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隋代的禮儀建構
第二節 隋代的國家結構與君臣關係
一、 隋代的國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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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的意義,是皇帝(天子)溝通天地以維持人間秩序的安定,既使皇帝 的權力有了天命的基礎,也多少提醒皇帝意識到自身的職責是統治好國 家以安天下生民,對皇帝行為有約束的效果。此外,郊祀禮的進行配合 制度政策的施行,以及隋代國家對創制禮儀制度的態度,其結構性的因 素將在下面展開討論。
第二節 隋代的國家結構與君臣關係
隋代結束南北朝的分裂局面,建立統一天下的國家,其國家結構有 別以往,中央的權力也達到空前集中。本節首先探討隋代立國後的國家 結構以及行政制度的改革,其次討論隋代國家結構下的國家觀與君臣關 係,以說明隋代禮儀建構的背景及其動向的意涵。
一、 隋代的國家結構
(一) 地方事務的中央化與官僚政治的演進
本部分打算藉由回顧前人的研究,主要焦點放在隋文帝「廢郡存州」
與「廢鄉官」的地方事務中央化,以及官僚政治演進到隋代產生的變化,
做為探索隋代中央政治結構與國家型態的基礎背景。
隋文帝開皇 3 年(583)廢郡存州,在地方行政組織的重組與建立上,
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已為許多學者所提及。主要的觀點認為,晉室南渡 後,南北軍政局勢不寧,州郡區域劃分時常改動;此外更有置僑州僑郡 當作酬庸者,最後造成戶口在籍數寡少的情況下,州郡數反而不斷增多,
趨於浮濫。故隋文帝罷天下諸郡,是精簡行政層級、改善地方行政效率 的重要舉措。72也有學者進一步研究認為,光從精簡行政層級的角度無 法說明為何是「廢郡存州」而不是「廢州存郡」,也無法解釋到了開皇 16 年(596)州數急遽增加到 33 州的變化,因此,應從當時國家行政體制
72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下冊,頁 89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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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整體變遷來看。通過規劃並析置中央屬性較強的州,隋得以強化中央 對地方的控制力,開皇 3 年(583)的廢郡存州,不只是單純地方行政組織 的調整,並且也是當時國家企圖削弱郡級豪右的軍事動員能力與瓦解其 地域資源的手段。開皇 3 年(583)到 16 年(596)間的增置州縣,其過程隨 著開皇 10 年(590)與 15 年(595)文帝分別下詔將「軍人改歸民籍」與「廢 鄉官」,剝奪了郡姓豪族的武力基礎以及地方政治空間,使國家得以進 一步削弱州的軍事職能,將地方兵權集中於總管府。大業初年煬帝廢總 管府,確立了軍事調動權收歸中央衛府,是奠基在文帝開皇時期一連串 的改革上,往中央集權更加邁進。73
其次,廢鄉官對於國家的人事任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產生重要的 改變。自東漢末動亂以來,為了統軍之需,而有都督府之創立,原與治 理民政的州刺史相對。但隨著戰事持續,掌握軍權的都督逐漸凌駕於刺 史之上,得以干涉民刑諸政。至西晉末年,都督一般由刺史兼領,且轄 區不斷擴大,多者可都督數州軍事,南北朝相沿不改。如此一來,地方 行政組織便產生了府州僚佐雙軌制。74州郡縣僚佐均由地方長官自辟本 地人擔任,但魏晉南北朝以來門閥盛行的影響下,造成較高職位的州官 州吏多以強宗豪族擔任,刺史辟召僚屬時也時常受到地方勢力干涉;軍 府之職則由中央派任,然而實際上常常是由府主選定親信,然後奏請朝 廷敕許。75南北朝末期,地方軍政全被軍府所奪,原先的地方行政佐吏 轉趨閒散,故北周時已常以府佐兼州吏。到了隋代,根據《隋書》卷 28
〈百官志下〉:「舊周、齊州郡縣職,自州都、郡縣正已下,皆州郡將縣 令至而調用,理時事。至是不知時事,直謂之鄉官。……十五年,罷州 縣、鄉官。」76州郡縣屬吏因為幾乎不再接觸到實際政務,導致不知時 事,成為冗員。隋文帝於開皇 15 年(595)廢鄉官,不但精簡了地方行政 組織的佐吏,確立了由軍府系統掌地方行政之任,更進一步解除了地方 長官自辟僚屬的權力,將天下品官任用權收歸中央,是國家統治力深化 的結果。
73 王德權,〈「廢郡存州」的再檢討〉,《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 20 期,2003,
頁 55-92。
74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乙部》下冊 901-906。
75 濱口重國,〈所謂隋的廢止鄉官〉,《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北京:
中華書局,1992),頁 318-323。
76 《隋書》卷 28〈百官志下〉,頁 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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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僚政治方面,南北朝到隋唐間的官僚政治基本上始終由士族把 持。從兩晉以來,各朝王室均須與高門大族合作,寒門素族被排斥在權 力的邊緣。北朝魏孝文帝重視門閥,並企圖將鮮卑權貴融入此一體系,
以適應統治中原與漢民族的需要;77南朝梁武帝設立流內十八班與流外 七班,確立清濁之分,將官僚貴族化。78然而在這樣的脈絡下,國家同 時也不斷地試圖改善選人制度。北朝方面,自西魏時蘇綽在替宇文泰起 草的《六條詔書》之內,便已強調「自昔以來,州郡大吏,但取門資,
多不擇賢良;末曹小吏,唯試刀筆,並不問志行。……今之選舉者,當 不限資蔭,唯在得人。」79藉由突破門蔭限制,統治者嘗試舉用才德兼 具的官員,建立合理而有效率的官僚體系,有助於國家機器的運作。南 朝方面,雖然梁武帝的九品十八班制將清濁分途,但在官僚貴族化的過 程中同時也對官僚貴族的能力展開甄選,在與門閥的妥協中仍包含了合 理化官僚體系的可能。此外,門閥士族多擔任事少官清的職位,軍事與 機要職位遂逐漸被寒人侵奪;80門閥逐漸喪失了謀議決策的權力,寒人 則以恩倖近侍的身分「參決於中」,取得了決策權。儘管這種權力還沒 有在制度上被確立下來,只是受到皇帝的信任而非透過正式的選舉管道,
但已經在決策機構與政務機構的劃分上創造了條件。81
(二) 隋代中央行政體制的完善
魏晉到隋唐的中樞體制演變大體上是一個從三公九卿制到三省六 部制的過程。南北朝時中書、門下兩省的權力有很大的進展,不過仍僅 屬於皇帝身邊的秘書諮詢機構,設於禁中,稱為內省,兩省的長官還不 是宰相。三公機構設在宮城之外,已無實權。真正的宰相機構是尚書省,
內設有宰相議事的朝堂,雖然在宮城之內,但不若中書、門下兩省一樣
77 唐長孺,〈論北魏孝文帝定姓族〉,《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頁 79-91。
78 宮崎市定 著,韓昇、劉建英 譯,《九品官人法研究》,頁 211-216。
79 《周書》卷 23,〈蘇綽傳〉,頁 386
80 唐長孺,〈南朝寒人的興起〉,《唐長孺文存》,頁 292-296。
81 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
頁 356-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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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於禁中。82在此演變的過程中,中央的行政體制始終存在著亟須改進 缺陷,可簡要地歸納為三項,一是系統不明,二是權責不專,三是機關 虛設。83而西魏、北周的行政體制的結構卻與其他南北朝政權不同。西 魏、北周托古改制模仿《周禮》創設的六官制度,與《周禮》的六官制 度完全不同,84在包含了漢魏以來三公九卿與三省六部兩大系統的同時,
主要是模擬尚書省六部,並兼有相當於中書、門下兩省的職位。85根據 劉后濱的研究,西魏、北周的六官制度,對隋唐三省六部制的建立與職 權劃分,影響最大:一方面排除了三公九卿制到三省六部制過程中職權 與事務重疊造成的混亂狀況,另一方面又將中書、門下兩省從禁中移到 了禁外,使之成為六官系統下的機構,創造了三省制形成的基礎。86 隨著一統天下後,為了因應中央集權化產生的大量事務,國家必須 在中央機構的創建上做出相應的變化。在尚書省方面,隋初尚書省有「吏 部、禮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等六曹事……凡三十六侍郎,分司 曹務」。87開皇 3 年(583)4 月,文帝廢郡存州,免除地方鄉官行政權,並 規定地方品官自是均由吏部除授,每歲考課殿最。為了因應尚書省事務 變化以及「事無不總」的重要性,尚書諸曹侍郎從正六品升為從五品。
88開皇 6 年(586),「尚書省二十四司,各置員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帳。」
於尚書省各司增員管理文書帳冊,又在掌官員銓選事務繁重的吏部別置 八郎、八尉。89尚書省機構的員額逐漸擴大。到了煬帝大業 3 年(607):
尚書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貳尚書之職。又增左、右丞階,與六侍郎,
並正四品。諸曹侍郎,並改為郎。又改吏部為選部郎,戶部為人部郎,
禮部為儀曹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部郎,工部為起部郎,以異六 侍郎之名。廢諸司員外郎,而每增置一曹郎,各為二員。90
尚書省的六曹(部)尚書之下各置侍郎一人,擴大了尚書省的編制,強化
82 祝總斌,《兩漢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頁 383-384。
83 薩孟武,《中國社會政治史(三)》(台北:三民書局,1993),頁 60-63。
84 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台北:里仁出版,1994),頁 76-77。
85 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 87。
86 劉后濱,〈從三省體制到中書門下體制──隋唐五代〉,收入吳宗國 主編,《中 國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頁 136-137。
87 《隋書》卷 28〈百官志下〉,頁 774。
88 《隋書》卷 28〈百官志下〉,頁 786 與 792。
89 《隋書》卷 28〈百官志下〉,頁 792。
90 《隋書》卷 28〈百官志下〉,頁 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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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與司的分層統屬關係;尚書省二十四司員外郎之職被罷廢,而每司增 置一曹郎,等於是廢除了正額以外增置的人員,並強化了每個司的主事 人數,從三十六人增加到四十八人。
在門下省方面,隋初門下省尚有兼出使勞問之事,並統城門、尚食、
尚藥、符璽、御府、殿內等六局。大業 3 年(607)煬帝的官制改革中,將 原先統於門下省的城門、尚食、尚藥、御府、殿內等局,改成統於新設 的殿內省下,使門下省擺脫了供奉包含皇帝日常生活起居的事務,但仍 掌符璽,握有傳達命令徵調兵降用的憑證與帝王之印。此外,「移吏部 給事郎名為門下之職……置員四人,從五品,省讀奏案」,91協助皇帝在
尚藥、符璽、御府、殿內等六局。大業 3 年(607)煬帝的官制改革中,將 原先統於門下省的城門、尚食、尚藥、御府、殿內等局,改成統於新設 的殿內省下,使門下省擺脫了供奉包含皇帝日常生活起居的事務,但仍 掌符璽,握有傳達命令徵調兵降用的憑證與帝王之印。此外,「移吏部 給事郎名為門下之職……置員四人,從五品,省讀奏案」,91協助皇帝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