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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的網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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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的網絡關係

「網絡已經成為我們這個世代智慧核心的象徵。假如市場和國家層級的對抗 是 1980 年代組織特性的話,網絡的出現就代表著往後數十年間社會和經濟的主 要象徵(Kahler, 2009)。」這段話表明了在科技及通訊發達的今日,網絡會是組織 間的一種重要互動型態。而社會網絡更提供了一個具潛力的管道,可以用來快速 的動員(mobilization)以及轉換知識,因此在社會創新的傳播上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Moore & Westley, 2011)。

社會網絡代表不同的社會組織間的互動關係,包含水平、垂直或其他不同的 形式。社會網絡間的關係可以分為強聯結或弱聯結,這些連結關係可以是直接或 間接的。這樣結構形式的不同就會形成不同的網絡類型。例如網絡的互動若是以 自我為中心(ego-centered)的就會形成星形的網絡;又例如小世界(small-world)的 網絡型態,網絡互動者之間的距離很短,最有名的例子如六度分隔理論(Six Deg rees of Separation)(Burt, 1992; Milgram,1967; Watts, 2003)。而這樣的網絡型態 也會影響到創新的過程和成效,例如不少研究中就提到若人們處在信任、具凝聚 力且合作的關係下,會更願意分擔創新的風險,有助於創新的推展(Uzzi 1997, 2 008)。相對的,若網絡互動者間的連結較弱,則會因為互動者間的差異性造成在 資訊接收上的誤解以及認知上的限制。但這樣簡單的區分並無法完整的詮釋何種 的網絡型態是有利於創新的。例如在創新的發想階段就應該需要更多差異性、較 弱的連結,但在創新的接受階段則應該有更密集的連結(Newman & Dale, 2005;

Gilsing & Duysters, 2008; Bodin & Crona, 2009)。申言之,不同的網絡互動關 係對於創新的每個過程都會產生不同的影響,而本研究關注的焦點在社會創新的 動機和執行面,而跨部門社會取向關係常被用來檢視這樣的網絡互動關係。

跨部門社會取向關係(cross-sector social-oriented partnerships, CSSPs)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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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為形成解決社會問題的明確計畫,且能在既有的基礎上引起積極的合作夥伴關 係。這類型的計畫可以是短期、受限(constrained)和自利取向的,也可以是長期、

開放式(open-ended)和共同利益取向的(Austin, 2000; Googins & Rochlin, 2000;

Wymer &Samu, 2003)。這樣的關係有別於傳統非營利組織與企業間明顯區分的 關係,也有別於傳統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間單純的「購買服務」契約(purchase-of-s ervice contracts)關係。

各部門參與合作關係的動機不同,企業可能出自於社會企業責任,非營利組 織可能出自於對效率和課責的需求,政府則可能希望在提供服務時減少侵入性(i ntrusive)和增加透明化程度。

歸納研究 CSSPs 的文獻中,可以從三個主要的平台(platform)進行分析:資 源依賴(resource dependence)、社會議題(social issues)、社會部門(societal secto r)。

一、資源依賴

資源依賴論者從滿足組織需求和解決組織問題的角度來思考夥伴關係。主要 的論點是組織之所以會合作是因為缺乏自我發展的重要能力(critical competenci es)以及外在環境的不確定性(Child & Faulkner, 1998)。這個觀點強調了部門之 間的分部化,專注在減少組織間的相互依賴以及保有組織的自主性(autonomy)(G ray & Wood, 1991)。

二、社會議題

在談論到有關社會議題的文獻中,主要將組織和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s)視 為議題而非組織的利害關係人,同時也談論到合作夥伴關係和企業社會責任,以 及企業為何以及如何將資源運用在解決更大的社會公共議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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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論者也從公眾期望(public expectations)和實際績效(actual performance) 間的關係切入。他們認為公眾期望和實際績效間的落差會引發公共議題並刺激政 府、企業以及非營利組織的行動者關注在解決社會議題上。此外,外部的壓力、

利益團體以及公眾意見都會迫使各部門的管理者更重視這些議題(Andriof & Wa ddock, 2002; Greening & Gray, 1994; Oliver, 1991)。

在社會議題平台的文獻中,在談論到夥伴關係時,大多將其定義為「在兩個 或多個部門行動者間的短暫社會關係安排(a temporary social arrangement),透 過物質、想法和社會關係的交流來達到單一的共同目標(Roberts & Bradley, 199 1)。」申言之,在這樣的夥伴關係中,合夥者傾向於在保有組織自主權的前提下,

運用合夥的力量來解決共同面對的社會問題。

三、社會部門

社會部門的觀點主要著眼於日漸模糊的組織界線,假定組織間的功能和角色 有重疊的部分,難以清楚的劃分。例如政府部門在提供社會福利的政策上,就會 鼓勵非營利組織多參與,取代傳統政府的服務提供方式,又例如常見的民營化策 略,將更依賴企業或非營利組織來提供公共服務(Ashman, 2000; Googins & Ro chlin, 2000; Klitgaard & Treverton, 2003)。不只公部門如此,私部門在面對全球 化的影響,必須以更全面和多元的方式的來回應顧客,同時,公民意識的覺醒也 迫使私部門要更加關注社會議題以瞭解顧客的需求。

在分析社會部門這個平台上,論者大多將焦點擺在合作夥伴過程中權力和身 份的產生以及各部門間角色的競爭和功能的表現上。他們認為夥伴關係的出現是 因為各部門的傳統方式無法解決特定的問題或挑戰,因此必須從其他部門中汲取 經驗。在這裡有兩個不同的邏輯思維。第一,取代式的邏輯(substitution logic)認 為每個部門都有其與生俱來的功能和角色,當這個部門無法發揮其角色與功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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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由其他部門的功能來取代。第二,夥伴關係的邏輯(partnership logic)則認為部 門間本來就會傾向於透過合夥的關係來解決問題,這也是公私協力(public-privat e partnerships)的邏輯基礎。

在實證研究上,這個平台主要研究社會中各部門的特性,如價值觀、動機、

行為模式以及角色功能。

在探討 CSSPs 的文獻中,大體上有四個分析的焦點。第一,構成面(formati on)。在構成面的分析中主要包括分析參與者之間對於問題的認知、複雜資訊的 處理、夥伴關係的承諾、區別主要的利害關係人、推舉合適的召集人以及掌握原 初的資源。其中,對於動機(motivations)和信任(trust)的分析是兩個主要的切入點。

第二,執行面(implementation)。在執行面的分析則聚焦在治理、架構、領導者的 特質、文化、溝通管道和關係發展。第三,產出面(outcomes)。結果面的分析包 含了顯性和隱性的結果,後者例如系統面對改變和學習的能力。第四,因素面(f actors)。因素面可以從不同的層及影響到互動的結果,主要的分析焦點在利害關 係人的角色、權力關係和相互的信任。

一、非營利組織與企業的夥伴關係

從構成面來分析企業與非營利組織間的關係,可以從動機和信任兩個角度切 入。Gricar(1981)認為動機的不同會影響到合夥的意向(intent)。例如非營利組織的 動機大多數是出於利他(altruistic),而企業則較傾向於自利(Iyer, 2003)。因此非營 利組織就視與企業之間的夥伴關係為促進社會變遷或成為重要的制度行動者(ins titutional actors)。而從信任的角度切入,企業著重在契約關係上,而非營利組織 則較重視共享價值以及任務的團結。

從執行面的角度來分析,在不同的獨立部門間執行或分享共同的願景意味著 發展共同的文化,而這個文化的內涵應該包括共享的價值、共同的利益以及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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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溝通管道。最後,合夥關係要能夠成功的一個要件就是利害關係人的態度必須 有文化意義上的轉移(cultural shift),而部門間的行動者必須要能突破傳統的藩籬 並投入新形態的活動之中。

在 Milne、Iyer 和 Gooding-Williams 的研究中,針對環境組織與其他部門間 的互動關係進行檢驗。他們分別針對環境組織和政府機構、環境組織和營利企業 以及環境組織與其他同類型組織的關係進行比較。這個研究主要檢驗組織間的相 對效用(relative effectiveness)、形式(formality)、影響(influence)和政治權位(politi cal position)。而在對 195 個環境組織進行研究後發現,非營利組織與企業之間 的合夥關係比與其他非營利組織間的關係來得正式。

從產出面來看,可以從三個層級來分析。第一,對利害關係人和議題的直接 影響。第二,對建立知識、能力和獲取新資源的聲譽資本(reputational capital)過 程中的影響。第三,對於社會政策和系統變遷的影響。

二、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夥伴關係

在構成面的討論,歸納國外早期有關非營利組織與政府夥伴關係的文獻,大 體上可以分為兩類。第一,討論國家對比非營利組織的優勢為何,以及非營利組 織如何履行特定的功能來互相補足彼此間的差距。第二,討論非營利組織的社會 起源和歷史背景以及它們與國家和企業間在本質上的敵對關係(antagonistic relat ionships)。

在較近期,如 Hodgson、Wolch、Mirabella 和 Wish,等人的研究,就使用像

「被生產出來的公民社會」(manufactured civil society)、「影子國」(shadow stat e)或「第三方政府」(third party government)等詞來形容那些起初是經由國家的意 志成立的非營利組織或團體,代表國家積極投入公民社會的領域。但與此同時代 表的是國家企圖控制公民社會的領域,將國家的價值加諸社群,容易造成彼此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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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信任及挫敗(Hodgson, 2004; Wolch, 1990; Mirabella & Wish, 2001)。

在執行面,Brinkerhoff(2002)將非營利組織和政府的互動關係分為三大類。

第一,契約關係(Contracting)。契約關係為一個組織為了預先達到目的而尋求其 他組織特殊的功能或特殊的貢獻。第二,延伸關係(Extension)。占據主導地位的 組織控制著彼此間的夥伴關係及各項目,另外一方的獨立性受到限制,如同主導 地位組織的延伸一般。第三,拉攏並逐漸吸收(Co-optation and gradual absorptio n)。一個組織的自主性幾乎完全喪失被另一個組織所吸收。

從產出面來看,大部分的研究聚焦在目標的設定、服務的提供、人際互動關 係以及治理的相關議題。

在 Werther 和 Berman(2001)的書中也提到了非營利組織與其他部門的互動關 係。他們認為非營利組織的合作關係可以帶來幾點好處。例如可以協調組織間的 資源、服務用來面對更複雜的問題,或者是提供專業的服務來換取更多的資源。

在 Werther 和 Berman(2001)的書中也提到了非營利組織與其他部門的互動關 係。他們認為非營利組織的合作關係可以帶來幾點好處。例如可以協調組織間的 資源、服務用來面對更複雜的問題,或者是提供專業的服務來換取更多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