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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owi 政府任內印尼與中國的外交互動

第五章、 Jokowi 政府在政治外交層面的避險狀況

第二節 :Jokowi 政府任內印尼與中國的外交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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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Wahid「望向亞洲」政策的失敗,此時期東協各國對印尼的態度則顯 示出印尼在東協中具有著一定的份量,對此 Smith(2000)便舉以非常明顯的事例

─時值東帝汶獨立後續事件期間,在 2000 年的東協外長會議期間東協各國在外 長會議聯合公報中口徑一致地對印尼的領土完整性表示支持。認知到印尼在東協 中具有重要角色的Megawati 又將原本 Wahid 向外尋求其他域外盟友的政策修正 為鞏固區域內部各國間關係。對此,He(2007)及 Batabyal(2002)都認為 Megawati 在上任後8 天內便完成對所有東協十國首都的出訪;在對外發言中明言東協將作 為印尼外交政策的主要管道;對強化東協中心性及東協自由貿易區表示大力支 持…等,都顯示出她有別於 Wahid 的政策轉向。

而若回顧Yudhoyono 政府時期的對外政策,他似乎更將印尼定位為「在全球 各事務領域皆有所參與的區域大國」,這從他在 2012 年於 Wilton 公園所發表的 公開演講就可看出。在該次演講中,Yudhoyono 就表示在未來印尼的國際角色將 包含:「規範創立;共識建構;和平維持;國家間的搭橋人;發展中國家的代言 人」等。其具體作為上則可以體現在印尼對南海事務協商的積極倡議;對聯合國 維和行動的支持;在聯合國大會上提倡禁止宗教詆毀;在亞歐會議(Asia-Europe Meeting)上提倡跨宗教文化對話;在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締約國大會上敦促 各國減碳發展;在亞非國家會議(Asian-African Conference)上對巴勒斯坦獨立議 題上提倡藉由會議各國的戰略夥伴對話關係來解決…等。但 Rosyidin(2016)則認 為,雖然作為區域發展中國家的大國,印尼的國力、資源仍有一定限制,實難在 各種不同事務領域中都成為倡議者。也因此 Rosyidin 認為 Jokowi 在 2014 年上 任後即確立以GMF 作為其政策主軸在相當程度上也是針對 Yudhoyono 的政策做 出修正,憑藉作為全球最大群島水域國的地位意圖使印尼能在海洋事務上成為具 有一定分量的倡議者。

第二節:Jokowi 政府任內印尼與中國的外交互動

本節將針對印尼在東協中對中國的外交舉措、印尼與中國間政治外交人員 互訪狀況等作為觀察指標,據以判定印尼在區域國際場域及雙邊關係上採取友 好中國的「拘束關係」政策的程度。

在東協中對中國的外交舉措方面,將主要衡量2014~2019 年間印尼在 AS、

EAS、ADMM、AMM 中面對中國的立場及發言傾向。以 1 分為友好程度最小 而5 分為友好程度最大,具體評分標準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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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 在 AS、EAS、ADMM、AMM 中的立場與論述有明顯強化東協主體性 並聯合其他區域大國制衡中國影響力之意向

2 分 在 AS、EAS、ADMM、AMM 中的立場與論述有強化東協主體性並納 入區域大國以淡化中國影響力之意向

3 分 在 AS、EAS、ADMM、AMM 中的立場與論述未見明顯支持或反對中 國

4 分 在 AS、EAS、ADMM、AMM 中的立場與論述多有納入及強化中國影 響力並降低其他區域大國參與之意向

5 分 在 AS、EAS、ADMM、AMM 中的立場與論述有明顯納入及強化中國 影響力之意向

在與中國間政治外交人員交流方面,將衡量2014~2019 年間 Jokowi 政府與 中國間政治外交人員訪問及互動的狀況。以1 分為緊密程度最小而 5 分為緊密 程度最大,具體評分標準如下所示。

1 分 與中國間政治外交人員互訪僅以出席共同國際場合為限且未見任何友 好中國之立場表示

2 分 與中國間政治外交人員雖有互訪但難謂密切且多為司長級以下之官員 互訪且未有明顯表示友好中國之立場

3 分 與中國間政治外交人員互訪多為司長或大使、總領事級官員互訪但僅 有表示友好中國之立場

4 分 與中國間政治外交人員互訪多有部長或政務次長級官員互訪並表示友 好中國之立場與政策合作

5 分 與中國間政治外交人員互訪多有元首級官員互訪並表示友好中國之立 場與政策合作

而在本節中,將會分別對此二項指標評分,得出印尼採取對中國「拘束關 係」政策的程度並對整體狀況並作一簡要解析。

一、印尼在東協中對中國的外交舉措

在2014 年間,自總統 Jokowi 於 10 月上任之後,中國有參與的東協會議分 別為:第25 屆東協峰會、第 9 屆東亞峰會。

印尼在該屆AS 中的立場僅表示各國應強化在人權、氣候、防疫防災等事務 的合作,與該次會議提出的「東協2015 願景聲明」大致相符(見附錄 21 編號 2;

附錄27 編號 1、3)。而在該屆 EAS 中雖然各國同意將加強在能源、環保、防災…

等軟性事項上的合作(見附錄 21 編號 7),但印尼在本次會議中則未見明確表態。

在2015 年間,東協所舉行與中國較為相關的會議分別有:第 26、27 屆東協 峰會、第18 屆東協-中國峰會、第 10 屆東亞峰會。2015 年間各項會議結果一方 面反映東協各國在加強彼此間連結性時同樣也希望在區域經貿整合、發展上納入 中國,但在面臨南海事務上時仍對中國懷有戒心,故而反覆敦促須遵守國際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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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DOC、COC 等,而印尼在其間更是此立場的大力支持者。相關論述雖可見 於該年度的 ADMM、AMM 會議但此二會議之重點討論事項仍是專注在如何強 化東協內部的合作與交流(見附錄 22 編號 11、12),具體細節如下段所述。

在第 26 屆 AS 會議聲明中各國表示將強化在人權、文化、東協連結性、南 海事務、RCEP 談判進程上的合作(見附錄 22 編號 1)。雖印尼在該屆 AS 會議期 間未做明顯表態,但在會後印尼外交部的對外聲明則強調將確保南海事務上應以 各國協商為主並避免任何國家單方面定調解決方式的立場(見附錄 27 編號 4)。而 在第27 屆 AS 會議聲明中各方同意於 2025 年將東協經濟共同體、東協社會文化 共同體、東協政治安全共同體成功整合為東協共同體的願景(見附錄 22 編號 2)。

雖然印尼在此次會議中亦未做明顯立場表態,但在第18 屆中國-東協峰會聲明中,

各方除了對「東協-中國自由貿易協定」(ASEAN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以 下簡稱ACFTA)、BRI 政策給予肯定外,也與中國在落實南海行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以下簡稱 DOC)原則上達成共識 (附錄 22 編號 3),這也反映了該年 7 月 29 日東協與中國針對南海事務召開的會 議中,印尼方呼籲落實DOC 並盡速確立南海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以下簡 稱COC)的立場(見附錄 27 編號 6)。而在第 10 屆 EAS 會議期間,各方再次針對 區域海洋事務合作發表聲明強調在進行海洋活動時將遵守國際法原則(見附錄 22 編號9、10)。

在2016 年間,東協所舉行與中國較為相關的會議分別有:東協-中國外長會 議、第28、29 屆東協峰會、第 19 屆東協-中國峰會、第 11 屆東亞峰會。從 2016 年間各次會議結果及印尼在其中的交涉可看出包含印尼在內的東協各國仍想繼 續促進與中國在經貿、投資等領域的合作(諸如 RCEP、ACFTA、BRI 政策、AIIB…

等)。而印尼在南海事務上的立場也與前兩年大致相符,仍是敦促遵守國際法的 呼籲,但在海上行為的規則方面印尼相較其他各國則顯得更為積極。而該年度 ADMM 及 AMM 的重點合作項目則是聚焦在區域反恐合作及促進東協各國間民 間交流、科技合作、中小企業合作等(見附錄 23 編號 10、11、12),具體細節如 下段所述。

在東協-中國外長會議共同聲明中,雖然各方承諾將在南海事務上遵守海洋 法公約及DOC 的原則,但會議期間針對南海情勢升高的討論則未被納入會議文 件,而印尼在此次會議中也僅呼籲以合作促進和平與穩定(見附錄 27 編號 16)。

在第 28、29 屆 AS 中雖然對南海事務亦有提及,但各國關注的合作焦點則在於 打擊跨國犯罪、促進文化觀光與民間交流、推進東協共同體整合目標等(見附錄 23 編號 1)。在 AS 會議期間總統 Jokowi 也提醒各國須強化東協中心性、主體性 以確保不會在區域事務上不受任何大國主導(見附錄 27 編號 19)。而在第 19 屆東 協-中國峰會中,各方雖然對中國 BRI 政策在東協的協助、ACFTA 帶來的成果、

AIIB 在區域發展上的貢獻給予肯定(見附錄 23 編號 2),但印尼仍在會議上力主 應針對「海上非預期遭遇情事」(Unplanned Encounters as Sea)確立解決辦法(見附 錄 27 編號 22),其立場也令各方在會議後針對此類情事所應處理之方式發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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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聲明,承諾將避免因此類情事而生之衝突(見附錄 23 編號 3)。而該年度的第 11 屆 EAS 中各國則是將能源、教育、金融、健康衛生、環境保護與災害防治…等 較為軟性議題列為合作的重點較少政治性事務的討論(見附錄 23 編號 9)。

在2017 年間,東協所舉行與中國較為相關的會議分別有:第 30、31 屆東協 峰會、第20 屆東協-中國峰會、第 12 屆東亞峰會。從 2017 年間的各次會議及印 尼在其中的立場觀之,印尼除了在敦促東協各國強化主體性避免受任何大國主導 外,其他論述也大致都是促進與中國在經貿及社會文化更加緊密的交流,並且在 南海事務上雖然表示應遵守海洋法及DOC 之原則,但仍歡迎中國參與以東協為 核心的協商。而該年度的 ADMM、AMM 則聚焦於救災機制合作及其他較為軟 性議題上(見附錄 24 編號 8、9 號) ,具體細節如下段所述。

在該年度兩次的AS 中東協各國的合作重點在於強化現有東協機制、促進跨 國犯罪防治合作、東南亞地區非核武化、經濟社會文化事務等層面的合作等(見 附錄24 編號 1、2)。而印尼在第 30 屆 AS 會議中一方面對東協現有的合作架構 給予正面評價之餘也提醒東協各國在東協漸漸成為各國處理區域事務之際也應 避免成為大國擴張影響力的工具(見附錄 27 編號 25)。在第 20 屆東協-中國峰會 中,雙方則是針對歷來良好關係給予肯定、對雙方在東協框架下的合作給予肯定、

對ACFTA 的成果給予肯定等,雖然對南海事務也有提及但也是依循過去會議中

對ACFTA 的成果給予肯定等,雖然對南海事務也有提及但也是依循過去會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