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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轉播棒球時代高峰與轉變 (1970年代至解嚴前)

第三章 解嚴前台灣棒球與電視媒體結合的政經脈絡

第三節 電視轉播棒球時代高峰與轉變 (1970年代至解嚴前)

70年代,在台灣經濟起飛的時刻,中華民國竟然被迫退出聯合國 ,我國外交 受到嚴重的挫折,幸好,我國棒球運動在世界盃比賽中,從少棒、青少棒、青棒連 年獲得冠軍……大家擠在黑白電視機前,聚精會神觀賞……締造出傲視的體育奇 蹟,因而能超越兩次世界能源危機 ,終於到 80年代中期,創造出舉世矚目的經濟 奇蹟。(葉龍彥,2001:66)

這不僅代表了整個社會氛圍在 棒球轉播的推波助瀾下,使得棒球運動不僅具備草根 性,更漸漸躍升至全國電視媒體曝光與重要利益之一 ;更重要的是,新傳播科技-衛星 實況轉播,協助商營媒體在轉播版圖上 ,不再受限於區域的遠近而能夠增加競爭籌碼 , 也為電視媒體取得更大的優勢 。

1969 年 7 月 16 日,美國發射「太陽神 11 號」太空船,人類登陸月球表面;台視在 每晚電視新聞後,以 30 分鐘「人類首次登陸月球特別報導 」節目,連續十天,在當時 造成一股轟動,特別是僅有一家電視台的情況下,台視吸引當時幾乎所有台灣觀眾的目 光(盛竹如,1995);同一時間,金龍少棒連奪台灣、太平洋區、世界少棒冠軍,讓 1968 年的紅葉少棒「民族英雄」風潮擴大,電視轉播單位雖然年營業額持續增加 ,且每天播 出的時數超過開播時的兩倍,但實際上卻未延續「登陸月球」報導的轉播熱潮,使得金 龍少棒的任何比賽均未作轉播 ,這和當時的決策者以及科技技術有關 。

在連續十天成功播出登陸月球的新聞報導後 (7/16-7/25),一方面台視首任總經理 周天翔對金龍少棒參加世界少棒賽並不看重 ,他說:「小孩子打棒球只是一種遊戲 ,到 美國去比賽等於去參加兒童夏令營 ,這哪值得派遣記者去採訪呢 ?」(盛竹如,1995: 71);另一方面電視台對於轉播棒球比賽的制度與經驗有所欠缺 ,這包括轉播權利金、

體育記者、衛星轉播等資金與軟硬體不足,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只剩中廣規劃了轉播 事宜,派記者前往採訪、立即轉播。不過,台視後來仍舊向「美國廣播公司(American Broadcasting Company, ABC )」買下該年世界少棒冠軍賽的錄影帶 ,於金龍少棒隊回國 當天晚上 9 時播出,彌補未能直播的遺憾。

1970 年七虎少棒隊到日本府中參加 「太平洋區少棒錦標賽」,台視瞭解這項比賽的 重要性,也不願再錯過轉播少棒比賽的機會 ,然而於 1969 年 10 月 31 日開播的中國電 視公司,也亟欲乘著前一年金龍少棒的「世界冠軍」風潮,讓新電視台廣開知名度,於 是當時的中視總經理黎世芬便與台視總經理周天翔商談合作轉播事宜 ,但台視因在成立 之初,便是結合日資、國民政府與部份民間資金所組成,日本富士電視台便是股東之一,

因而台視早已與該電台簽訂「太平洋區少棒錦標賽」的賽事轉播權,確保衛星訊號能傳 送回台灣(盛竹如,1995:89),也成為該場賽事獨家轉播電視台 ;因此,台視為了保

住這項具有歷史意義頭一遭彩色衛星實況的廣告滿檔 ,自然也就不願與中視分享。也就 是說,這次獨家轉播權問題的背後,存在著電視台競爭的痕跡與其影響力,特別是報載 有關當局亦介入協調兩電視台衛星轉播的合作可能性 ,研議「電視新聞採訪合作辦法草 案」,未來相關轉播,兩台必須意見一致做聯播59,否則不轉播,但最後未能定案(聯合 報,1970.8.4),這可視為台灣電視台「聯播」棒球比賽的開端,也可視為後來轉播棒球 比賽乃至於運動賽事反覆衝突 、協議不斷的開端。

1960 年代的電視史,由台視獨占市場,無論在技術或是資金,都是 1969 年才成立 的中視無法追趕上的(何貽謀,2002),但在失去日本「太平洋區少棒賽」轉播權後,

仍積極爭取在美國威廉波特舉行的世界少棒錦標賽轉播權,卻又因為衛星線路的爭議導 致兩家電視台再一次在業務上產生競爭與衝突 ,最後由台視取得直播權,而中視則賽後 錄影轉播;台視獲轉播權的另一面意義是,台灣在轉播棒球運動上,第一次受到國際比 賽轉播權利金的控制。當時 ABC 開出「比賽進行的前 10 分鐘 1080 美元、60 分鐘 2870 美元、每分鐘 31 美元」的金額(經濟日報,1970.8.17),也就是一場比賽(少棒七局制,

以 2 小時計)至少需要 5500 美元的線路費用;在轉播完兩場七虎少棒隊的比賽後 ,台 視由於所有費用(包括人事費用、機票、器材、國內轉播各項花費)都已經付出,因此 即使是沒有中華隊出賽的冠亞軍賽仍舊轉播 ,總計三場比賽,至少付出 16500 美元以上 的線路費用(不包括其他費用),必須依靠國內的廣告回收,否則不敷成本,往後 20 多 年的國際比賽,無線電視台常因為成本無法回收而減少轉播 ,即使中華隊出賽也不會每 場直播,沒有中華隊則幾乎不轉播 。

在中華電視公司尚未開播之前,收視率與廣告費即連年高漲,本來預期台灣只能容 納兩家電視台的台視日籍顧問野地二見,卻沒想到華視仍舊在 1971 年 10 月 31 日開播,

並共存至今。三家競爭的市場型態,雖然沒有淘汰任何一家,看似市場被畫大並容下三 家,但實際原因是因為各家電視台為了爭取營收 ,所以接受播映廣告的尺度甚寬,廣告 時間幾無限制,彼此間競爭激烈,爭取到的廣告亦多,因此年年盈餘(張時健,2005:

150),但卻是造成往後各台惡性競爭與外製外包現象氾濫的速食電視製作文化的原因之 一;而在運動比賽的轉播上,尤其是棒球比賽,三台在檯面上卻選擇合作,以下將敘述 其原因。

59 此處所指「聯播」僅指電視台在同一時段聯合播出的節目 ,與 1970 年代時特殊的無線電視台「聯播」

解釋上、法令上皆有所差異。在朱婉清(1985)《電視聯播時代》一書中便定義「聯播」為時代下的產物,

一方面是為了平衡商業電視台缺乏教化之責而訂,另一方面亦可視為創立公共電視的前鋒;法令上的「聯 播」,在 1983 年新聞局修正發佈的「電視節目製作規範」中,第五章、第二條「電視台每週一至週五,

廿一時至廿一時卅分為聯播節目時間 ,其播出內容應屬新聞、政令、宣導、教育文化及公共服務等」。為 了與嚴謹的「聯播」意義做區隔,本研究稱「三台在同日同一時段共同轉播棒球比賽 」稱為「棒賽聯播」,

通常為少棒、青少棒、青棒的國際比賽。

另外,關於「棒賽聯播」的進行模式,湯健明描述:「譬如中視播一二局,台視播三四局,然後華視再 接,也就是說畫面一樣,但是轉播的聲音會由三台主播輪流 ;也有另一種就是畫面一樣 ,聲音(三台)

各出各的,基本上就是畫面一樣。(畫面傳送)由一家值月台主要負責 。」(湯健明訪談內容,附錄四)

華視開播之前,便希望三台能有所合作,並提出具體的方案,主要內容之一便是各 台共同使用衛星,輪流轉播少棒比賽(聯合報,1971.7.16),也就是類似「策略聯盟」

共享資源、減少多餘成本開銷、發揮事半功倍之效的方式,在棒球風潮尚有利可圖的時 代(1970 年代至 70 年代末),「三級棒球聯播」幾乎成為固定的轉播公式,也是台灣棒 球轉播史上三台首次合作 ,本研究稱此為「棒賽聯播」制(參考註 59);而隨著「棒賽 聯播」制度的產生,「值月台」也應運而生。所謂的「值月台」在維基百科「老三台」

條目中解釋為「老三台在同日同一時段聯播同一節目。每月換一電視台擔任聯播工作的 主辦單位,主辦的電視台稱為『值月台』」;這個默契直到 1980 年代失去了約束力。當 時任職於中視的湯健明回憶道 :

那時候(1970年代)為甚麼會有值月台,因為大家搶播比賽權利過程中 ,發 現會損害到自己的利益。譬如說這比賽權利金四萬塊,你也要我也要,那當然主辦 單位就把金額提高。所以那時候三台就訂好,大家用輪的,任何轉播都由值月台召 開會議做協商,三台力量就比較大,所以你要權利金,我就不給,(如果)要給就 象徵性給一點,不要我們三家都不轉。

華視開播後,台灣棒球運動轉播市場60初步確立,特別是 1972 年至 1976 年的三級 棒球比賽與世界賽,受到「棒賽聯播」制與「值月台」制的影響,這塊市場得維持高峰;

每年只要到了夏天,也就是 6 月到 9 月這段時間,從國內的選拔賽到遠東區資格賽,以 及美國舉行的三級棒球世界賽,棒球轉播成為當時閱聽眾習以為常的節目 ,然而其中商 業活動、國家意識與整體社會間所產生的問題 ,在這段時間不斷交互影響,因此造成棒 球轉播市場興衰起伏不定。這些影響可以從「媒體間互利、競爭關係」、「國家機器力量 的轉變」、「娛樂化的棒球運動」以及「成本與獲益間的關係」等重要面向中發現。

一、媒體間互利、競爭關係

(一)電視與報紙間的互利關係

早期媒體與棒球間的結合,以《民聲日報》所舉辦的「民聲盃」著力最深,根據當

60 此處(包括本章)稱運動轉播「市場」,可能會有體制上矛盾之疑。因為通常在探討媒體產業或是各企 業體間的各種市場型態 ,大部分奠基在資本主義、新古典經濟學的論證上,且「市場」的定義也是以歐 美國家為源頭,若要將「市場」的概念與這時候的台灣政治與國家體制並置來看 ,恐怕會產生名詞錯置 的概念問題,甚至進而產生理論混淆的可能 。但本研究有鑑於台灣電視產業獨特的 「官控商營」制,電 視公司在經營上仍舊必須自負盈虧 ;至少在型態上,所謂「買、賣雙方皆擁有特定的財貨與勞務 ,並彼 此從事媒體交易」,並且為了獲得有效的收益,重視閱聽人收視率、業務部門佔有重要位置的概念 ,甚至

60 此處(包括本章)稱運動轉播「市場」,可能會有體制上矛盾之疑。因為通常在探討媒體產業或是各企 業體間的各種市場型態 ,大部分奠基在資本主義、新古典經濟學的論證上,且「市場」的定義也是以歐 美國家為源頭,若要將「市場」的概念與這時候的台灣政治與國家體制並置來看 ,恐怕會產生名詞錯置 的概念問題,甚至進而產生理論混淆的可能 。但本研究有鑑於台灣電視產業獨特的 「官控商營」制,電 視公司在經營上仍舊必須自負盈虧 ;至少在型態上,所謂「買、賣雙方皆擁有特定的財貨與勞務 ,並彼 此從事媒體交易」,並且為了獲得有效的收益,重視閱聽人收視率、業務部門佔有重要位置的概念 ,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