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體制權力與精神復健
本節將延續上節對精神復健專業化的討論,探究在權力結構和科層 體制下,對精神復健專業發展的影響。
壹、權力結構下的精神復健
人們通常把權力關係視為單向性的,掌握權力的人對被其統治的人 實施自上而下的控制、支配,從而構成了直線式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
但傅柯(引自陳炳輝,2002)認為,權力不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單向性控 制的單純關係,而是一種相互交錯的複雜網絡,在各種局部中不斷流動,
具有多變的型態。權力以網路的形式運作,而且既處於服從的地位又同 時運用權力,因此在權力的流動上大略分成兩方面:1.在組織的權力階 層上,地位較高的人通常是下位者認同的對象,高級領導人物如何看待 其他專業人員,也可能促使其他領導者仿效,因此組織中主管的態度亦 有舉足輕重的影響。這種權力是由上而下的;2.個人都處於相互交錯的 權力網絡中,在權力的網路中既可能成為被權力控制、支配的對象,又 可能同時成為實施權力的角色(陳炳輝,2002)。這種權力較不同以往 由上而下的概念,也有可能是由下而上的權力觀。
精神醫療團隊中的各個專業人員視自身的專業訓練作為服務的依 據,有獨特之技術與取向,運用其不同的專業技術與技巧,處理團隊共 同的問題,同時不斷的溝通、審視、評估,並針對病人的需求提供較完 善之醫療服務。而團隊各自處於專業權力結構中不同的位置,的確需要 整合協調,若未經整合,權力角力的結果可能會造成不平等關係。進而 從權力觀點檢視專業,我們發現:1.擁有權力和權威似乎就擁有專業嗎?
2.在機構上位者是如何運用專業體制及權力結構來管理或操控下位者?
3.機構下位者以其專業塑造的權力,是否能夠因應或對抗上位者的控 制?4.新進人員與資深人員因應策略又有何不同呢?5.在醫療組織中各 專業人員的專業背景、專業地位、工作性質等,是否影響其擁有的決策
權力?
貳、科層組織下的精神復健
當醫療服務被置於科層化的場所中進行時,出現的第一個效果就 是,在強調理性和效率的科層化體制之下,組織設計所採用的是適用於 大多數人的「普同主義」,而非考慮個別需要的「特殊主義」。因此,以 個人特殊為重點之醫病關係的本質,即很容易在科層體制內被扭曲;醫 院組織成員的活動,也因而容易偏離其原有以病人為主體和以治療照護 為本職的目標(張苙雲,1998 )。現代醫院是一種特殊的「大型組織」。
就像其它的「大型組織」一樣,由許多互相依賴的部門或群體所組成,
它有特殊規則和固定的「官僚程序」,它擁有特定的人與物質資源和便利 性,同時也被設計成去追求某一種特定的目標(胡幼慧,2001)。
根據韋伯的說法,科層組織具有五種特徵:1.樹立規則制度的權威 性,強調組織日常的運作規則及應有的權力皆有明確清晰的訂定,依規 則行事可避免人為的因素影響組織的效率及效能,使組織結構得以穩定 且持久;2.權威層級體制的設立能夠有系統的分工,並控制組織的日常 活動,有秩序的分配上司與僚屬的權力,掌握權力的程度依職位層級高 低而不同,在此層級體系中,上司擁有指導、監督和管理僚屬的權力,
僚屬亦可透過既定管道向上級申訴;3.用人取材強調普遍性而不是因人 而做不同的考量,人是的任用、升遷和考核是一去被任用者的知識、技 術等,因科層組織分工趨於專門,唯有經過相當訓練及專業知識者才有 資格被考慮任用;4.科層組織大部分的職位都應視為專職並予以專業待 之,酬庸或兼職性質都會減少組織的效率;5.文件檔案制度化,此為現 代組織管理的基本要件,無論是組織章程、行政文件、合約及會議記錄 等都需明文記錄並存檔備查,因文件檔案的建立使組織的日常作業依其 記錄內容作業,不受時間、空間轉變影響,意即組織的基本元素是職位 而非人(張苙雲,1998)。
廖靜薇(2003)則歸納科層制度帶來的限制大致可分為:1.缺乏效 率:分級審理原則的貫徹,必然會帶來徒然增多的文件數量,可能會使 文牘主義風氣蔓延;強調履行職務活動必須在文件形式上齊全的過分求 全態度,反而會使處理公務的效率降低;法規明確規定了官員的權限和 職責,又可能產生對管轄以外的事情漠不關心、互相推諉,本位主義和 派系主義的消極現象;處理公務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意味著將人的關係 轉變為事的關係,又可能會帶來科層制式的冷漠態度;2. 影響專業自主 性:科層的本質即是在控制,使組織的活動可以在一種穩定和一致的情 況下進行,因此,成員在組織中的活動和行為,基本上是在組織允許的 情況下發生的。科層組織的權威結構、行政規章,往往限制了專業人員 運用其專業判斷的自由,並妨礙知能活動的發展和創進,干擾專業倫理 的遵從(張苙雲,1998)。科層組織表現出來的是特殊訓練的專業工作 人員,職責的清楚畫分,規章限制以及階級分明的服從關係。科層化和 革新的字眼通常是不會同時出現的,大部份科層化組織並不知道他們有 能力可以去激勵新點子和實驗的產生, 尤其是在人類服務的領域中。過 度科層化的人類服務工作場所會導致低工作滿足與耗竭。3.缺乏人性 化:韋伯是襲用了馬克斯的異化概念,認為科層制是一種有其力量和價 值所在的社會力量,但它同時也逐漸發展成使人成為其附庸的社會力量。
在科層組織中,專業人員的行事,並不是完全可以依個人「專業」
的判斷而進行,自由運用決策權也是有限。社會組織特別強調「方法」
(means)和「成果」(ends)之間的關係,強調「效率」的追求及合理 的運用社會資源(張苙雲,1998)。科層組織控制專業人員行為的呈現,
專業人員在科層組織中任職,就是一個組織人,是難抵抗科層組織的控 制與影響。在科層組織的限制下,專業人員可能會陷入科層主義,獲得 特權,形成另一種社會階層,只著重對事的處理,失去對人的關懷;或 是因權威結構、行政規章、職責畫分清處、階級分明的服從關係等等,
而限制了其運用其專業判斷的自由,並妨礙知能活動的發展和創進,甚
至干擾專業倫理的遵從。而當「專業人」進入科層組織後,專業的落實 竟也讓「專業人」自動演變成為是為維持科層制度的「組織人」,似乎也 成為必然的趨勢(羅曉瑩,2005)。
精神醫療體系的社區復健方案,因為政策的限制和資源不足而影響 設立資格或在運用資源時受到牽絆,或是因為本身的資源不足,必須仰 賴醫院的資源,醫院因此而掌握主導權,由醫院的主管階層涉入過多的 決策權,精神復健人員失去自立的自主權(謝宏林,1999)。
綜上所述,精神復健在發展的過程中似乎可看見精神醫療權力結構 的影子。醫師通常是擔任團隊中領導者的角色和團體的中心,對於其他 專業人員是否介入治療的過程具有決定權。例如精神障礙者要進入精神 復健機構,需要精神科醫師開立「慢性精神病患社區復健轉介醫囑單」
(以下簡稱轉介醫囑單或轉介單),過去精神障礙者欲參加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則必須由精神醫療專業人員開立「醫療諮詢單」,決定精神 障礙者是否可以接受社區復健服務。再者,精神復健延續精神醫療的模 式,承襲了雙軌權威的科層組織。在科層組織的限制下,精神復健人員 可能會陷入科層主義,形成另一種社會階層,只著重對事的處理,失去 對人的關懷;或是因權威結構、行政規章、職責畫分清處、階級分明的 服從關係等等,而限制了其運用其專業判斷的自由,並妨礙知能活動的 發展和創進,甚至干擾專業倫理的遵從。
如果我們將國家規範的制度與體制看成一個「大科層體制」,則精 神復健機構則是在此權力結構之下的「小科層體制」,我們不難發現「小 科層體制」會隨「大科層體制」而變動。但是「小科層體制」內部是如 何因應「大科層體制」變化而衍生對策?而且其中又包含多少權力流動 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