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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范玫芳,2010)。此外,Sclove(2000)與 Dahl 的看法相同,其認為在民 主體制中,所有會影響公民的政策皆應以民主的方式決定;但是 Sclove 亦言:

科技政策顯然是這個原則的例外。Sclove 這段話道出科技議題在民主參與中遇到 的瓶頸,會有這樣問題起因於科技政策的幾項特質(Sclove,2000):

1.

科技政策中權力的不平等:

杜文苓、陳致中,2007:40;李明穎,2011),此如同 Grabill、Simmons 與 Michele

(1998)所提出的「批判途徑」風險溝通模式,以「參與式民主」的方式,達成

公民參與有助於民主的發展,有學者以公平(fairness)與職能 (competence)

兩個面向定義何謂好的公民參與。「公平」指的是所有利害關係人在決策過程中 有同等機會,這些機會包括出席、論述、參與討論與解決爭議;「職能」則意指 在現有知識條件下,能達到最好的決策能力,包括資訊的生產、蒐集、詮釋以及 運用現有的程序進行知識的選取與了解。一套具有良好的公民參與程序可以促進 參與者相互了解,並在真 正的差異產生之前,即可清楚地決定爭議如何被解決

(Webler & Tuler, 2000: 568)。此外,Rowe 與 Frewer(2000)更進一步提出具 體的評估指標,包含:代表性、獨 立性、早期參與、政策影響、程序透明度(以 上為接受準則),以及人 力、物力等資源的取得、參與範疇的清楚界定、結構性 公共政策的資訊提供和會議形式的成本效益分析(以上為程序準則),其研究依 上述標準比較不同參與模式的優缺點,結果顯示公部門常使用的公聽會、說明會

理的方式所形成(Elster ,1998:8)。此外,由於審議式民主可以根據議題的脈絡 設計出一套嚴謹的程序,使議題 不同的面向、價值可以釐清,公民們可以在較為 充分的資訊中進行審議,界定問題範疇,溝通不同的價值與意見,並在不同價值 的理解上尋找共識。黃東益(2003)更認為不論是全國型議題或地方型議題,審 議式民主均能提供良好的溝通機制。

參、 審議式民主的運作與功能

審議式民主主張公民是自由、平等的(Gutmann & Dennis, 2004),其原則 包含:1.相互尊重(Reciprocity):以他人能理解與接受的方式進行理性論證;

2.資訊透明及公開(Transparency, Publicity):過程公開透明,從所有相關立場 思考;3.包容性(Inclusiveness):利害關係人彼此以互惠為基礎,且關注少數 或弱勢族群(謝宗學、鄭惠文,1996、王瑞琦,2010)。審議式民主概 念最早可 溯及到西元前希臘的雅典民主,因此目前所興起的審議式民主,不算創新而是理

此找出可以操作的方案或是意見(Dryzek,2000)。

審議式民主參與主體是社會的所有公民,並且積極促進公民對於公共事務的

審議式會議在丹麥科技委員會(The Danish Board of Technology, DBT)引入 後,轉型為專家與公民間的對話平台(曾嘉怡,2009),爾後,甚至在法律中明

conference)、公民陪審團(citizens’ jury)、願景工作坊(scenario workshop)、

審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ing)、學習圈(study circle)等如雨後春筍般冒出。

目前已有愈來愈多學者強調審議式民主的重要性(Dryzek,1990;謝宗學、鄭惠 文,1996),其認為審議式民主是解決社會 利益衝突及強化政府民主正當性和決 策理性的良方。此外,審議式民主的另一項功能是促進公民對於自我決定及自我 發展的掌握能力,使其變得更具備公共精神、容忍、知識及自省等;目前國內及 國外已有許多實證資料證實公共審議能增加參與者的政治知識(黃東益等,2010);

而 Rayner(2003)則認為審議的功能及價值在於:重新設定政策議題,讓大眾 所關注的公共議題,有機會進入政府變成受討論的政策議題,不讓政策議題僅受

(The Consultation Exercise on Dose Assessment,CEDA),會議後發現 參與者對 於以審議的方式進行政策討論,抱持肯定的態度,認為審議過程並不會產生偏見;

而且會議提供資訊與資源,使其有能力進行有效的審議。但江瑞祥(2006)卻認 為「審議日」極易成為意識形態相同之利益團體主導的動員活動,而審慎思辨的 討論過程,也可能變成激進份子間的相互辯論,難以形成共識。但無論如何審議 式民主的出現的確彌補代議民主的不足,並提供民眾政策相關資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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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式民主保障公民在資訊充足的情況下與他人進行公益取向的理性溝通,

以求得互惠的共識為目標(張兆恬,2006)。其中,所謂的「互惠」是指:公民 需要在眾人認定的制度、法律與公共政策約束下,尋求彼此共同同意的目標(謝 宗學、鄭惠文譯,2005:124);此與 Beak(1992)所認為的:風險的溝通,其 實只是不同文化價值的對話含意相似。由此可推論 Beak 對於風險溝通的定義其 實與審議式民主所倡導的理念相同,其所蘊藏的民主理念,不單是強調不具專業 的一般公民有機會參與討論科技決策,同時也認為參與的過程中,政府必須提供 民眾相關的訊息和知識,讓民眾能夠具有充分資訊來進行公共討論,並在討論的 過程中,讓不同觀點與價值進行對話、溝通來形成公共意見。

1. 雙向互動與溝通(Madeleine,2006)

2. 資訊的公開,包含資訊的即時性、更新(Graham & Weil,2007)

3. 將資訊轉化為常民用語(Fischer,2009)

4. 融入利害關係人對議題的瞭解(Irwin & Smith,1996)

本研究透過文獻的檢閱,彙整出風險溝通應包含了要素、應具備的功能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