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兩岸電視劇合作與交流情況

第二節、 兩岸影視交流法規初探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4 

第二節、兩岸影視交流法規初探

本文所強調之兩岸影視交流,主要集中在兩岸共同合作或合資之電視劇製 作,俗稱「合拍劇」,包含演員、資金、編劇、導演等一定程度之交流合作。

壹、兩岸合拍的政策演變

兩岸電視劇製作之交流起始於1989 年 4 月,我國政府基於台灣電視製作業 者的主動要求,如在兩岸影視交流政策開放的前一年,即有業者先前往大陸拍攝 電視節目《八千里路雲和月》等,使得政府逐漸開放媒體到中國採訪、拍片與製 作節目。在此之後,台視閩南語劇《媽祖外傳》、連續劇《芙蓉鎮》亦先後到中 國取景拍攝(賴以瑄,2007;田易蓮,2001)。

在兩岸電視劇交流的過程中,除了民間業者對電視美學和獲利效果的考量 外,政府政策亦影響著兩岸的互動關係。因此,本研究將台灣與中國大陸合作拍 攝電視劇分成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從兩岸開放以來至1999 年,而第二個時 期則是從2000 年至 2004 年,第三個時期是 2005 年至今。以下將合併第一、二 個時期分析兩岸影視交流法規的演變,最後再從2005 年至今,討論現階段兩岸 影事交流之相關規定。

為清楚地了解法規政策在兩岸影視交流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本文將分別從 兩岸電視劇合作的資金、人員以及電視劇播映的規範上做分析。

一、前二個時期(兩岸開放交流至 2004 年)

(一) 資金

在兩岸合作電視劇的投入資金比例的規範上,台灣最早於1989 年10公布的

〈現階段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報備作業規定〉中規        

10  1989 年 4 月新聞局制定〈現階段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報備作業規 定〉,5 月公布〈現階段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赴大陸地區製作節目報備作業實施要 項〉。資料來源:民生報(1989.04.18)。《台灣地區電影、電視、廣播及其他視聽業者﹐今起提 出申請報備﹐即可赴大陸進行拍攝》,10 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定,台灣製作單位若欲至中國大陸拍攝電視劇,拍攝所需之費用皆由台灣支付,

不得有中國資金,僅可接受中國當地的技術支援。也就是說,並不允許台灣與中 國共同投資製作電視劇。以當時製作人瓊瑤與華視合作在1990 年播出的電視劇

《六個夢》系列之一《婉君》為例,其合作方式,即由華視行文請湖南電視台協 助拍攝,由湖南電視台代為看景、聯絡、找臨時演員、僱工,而所有協拍單位提 供的場景、道具、人員的支援,都由台灣製作單位付費(賴以瑄,2007:28)。

不過,即使當時台灣有不得與中國合資電視劇之規定,民間之電視劇製作業 者不見得如上述之舉例,毫無吸納中國的資金。因此,台灣電視製作業者往往透 過簽訂「兩份合同」的方式,規避台灣對兩岸資金往來的禁令,台灣業者以「協 拍」的名義,開立假證明以應付新聞局的審查;對中國則以「合拍」的名義申請,

以取得較高的賣片價格在中國播映,且不受配額限制(民生報,1992.03.05)。

相較於台灣,中國大陸從開放與台灣合作製作電視劇開始,即未曾限制台灣 資金投入之比例,而是採取相關優惠措施,如1990 年 8 月公布的《關於台灣電 視從業人員來大陸攝製節目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載「台灣電視從業人員至中國拍 攝電視節目的收費,可略低於對外國攝影隊的收費標準,其他詳細的收費項目,

則以此原則為準。」從辦法中可知,中國對台灣前往該國拍攝電視劇,相對於其 他國家站是較為開放和鼓勵的立場。

關於中外合拍電視劇的規定,中國在1995 年正式公布《中外合作製作電視 劇(錄影片)管理規定》,此條文中,開始定義合拍電視劇之條件,在資金方面 其原則是:「雙方共同投資,包括以貨幣直接投資,或以勞務、實物、廣告時間 等折價做為投資」,並無明確指出中外投資資金比例。然而,有鑑於電視劇合拍 漸趨頻繁所出現的「假國產」、「假合拍」之現象,中國開始採取嚴格控管措施,

如在1999 年公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合拍電視劇管理的通知》中,對境內外合 作製作電視劇之資金比例開始有了規範,規定中國境內實際投入資金(包括以勞 務、實務、廣告時間等折價),不得少於1/3。然而,一直到 2004 年所公布的《中 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關於中外合拍電視劇之投注資金比例又恢復1995 年之規定。意即與中國合拍電視劇並無明確的資金比例限制。

(二) 人員

台灣對赴中國拍片其中國演職人員參與比例一直是爭議的焦點所在。台灣新 聞局於1992 年 8 月公布的《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作業要 點》,開放台灣赴大陸拍攝電視節目可雇用大陸人民擔任編劇和導演,但不得逾 該節目之編劇和導演人數的三分之一,雇用大陸演員亦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此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6 

放政策,引起國內對本土演職人員之工作機會是否將受損害的討論。隔年民生報

(1993.06.12)報導,新聞局亦坦承,電視大陸演員比例規定實施後,台灣演藝 人員實際上並未受到三分之二的基本保障,其原因在於當時「港片視同國片」政 策,連帶「港星視同台星」。所以,電視劇可起用三分之一的大陸演員或三分之 一的香港演員,台灣演員則可能低於三分之一。

隨後,新聞局在1993 年 7 月公布的《台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 訪、拍片、製作節目管理辦法》,取代原有的《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 片製作節目作業要點》(1992)和《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製作節目 作業規定》(1989),成為台灣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製作節目的重要管理辦法。在 此辦法中,針對上述未表明港澳演職人員參與比例的模糊地帶,加入港澳藝人的 名額限制區分,將港澳藝人限定在三分之一以內,也就是說我國演職人員參與比 例將有三分之一的名額保障(聯合報,1993.07.03)。

不過即使政府明確區分大陸、香港、澳門之演職人員之身分歸屬,三分之一 的本土演員參與比例仍較1992 年所公布的大陸演職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的名 額限制更為放寬,使得台灣演職人員的參與名額從三分之二減為三分之一。所 以,當時曾引發演員工會的抗議,認為放寬大陸演職人員參與台灣赴大陸拍攝的 電視劇演出,僅是方便特定電視製作人節省拍片成本,對於增加國內影視從業人 員的工作機會助益不大(民生報,1994.01.20)。當時的立法委員陳水扁亦表示,

雖然政策僅開放台灣赴大陸拍片才可雇用中國的演職人員,並未開放中國影視從 業人員來台灣拍攝電視劇,但影視產品有其特殊性,即使中國演職人員未到台灣 來參與拍攝,不過有中國人士參與的電視劇,最後又被同意在台灣播出,如此必 定影響台灣影視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民生報,1994.01.20)。

即使放寬大陸人士參與台灣赴中國拍攝之電視劇的演出受到國內演藝工 會、民意代表的質疑與抗議;但整體而言,隨著民間影視產業頻繁的交流,台灣 在政策規範上仍是傾向鬆綁。舉例而言,原先規定台灣影視從業人員赴大陸工作 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許可,但由於許多演藝人員直接透過香港赴大陸工作,

事前並未申請,且人數眾多與未有相對應的罰則,因此該法形同具文(劉幼琍,

2005)

最後,台灣在2000 年廢止了《台灣地區大眾傳播事業赴大陸地區採訪拍片 製作節目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納入《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 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和《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也就是說,除 了開放台灣影視從業者可自由赴大陸工作外,台灣赴中國拍攝電視劇雇用當地演 職人員已無人員比例的限制,僅存影視節目之原產地認定標準。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另外,關於大陸人士來台灣拍攝製作戲劇或電視節目,一開始,我國先單向 開放影視從業人員赴大陸拍攝電視節目,隔年(1990 年)才開放大陸大眾傳播 人士來台,並逐年放寬人員來台的審查程序(見表4-4),例如:取消中國大眾傳 播人士來臺參訪期間,接受媒體訪問或演出之節目播出前送審規定;取消中國拍 片和節目製作人員來臺後,應將主管機關發給之許可函件隨身攜帶的限制等。

面對1990 年代台灣電視製作業積極前往大陸拍攝電視節目,中國採取的是 被動姿態,如在1990 年 8 月所公布的《關於台灣電視從業人員來大陸攝製節目 的暫行辦法》中即載「台灣電視從業人員『要求』來大陸攝製電視節目,須向新 華社香港分社提出申請,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後,憑新華社香港分社的通知,

由中國駐港發證單位發給入境證件。」、「如臨時聘請大陸人員和租用大陸的設備 攝製電視節目,也必須向新華社香港分社提出申請或由接待、協助單位報廣播電 影電視部批准。」。從規範中所使用的「要求」字句,可知中國主要是站在協助 拍攝的立場,另外,中國工作人員加入電視劇之製作亦被視為視臨時性、非計畫 中的需求,代表著中國預期台灣電視製作團隊將自行攜帶大部分的工作人員前 往。

即使中國並未限制台灣人赴大陸拍攝電視劇或電視節目,但是中國有其審查 機制,如規定中載有:一、申請赴大陸拍攝,應提交申請書、詳細的節目攝製計 畫,來訪人員簡歷等,經中國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發給入境簽證;二、在大陸拍 攝期間受當地法律保護,並須遵守法令和有關規定,拍攝計畫如有變更,須先申

即使中國並未限制台灣人赴大陸拍攝電視劇或電視節目,但是中國有其審查 機制,如規定中載有:一、申請赴大陸拍攝,應提交申請書、詳細的節目攝製計 畫,來訪人員簡歷等,經中國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發給入境簽證;二、在大陸拍 攝期間受當地法律保護,並須遵守法令和有關規定,拍攝計畫如有變更,須先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