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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方式委外經營之現況

第三章 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之現況

第二節 BOT 方式委外經營之現況

以現有成功委外之學校游泳池而言,委外經營之方式可分為 BOT、ROT 及 OT 三種,以下針對各不同學校游泳池之委外經營方

式,探討其基本設施條件、招商條件、行政配合條件、市場條件及業 者條件,茲分述如下。

一、現況分析

目前採 BOT 方式委外經營之學校游泳池僅學校 S1,分析其基本 設施條件、招商條件條件及市場條件等現況分別敘述如下:

(一)基本設施條件現況

基本設施包含游泳池的主要設施(包含主池規格、溫水設施、建 築物情形、出入口情形、泳池數量及餘地使用情形等現況)及附屬設 施(含健身房、三溫暖、SPA 設施、滑水道、停車場及觀眾席之有無 情形等),研究結果如下表所示。

表 3-4 BOT 方式基本設施條件一覽表 主要設施

設施項目 現況 設施項目 現況

水溫 溫水 寬度 25m

長度 25m 深度 1.4m-1.2m

總水量(T) 1,400 增設餘地空間 200 平方公尺

獨立建築 空調系統 3 套

獨立出入口 加熱系統 10 套熱交換系統

盥洗室 總共 100 間 男 65 間 女 35 間

附屬設施

設施項目 現況 設施項目 現況

健身房 200 平方公尺 三溫暖 100 平方公尺

SPA 設施 600 平方公尺 滑水道 150 平方公尺

販賣部 200 平方公尺 停車場 1,200 平方公尺

觀眾席看臺 無看臺 其他空間 4 間

學校採 BOT 方式委外經營,由學校提供土地,業者商家來興建 學校游泳池,因學校游泳池為新建設施,故具備較佳的規劃環境及設

施。研究發現,學校 S1 本具備室外冷水泳池,雖未到報廢年限,但 考量使用效率及學生游泳教學環境,仍採用 BOT 方式交由業者規劃 興建並營運。完成後之學校泳池為具備獨立出入口之游泳池建築,占 地 3840 平方公尺。在泳池部份共有兩個溫水泳池,主池規格長度為 25 公尺寬 25 公尺,深度 1.4 至 1.2 公尺,總水量為 1,400 噸;二樓空 間仍有餘地約 200 平方公尺(長 25 公尺,寬 8 公尺)可以使用規劃,

具備空調系統,加熱為省電型的熱交換系統。附屬設施部分完善,具 備健身房、三溫暖、SPA 及滑水道等設施。在停車場空間部分,擁有 1200 平方公尺左右之停車空間,可以同時停放約 70 部汽機車,但該 泳池不具備觀眾席看臺。為因應教學及對外開放使用,擁有百間男女 更衣室(男 35 間,女 65 間)為其特色。

(二)招商條件現況

學校游泳池設施委外經營時,須與接手經營之業者商家訂定契 約,以保障比此間之權利與履行需盡之義務。本研究在招商內容部分 主要分析其契約內容之內容,針對學校游泳池委外經營之簽約時間、

簽約年限、業者投資金額、有無優先續約規定、權利金、對外開放時 間及學生繳費情形等相關內容作一整理,結果如表 3-5 所示。

表 3-5 BOT 方式招商條件一覽表

招商內容 現況 招商內容 現況

委外時間 2004.1.9 簽約年限 21

投資金額 5,000 萬 優先續約

權利金種類 定額權利金 權利金金額 6 萬

權利金繳交方式 逐年繳交 開放時間 全日開放

履約保證金金額 200 萬 他校資源共享 可以

保證金反還方式 限期部分反還 學生交費 80 元

設備維護處理 業者負責 學生交費用途 業者使用

目前我國僅一所學校(S1)於 2004 年 1 月 9 日簽約,以 BOT 方 式委外經營,而廠商業者投資金額大約新臺幣 5000 萬興建游泳池,

加上內部裝潢及相關設施採購,總投資金額高達新臺幣 7、8 千萬元。

學校簽約委外經營年限長達 21 年(包含施工時間),且有優先續約條 件之訂定。權利金種類,採用定額逐年繳交方式給付,每年新臺幣 6 萬元。另廠商需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00 萬元,但開始營業後,依 規定可反還部分保證金金額。平時廠商業者在不影響教學之情形下,

可以全日開放提供給校外人士使用,學校學生每學期繳交新臺幣 80 元之游泳池使用費,此金額學校代收後全數交給經營業者。學校游泳 池相關設備,全部由廠商業者負責維修保養。

(三)行政配合條件現況

學校游泳池辦理委外經營之過程中,需要繁雜之行政程序配合辦 理。本研究主要瞭解已成功委外經營之學校游泳池,其委外經營之決 策方式、引用辦理之法令、委外後對口單位及招商管道之行政配合條 件現況(如表 3-6)。

表 3-6 BOT 方式行政配合條件一覽表

行政配

合條件 委外決策方式 引用法令 對口單位 招商管道 現況 上級單位及學校行

政共同決策 促參法 總務處及

體育組

主動邀請並辦 理說明會

學校 S1 採 BOT 方式委外經營之決策方式,主要為上級單主管位 教育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決定辦理,並非上級單位指示辦理或是學 校單方面決定辦理。該校於 1994 年年初,為我國第一所學校採 BOT 方式將游泳池委外經營,以促參法為委外經營之法令依據。學校游泳 池委外經營後,相關事務對口單位主要為體育組及總務處共同負責,

體育組負責學校排課及教學訓練聯絡工作,總務處則負責有關設備維

護等事宜。招商管道方面除了學校主動邀請廠商了解學校委外內容

共有 96,138 人(內政部,2008)。

表 3-7 BOT 方式市場條件一覽表

況如表 3-8。該經營學校游泳池業者目前僅經營該校一所游泳池,同

池在經營管理時,應考量主要之目標客源,再規劃其相關設施內容。

以學校 S1 而言,業者主要消費對象應為一般全年使用之民眾,但又 兼具學生游泳教學之功能,故其相關附屬設施(如 SPA、滑水道及健 身房等)完善齊全,可以吸引一般社會大眾前來消費使用。另一方面,

游泳池水深度合適學生教學,且具備兩個泳池可同時兼顧教學與一般 會員使用。因此,學校游泳池採 BOT 方式委外經營,在基本設施條 件部分之現況,設施齊全完善,可兼顧對外營運及一般教學使用,具 備競爭能力。

在契約條件之現況部分,由於業者投資經費在建設游泳池,故相 關契約內容與過去文獻(陳財福,2005;劉記杆,2005)之研究結果 相同,學校無論在簽約年限、權利金金額、履約保證金反還及學生交 費之使用方式等,皆釋出較多優惠(如長達 21 年簽約時間、3 萬元 定額權利金及學生交費全數給業者等),可以吸引業者投資經營。另 以雇主-代理人理論視之,雇主與代理人間需透過明確之契約內容,

敘明雙方權益與義務關係,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李謁霏,2006;莫 永榮,2004;Stiglitz, 1989)。基於契約邏輯,學校與業者間,可在雙 方同意條件下,透過詳盡之契約內容,滿足彼此之需求。一方面學校 保障本身教職員工生之使用權益,另業者亦能透過契約訂定,保障營 運開放使用時間,以維持經營之基本需求。

而在行政配合條件方面,研究結果發現,採 BOT 方式委外經營 之學校游泳池決策方式為上級與學校共同決策;學校對業者窗口為體 育組及總務處;招商管道為辦理說明會及主動邀請業者,此與過去研 究(陳財福,2005;劉記杆,2005)略有不同。委外經營之決策單位 方面,由於國立學校需呈報教育部核准,故雖為共同決策但仍應以學 校行政單位之校長與學校同仁達成共識後,方進行委外相關行政作 業。而對外窗口雖有總務處及體育組,但仍以體育組為主要對外窗

口,並不會增加溝通上之困擾。在招商管道方面,則相同為主動邀請 業者與辦理招商說明會建立溝通管道及主動找尋合適業者。基於公私 夥伴關係理論,學校與業者間,應結合彼此力量與資源,共同分享資 源並提供產品與服務,雙方以互信互惠為原則建立合作夥伴之關係

(李宗勳,2005;Langton, 1983)。因此,學校與業者雙方,在學校 主動尋找業者,建立溝通管道,提供學校土地資源條件下,同時業者 亦意願投注資金興建游泳池設施,雙方可在學校主動建立溝通管道之 行政配合條件情況,建立互信之夥伴關係。

然而,本研究調查發現,採 BOT 方式委外經營之學校游泳池,

市場條件之條件現況擁有足夠之居民人口數(近 10 萬人)、學生人數

(1,800 人),且附近競爭對手不多(僅 2 家民營游泳池與一所學校游 泳池),故在市場條件之現況,與過去研究亦相同,成功委外經營之 學校游泳池,具備較佳之市場條件(陳財福,2005;劉記杆,2005)。

另以學校 S1 而言,其位置於該行政區之北緣,鄰近鄉鎮(如路竹鄉、

阿蓮鄉、燕巢鄉、橋頭鄉、梓官鄉、彌陀鄉、永安鄉等鄉鎮)近 30 萬之人口數,亦可積極爭取,成為學校游泳池經營後之消費客源(國 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2003)。因此,在學校所在行政區既有之 居民人數,加上鄰近鄉鎮之潛在消費人口數,以市場條件而言,具備 足夠之消費客源人口。

另在業者條件部分,過去研究(陳財福,2005;溫顏誌、劉田修,

2005)顯示,業者擁有相關游泳池管理經營經驗為委外經營之首選,

本研究結果亦相同,經營學校 S1 之業者過去曾經營民間游泳池,故 在接手學校游泳池之經營管理方面應為駕輕就熟。但值得注意的是,

目前業者之損益情形為虧損,此與溫顏誌與劉田修(2005)之研究調 查結果不同,本研究結果顯示其營收情況不佳,據受訪者 C01 表示,

目前學校游泳池每年收入約為 1,400 萬元左右,支出金額在 1,200 萬

元以上,單純以收入與實際支出作比較,應為有所盈餘。但建築本身 營造實際金額高達 8,000 萬元,若加上投資設施攤提之費用,則會呈 現虧損情形。另過去研究調查之時間為 2005 年,當時可能業者經營 情況較佳,但後續由於大環境不景氣,消費人口降低,導致營運收入 降低。因此,業者在加上投資設備建築之每年攤提費用金額後,目前

元以上,單純以收入與實際支出作比較,應為有所盈餘。但建築本身 營造實際金額高達 8,000 萬元,若加上投資設施攤提之費用,則會呈 現虧損情形。另過去研究調查之時間為 2005 年,當時可能業者經營 情況較佳,但後續由於大環境不景氣,消費人口降低,導致營運收入 降低。因此,業者在加上投資設備建築之每年攤提費用金額後,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