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聯合承攬協議書現況分析

在文檔中 誌 謝 (頁 43-49)

具體的數值顯示各個因素的優先順序。

(四)將複雜的評估因素以簡單的層級表現出來,易為決策者所接受。

此外,關鍵成功因素的研究方法,已有走向量化因素權重的趨 勢(陳銘桐,1996),故本研究採取分析層級程序法發展問卷進 行實證研究。

應依下述之參與比例(以下簡稱參與比例),參與並負擔本JV 之權利與義務,尤其是在分享獲利與分擔虧損,提供營運資本、

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與其他擔保,與擁有由本JV所購置之資產 及資金。

第7條 營運資金

第8條 JV的銀行帳戶、付款及會計 第9條 JV的營運管理

本JV將由以下所定義之兩主體進行營運管理。一、聯合承攬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JVB;二、工地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C。

第10條 聯合承攬委員會

JVB依本協議書規定為JV 最高權力單位,並有在此目的範圍內 之一切權力。JVB得決定任何無法由SC決定之事務,該決定並 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JVB 應制定與主合約履行相關之合 約、財務與法律政策、方針。

JVB 由二個成員組成,每一當事人將指派一名代表與一名後補 代表,後補代 表有權在任何一位代表缺席時為代表之出席。主 辦公司所指派的一名代表將擔任JVB的主席。任何JVB會議,每 一當事人將指派至少一名代表參加。

每個當事人在JVB進行決策時將擁有一票的投票權。JVB所做決 議需由全部成員一致通過。

如於會議中無法達成一致性協議,JVB代表應在其後七個日曆 天內取得一致 性協議。如在後續七個日曆天內所召開會議中仍 無法達成一致性協議,該議題將轉由雙方當事人之公司負責人 或其他指定的代表(該代表須非為JVB代表,或JVB後補代表,

且並未直接參與本JV的控制、經營與監督)做出決定。除當事

人另有協議外,該決定須於不超過七個日曆天之合理時間內,

以書面做成,該書面決定有拘束當事人之效力。

如經此過程,仍無法達成一致性協議,應由JVB主席依本JV最 佳利益做出 決定。

第11條 工地管理委員會

SC應由二名成員組成,每個當事人將指派一名成員。由主 辦公司指派的代 表將擔任專案經理與SC的主席。由B指派的SC 成員,將擔任副專案經理。SC所做決議將必須獲得成員一致性 決議。

如無法達成一致性決議,專案經理須評估整體情況,考慮 所有相關因素,並決定是否有實際可行的足夠時間,及/或有任 何空間進行協商,以達成一致性的決議。如尚有達成共識的時 間或協商的空間,專案經理應容許一段合理時間以使SC達成一 致性決議,或應依該議題之重要性,交付JVB進行協商。如無 達成共識的時間與協商的空間之實際可行性,專案經理應於 JVB之授權範圍內,考量所有相關因素並依本JV最佳利益做出 決定。專案經理做出決定後,如其他當事人無法接受者,該當 事人得表示保留意見,並將該事務交付JVB討論。JVB所做之決 議SC將必須遵守。

SC會議應於專案經理認為有必要或依其他SC成員之請求 召開。專案經理應就決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並於三個日曆天 內送交成員確認及簽名。

SC應依本協議書規定,適當正確的履行主合約及JVB所定原則 與決策,並有效管理工地。

SC的職責與權力範圍,依據JVB之授權與本協議書的條款、條

件及限制為監督與管理主合約要求的工程與本JV履行主合約相 關事務

第12條 主合約之執行 第13條 保險事項 第14條 通訊聯絡 第15條 資訊的交流 第16條 機密資訊 第17條 當事人脫離JV

如任一方當事人

(a) 違反本協議書之規定,在接獲其他未違約之當事人通知後 14個日曆天或其他未違約之當事人同意改善之日數內仍未改 善;

(b) 持續違反本協議書的規定,或持續地或明顯地忽視或不遵 從JVB的任何決定;

(c) 如有違反第7.2條之規定,其他未違約之當事者如要求違約 者退出JV時;

(d) 在本協議書終止前,事先取得業主及其他當事人之書面同 意其脫離本JV;或

(e) 遭遇公司合併、重整、破產、倒閉或清算;

如有上述情形,續留在本JV的當事人(下稱「續留者」)得於上 述情形發生後隨時決定以書面通知該脫離本JV之當事人(下稱

「脫離者」),其已被視為已脫離或被退出本JV。

當脫離者依據前條的規定被視為脫離或被逐出JV時,

(a) 續留者有權對脫離者及其繼承人、清算管理人或其他合法 代表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以挽救或減輕因脫離者或被逐出本JV

所造成的不良影響,並排除脫離者及其繼承人、清算管理人或 破產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再度加入本JV,且有權接收其權 益(但是如該脫離者對於本JV因履行主合約而產生損失,則不免 除其依據參與比例分攤損失的義務,且不免除其對本協議書或 主合約相關的保證或提供的任何擔保或保證金應負的責任) 。 此外,續留者得以新加入成員取代脫離者(在JVB及業主的同意 下,由續留者與新加入成員另定協議),或在無新成員加入下,

依照主合約規定承擔執行並完成主合約的所有義務。

(b) 續留者有權為執行主合約而繼續使用本JV所持有的所有資 產、財產及資金,以及由脫離者所提供、供給或分擔本JV的一 切設備、機具及材料,直至主合約所有義務履行完畢為止。續 留者以書面通知脫離者後,得無償立即且自由使用任何上述的 設備、機具及(或)材料。除事先獲得續留者的書面同意外,脫 離者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撤離或企圖撤離其任何資產、財產、

設備、機具及材料。

(c) 脫離者應將其在本JV與主合約的權益無償轉讓予續留者或 (a)所提及的新成員,且應作成所有證書及文件並採取一切必要 且適當的行動與措施,以方便續留者不受脫離者之限制得以依 自身考量有效履行主合約規定的義務。

(d) 因業主簽發本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主合約提前終止時,

且本JV依主合約規定取得所有應受領的金額後,由續留者進行 本JV之結算。續留者應將營運資金分擔金在內的其他任何脫離 者應取得的金額,給予脫離者,而脫離者則不得參與一切利益 之分配。但是脫離者必須負擔因履行主合約所產生的虧損中脫 離者應分擔的比例,以及扣除因脫離者未履行主合約或脫離者

退出JV所致JV或續留者的所有費用、支出及損害金額應予以負 擔。

(e) 如脫離者或其繼承人、清算管理人或破產管理人或其他合 法代表應負擔的虧損分擔金額及如(d)條所述因脫離者未履約 或退出JV而直接或間接發生的費用、支出及損害金額的總額,

超出(d)條所規定應給予脫離者的金額,則脫離者或其繼承人、

清算管理人或其他合法代表應於30個日曆天或續留者另行同意 之日數內將其超出金額付予續留者。

本條所規定的權利不影響續留者對脫離者所得主張的其他任 何權利或請求救濟的權利。

第18條 轉讓

除事先獲得其他當事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外,任一方當事人皆不 得轉讓或轉移本協議書或主合約中相關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 權益、義務予其他個人、商號或公司。

第19條 本協議書最優先 第20條 準據法

第21條 語言

第22條 爭議及仲裁

第23條 修改與失效之條款

在文檔中 誌 謝 (頁 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