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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紀市場管理架構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36-39)

第四章 兩岸經紀市場環境分析

第二節 兩岸經紀市場管理架構

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國 證監會直接監督管理。深交所致力於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建設,努力創造公開、公 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主要職能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定本所業 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和上市公 司進行監管;管理和公佈市場訊息;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作為中國大陸兩大證券交易所之一,深交所與中國證券市場共同成長。16 年來,深交所借助現代技術條件,成功地在一個新興城市建成了輻射全國的證券 市場。15年間,深交所累計為國民經濟籌資4000多億元,對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優化資源配置、傳播市場經濟知識,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促進 作用。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准,2004年5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中 小企業板塊。設立中小企業板塊,是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邁出的一個重要步 驟,是黨中央、國務院從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大局出發 做出的重要決策,也是貫徹落實十六屆三中全會以及《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 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的一項具體部署。深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 的領導下,在各級領導的關懷下,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牢牢把握“監 管、創新、培育、服務"八字方針,開拓努力拼搏,銳意創新,把中小企業板塊 建設好,為開闢中國多層次資本市場譜寫新篇章!(資料來源:深圳交易所網站)

(三) 開戶處。

(四) 資訊閱覽室。

(五) 其他辦公處。

二、 營業處所規定:

前項營業處所 (一) 至 (四) 所在以獨棟、雙併、連棟之建築物,或相鄰獨 立建築物間設有取得建管單位許可使用之過廊連接者為限。

證券經紀商及分支機構部分營業處所遷移或擴增

(一) 營業廳應經本公司派員實地勘察合格 (指裝潢佈置完成,立即能供營業使 用) ,並辦妥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後,始得使用。

(二) 款券收付處、開戶處、資訊閱覽室應於使用前檢附平面圖及照片報本公司 核備 (本公司得依需要派員實地勘察) ,並辦妥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後,始 得使用。

(三) 其他辦公處應於使用後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若有裝設 資訊設備不得提供投資人使用。

證券經紀商及分支機構於原營業處所內變更場地之配置或用途應函報本公 司,除不須辦理變更登記及換發許可證照外,餘與前項相同。

三、 營業處所閱覽室規定:

證券商得設置證券資訊閱覽室 (以下簡稱閱覽室)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閱覽室必須設置於證券經紀商營業處所內。

(二)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閱覽室從事與客戶簽訂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接受買 賣有價證券之委託、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交割及經營其他類似證券商業務之行為。

(三) 證券經紀商不得提供專用競價用終端設備供閱覽室客戶使用。

(四) 證券經紀商對閱覽室之使用者,不得限定對象及有收費之行為。

(五) 本公司得隨時派員查察證券經紀商閱覽室,證券經紀商不得拒絕或規避。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或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除應依照「期貨商營業 處所及設備標準」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營業櫃檯:證券經紀部門與期貨部門之營業櫃檯可共同;但兼具期貨商業

務員資格之證券商業務人員,其營業櫃檯,與僅具期貨商業務員者或僅具證券商 業務人員資格之營業櫃檯,應有明顯區隔。

(二) 開戶處:證券經紀商部門與期貨部門之客戶開戶櫃檯,應有明顯區隔。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以上為台灣交易所對營業及辦公處所的設置規定,鉅細靡遺,細節較多。中 國則僅強調資訊之充分揭露,管理上市公司工作則由中國證監會負責,充分發揮 公開原則及強調證交所自律功能之發揮,惟仍著重於資本形成效率與投資人保 護,並以公開資訊揭露與防制人為操作為管理重點。

在主管機關的性質方面,我國金融管理委員會為政府機關,證券交易所及中 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則屬於半官方組織。而中國的證券主管機關為中國證監會,

其為官方組織。

四、 執業證照規定:

台灣<證券交易法>與中國《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都有類似法規,要 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防止證券經紀人在執業過程中從 事違法違規或者超越代理許可權的行為。重點摘錄以下幾點:

(一)證券業務員(經紀人)不得代客戶辦理帳戶開立、註銷、轉移或者資金存 取等事宜或操作客戶帳戶。

(二)不得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資訊,或誘使 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的投資收益或者賠償客戶的投資損 失作出承諾。

(四)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洩露客戶資訊;不得從事損害客戶利益或 擾亂市場的其他行為。

(五)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資訊查詢制度及客戶回訪制度,並指派有關人員定期 通過電話、函件或其他方式對證券經紀人招攬和服務的客戶進行回訪,瞭解證券 客戶的財務情況。

冊登記,並申請領取由協會統一印製並編號的證券經紀人證件。取得證券經紀人 證書後,證券經紀人方可執業。

根據以上規定,制度中相同內容包括: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經紀人管理制 度、執業培訓制度、考照後執業規定,客戶回訪制度、投訴處理機制和經紀人檔 案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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