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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原始碼社群的立場與回應

第二章 SCO v. IBM 及相關案例

第三節 開放原始碼社群的立場與回應

2004 年一月,自由軟體基金會招開記者會,公開駁斥 SCO 對 GPL 及基金會的不實 陳述。自由軟體基金會認為 SCO 的陳述不僅毫無根據,其本身繼續透過 GPL 散布 Linux 系統而獲利,如果真有專屬的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SCO 何以繼續以公眾可複製、修 改、再散布的方式公開自己的原始碼77?2003 年八月 SCO 迫於輿論壓力首次提出疑遭 侵害的原始碼細節,不到幾個小時,開放原始碼社群即辨別 SCO 指控是否可能成立,

而分析結果顯示 SCO 的蒐證能力可能頗有問題78。SCO 比對出 Linux 中雷同的原始碼,

其實是同一位設計師貢獻到不同社群的結果,其早期作品經由 BSD 系統進入 System V 系統,SCO 宣稱擁有 System V 而找到相同的原始碼,卻忽略了早期原始碼非其所有。

其他的例子則顯示出 SCO 比對原始碼的技巧薄弱,或者誤判,例如,許多程式碼在缺 乏著作權聲明的情況下成為公共財,早已不成立侵權問題79

如果自由軟體基金會創始的 GPL 條款無效,則 SCO 必須說明自己在何種授權情況 下散布他人的軟體。根據 GPL 第六款「不得附加任何條款散布原 GPL 保護的創作」,

SCO 另外要求繳交權利金的授權聲明,明顯違反 GPL 第六款的規定,因此,根據 GPL 第四款「違反 GPL 的規定自動喪失繼續散布的權利」,SCO 既已缺乏散布他人原始碼的 權利卻繼續從事散布行為,則明顯侵害了其他人的著作權。

在許多自由軟體的協助下,SCO 才能將許多程式移植到後來立基的 System V 系統,

基金會對此樂見其成,但對 SCO 過河拆橋反過來攻擊自由軟體則深表遺憾。至於,SCO 認為 GPL 違反美國憲法,基金會則無法理解允許他人複製、修改、散布著作將違反憲

77 Se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Setting the Record Straight: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the General Public License and SCO versus IBM, at http://www.fsf.org/press/2004-01-14-record-straight.html (updated Feb.

11, 2004).

78 See Bruce Perens, Analysis of SCO's Las Vegas Slide Show, at http://www.perens.com/SCO/SCOSlideShow.html (visited Apr. 2, 2004).

79 參見第三項。

法上的什麼權利80。如果 SCO 的說法有效,則其他類似 GPL 的授權許可,如 BSD、

Apache、MIT/X11 甚至微軟的「分享原始碼方案」(Shared Source),都可能成為無效的 授權模式81

自由軟體基金會當年成立 GNU 計劃(GNU is Not Unix),抱持的便是與 Unix 相異而 另闢蹊徑的立場,因此特別提醒程式設計師不要接觸 Unix 陣營的原始碼。著作權保護 的是表達而非概念。在不涉及表達層面的原始碼下,GNU 的程式將不會侵害他人的著 作權。SCO 直接將 GNU/Linux 與 Unix 類比,顯然忽略了 GNU 計劃所預設的原則。目 前 GNU 旗下各種軟體已經普及到許多系統,可與 Linux 以外的其他系統核心結合,即 便 SCO 案影響了 Linux 的進展,SCO 也無法阻止數百萬程式設計師在其他平台上繼續 創作自由軟體82

第二項 開放原始碼協會

開放原始碼協會認為83,SCO 市場失利後的掙扎,必須先放在軟體界質變的角度觀 察。自 1970 年代中期以來,半導體製造技術遵循莫爾定律,每十八個月,晶片的運算 能力便加倍成長,但軟體技術的進展卻始終無法跟上。到了 1990 年代,硬體與軟體的 落差加大,隨著軟體應用面複雜度的增加,有識之士終於體認到傳統開發模式的限制,

傳統以集中方式開發軟體,一直無法兼顧低出錯率及高複雜度的同步要求,軟體界因此 浮現所謂的「軟體危機」。因應軟體危機,部分人士認為,軟體的生產過程需要更加嚴 謹,在明確的規則下仔細監控每個環節以提高品質,像汽車的生產線看齊,才能解除軟 體危機。不幸的是,這樣的做法並未奏效,出人意料之外的是,解決軟體危機的答案來

80 See Eben Moglen, SCO: Without Fear and Without Research, Nov. 24, 2003, at http://www.gnu.org/philosophy/sco/sco-without-fear.html (visited Apr. 2, 2004).

81 See Eben Moglen, SCO Scuttles Sense, Claiming GPL Invalidity, Aug. 18, 2003, at http://www.gnu.org/philosophy/sco/sco-preemption.html (visited Apr. 2, 2004).

82 See Richard Stallman, SCO, GNU and Linux, at http://www.gnu.org/philosophy/sco/sco-gnu-linux.html (updated Sep. 4, 2003).

83 See Eric Raymond, OSI Position Paper on the SCO-vs.-IBM Complaint, at http://www.opensource.org/sco-vs-ibm.html (updated Aug. 22, 2003).

自於網路串聯的 Unix 社群。自 Unix 發展以來,許多頂尖的程式設計師們逐漸形成一種 全然不同於商業界的做法,這些程式設計師以分散式小組的方式,取代大型集中的開發 團隊,透過同儕檢閱與開放標準的遵行,達到比強化階層管理與程序控制更好的效果,

更重要的是,網路上推崇公開、分享的精神而不藏私,造就了後來開放原始碼運動如滾 雪球般的進展。1977 年柏克萊版的 Unix、1983 年 GNU 計劃和 X 視窗團隊,都是 Unix 界廣為人知的範例,等到 1991 年 Torvalds 開發新的系統核心,開放原始碼的傳統已經 融入網路文化之中。

開放原始碼發展數年後,在許多方面明顯優於過去封閉式的開發模式,不僅軟體的 出錯率降低,成本也跟著下滑,到了 1997 年,許多人恍然大悟,原來這是解決軟體危 機的良方。不少優秀的程式設計師投身開放原始碼陣營,隨後 Linux 的崛起、IBM 大力 採用、到後來 SCO 前身公司 Caldera 自己也投入其中,無非是大勢所趨,以經濟學家熊 彼得的名言「創造性破壞」稱之,亦不為過。

開放原始碼模式與許多產業大者恆大、以經濟規模取勝的經驗剛好相反,一般人在 初步理解上難免遲疑或質疑,誤以為軟體業的產值將如 SCO 所公開警告的,將因原始 碼的開放而隨風而去。誠然,對於仍身處封閉原始碼陣營的廠商,如 SCO、Microsoft 等堅持保護獲利關鍵的原始碼而反對公開,其立場可視為營運策略下的自然反應,但用 另外一種角度,開放原始碼模式不過是市場本身自我修正的一種演化過程,消費者沒有 理由不能多一種選擇,讓市場決定最後的贏家。

SCO 對 IBM 興訟之後,開放原始碼協會公開發表聲明,針對 SCO 指控84中虛偽不 實之處一一澄清,藉此匡正大眾視聽。開放原始碼協會指出,原告 SCO 全名為 SCO Group Inc.,前身是一家 Linux 廠商,稱為 Caldera,併購當年 Santa Cruz Operation 公司伺服器 部門之後改名為 Caldera Systems Inc. (10/11/2000),Santa Cruz Operation 公司放棄 Unix 市場之後改名為 Tarantella Inc. (02/12/2001),而 Caldera 則於 05/15/2003 再改名為現在的 SCO Group Inc.。為方便討論,必要時以 SCO/Caldera 和 SCO/Tarantella 做為區別,單指

84 訴狀內容請參見 http://www.sco.com/ibmlawsuit/amendedcomplaintjune16.html (visited Apr. 2, 2004)。

SCO 時表示此次訴訟原告 SCO Group Inc.。

開放原始碼協會分析 SCO 的起訴書後表示85

(1) SCO 認為 Unix 是 AT&T 貝爾實驗室所開發的作業系統與相關軟體,廣泛用於 各種企業的運算環境。事實上,開放原始碼協會認為對 Unix 採取上述定義有誤 導之虞,因為並沒有一套可以單純稱之為 Unix 的系統,而與其他非 Unix 系統 明顯區隔開來。技術上來說,Unix 是 Open Group 的註冊商標86,用來涵蓋符合 該組織技術規格定義下的各種作業系統,由於後續衍生關係複雜,如果不以嚴 格符合規格為限,則廣義上資訊界有超過上百個系統可以泛稱為 Unix 系統。SCO 自己有兩套產品,稱之為 UnixWare 與 OpenServer。

(2) SCO 認為經過一連串的併購,SCO 已取得關於 Unix 的所有權利,任何 Unix 廠 商使用或散布 Unix 系統,都需要取得 SCO 的授權。開放原始碼協會認為,事 實上 SCO 可能取得權利的來源為 AT&T、Novell 和 SCO/Tarantella,這些公司曾 對手上逐漸過時 Unix 版本(System V)放棄部分權利,因此,SCO 爭執的智慧財 產權標的,權利已有所減損。例如,從 1993 年 BSD 案和解中可以看出,AT&T 原始碼的衍生著作並沒有太大的侵權問題,而且,當年許多原始碼釋出時採取 永久授權,也強化許多廠商使用 Unix 相關系統的合法性。IBM 從 AT&T 手中取 得永久授權,後續不含任何權利金,衍生著作的所有權歸 IBM 所有並得對外授 權,便是其中的一個例子。另外,成千上萬份 Unix 原始碼流通在外超過三十年,

根據這些原始碼主張侵害營業秘密,令人難以理解。

(3) SCO 認為 Linux 系統根據 Unix 原始碼衍生而來,免費供他人使用,缺乏所有權。

事實上,開放原始碼協會認為 Linux 並非 Unix 的複製品,而是網路上自動自發 的合作成果。 Torvalds 於 1999 年曾表示,Linux 與 Unix 類似,但並非 Unix 的

85 See Rob Landley & Eric Raymond, Halloween IX: It Ain't Necessarily SCO, at http://www.opensource.org/halloween/halloween9.php (updated Aug. 28, 2003).

86 See The Open Group, Who Owns UNIX?, at http://www.opengroup.org/comm/press/who-owns-unix.htm (updated Jen 17, 2003).

衍生版本,不像 BSD 系統的原始碼可追溯出 AT&T 的淵源。為了相容的緣故,

Linux 在系統功能介面參考 Unix,但系統核心則從頭寫起,並未觸及 Unix 的原 始碼。

(4) SCO 認為包括 IBM 在內的 Unix 經銷商,受契約的限制,不得對外散布或揭露 Unix 專屬的原始碼,例如,將原始碼流入 Linux 社群,同時,由 System V 版本 衍生的軟體受到同樣的限制,因此,Linux 是未經授權的 Unix 衍生系統。開放 原始碼協會認為,事實上 SCO/Caldera 自己銷售 Linux 系統長達八年,同時加入 一些 Linux 相關的開發計畫,經過這麼長的時間,如果以善意違反 GPL 條款抗 辯,恐難成立。同時,SCO 一直無法具體指出外流的原始碼為何,也值得非議。

(5) SCO 認為 Unix 系統廣泛用於前一千大企業,故權利受到侵害的損失相當可觀。

開放原始碼協會認為,事實上 SCO 自己產品的佔有率並不高,1995 年到 1998 年間投入大量資源開發 UnixWare 系統,市場上反應並不好,SCO 主要的營收來 源是低階應用的 OpenServer 產品線。SCO 口中的 Unix 市場以 UnixWare 為主,

公司全部產品的整體營收還不到重量級廠商如 Sun、IBM、HP 的十分之一,而 其中主要的貢獻也不是來自 Unix。

(6) SCO 認為 Unix 系統完全由 AT&T 貝爾實驗室開發,內部使用成效顯著後,再 對外廣泛授權。開放原始碼協會認為,事實上來自 AT&T 之外的貢獻相當可觀,

其中某些成員目前也參與 Linux 的開發。當年 AT&T 未販賣 Unix 系統,主要是 1956 年受到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因此,1973 年首次對外發表 Unix 時,發表的 場合是學術研討會。一直到 1984 年分家後,AT&T 才有機會將 Unix 當成商品

其中某些成員目前也參與 Linux 的開發。當年 AT&T 未販賣 Unix 系統,主要是 1956 年受到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因此,1973 年首次對外發表 Unix 時,發表的 場合是學術研討會。一直到 1984 年分家後,AT&T 才有機會將 Unix 當成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