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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價金保障機制(履約保證機制)

第二章 預售屋契約概論

第四節 預售屋價金保障機制(履約保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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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由銀行實行抵押權

通常建商為取得建築貸款,多半會將房地設定抵押權給銀行以擔保其建築融 資貸款。建商若於興建之過程中倒閉,表示建商已無資力償還銀行貸款,當貸款 債權已過清償期而尚未清償時,銀行即得主張實行抵押權66,聲請對抵押標的物 強制執行。此時,消費者得以普通債權人身分聲明參與分配67,而因該建物僅蓋 到一半,多半不會有其他人想應買,此時,消費者亦得以債權人承受之方式應買。

因消費者為普通債權人身分,故其得主張之前已付之價金依其可分配之數額與應 買價格主張抵銷。當消費者取得權利移轉證書時,消費者即取得執行標的物之所 有權。而若該興建到一半之房屋已達於足以遮蔽風雨之程度時,可認為其已為獨 立之定著物,此時,消費者取得的是土地及定著物(房屋)兩個所有權,之後,

消費者再請承攬人修補房屋至完工即可;然若該興建到一半之房屋未達於足以遮 蔽風雨之程度者,該未完工之建物僅為土地之重要成分,非獨立之物。此時,消 費者僅取得土地之所有權,而就房屋之部份,應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起造人名 義為消費者,由消費者再找承攬人繼續施工,當其達於建築法上可請領使用執造 時,由主管機關發予使用執造給變更起造人名義後之消費者,消費者即可辦理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原始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第四節 預售屋價金保障機制(履約保證機制)

壹、概說

對於我國購屋「履約保證機制」法令規範不健全,且未強制列入「預售屋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造成買賣雙方長期處於不平等之地位,對消費者購屋 欠缺實質保障,讓民眾暴露在高風險交易環境中,故有必要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內 政部及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儘速將「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納入我國「預售屋定型 化契約」中,提供民眾購屋時之依據。該提案經立法院第 7 屆第 2 期第 12 次會 議討論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在案。經考量預售屋「履約保證」包括價金返 還、建物完工及工程施工瑕疵等保證,考量建物完工及工程施工瑕疵之保證,風 險較難評估,實務操作尚有困難,爰採循序漸進方式,先將「價金返還之保證」

66參見民法 873 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 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67然須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債權人皆得聲明參與分配,須是具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或雖未 有執行名義,但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始得為之(參見強制執行法 34 條第 1、2 項)。故若消費者欲聲明參與分配,亦需具有執行名義,而此時消費者比較有 可能獲得之執行名義,亦是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勝訴判決之後,再以該確定勝訴判決為 執行名義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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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價金信託」,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68。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

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前經第 169 次委員會審議通 過,因部分條文規定未臻明確,消保會於 2010 年 3 月 31 日針對「履約保證機制」

提出修正草案討論。本文以下就該會議中有關「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之相關爭 議,對產、官、學界之意見以及該會議之結論作一介紹,並於最後提出本文之看 法。

貳、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爭議問題之探討

一、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對建商之衝擊與影響,是否造成「扼

殺優良建商」之結果?

(一)建築開發公會于俊明秘書長69

不動產不是標準化商品,金融機構也不是營建的專業,雖然金融機構有保證 及授信業務,但是我們擔心金融機構基於專業的考量不願意承作保證業務,如果 金融機構基於放貸上限或授信政策的考量,不願意承作保證業務時,那好的建商 就會被牽連而受害,這個問題很嚴重。另外,銀行基於授信的考慮有可能不提供 保證,這與建案的安全性不當然成正比,如果因為沒有履約保證造成建案停擺,

或受到消保法不利的處分,這是顯失衡平的。再者,建商推出建案亦須支付土地 費用,此等費用支出亦須列入考量。

(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謝天仁董事長70

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可以產生差異化競爭,像是建築業的照妖鏡,建商沒有 銀行的保證就不能做預售屋,這對體質好的建商是一種鼓勵,更能辨識出好的建 商,對大型的建商也是有利,不知公會為何會反對,如果這樣也反對,足見公會 是被少數體質不好的建商所把持,如此一來,大家會對建商失去信心,質疑公會 究竟發生什麼問題。

68請參閱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預售屋履約保證修正說明(2010 年 3 月 1 日)。

69請參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 2010 年 3 月 31 日召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暨應記 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修正草案」專案會議紀錄,于俊明之發言。

70請參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 2010 年 3 月 31 日召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暨應記 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修正草案」專案會議紀錄,謝天仁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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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若覺得除了這兩個機制外,有可以擔保到消費者的機制,也可以提出 來,我們只是認為要有更好的機制讓消費者的風險獲得保障。

(三)黃立教授71

我舉公共工程的履約保證金為例,參與投標廠商都要繳交履約保證金,但幾 乎沒有人是繳現金,都是繳交銀行履約保證書。同樣的機制也可以運用在預售屋 的價金返還保證上,建商可以和銀行協商討論將來要如何運作,並提供擔保品給 銀行,不見得一定要把現金存在銀行。況且,建商還是可以收取消費者的房價款,

只要銀行同意出具保證書給消費者,建商付手續費給銀行,這方法仍是可行的。

其他預付型商品履約保證制度在推行時,也是有許多業者找不到銀行願意辦 理履約保證,要主管機關處理。但是,主管機關沒有義務幫任何一家業者要金融 機構作保證,同樣的道理,如果建設公司財務不健全,根本就不應該推出預售屋,

這是市場機制的問題,銀行不願意擔保只是在幫消費者辨識建商的體質。另外,

建商不能做預售屋不代表建商不能生存,也是有許多建商採先建後售的銷售模 式。

業者會推預售屋,其目的就是在減少建商的財務負擔,建商在建屋過程中已 分批向消費者收取建屋費用,建商有何負擔可言?建商如果連最起碼的週轉金或 財務條件都不具備,怎麼可以做預售屋的銷售?若建商一方面跟銀行貸款,另一 方面又向消費者收取價金,在建商財務不透明的狀況下,消費者的權益又擺在哪 裡?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侯立洋委員72

銀行對於每個企業是有所謂的授信上限,但是產業別的部份是沒有上限,只 有針對建築融資的部份有上限。對於銀行貸款的部份,就無擔保之部分是有 5%

的上限,但是對有擔保之部分就沒有額度的限制。

(五)內政部代表73

預付型商品有無履約保證制度對消費者權益影響很大,我認為建商代表于秘

71請參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 2010 年 3 月 31 日召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暨應記 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修正草案」專案會議紀錄,黃立之發言。

72請參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 2010 年 3 月 31 日召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暨應記 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修正草案」專案會議紀錄,侯立洋之發言。

73請參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 2010 年 3 月 31 日召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暨應記 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修正草案」專案會議紀錄,內政部代表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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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長對於價金信託之部分較無疑慮,而價金返還的部份,建商亦可以擔保品或保 證金的方式取得銀行的保證,既然價金返還保證和價金信託都是正面的,我們也 同意此二者以強制性的方式來供消費者選擇。

(六)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74

其實銀行的授信就是風險的考量,每一家銀行在授信上並不一定是十足的擔 保,例如:建商購地時,銀行拿到擔保後,通常只貸予擔保的七成,假如另有建 築融資的話,如建商房子沒蓋起來,銀行其實也是屬於信用貸款,所以授信就其 緣由,就是風險考量。至於銀行是否有更細的其他考量,我無法代表整體銀行發 言。

(七)信託商業同業公會代表75

信託公會承作的考量是基於經濟效益的問題,信託的風險性相對上是比價金 返還保證小,但在市場上也會有一些問題,假如真的發生意外,建商倒閉的情況 下,就會面臨整個受益人後續事故的處理。所以我們信託業承作信託時,會著重 在建商個案的情況,個案的條件及狀況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將來信託業者承作 時,可能會用比較高的標準來篩選客戶。

二、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相關配套措施及細節之問題

(一)建築開發公會于俊明秘書長76

公會認為無論是用價金專戶或信託專戶,這個機制要如何運作?從未被討論 過,畢竟不動產與一般預付型商品不同,它的開發及營造過程是比較專業與複 雜,公會希望能先就源頭部分充分討論,待有共識之後,再來推動本案,以避免 將來執行上的困難。

基於保護預售屋的交易安全,預售屋交易資訊的公開揭露,個人或公會在理 念上是贊同的,但是這個機制如何運作?例如:銀行對於價金專戶的操作模式為

基於保護預售屋的交易安全,預售屋交易資訊的公開揭露,個人或公會在理 念上是贊同的,但是這個機制如何運作?例如:銀行對於價金專戶的操作模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