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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承攬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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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營造業聯合承攬概論

2.2.3 聯合承攬之目的

針對聯合承攬之目的可分為業主及廠商兩方面探討:

一、業主之目的

依據業主對專案採購之特性使用聯合承攬之目的如下:

(一)聯合承攬有利工作介面管理者。[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1999]

若專案因為專業技術因素或規模因素而辦理分標,分標後的 界面整合必須由業主自行負責或委託代理人負責,若業主准許廠 商聯合承攬,廠商在適當的組合後可以增加聯合承攬之技術性及 多元性,因此業主可以減少專案的分割標數及管理工作,交由廠 商負起介面整合的工作。

(二)聯合承攬可促進競爭者。[採購法及相關子法 1999]

廠商間採聯合承攬、聯合經營的方式增加了投標家數促進競 標,同時也增加了施工能量。如果從業主對發包價的觀點來看,

當市場的競爭越激烈廠商得標價格將越低,所以發包價格會隨著 投標家數的增加會有下降的趨勢。

(三)聯合承攬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求者。[採購法及相 關子法 1999]

特殊工程包含生產技術特殊或為提升專業技術必須引進新 工法及專利使用需要時,因為特殊性因素在市場上找不到合適的 承攬廠商,業主若准許廠商透過聯合承攬適當的組合或與國外廠 商合作可滿足工程特殊性需求。

1.和下游生產者建立合約關係。[張家楨 1997]

在傳統發包方式下總包商在取得工程之後通常會將工程在 分包給專業包商或小包商,分包商再對營造廠負責,業主無法 確實掌握分包商之良劣,若聯合承攬有下游廠商參與,因為聯

合承攬之特性關係,所有參與聯合承攬成員與業主有直接合約 關係,使得原本的下游廠商亦必須對業主負責。【謝信華 1995】

2.降低業主風險。

由原合作成員間對業主共同且付連帶責任,萬一成員有破 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時,其餘成員依據契 約內聯合承攬協議書之條款,可共同另覓與該成員資格條件相 當之廠商,共同承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故業主可降低廠商 無力完成專案之風險。

二、廠商之目的

一家廠商在初步評估專案有潛在利潤時會去尋找其他廠商進 行聯合承攬,主要目的有下列八種:

(一)符合當地政府法令規定或政策

例如某營建專案需要引進外國技術,而本國政府又限制外國 公司不能單獨承攬需與本國公司聯合承攬,才能承攬該專案。因 為國內營造公司須符合營造業管理規則的條款而且必須加入營 造業同業公會之會員後方能營業承攬工程。外國營造廠要在國內 承攬工程,除非符合「外國營造業登記等級級承攬工程業績認定 基準」,於國內申請設立登記為營造廠後可以單獨承攬工程外必 須與國內營造廠合作以聯合承攬方式承攬重大工程。而目前國外 營造公司在國內辦理申請登記核准的甲級營造廠僅有日商大成 及熊谷組兩營造公司完成登記。

(二)資金與業績原因及增加工程承攬機會

國內公共工程趨向大型化,主辦機關常設有資格門檻,有意 願參與承攬之廠商因財務或業績不足時可採行聯合承攬型式與

同業或異業廠商結盟,通過預審資格,增加承攬機會,相對的也 能提升國內營造業者參與大型工程機會的優點。例如某一家資金 雄厚卻業績不足的公司找上其他資金有限卻業績合格公司,聯合 承攬某工程,除了為賺取工程利潤外並可以累積業績或技術移 轉。

(三)異業聯合承攬

此則存粹是分工原因,例如業主本身為了降低管理成本,將 專案工程中的土木、機電、空調、設計等一並發包,使得不同工 種的營造廠商、機電廠商、工程顧問業者短期結合參與聯合承 攬,得標後分別施工或共同施工。

(四)降低風險

營建工程高度暴露於風險當中,尤其是大型工程,工期長,

所投入的資源更是龐大,較一般工程遭受到風險時所受的衝擊更 為嚴重,諸如:政策改變、經濟波動、勞工、材料短缺以及匯率 變動等,這些風險往往造成專案的虧損,而非單一廠商所能獨自 承擔。藉由聯合承攬成員間團隊的合作關係,相互支援,可以分 散風險而減少損失。

(五)核對估價的正確性

營建工程大型化、複雜度高時,估價之正確性影響了專案的 利潤,聯合承攬成員在投標前的協議過程中,藉由彼此對專案個 別工作項目的估價,並且經過相互核對估價是否適當的程序,透 過其他公司檢討加以修正,可以增加估價的正確性,防治誤估或 漏估的情形,減少因估價錯誤而造成的損失。

(六)充份利用閒置的資源

當某一營造業有多餘或閒置之施工設備與資產而對專案之 執行有助益時,可利用這些資產當做出資的一部份,與其他營造 廠商聯合承攬承攬工程。

(七)引進先進技術完成技術移轉

由於工程之需求,要引進新工法或專利使用之需求時,可藉 由與外國廠商聯合承攬之型式,將施工技術於工程施工中相互學 習,而達成技術移轉的目的,提升國內營造業的技術水準。

(八)財務融資

對於營建規模龐大,所需資金及技術層次高的專案,多家之 成員採聯合承攬方式經營時,資金及技術的匯集遠比單獨一家企 業雄厚,而且由於成員間於工程契約內共同具名並負連帶保證責 任之有利因素,使得聯合承攬的結合體較容易獲得金融機構之融 資保證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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