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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市立中小學校務評鑑實施計畫 ﹝ 92.03.10 核定 ﹞

(一)依據:1.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三。2.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年度施政計 畫。

(二)目的:1.瞭解學校經營理念,發展學校特色。

2.促進專業成長,提昇教育品質。

3.評定辦學績效,增進學校效能。

(三)辦理單位:1.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 。2.承辦單位:由市府遴定

(四)評鑑對象:本市市立中小學 1、各校二年內應全面接受評鑑。2、

受評學校順序:(1)指定學校(2)自願申請(3)抽籤決定 3、受 評學校名單於評鑑前一個月公布。

(五)實施期程: 本階段評鑑分二年四個梯次完成,各梯次評鑑日程如 下表;訪視評鑑每校以一天為原則,各校訪評日期於評鑑說明會抽 籤另訂。

台中市校務評鑑梯次分配表

梯次 評鑑日程 國高中

(所)

國小

(所)

合計

(所)

1 92 年 5 月 9 日至 6 月 10 日 6 9 15 2 92 年 10 月 6 日至 12 月 5 日 7 17 24 3 93 年 3 月 8 日至 5 月 3 日 7 17 24 4 93 年 10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 6 16 22 (六)組織與分工

1、校務評鑑委員會:成立本市校務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校評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

育局副局長兼任;各視導區督學、課長為當然委員,負責評鑑 行政督導、協調事宜及追蹤輔導等事宜。

2、訪評小組:分形成性評鑑與總結性評鑑,由以下人員組成;

(1)形成性評鑑由本局局長、副局長、各督學課長擔任。

(2)總結性評鑑由本府遴聘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訪評委員,分為 國(高)中組、國小組二組,每組各六人。

3、自評小組:由受評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聘請校內有關之行政人 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組成學校自評小組,辦理校內自評工 作。

(七)辦理方式:包括評鑑說明會、學校自評、協調會議、訪視評鑑、評 鑑檢討會、追蹤輔導等方式進行。

1、評鑑說明會:(1)實施對象:受評各校校長、教務主任及教師代表 各一人。(2)實施時間:每梯次評鑑前一個月。(3)實施內容:包括 校務評鑑目的、內容、時程、方式等。(4)實施方式:以講解、討論 等方式。

2、學校自評:(1)實施對象:各受評學校。(2)實施時間:評鑑說明 會後至評鑑前二週。(3)實施內容:包括各評鑑項目。(4)實施方式:

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各校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檢視校務,並依校務評 鑑項目勾選等級及撰寫學校自評報告部份,正本留校備查,影本八份

(含電子檔)二週前逕送承辦單位彙整,並於評鑑委員協調會議當日 送評鑑委員先行參閱。

3、協調會議:(1)實施對象:訪評委員。(2)實施時間:每梯次評鑑 前一週。(3)實施內容:包括評鑑目標、評鑑原則、評鑑內容、資料

整理與分析等。(4)實施方式:以講解、討論、實作(試評)等方式。

4、訪視評鑑:(1)實施對象:各受評學校。(2)實施方式:c形成性 評鑑:由本局局長、副局長、各督學課長於平日校務視導時實施。d 總結性評鑑:由視導區督學領隊,召集訪評委員以實地訪視、檢閱歷 程檔案資料、分組座談等方式進行,行程表如附件一。(3)訪評委員 於評鑑後一週內,將評鑑結果填妥,由承辦單位收齊整理送交校評 會,再按行政程序轉送受評學校;受評學校針對評鑑結果如有回饋意 見,得於收到報告後一週內提出送承辦單位,俾利提檢討會供委員參 酌。

5、評鑑檢討會: 每梯次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由校評會召集訪評小組 成員共同檢討評鑑過程與評鑑結果之適切性等相關議題。

6、追蹤輔導:受評學校根據評鑑報告,於一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影 印一份留存學校,正本寄送承辦單位,彙整後交校評會,由本府視導 區督學根據受訪學校提出之改進方案追蹤輔導,協助校務運作與發 展,並作為教育當局行政決定、考核及後續評鑑之參據。

(八)評鑑項目:包含組織與行政運作、課程與教學活動、訓導與輔導措 施、環境與設備管理、教師專業與發展、社區與家長參與等六項(如 附件二:「台中市市立中小學校務評鑑表」)。

(九)評鑑結果:兼顧量化與質性結果的呈現 1、量化成績計算:

(1)以形成性評鑑(佔 30%)與總結性評鑑(佔 70%)得分加總。

形成性評鑑成績由本局局長、副局長、各督學課長於平日校務視導 時評分;總結性評鑑成績由本府遴聘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於評鑑日評

分。

(2)總結性評鑑成績計算:

c各評鑑項目配分與權重為:

校務評鑑項目配分權重一纜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評鑑

項目 組織與行 政運作

課程與 學活動

訓導與輔 導措施

環境與設 備管理

教師專業 與發展

社區與家 長參與 配分 80 100 100 85 60 60 權重 18﹪ 20﹪ 20﹪ 18﹪ 12﹪ 12﹪

d計分標準:各項指標以 5、4、3、2、1 計分,5 代表百分 之百達成,4 代表百分之八十達成,3 代表百分之六十達 2 代表百分之四十達成,1 代表百分之二十達成。

e計算得分方法如下:

(1)5×N5+4×N4+3×N3+2×N2+1×N1=該評鑑項目之原始總分

(2)該評鑑項目之原始總分÷該評鑑項目之配分×100×該評鑑項目 之權重 = 該評鑑項目之百分數

f總結性評鑑成績= 各評鑑項目百分數加總

(3)等第評定:依形成性評鑑(佔 30%)與總結性評鑑(佔 70

%)得分加總,換算為下列等第:

優等:90 分以上 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

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 丁等:未滿 60 分。

2、質性結果之呈現:針對各評鑑項目,具體敘述受評學校之優點、

特色與待改進處。

(十)獎懲:

1、辦理本項校務評鑑工作獎懲以每梯次分別核敘為原則。

2、辦理訪評工作相關人員及承辦單位從優敘獎。

3、受評學校依各組評鑑成績給予獎懲如下:

(1)優等學校:校長及承辦業務有關人員(五人)予以記功乙次,

其他協辦校評鑑有功之教職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十分之一,

各核予嘉獎兩次之鼓勵。

(2)甲等學校:校長及承辦業務有關有關人員(五人)予以記嘉獎 兩次,其他協辦校務評鑑有功之教職員,按學校教職員人數十 分之一,各核予嘉獎乙次之鼓勵。

(3)乙等學校:不予敘獎。

(4)丙等學校:針對缺失限期改善。

(5)丁等學校:校長及業務有關處室人員各申誡乙次,並列為後 續評鑑的學校。

(十一)經費:由本府教育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二)本計畫簽奉 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