統的侵害,其中,尤以不當核發的專利與專利政策的缺失為 首。2004 年四月,公眾專利基金會針對 Microsoft 取得 FAT 檔案系統的專利,向專利局 要求重審,理由是根據找出的的前案,該專利無法通過進步性的門檻,因此建議專利局 應該撤銷專利。除此之外,公眾專利基金會認為哥倫比亞大學對同一件發明取得數個重 複的專利,容有爭議空間,其他還有幾個專利也需要評估是否要求重審。藉由徵詢網路 上的意見,公眾專利基金會希望能逐漸清除不當的專利240。美國專利局接受公眾專利基 金會提出的理由,決定重審其所提的專利爭議241,可以證明公眾專利基金會的運作模式 開始發揮一定的效用。
239 See Burk & Lemley, supra note 229, at 1168-69.
240 See PUBPAT, PUBPAT challenges Microsoft patent to protect competition in software market, Apr. 15, 2004, at shttp://www.pubpat.org/Protecting.htm (visited Apr. 21, 2004).
241 See PUBPAT, Patent Office Grants PUBPAT Request to Reexamine Cotransformation Patent, May 10, 2004, at http://www.pubpat.org/Axel_Reexam_Granted.htm (visited May 11, 2004).
第二項 軟體專利是否涵蓋原始碼的使用
有人認為,「原始碼」可能非軟體專利中所稱的「軟體」,因此軟體專利並未直接影 響開放原始碼社群。關於原始碼的複製、修改、散布是否可能侵害他人的專利?論者認 為,軟體專利在專利局眼中,「軟體」的定義其實並不清楚,所指的是電腦執行時使用 的「目的碼」?還是包含編譯器處理之前的「原始碼」在內?認定不同,侵害軟體專利 的樣態也可能不同。例如,程式設計師甲開發軟體,善意侵害乙的軟體專利,甲之後加 入開放原始碼專案,貢獻自己的原始碼,所公布的原始碼為善意第三人丙下載,丙研究 原始碼後發現不符合需求,予以廢棄,乙是否得主張丙下載原始碼的行為構成專利的侵 害242?如果甲公布「目的碼」為丙下載,是否構成侵害軟體專利?
對於上述問題,可以從探討原始碼與軟體的關係著手。如果原始碼儲存在硬碟上,
等同於「電腦讀取媒體上的軟體」,則單純下載行為即構成專利的侵害,因為下載行為 等於製造一份受專利保護的標的。就這個角度,開放原始碼社群日常的運作等於暴露在 侵權的風險下,程式設計師即使不把原始碼拿來編譯、執行,都可能使用、製造了受專 利保護的軟體。一般社群人士對軟體專利往往偏重於質疑其進步性,似乎忽略了此處所 述「原始碼如果等同軟體」所隱含的風險。在美國專利法上,專利標的可分為:程序 (process)、機器(machine)、製造品(manufacture)、和物之組合(composition of matter),最 高法院對專利適格標的採廣義見解,讓「太陽底下由人製成的任何事物」都能納入某一 種類別,而受到專利保護。論者認為,軟體專利放在各個類別下分析,可以得到只有「目 的碼」符合專利侵害構成要件的結論,單純原始碼或許仍負擔輔助侵害或間接侵害的風 險,但並沒有直接侵害的可能243。分析軟體專利侵害的樣態,如採上述分類進行,可簡 述如下:(1)軟體與機器:在 State Street 案中,聯邦法院提出新的「實際效用說」,軟體 如果產生「實用、具體、有形」的結果,包含該軟體的機器便可成為適格標的,受專利
242 See Daniel Lin, Matthew Sag & Ronald S. Laurie, Source Code Versus Object Code: Patent Implications for the Open Source Community, 18SANTA CLARA COMPUTER &HIGH TECH.L.J.235,236 (2002).
243 Id., at 237-40.
保護。電腦「產生」實際效用,必須執行「目的碼」,原始碼在編譯之前,並無法使電 腦執行特定功能,因此,在此說下「軟體」的概念只限於「目的碼」而非「原始碼」。 (2) 軟 體 與 方 法 : State Street 案 發 生 後 一 年 , 聯 邦 法 院 在 AT&T Corp. v. Excel Communications, Inc.244案中,把相同的概念類推適用到方法專利。法院認為方法專利不 要求在實體上轉換標的物的性質,重要的是方法中所用的數學演算法,是否產生實際有 用的效果。採取方法專利的觀點,專利侵害只有在實施該方法時才成立,亦即,必須執 行該方法專利保護的軟體,而軟體執行所涉及的是「目的碼」而非「原始碼」。(3)軟體 與製造品:將軟體存在磁片或其他媒體申請專利,過去曾視為印刷物而不符合適格標 的,但聯邦法院對 In re Beauregard245一案的判決,讓專利局改變審查基準,將電腦可讀 取媒體上的軟體,一同視為製造品而成為專利適格標的。法院的見解為,磁片上的程式 雖然像靜態的印刷物,但載入電腦後,具有動態執行改變電腦記憶體資料的能力,因此,
與印刷物的特性有別。根據此項見解,載入電腦得以執行的是「目的碼」而非原始碼,
因此,軟體專利的「軟體」不包含原始碼在內246。
簡言之,不管採取哪一種法定適格標的類型,軟體專利的「軟體」指的是據以執行 的「目的碼」,不包括原始碼在內。在這種情況下,論者認為,開放原始碼社群受到軟 體專利的威脅,可能沒有想像中嚴重,因為原始碼的使用、複製、散布等,除非涉及輔 助或誘導的行為,否則並沒有侵害他人專利的顧慮。相對地,目的碼的使用、製造、販 賣等行為,則帶有侵害他人專利的風險。不過,散布或販賣原始碼時,如果原始碼視為 專利標的部分原件,或者該行為視為主動誘導他人侵害專利權,而當事人對侵害軟體專 利知情,則可能無法免責247。
軟體專利是否如上所述,對開放原始碼的運作影響不大?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包 括:(1)原始碼最終的目的是產生可執行的軟體,即使善意侵害他人軟體專利可以免責,
244 172 F.3d 1352, 1358 (Fed. Cir. 1999).
245 53 F.3d at 1584.
246 See Lin, Sag & Laurie, supra note 242, at 240-46.
247 Id., at 253-56.
知情之後,軟體開發仍面臨迴避設計的問題,如果無法迴避,投資的心力可能全盤皆墨,
與其事後面臨困境,不如在原始碼階段即出現侵權爭議,檢驗專利的效力。原始碼與目 的碼只有「編譯」一線之隔,以此區分是否為軟體專利保護標的,從技術觀點看,意義 可能不大,如果以此支持侵權的抗辯,開放原始碼社群似乎只取得鴕鳥式的短期效果,
專利侵權如果成立,目的碼無法使用、製造、散布,唇寒齒亡,原始碼也將失去存在的 價值。因此,對開放原始碼社群,同意軟體專利只包含目的碼而未涵蓋原始碼,可能弊 多於利。(2)區分原始碼與目的碼的二分法,實務上並非完全成立。「編譯」之所以需要,
主要在於執行效率的提升,軟體以目的碼形式流通,為的是讓電腦直接執行,不需要每 次從原始碼編譯成目的碼再執行,許多常見的電腦語言採取這種方式運作,但並非沒有 其他的可能性。事實上,許多電腦語言下的軟體直接以原始碼流通、執行,在這種情況 下,執行時仍需要將原始碼轉換成目的碼,只不過每次執行時才「編譯」,目的碼形式 隱藏在系統裡,使用者無所察覺。這種每次「即時編譯」的特性稱為「直譯」,看似沒 有效率,但透過許多軟體技術仍可讓整體效能維持在相當不錯的程度,雖然無法與「編 譯」相比,但直譯式語言以原始碼直接做為流通與執行的形式,在程式的可讀性上較佳,
完全將人類無法閱讀的目的碼排除在外。簡單地說,採用直譯式語言,以原始碼的觀點,
沒有所謂封閉式的軟體存在。電腦上只要裝有該語言的「直譯器」,取得原始碼即可加 以執行,在這種情況下,以能否「執行」來區分軟體專利下「軟體」的定義,在目的碼 之外是否應該包含原始碼,可能更加缺乏實益。如果堅持以「可直接執行」的特性描述 軟體的形式,可能得到不同電腦因是否安裝直譯器,而對軟體有不同定義的結果,亦即,
軟體專利的侵害認定必須將不同的電腦設定考量在內。
軟體專利的侵害認定必須將不同的電腦設定考量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