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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寄養家庭的日子」~結束寄養安置個案之寄養歷程的回溯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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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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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彭淑華. 博士. 「我在寄養家庭的日子」~ 結束寄養安置個案之寄養歷程的回溯性研究 “Lived experience in a foster family” ~ A retrospective study of the cases end of foster care placement. 研究生:彭淑鈴. 中華民國 一零一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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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謝 誌 這一個旅程轉眼已經四年了,我從誤打誤撞進入了研究所的生涯,發現長期 在實務戰場打滾的我,離開學校很久,很多理論都忘了,所幸這個學習的過程讓 我重新回味,也 update 最近發展的新觀點,更重要的是讓我思索著我的實務經驗 跟理論之間的關係,原來這幾年的工作經驗,累積很多在心裡的東西,確實需要 整理一下。這一整理,就促成了這本論文的產出,這一路走來,真的要感謝很多 很多幫助我的師長、朋友們,以及我親愛的家人。 首先,我要感謝這一路十分辛勞的指導教授彭淑華老師。在我一開始進入研 究所的時候,我就確立我對於寄養服務的興趣,念了一學期之後就主動跟彭老師 討論我的主題,感謝老師在我天馬行空的想法中,幫我聚焦研究的方向,體恤我 職場滾太久,沒有學術性語言的文章,在研究的旅程中,不斷的給予鼓勵,教我 修正,到現在是不滿意但是可以接受的內容。每每在跟老師討論前,我都戰戰兢 兢的深怕老師發現自己對於論文的掌握不夠,以及鬆懈懶惰的那一部分,只是, 老師都是用鼓勵替代責備,並且因為老師對於兒少保護領域的深厚學識,讓我在 討論後總像是加滿油一樣的可以往前進,最後來到這一個旅程的終點,完成我的 論文,在此,獻上我最深刻的感謝。 接著,感謝我的兩位口委:鄭麗珍老師及劉可屏老師。謝謝兩位老師在口試 時給予我好多寶貴的意見,在口試之前我是很焦慮的,深怕被兩位老師狂批亂鬥, 我想這是每位研究生都有的焦慮吧,只是,結果非但如此,反而因為兩位老師的 提點,啟發我的視角,更多元的理解我的研究主題,覺察到研究對象強韌的復原 力,以及對我自己的救贖,謝謝兩位老師對我的協助及建議,讓我的論文內涵也 更加的豐厚。 還有,謝謝師大社工所的師長們,潘淑滿老師、王永慈老師、沈慶盈老師及 劉曉春老師,在我已經離開學校九年後再回到研究所就讀,除了重新回憶塵封已 久的理論外,也重新學習在課堂上的討論,對於一個台上一條蟲的學生而言,是 很辛苦的挑戰,謝謝老師們的包涵與提點,讓我在社會工作的實務上有了學理上 的支持,現在的我更踏實了。 在此,我也要鄭重的謝謝這份論文裡的九位受訪對象,萬萬沒有想到你們是 這麼願意跟我分享寶貴的生命經驗,我記得每位訪談結束後,我要花一些時間恢 復我的心情,因為訪談的經驗讓我好像在看一部舞台劇,不同的劇本,不同的演 員,以及不同的樣貌,跟著他們的腳步,寫實的袒露,讓我完整了寄養生活的圖 像。因為這個研究,連結了我跟受訪者的關係,也顛覆了我與他們的權力關係, 是他們教會我很多關於他們的故事,才能有這篇論文的產出,謝謝你們。.

(6) 我也要感謝我的支持系統們,首先是學校的支持系統,謝謝文婷助教與佳珊 學姊,幫助我適應研究所的生活,提供很多的資訊,以及行政上的協助。然後是 第四屆的大家,因為在職身分讓我沒有辦法跟大家有很多的接觸,可是在修課與 論文的路上,謝謝大家一路相陪與支持。還有論文團督的成員,不論是學姊、同 學與學妹,在這過程中建構出革命情感,很喜歡跟大家一起追老師的日子,一起 討論論文的進度,一起加油打氣的過程,謝謝家瑜學姊與姍瑾,因為你們先衝到 終點,讓我有好多的疑惑都有詢問的對象,謝謝這次一起達陣的文珍、詠麗、佩 如與思穎,我們都完成啦,能一起畢業真的是很幸福的事。最後,謝謝我的在職 生朋友,秋如、馨慧、文珍與夏慧,在這裏除了學術的學習,也有實務上的交流, 更因為我們在職身分,形成支持性的團體。 其次,是我的職場上的支持力量,感謝新北市家扶中心周大堯主任的鼎力相 助,從我踏入研究所開始,與我分享念書與撰寫論文的經驗,並一路提醒著我畢 業這檔事,雖然對研究生是不禮貌的,但真的真的感謝大堯主任的支持,讓我可 以持續工作又完成學業。再來,幫我積極尋覓受訪者的慧文、玉瑤、映節、宜萱、 姿妤、子瑋,以及不時要援助我資料的美芝,如果不是你們的幫忙,我一定沒有 辦法完成這個研究,感謝你們。還有,我可愛的兒保組員們,德明、美娟、俞涵 及芸瑜,在我被論文追殺的過程中,幫我分擔工作上的壓力,更重要的是自己都 活的好好的,在此之後,我們依然要繼續加油喔! 最後,是我親愛的家人,我的先生兼學弟乘斌,不知道是我的教導還是刺激, 你也踏上學術的不歸路,一起打拼的日子讓我們吵鬧與歡笑的時光更多,生活越 來越有趣,我要謝謝你的包容,讓我無憂無慮的享受念書時光,現在,我更有時 間逼迫你,請你加油囉!再來,是我可愛的女兒 MIA 小姐,懷胎生下你比生出 論文還簡單,只是因為學業與工作的雙重壓力下,讓我覺得對你很愧疚,在你說 出「媽媽要寫功課,不然會被老師罵」的時候,我其實很不捨,不過,心一橫把 這件事完成了,讓媽媽有更多的時間可以跟你一起成長,我很期待喔!還有我的 公婆,因為唸書讓我們沒有時間常回去看你們,但你們也都體諒我們的現況,謝 謝你們的包容。最後,是我的爸爸媽媽,我媽最愛自嘲自己是我的台傭,事實上 你們一直都是我強力的後盾,幫我打點生活與照顧小孩,謝謝你們把我的 MIA 教得很好,也以我的課業與工作為重,我真的很愛你們喔。給我最親愛的家人們, 謝謝你們的支持,我畢業了。 總之,我由衷感謝這個過程中出現的每一個人,也誠摯獻上我的祝福,願你 們都能平安喜樂。 淑鈴. 2012 08 21 於溫暖的家中.

(7) 摘 要 本研究探究兒童及少年在寄養安置歷程中的生活樣貌,瞭解被安置個案在寄 養安置期間與生活環境的交流及互動,以及他們在寄養安置過程中的經驗與感受, 並瞭解寄養安置歷程帶來的意義。本研究以結束寄養安置個案為研究對象,採用 質性研究方法中的深度訪談法進行,共訪談 9 位有寄養安置經驗的受訪者。 研究發現,被安置個案因原生家庭不穩定的因素,在不同的成長階段,進入 寄養服務系統中,研究者將寄養安置歷程劃分為進入寄養家庭、寄養安置生活期 間與結束寄養安置的階段進行討論,了解兒童及少年的寄養經驗: 一、進入寄養家庭階段:兒童及少年是被安置進入寄養服務系統中,此時的她們 對於寄養安置的資訊是很模糊的,加上帶著既期待又怕受傷害的心情入住到寄養 家庭,若寄養家庭給予較多的支持與關懷,是有助於兒童及少年降低焦慮感受。 二、寄養安置的生活期間:從生態系統觀點探討微觀系統中寄養生活的樣貌,兒 童及少年可以獲得相較穩定的家庭生活,但是有管控的生活規範與空間,期間與 寄養家庭的衝突經驗來自管教方式、權益爭取與負向的評價,因此,出現轉換安 置的意願。在與中介系統的互動中,發現安置過中與原生家庭互動稀少,在學校 中對袒露寄養身分的意願低,及看待社工人員的角色像是很重要的陌生人。 三、結束寄養安置的階段:被安置個案的聲音未被納入結案的決定中,並且在離 開寄養系統之後,生活現況是沒有依靠的獨立生活。 根據以上的結論,本研究針對寄養安置服務實務的輸送層面、政策層面,以 及未來研究的部分提出相關的建議,期待藉由被安置個案在寄養安置歷程中的經 驗,提供寄養服務工作之參考,並提升寄養服務的內涵,促使達成寄養服務的目 的。 關鍵字:寄養安置個案、寄養歷程、生態系統觀點.

(8) Abstract This study explored the life appearance of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in foster care placement process, learn about the interaction with the living environment, and what their experience and feelings in the foster care placement course, and the meaning of the foster care placement course for them. The researcher uses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s to carry out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nine interviewees who have had the experience of foster care placement in the past .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y came from the original family instability ,and the placement cases enter the foster care system in different stages. The researcher divides the foster placement process into three stage:“entering foster homes”,“life in foster care system”,“leaving foster care placement”. The conclusions are as follow: 1. Entering foster homes: Children and teenages were placed into the foster care system, their information is very vague, and coupled with look forward to the mood of fear of getting hurt with foster families.The foster parents to give more support and caring, it would be help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to reduce anxiety. 2. Life in foster car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eco-systems perspective, explore the foster life looks children and teenagers can be obtained the stable life, but life specifications and space are controled, the conflict experience with the foster family from the parenting style, interests fight and the negative evaluation, therefore, they want to conversion placed. Interaction with the intermediary system, incluging of original family, school, and social workers. 3. Leaving foster care placement: the voice of the placement cases were not included in the decision to close the case, and after leaving the foster care system, the status of life did not rely on. According to the conclusion, this study provide some suggestion to the practical work and the child welfare policy , as well as future researches. We look forward to provide foster care services by the experience of the cases are placed in foster care, and to enhance the connotation of foster care services, to promote the purpose of foster care services. Keywords: the cases are placed in foster care, foster care placement process, eco-systems perspective.

(9)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 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7. 第一節. 家庭式寄養服務的發展與意涵 ........................................................................ 7. 第二節. 從生態系統觀點探討寄養安置個案的生活情境 .......................................... 17. 第三節. 依附關係理論 .................................................................................................. 25. 第四節. 寄養安置的生活經驗 ...................................................................................... 29.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6. 第一節. 質性研究方法的選取 ...................................................................................... 36. 第二節. 研究設計 .......................................................................................................... 36. 第三節. 資料收集與分析方法 ...................................................................................... 40. 第四節. 研究的嚴謹性 .................................................................................................. 42. 第五節. 研究倫理 .......................................................................................................... 43. 第六節. 研究者的角色 ..................................................................................................44. 第四章. 研究發現 .................................................................................................... 48. 第一節. 他們的故事 ...................................................................................................... 48. 第二節. 與寄養安置服務的初遇 .................................................................................. 58. 第三節. 五味雜陳的寄養安置歲月 .............................................................................. 73. 第四節. 曲終人散?結束寄養安置的過程 .................................................................. 97. 第五節. 回首~那些年我們寄養安置的日子 .............................................................. 10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24. 第一節. 結論與討論 .................................................................................................... 124. 第二節. 研究建議 ........................................................................................................ 132.

(10) 第三節. 研究限制 ........................................................................................................ 138. 後記. ............................................................................................................. 140. 參考文獻. ............................................................................................................. 142. 附錄一. 訪談同意書 ............................................................................................... 146. 附錄二. 訪談大綱. ........................................................................................... 147.

(11) 表目次 表 2-1. 國內寄養兒童及少年人數統計 ........................................................................ 12. 表 2-2. 寄養兒童少年寄養原因 .................................................................................... 12. 表 2-3. 99 年度結束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安置期限 ....................................................... 13. 表 2-4. 寄養安置兒童少年結案原因 ............................................................................ 14. 表 2-5. 結束寄養安置兒童少年結案後狀況 ................................................................ 15. 表 2-6. 寄養兒童少年轉換寄養家庭原因 .................................................................... 16. 表 3-1. 受訪者基本資料 ................................................................................................ 39. 圖目次 圖 2-1. 寄養服務生態系統圖 ........................................................................................ 19. 圖 2-2. 寄養安置服務工作流程 .................................................................................... 30. 圖 3-1. 寄養安置的歷程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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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從一踏入研究所開始,我就開始思考我到底要做甚麼樣的研究,在一學期的 時間中,我發現我一直對於寄養安置的個案很有興趣,一方面是因為實務工作的 關係,讓我對於這一群孩子有比較多的認識,另一方面,因為他們在我工作的過 程中,不斷的丟出一些想法,讓我想要在這個研究中,整理他們的聲音。 這樣的想法一路的成形,寄養安置個案一直是我關注的對象,身為一個寄養 服務的社工,協助寄養安置個案適應寄養家庭生活是很重要的事,因此,我對於 居住在寄養家庭中的孩子究竟有何感受是很好奇的,他們從原生家庭被帶來這裡, 硬生生地到了陌生的環境,面對到陌生的族群,雖然說有寄養社工在旁協助,但 畢竟是自己去面對寄養家庭的生活,他們如何看待寄養生活的過程,以及認知這 個服務,即使研究者在幾年前已經離開寄養服務系統,仍對這群對象難以忘懷, 可能是因為與這些孩子工作時的悲憫以及不捨,讓我在這個研究中想要為他們發 點聲音。 原本的我就是單純的想要知道這些曾經住過寄養家庭的孩子,住在寄養家庭 裏面到底是怎樣的感覺?這樣的發想源自於在我的服務過程中,發現有些寄養安 置個案因為生活習慣的不同,或是寄養家庭的生活規範管控,或者有些時候是有 著社工不知道的事情,讓被安置個案覺得自己是寄人籬下,對於寄養家庭有很多 負向的觀感。在我的工作中也覺察到當被安置個案還留待在寄養家庭時,對於社 工到寄養家庭中的探訪是無法暢所欲言,特別是一些年齡比較小的孩子,因為擔 心說了甚麼不應該說的,使得自身的情況可能更糟,或者即使是說了,這些問題 也不可能馬上被解決,這些狀況通常會在被安置個案年齡較大,或者是離開寄養 家庭之後,才敢向寄養社工袒露。這些寄養安置個案表達對於寄養家庭以及寄養 服務的負面感受,這些感受有部分確實是個案的抱怨,因為與過往的生活經驗有 太大的不同,因此有適應上的問題,但是,有些個案陳述的事件或是生活過程確 實也讓我感到很不捨,明明寄養服務的意涵是要替代原生家庭行使照顧的功能, 只是在寄養家庭的生活期間,個案卻是感受到重重的限制,甚至有遭受到不平等 對待的情況,如同我一個個案是這樣說:「如果我知道說出來(受虐事件)之後 會住到寄養家庭,那我當初會選擇不要說出來,因為寄人籬下的感覺真不好,也 很不自由,我想要回家。」寄養個案確實是寄人籬下,住在一個不是自己的家裡, 整個生活環境都不一樣,離開了熟悉的原生家庭、學校以及社區,在寄養家庭裡 又遭遇到生活適應的困境,對於這些心智年齡都未成熟的孩子,是多麼大的衝 擊。 1.

(14) 在我過往的工作經驗中,發現寄養安置個案剛到寄養家庭時,都會有一段所 謂甜蜜期的生活,此時的兒少還在適應寄養家庭的生活規則,與寄養父母的教養 方式,另一方面也在熟悉與社工的互動過程,隨著安置時間的增長,有些個案開 始反應說不喜歡住在寄養家庭,因為有種「不自由」的感覺,甚麼事情都因為「保 護」與「責任」,要經過寄養父母同意後才可以做,甚至還要向上呈報,經過寄 養社工或是個管社工的同意才可以,或者,有些寄養個案曾反應過與寄養家庭的 衝突,這裡的衝突有些時候是寄養個案對於寄養家庭管教的反彈,有些是適應寄 養家庭生活規範的困難,更有些是對寄養家庭照顧上的抱怨,這樣的狀況在我工 作的期間,不論是我自己的個案,或是同事間的個案,確實不斷的上演著,如果 說寄養家庭的替代性照顧明明應該是美意,那麼對被安置個案而言,為何會是寄 人籬下的負向感受?然而,從另一方面,我也發現有些寄養安置個案與寄養家庭 的互動狀況十分良好,甚至到了結案之後,還是持續地保持聯繫,寄養家庭成為 被安置個案的重要他人。這讓我有一種好奇,從寄養安置個案在安置的過程中, 對於寄養家庭生活經驗有正向及負向的樣貌,讓我開始思考,寄養安置的生活經 驗是很特別的,當他們面對這樣錯綜複雜的過程,對這些個案而言,究竟是如何 的經驗與感受?於是,這些正、負向的感受引領著我,讓我在寄養服務的過程中, 一路思考要如何讓孩子過的更好,然而,我也看到自己在這個服務過程中的限制, 當寄養個案反映一些寄養家庭生活的不好,身為寄養社工的角色是很兩難的,如 何介入處理個案與寄養家庭間的衝突,並且得讓雙方不要認為是與對方結盟,只 是在工作的歷程中,很難完全有中立的立場,而我知道我的工作選擇是靠近個案, 所以,我想要為他們做的更多一些。 立基著這樣的信念,著手整理起相關的資料,道起我國寄養服務的開端。 「家 是一個避風港」 ,這句話是耳熟能詳的, 「家」之所以可以成為避風港,是因為家 庭具有照顧及保護的功能(黃迺毓,2001),不過隨著社會與家庭環境結構的變 遷,可以發現有些家長並未能適當回應兒童及少年的成長需求,使兒童及少年遭 受到虐待、疏忽照顧,或是處於生命安全有疑慮的危機情境中,當這些家庭的照 顧及保護功能不能被發揮時,為確保兒童及少年的安全與獲得持續性的照顧,家 外安置服務因運而生,透過家外安置照顧系統,替代原生家庭的照顧功能(社會 工作專業人員協會,2006)。 家外安置分為家庭式寄養服務及機構安置兩種類型,相較於在安置及教養機 構集體生活的機構式安置而言,家庭式寄養服務是一種以家庭為單位的照顧型態, 將有照顧需求的兒童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中,給予有限期的替代性照顧(余漢儀, 1997)。家庭式寄養服務在台灣已有三十年的發展歷史,一開始是由台灣兒童暨 家庭扶助基金會(原名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在民國七十年七月起接受台灣省 政府社會處委託試辦二年兒童家庭寄養服務,以專業社會工作者及社會福利機構 2.

(15) 透過招募、審核及訓練寄養家庭,將需要安置在寄養家庭的兒童及少年,媒合到 合適寄養家庭中,由寄養家庭提供居住的處所、基本的生活照顧、與常規的教導 等,透過「家庭式」的生活方式,協助寄養安置個案發展健全的人格,及修正行 為問題(何素秋,1999),之後,這樣的服務陸續擴及至各縣市。 相較於家庭功能不彰的原生家庭,寄養家庭被賦予的職責是提供溫馨、穩定 的家庭環境,給予生活起居的照顧、培養生活習慣、提供情感上的支持與滿足, 並協助寄養安置個案的身心發展,家外安置服務假定這些寄養安置個案應是在一 個相較於原生家庭來說更適合兒童少年、更能滿足他們最佳利益的居住環境中成 長,這也是整個系統的理念。寄養家庭是提供一種類似家人關係的照顧服務(陶 蕃瀛,2003),用意是希望藉此達到照顧、保護與治療的功能,帶給寄養安置個 案正向的改變,使它們能有正常的發展(Guishard, McCall & Hamiltom,2007;何 素秋,1999;曾宜芳,2001;黃梅琪,2005;楊葆茨,1998) ,包含建立自尊、學 習尋求協助及因應挑戰的能力、培養對未來的計劃與反思的能力(Schofield & Beek,2009)。在現有服務輸送體系,寄養家庭會在委辦機構與寄養社工的督導 下提供寄養兒少適當的照顧,寄養家庭往往提供較原生家庭適宜的生活條件或物 質環境,通常寄養父母是主要的照顧者,寄養家庭中的成員會包含寄養父母的血 緣家屬,及同住在此的寄養童。 對寄養安置個案來說,一旦決定要安置,就得面臨很大的變動及轉換的過程, 首先,他們得跟原生父母分離,跟伴隨相長的手足分離,跟原本的學校老師及同 學分離,跟現在的社區玩伴分開,有些緊急安置的個案通常是直接從學校被帶出 來,他們連收拾行李的機會都沒有,更遑論跟原有的生活環境道別,緊接著就是 一連串寄養安置的程序。當安置被帶到寄養家庭,一個新的居住場所,新的照顧 者,新的家庭成員,裡面可能已經有別的寄養安置個案,按例轉學到寄養家庭附 近的學校念書,認識新的老師跟同學,新的社區玩伴等等,這一切都是不熟悉的 狀況。而且,寄養家庭的生活習慣與要求通常與原生家庭不同,例如要學習做家 事,限制與同學出去玩的時間,不能去網咖,或者幾點睡覺幾點起床等的規範與 規定,這麼多的事件通通擠在寄養安置的轉換過程中發生,這樣的置換除了身體 的移動外,更多時候是心理的感受。 在這段過程中,寄養安置個案會遭遇到許多的挑戰,Mitchell & Kuczynski (2010)指出從獲知寄養安置開始,寄養安置個案往往會陷入模稜兩可(ambiguity) 中,這些感覺產生的原因來自於對被安置理由的不了解、可否與原生家庭持續維 持關係的疑慮、寄養安置的期限有多久,以及對於寄養家庭的不了解等等 (Mitchell & Kuczynski,2010;Mullan, Rollock, McAlister, & Fitzsimons,2007)。 接著是與原生家庭分離,許多文獻都指出與原生家庭分離是會帶來傷害的,可能 會導致失落、痛苦、無力感、被拋棄、拒絕、無價值感、羞恥感及難以接受的情 3.

(16) 感反應(Boss,2002;余漢儀,1997;周慧香,1992;許瑋倫,2007;陶蕃瀛, 2003),模稜兩可以及失落的感受,使寄養安置個案初入寄養家庭時,往往有著 許多負向情緒,如緊張、焦慮、沮喪等,影響他們在寄養家庭的適應狀況(Mitchell & Kuczynski,2010)。 雖然在「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中,建議安置地點應盡可能接近原生家 庭地理區域,同時安置的環境也應盡可能接近兒童少年的成長環境,例如避免跨 縣市的安置,但在實務工作上,即使不跨縣市,為避免原生家庭騷擾寄養家庭與 寄養安置個案,通常不會將這些兒少安置在原生家庭附近,也因此對於他們而言, 轉移到寄養家庭就像是一個破壞與再建構的過程,從與原生家庭及原本熟悉的玩 伴、同儕、學校的同學與老師、以及社區等的生活環境中離開,到了寄養家庭後, 與寄養父母及家庭成員建立一種類似家人的關係,寄養安置個案入住到寄養家庭 這樣一個陌生的環境,除了轉換平常的生活環境外,還會接觸到許許多多不熟悉 的人,可以發現,這樣的轉換歷程除了是身體上與原有環境的分離以及依附關係 的分離之外,也會產生適應新環境的問題(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8)。 寄養家庭在寄養服務過程中是很重要的角色,寄養父母開放自己的家庭讓寄 養安置個案進住,面對到一群受過傷的孩子,寄養父母需展現較常人高度的關懷 與包容,才能撫育這群孩子,大部分的寄養家庭都是懷著關懷不幸兒童及回饋社 會參與服務這樣的理念加入寄養家庭的行列(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3)。 然而,在寄養家庭不足及資源有限的狀況下,使得寄養安置僅能以可用資源而受 到限制(田美惠,2002;江惠月,2008;余漢儀,1997;郭美滿,1991) ,通常媒 合的過程是以有限的床位作為考量,因此,寄養家庭也容易因寄養兒少的問題行 為要求寄養社工將其帶走,迫使寄養兒少轉換寄養家庭,寄養安置個案每轉換一 次寄養家庭,又得重新適應新的生活,對其而言又是一次的傷害。若是因無法適 應,或是不斷轉換寄養家庭,則會使這些寄養安置個案無法獲得適當的發展(余 漢儀,1997)。 本來寄養服務應是有限期的替代性照顧,寄養安置的目的是要讓寄養安置的 原生家庭重建,恢復其家庭功能,這樣被安置的個案才能夠結案返家,所以,當 寄養安置個案歷經一段寄養安置的期間,評估結束安置後,大多數的被安置個案 是返回原生家庭的(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0),因此,當被安置個案 返家後,生活狀況應該是較安置前穩定,然而,在我的工作經驗中,並不一定如 此,有些個案結案後仍會主動與社工聯絡,或是與寄養媽媽聯繫,都曾聽到孩子 返家後,過著三餐不濟,基本生活未獲得滿足,或是仍舊被不當對待的生活,有 些比較大的孩子即使當初是返回原生家庭,但也因為無法持續與原生家庭共同生 活,後來也都是自立生活。更有一群被安置的個案,在寄養家庭留置時間過長, 從統計數據可以發現寄養安置個案安置期限越來越長,安置時間超過三年以上者 4.

(17) 不斷的增加,王明仁與黃郁蘋的研究指出(2007)因社會環境的變遷、個案類型 的多元化與原生家庭問題的複雜度增加,使得被安置個案安置後,返家顯得重重 困難,甚至變成無家可歸的孩子,這樣的結果,讓我更想關懷這群曾經歷過寄養 安置的個案。 因著對這群孩子的關懷,選擇以結束寄養安置個案為研究的對象,探討其寄 養歷程的生活樣貌。回顧國內在此議題的研究資料並不多,從結束寄養安置個案 的觀點回顧寄養安置歷程的研究僅有兩篇,一篇是黃錦敦(2004)的受虐少年接 受寄養安置之適應歷程研究,另一篇為黃健智(2007)寄養童長期安置經驗回溯 之研究,顯見透過寄養兒童及少年為主體的研究甚少,曾經身為寄養服務社工, 可以端見因為寄養服務的特殊性,這些個案在安置期間是需要保密的,然而,當 個案結束寄養安置後,雖然有追蹤輔導一年的法規,卻因社工的輪替,資料的缺 漏,這群孩子是不容易被找到的,也因此能對寄養安置個案的想法及感受部分所 知甚少,因此,更加深我想要做此研究的動機。 我開始思考著寄養安置的歷程,當這些寄養安置個案進入到寄養服務中,產 生了生活環境的轉變,和沒有血緣關係的寄養家庭成員及同住於此的其他寄養安 置個案一同生活,對他/她們而言,這到底是甚麼樣的經驗呢?寄養安置個案到 底是如何感受與理解寄養安置的歷程?過去與現在的生活經驗是如何交織及影 響個人的適應狀況?懷著這些好奇,我著手開始進行這個論文研究,希望透過結 束寄養安置個案回溯其寄養歷程的經驗與感受,能夠幫助研究者及寄養服務的相 關人員,更理解在寄養家庭中的孩子,也期許能對現行的寄養安置服務提出回應 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寄養服務本來就是提供被安置個案獲得適當的照顧,本研究想了解被安置個 案在歷經寄養安置過程中的經驗與感受,因此以曾經被寄養的兒童及少年為主軸, 本研究目的是想要了解在寄養安置過程中,包含從獲知寄養安置開始到結束寄養 安置,所經驗到的事件與感受,這些歷程與感受對於他們具有的意義及影響。本 研究希望透過被安置個案的角度,更清楚的描繪出被安置個案在寄養安置過程中 的圖像,作為政府及受託機構在未來寄養服務執行層面的參考,以期給予被安置 個案較佳的服務品質,因此,本研究的目的有三: 一、瞭解歷經寄養安置個案之寄養歷程。 二、瞭解歷經寄養安置個案在寄養歷程的經驗與感受。 三、瞭解歷經寄養安置經驗對於個人之意義與影響。. 5.

(18) 藉由上述的目的,透過質性研究探討以下的幾個問題: 一、歷經寄養安置個案之寄養歷程為何? (一)離開原生家庭的經驗? (二)在寄養家庭中的生活經驗? (三)轉換過寄養家庭的經驗? (四)結案後的生活經驗? 二、從寄養安置開始至結案,寄養安置個案經驗到的感受? 三、如何看待寄養安置的經驗?對其個人有何影響? 四、對於寄養服務的想法與建議? 本研究是探討歷經寄養安置服務的個案,回溯其寄養安置的歷程,透過這些 個案分享其寄養過程中的正向與負向經驗,更能了解被安置個案居住在寄養家庭 裡的生活樣貌,提供被安置個案進入寄養家庭前的準備,以及減少在寄養安置過 程的適應困擾,並且提供政府部門及受託單位更能清楚寄養安置個案在安置過程 的經驗與感受,提出政策或實務上的建議,以協助兒童及少年於寄養安置轉換與 歷程之適應,促進寄養安置個案的穩定與成長,以達寄養安置服務的目的。. 6.

(1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就與本研究議題相關的文獻進行整理,共分為四節,首先,第一節 為家庭式寄養服務的意涵,探討家庭式寄養服務發展、內涵與我國的實施現況; 第二節透過生態系統觀點探討寄養安置個案在寄養家庭中的生活情境;第三節為 依附關係理論;第四節為寄養安置歷程的生活經驗。 第一節. 家庭式寄養服務的發展與意涵. 壹、家庭式寄養服務的發展 一、國外家庭式寄養服務的發展 「寄養服務」的概念最早源自英國的濟貧法「院內安置」的精神,將失依兒 童、孤兒或棄嬰安置在有意願照顧的家庭中(許瑋倫,2007;劉有志,2004)。 在十九世紀中葉,約三萬名無家可歸或遭受忽視的兒童,住在紐約市的街道和貧 民窟,1853 年紐約兒童援助協會(The New York Children's Aid Society)致力推動 兒童安置計畫,強調「家庭安置」(family placement)及「免費寄養家庭」(free foster family)的原則,此為美國寄養家庭的前身(余漢儀,1997) 。二十世紀初, 家外安置的對象從困苦失依,轉為遭受不當對待的兒童,1960 年代,寄養安置 成為美國普遍的安置方式(許瑋倫,2007),目前在執行寄養安置的主要法律依 據為 1997 年修正的「收養和家庭安全法案」(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 從十九世紀迄今,家庭式寄養服務在美國發展的歷史已超過百年,經過一連 串的發展與建置,越趨向專業制度化的樣貌(余漢儀,1997)。然而,回顧1980 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初期,家庭寄養服務的成效面臨再安置率的升高、非白人的 兒童不斷在寄養服務體系中出現甚至回流、嬰兒與學齡前兒童的安置數量增加、 兒童們出現更嚴重的情緒或行為問題、兒童來自物質濫用家庭的趨勢變得相當普 遍、還有許多兒童是感染了HIV或是AIDS、甚至有一些兒童到了少年時期離開寄 養體系,卻落入無家可歸、沒有工作等的困境(Barbell & Wright,1999),因為 上述問題持續的出現,對於寄養安置服務出現檢討的聲浪,美國的兒童保護工作 取向由問題解決轉為發展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如家庭維繫方案。雖然美國對於 寄養安置已朝向減少非必要安置的目標,不可否認的是寄養安置服務對於原生家 庭無法提供照顧及養育功能者,仍具有重要性。 二、我國家庭式寄養服務的起源與發展 相較於美國寄養服務有百年以上的歷史,我國則是在民國六零年代起由民間 機構開始推動,民國七十年時台灣省政府委託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當時 原名基督教兒童福利基金會)試辦兒童寄養服務,試辦二年後,被安置的兒童在 7.

(20) 寄養家庭中,身心都獲得良好發展,內政部於七十二年頒佈「兒童寄養辦法」, 並正式委託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辦理家庭寄養服務,各縣市政府陸續開辦 與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寄養服務,開啟我國家庭寄養服務之始。 寄養服務施行至今已逾三十年,然法令的規範卻可追溯自可從民國六十二年 制定的「兒童福利法」,於該法第四條明定「兒童應使其生長於親生家庭,因其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致兒童無法生活者,經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由直轄縣市或縣 市兒童福利機關許可後,採家庭寄養或家庭型態之機構教養方式,妥予安置」, 然此部份僅在法律層面規定,實務上並未落實(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2008)。 「兒童寄養辦法」為寄養服務推展的依據,規定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家庭寄養 的權責、兒童寄養期間、寄養家庭的條件與所負的責任、寄養兒童生活費、教養 費、衛生保健費及服務費用等準則。民國七十七年台灣有半數的縣市已實施兒童 家庭式寄養服務。少年安置的法律依據為民國七十八年制定「少年福利法」,其 中第 9 條也明定「少年有被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職業 或行為、及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等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予適當之保護安置,並得以 家庭寄養方式為之。隔年訂定「台灣省少年安置辦法」,明定家庭式寄養服務為 少年安置的方式之一,賦予少年安置於寄養家庭的法源依據。民國八十二年大幅 修訂「兒童福利法」,其中規定經少年法庭調查不宜責付法定代理人者,或少年 法庭裁定兒童應交付感化教育者,得將之安置於寄養家庭。民國八十四年頒佈「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第 18 條第二項規定不適宜安置於中途學校者,法 院可裁定安置於寄養家庭中。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將「兒童寄養辦法」與「少年 安置辦法」合併為「台灣省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後續因台灣省政府精簡之 後,寄養辦法轉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範,然各縣市政府所制定的辦法仍以「台灣 省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辦法」為主要的依據(陶蕃瀛,2003)。 民國八零年代起,兒童虐待的案件也在相關的新聞事件中受到矚目,使得兒 童保護的意識逐漸抬頭,從八十二年的「兒童福利法」中第四章的保護措施,法 律的制定讓社會工作者有介入家庭處遇的法源規定,民國八十七年制定實施「家 庭暴力防治法」,也再提升民眾對於暴力議題與兒童保護概念的注意,民國九十 二年為使兒童與少年不因法規造成權益受損,將「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 合併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該法訂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 家庭寄養之狀況,規範家庭寄養條件及程序等,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再修正命名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更擴及兒童與少年的福利與權益。其中第 56 條與第 62 條就是規範協助兒童少年寄養安置的規定,本次更在第 65 條中則明定 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 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清楚的指出寄養安置服務應為有限期的替 8.

(21) 代性服務。 從我國法規的規範中,清楚界定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的服務內涵,更強調 整合兒童及少年的保護服務。而家庭式寄養服務利基於上述的法源依據,將需要 被寄養安置的個案,媒合進入寄養家庭中。 貳、家庭式寄養服務的內涵 一、家庭式寄養服務的定義 家庭式寄養服務是家外安置的選擇之一,美國兒童福利聯盟(Child Welfare League of America,2010)將寄養服務定義為「家庭式寄養服務是當兒童因為身 體虐待、性虐待、疏忽或其他情況,必須與原生父母分離而另行家外安置的一項 重要的暫時性兒童福利服務。家庭寄養服務應有計畫性及目標導向,經由機構認 可的替代家庭提供暫時性保護及教養兒童之服務」。我國的社會工作辭典中是將 家庭寄養(foster family care)定義為「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方式之一,為替代 性服務措施,意指兒童、少年因其親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遭到虐待等因素, 而需要將其暫時安置親生家庭以外之適當家庭中」(蔡漢賢,2000)。因此,當 兒童及少年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是因不當管教或虐待,在提供支持性、 補充性服務後,仍無法將兒童及少年留在家中照顧時,才會考慮將兒童少年短暫 地帶離其親生家庭(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2006;郭美滿,1991),以寄養家 庭提供暫時性的照顧場所。 二、家庭式寄養服務的目的與功能 家庭式寄養服務的目的應是提供兒童及少年在以家庭為單位的生活情境中, 獲得妥善的照顧,發展健全的人格,修正有害的人格或行為問題,確保兒童及少 年能獲得適當與足夠的生活照顧,與完整的發展(黃梅琪,2005)。寄養家庭扮 演相當重要的協助角色,相較於原生家庭功能暫時無法正常運作來說,寄養家庭 是提供寄養安置個案正常發展的替代場所(鄧啟明,2000) ,提供兒童少年照顧、 保護與治療的功能(何素秋,1999)。寄養家庭並非是要取代原生家庭的,寄養 安置期間,透過對原生父母和環境方面的改善、親職能力與教養態度的輔導計畫, 重建原生家庭的功能,讓安置的兒童與少年返回原生家庭(曾怡芳,2001),當 兒童及少年能安定的生長於原生家庭、親戚家中、被收養或能夠獨立生活時,或 因故轉換到其他單位安置時,寄養安置服務即被終止(楊葆茨,1998)。 三、家庭式寄養服務的類型 從安置的處所來看,家庭式寄養服務是以「家庭」為執行寄養安置的場所, 在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八條提到,家外安置的順序為親屬寄養、寄 養家庭與安置機構,顯見提到以家庭提供寄養服務的有親屬寄養與登記合格的寄 養家庭。簡言之,親屬寄養是與寄養安置個案有親屬關係,一般的寄養家庭指的 9.

(22) 是與寄養安置個案沒有血緣關係的非親屬寄養家庭。根據內政部統計家外安置的 處遇情形,國內目前的家庭式寄養服務以非親屬的寄養家庭為主。 再者,從寄養安置的原因來看,從過去單純的家庭變故,擴增到保護性個案、 少年輔導教育及從事性交易之虞的兒童或少年,因此,兒童或少年寄養安置類型 來自一般安置、保護安置、法院轉向安置三種類型,其類型分別描述如下(台灣 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3): (一)一般安置 依兒童或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八款及第九款,對於不適宜在家庭 內教養、逃家、無依之兒童或少年,需予以適當之安置。以及第62條兒童或少年 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護人、利害關係 人或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依據 上述,一般安置之條件可包括:(1)家庭經濟困窘致生活無依兒童或少年;(2) 父或母死亡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或少年;(3)父或母嚴重疾病,需長期 療養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或少年;(4)不適宜在親生家庭內教養或無依 之兒童或少年。 (二)保護安置 因遭受虐待疏忽之兒童或少年由各縣市主管機關介入家外安置寄養者。依兒 童或少年福利法第56條所指:(1)兒童或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2)兒 童或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3)兒童或少年遭遺棄、身心 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及(4)兒童或 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上述之兒童或少年非立即給予 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法院轉向寄養安置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9 條之規定,依調查結果情節輕微,不付審理者,可 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及第 42 條之保護處分,交付安 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另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6 條, 該兒童或少年有特殊事由致不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者,法院得裁定交由主管機 關安置於其他適當場所。在此的其他適當場所依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述,為行 為地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或寄養家庭。該法第 18 條也 訂定不適宜安置於中途學校者,法院應分別裁定將兒童或少年安置於主管機關委 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醫療或教育機構,因此 透過法院的裁定,安置於寄養家庭中。. 10.

(23) 家庭式寄養服務是提供給原生家庭已無法再給予適當的照顧,不論是因為家 庭發生變故、危害兒童生命及成長的因素,以及偏差行為輔導等因素,期待透過 寄養家庭這樣的安置處所,提供兒童少年生活照顧、生命保護以及身心層面的治 療,促進兒童少年在健全的環境下成長與發展,在寄養安置期間,原生家庭部分 也能獲得協助,恢復家庭功能,最終的目的就是讓兒童及少年可以返回原生家 庭。 叁、我國家庭式寄養服務的實施現況 目前台灣各縣市都有辦理家庭寄養服務,除金門縣由縣政府自己辦理外,其 餘縣市都委由民間單位辦理。各縣、市辦理家庭寄養服務的時間不一,最早的為 台中縣政府自七十年初即開始,最晚的為澎湖縣政府於八十九年才開辦家庭寄養 服務,委託辦理單位分別為:台北市委託「台灣世界展望會」及「財團法人台灣 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北市南區分事務所」,新北市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 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新北市分事務所」及「社團法人台北縣保母協會」外,其他各 縣市則由「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各地所屬分事務所承接,各地 執行狀況乃依縣市政府委託之契約內容辦理,明確制定寄養安置對象與寄養家庭 服務的內容。現階段台灣各縣市的家庭寄養服務仍以委託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 金會居多,以下的相關資料以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家庭寄養方案工作手冊 (2003)內容為主,統計數據來自內政部委託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編印之 近幾年度的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成果報告書,整理寄養兒童少年的相關數 據,增加對於近年寄養安置服務的瞭解(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0、 2011)。 一、寄養安置的類型以保護性安置為主 在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中,寄養安置是家外安置的選擇之一,因此,寄養安 置個案的年齡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定義,包含十二歲以下的兒童, 及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從安置的原因來看,個案的類型分為一般安置、 保護安置及法院轉向安置三種類型(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3),根據 表 2-1 內政部統計處兒童少年福利服務(2012)的統計顯示,近幾年來,家庭寄 養服務中一般寄養安置的個案人數不及四成,保護寄養安置人數佔寄養安置兒童 少年數的六成以上。. 11.

(24) 表 2-1 年度. 國內寄養兒童及少年人數統計. 寄養兒童及少年數. 一般安置. 保護安置. 2007. 1941. 652. 1289. 2008. 1849. 575. 1274. 2009. 1698. 681. 1017. 2010. 1905. 753. 1152. 2011. 1802. 688. 1114.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內政部統計處(2012)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統計資料 二、寄養安置的原因分析 從寄養安置類型可見保護安置的人數較多,從 98 年度及 99 年度兒童及少年 寄養安置服務成果報告書中(2010、2011),接受寄養安置服務之兒童少年人數 中,寄養原因以「遭受虐待、疏忽」為最多,佔五成以上;其次為「入獄」,與 原生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撫養」,從安置的原因可見以保護性的個案為最多,一 般安置的原因來自於入獄與經濟議題。 寄養安置的目的應該是要讓被安置個案在原生家庭改善安置原因後,迎接被安置 的個案返家,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2006)載明,社工員在兒童及 少年家外安置的期間,應該積極對其原生家庭提供必要之輔導與定期評估,以協 助案家問題的改善,以利兒童及少年得以儘速返回原生家庭重聚。只是,原生家 庭重建的過程,也是被安置個案留待在寄養安置的期間,一旦原生家庭重整所需 的時間越長,又或者原生家庭改善的狀況有限,使得寄養安置個案留置在寄養服 務系統的時間就越長。 表 2-2 寄養兒童少年寄養原因 寄養原因. 98 年度. 99 年度.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1,463. 54.0. 1,582. 55.0. 2.遺棄. 279. 10.1. 280. 9.7. 3.入獄. 517. 19.1. 524. 18.2. 4.流浪兒. 31. 1.1. 29. 1.0. 5.少年事件處理法轉向輔導. 6. 0.1. 4. 0.1. 6.經濟困難,無力撫養. 488. 15.0. 556. 19.3. 7.罹患嚴重疾病或身心障礙. 308. 10.6. 343. 11.9. 8.死亡、離家或失蹤. 329. 9.6. 297. 10.3. 9.酒癮、藥癮. 257. 8.1. 268. 9.3. 10.其他. 251. 12.0. 257. 8.9. 1.遭受虐待、疏忽. 資料來源: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0、2011) 註:寄養原因可為複選 12.

(25) 三、寄養安置的期限與結案分析 寄養安置既然為短暫的替代服務,從各縣市自訂的寄養辦法將寄養安置期間, 以一年為限,但情形特殊者,當地兒童福利主管機關酌予延長。然而,辦法中未 規定安置期間的最久年限。再者,從法規中可以整理出寄養安置期間的年齡規範, 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障的對象年齡至十八歲,在第 110 條中將十八 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於緊急安置等保護措施,準用本法之規定。 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在轉向安置的期限上,由少年法院裁定,第 54 條為 少年轉介輔導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在第 55 之 2 條中因安置輔導期滿,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 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延長, 延長執行之次數以一次為限,其期間不得逾二年。為避免寄養安置個案留置在寄 養服務,當兒童及少年確定無法返回原生家庭時,應規劃長遠的照顧服務計畫(社 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2006)。 從表2-3中可見,99年度寄養安置個案的安置期間,以「一年以上未滿二年」 者最多,其次為「未滿三個月」,此部分可能與緊急安置評估的期限相關,但仍 不乏有安置超過二年以上者,甚至長達八年以上。表2-4顯示寄養安置結案的原 因,以「原生家庭重建」而結案者為最多,其次為轉「其他單位寄養或安置」, 第三為「有親友協助照顧」 ,這也顯示出寄養安置個案從寄養家庭離開後的狀況, 超過五成是與原生家庭同住的,其次是轉機構安置,第三為被收養(見表2-5)。 從上述的統計資料中顯示,即使我們應提供無法返回原生家庭者的長遠照顧 計畫,但實務上仍可見安置期限過長的問題,寄養安置個案在寄養服務中安置的 越久,表示原生家庭重建困難,造成返家的困境(畢國蓮,2006),寄養安置個 案可能一直留置在寄養家庭中直到自立結案,或是轉到其他單位再安置。 表2-3 99年度結束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安置期限 安置期限. 人數. 百分比. 未滿 3 個月. 187. 19.1. 3 個月~未滿 6 個月. 115. 11.7. 6 個月~未滿 12 個月. 158. 16.1. 1 年~未滿 2 年. 192. 19.6. 2 年~未滿 3 年. 114. 11.6. 3 年~未滿 4 年. 74. 7.6. 4 年~未滿 5 年. 48. 4.9. 5 年~未滿 6 年. 31. 3.2. 13.

(26) 表2-3 99年度結束寄養安置兒童少年安置期限 安置期限. 人數. 百分比. 6 年~未滿 7 年. 17. 1.7. 7 年~未滿 8 年. 15. 1.5. 8 年以上. 29. 3.0. 980. 100.. 總計. 資料來源: 99年度家庭式寄養服務成果結案(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1) 表 2-4 99 年度寄養安置兒童少年結案原因 結案原因. 人數. 百分比. 1.原生家庭重建. 381. 34.5. 2.有親友協助照顧. 127. 11.5. 3.原生家庭要求提早結束寄養. 87. 7.9. 4.契約期滿. 73. 6.6. 5.轉其他單位寄養. 244. 22.1. 6.親友強行帶走. 5. 0.5. 7.案父母與寄養家庭合作照顧. 1. 0.1. 8.案主自立(滿 18 歲). 11. 1.0. 9.被收養. 110. 9.9. 10.兒童適應不良,不適應寄養家庭. 13. 1.2. 11.原生家庭不願配合. 2. 0.2. 12.其他. 51. 4.6. 1,105. 100.0. 總計. 資料來源:99年度家庭式寄養服務成果結案(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1). 14.

(27) 表 2-5. 99 年度結束寄養安置兒童少年結案後狀況. 結案後狀況. 人數. 百分比. 1.返回原生家庭. 619. 56.0. 2.其他縣市寄養安置. 38. 3.5. 3.機構安置. 220. 19.9. 4.親友照顧. 85. 7.7. 5.被收養. 115. 10.4. 6.兒童自立. 11. 1.0. 7.其他. 17. 1.5. 1,105. 100.0. 總計. 資料來源:99年度家庭式寄養服務成果結案(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1) 四、轉換寄養家庭的過程 寄養安置的個案初始媒合寄養家庭時,應考量被寄養安置個案的背景、身心 狀況與安置意願,安排至適當的寄養家庭中,然在寄養家庭不足及資源有限的狀 況下,使得寄養安置僅能以可用資源而受到限制(田美惠,2002;江惠月,2008; 余漢儀,1997;郭美滿,1991),也因此寄養安置個案在安置過程中可能面臨轉 換寄養家庭的情境。從 99 年度(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1)中的 2876 名寄養安置個案中,有 201 人有轉換寄養家庭的經驗,其轉換安置比例為 7.0%。 其中有 17 位寄養兒童少年有二次以上的轉換安置紀錄。 寄養安置個案轉換寄養家庭的原因,有些時候是寄養家庭本身的因素,而退 出寄養服務的行列,有時是因為寄養安置個案的行為問題,造成寄養家庭無法接 受。近三年以「寄養家庭本身問題,無法繼續照顧」為轉換寄養家庭的首因,而 「寄養童行為問題,寄養家庭不能接受」原因也佔有較高度的比例。 「歹命囝仔的寄養日子」 (The Lost Boy) (林憲正譯,2004)是一本歷經寄養 安置服務的個案,自述其寄養安置歷程的傳記式書籍,透過主角Dave Pelzer的親 身經驗分享,被安置個案在寄養過程中是帶著許多的生、心理問題,這些問題連 帶形塑出個案外顯的行為,然而,這些行為是需要在正常穩定的環境中,給予時 間改善,只是當這樣的行為不被寄養家庭所接受,又或是寄養家庭無法處理時, 就會影響到寄養家庭繼續照顧的意願,從書中作者的經驗中也不難發現,轉換寄 養家庭對他的影響,這樣的過程讓他提心吊膽,因為好像隨時要離開,研究也顯 示出多次的轉換,會影響寄養個案建立穩定的關係,形成適應上的困難(林原賢, 2009)。在台灣的相關研究中,影響寄養家庭繼續從事服務,或是轉換寄養家庭 的原因,多是以寄養父母及社工員的立場與角度為主(田美惠,2002;余漢儀, 1997;李佩芬,2007;黃梅琪,2005),服務過程中可能會參酌寄養安置個案的 意見,但從相關的統計資料無法關注到他們的聲音,然而當寄養安置個案因安置 15.

(28) 的創傷未被處理,寄養家庭又無法包容其行為,給予大量的關愛,將使得寄養安 置個案不斷出現負面的行為,不斷的轉換寄養家庭,成為寄養系統中的難置兒(余 漢儀,1997),最後在寄養服務系統中退到機構安置這最後一道防線(畢國蓮, 2006)。 表2-6. 寄養兒童少年轉換寄養家庭原因. 轉換寄養家庭原因. 98 年度. 99 年度. 1.寄養家庭本身問題,無法繼續照顧. 61.6%. 51.2%. 2.寄養童行為問題,寄養家庭不能接受. 16.2%. 20.4%. 3.寄養童不能適應原寄養家庭. 6.0%. 6.0%. 4.原生家庭騷擾,寄養家庭不堪其擾. 1.1%. 1.5%. 5.寄養家庭不適任被解除資格. 3.8%. 4.5%. 6.其他. 23.2%. 19.4%. 資料來源: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0、2011) 回顧國內這二年家庭式寄養服務的成果資料,發現寄養安置個案在進入寄養 安置的原因仍是以保護性個案最多,其次為一般安置的因素,因為個案原生家庭 重建的狀況,以及親屬資源的協助,使得個案的安置期限的長短也有很大的差異, 有的時間短至三個月內就可以返家,也有部分個案卻是長期安置於寄養家庭中。 再者,從結束安置的狀況來看,結束寄養安置後大多是返回原生家庭同住的,其 次是機構安置,這樣的結果也發現,有部分的個案一旦決定家安置後,返家的路 就顯得遙遙無期(王明仁、黃毓蘋,2007)。寄養過程對於寄養安置個案的發展 階段都是會有影響的(余漢儀,1997),通常,當寄養安置時的年紀越小,適應 的衝擊也會比較少, (蔡柏英,2002) ,只是,在寄養安置期間面臨轉換寄養家庭 的時候,對寄養兒少而言,又得重新經驗一次寄養安置的歷程,重新適應新的寄 養家庭,必要時也得轉學,其生活環境再次變動,對於寄養兒少增加心理的不安 全感(林原賢,2009)。寄養兒少是寄養服務中的服務對象,寄養安置的過程對 於他們而言,又是如此重大的轉換,因此,以寄養安置個案為主體,瞭解他們在 寄養家庭中的生活經驗與感受,透過他們對於家庭式寄養服務的想法,以及寄養 安置經驗對他們的影響,可以做為日後寄養安置服務的參考。. 16.

(29) 第二節. 從生態系統觀點探討寄養安置個案的環境. 寄養安置的決定,對於兒童及少年而言是很重要的變動,因為他們得搬離原 生家庭,原本熟悉的生活場域,當來到寄養家庭時,整個生活的場域就得跟著置 換,開始在寄養家庭裡的生活。寄養安置個案從轉換(transition)到寄養家庭開 始,他們就開始與新的環境互動,學習適應在寄養家庭生活,生活適應不只是個 人的問題,也與環境中的多個系統相關,個人與外在環境的交互作用影響到適應 的狀況(周美慧,2007)。寄養安置個案所處的環境包含寄養家庭成員、同住的 寄養個案、新的學校、新的朋友、以及新的社區,這裡的「新」是相對於他們原 有的「舊」環境而言。生態系統觀點即是強調人與環境間的互動關係,個人所處 的環境會影響其行為,包含正向的成長及負向的限制(鄭麗珍,2002),對寄養 安置個案而言,在寄養安置的過程中,要面臨的是生活適應的多元面向 (multi-dimensionality)及多元系統(multi-system)(鄭麗珍,2002),因此,研 究者選擇以此做為探究寄養安置個案生活情境的思考架構,探討寄養安置個案在 安置歷程中與環境的關係。 壹、生態系統觀點 生態系統觀點源於 1970 年代末期,強調人與環境之間的互動關係,及多元 系統的概念(周美慧,2007;鄭麗珍,2002),Bronfenbrenner 以生物學為基礎, 採借生態系統觀點,發表「人類發展生態學」(鄭麗珍,2002),強調個體的發 展是與環境中的系統互動而來,Bronfenbrenner 認為每個人都需與自己所處的外 在環境互動,個人與環境是交互影響的。 Bronfenbrenner的生態系統觀點特別強調多重環境對人類行為與發展的影響, 而將環境依與人的空間與社會距離,依其結構和過程之間相互關聯的四個巢狀系 統(nested system),即為微視系統(microsystem),中介系統(mesosystem), 外部系統(exosystem),和鉅視系統(macrosystem),個體在環境中透過與不同 系統間的相互刺激(fuel)及影響,形塑出個體的發展與因應模式。每個系統都 有各自的角色,準則和規則,個體與系統的互動是雙向的,隨著時間的進展,相 互協調或發展適應的調和能力(鄭麗珍,2002)。 貳、生態系統的層面 Bronfenbrenner認為每個人都需與自己所處的外在環境互動,他將環境分為四 種層次(layers),即為微視系統、中介系統、外部系統、及鉅視系統,以個體為核 心,向外連結到不同的系統中,整理相關文獻對於各系統內涵的資料,分述如下 (Hong, Algood, Chiu, & Lee,2011;余瑞長,2003;周美慧,2007;鄭麗珍,2002):. 17.

(30) 一、微視系統(microsystem) 微視系統是形塑個體的重要依據,與個人的交流最密切,且互動頻繁,最具 直接的影響。此系統包含兒童個人層面、父母、手足及其親友,強調的是家庭環 境對個體的影響。從生態系統觀點來看,越是靠近個體的系統,對於個體的影響 是最直接的,所以,家庭對於個體的影響甚遠。 二、中介系統(mesosystem) 中介系統指的是個體在發展過程中參與的單位,主要為個體人際關係的網絡, 包含學校、同儕及鄰里。當個體與中介系統中的單位互動連結越正向,幫助個體 建立支持網絡,有助於適應生活環境。 三、外部系統(exosystem) 外部系統是由兩個或更多生活場域間的關連與互動所組成,個體不需要直接 與之互動,但對個體的發展有影響,例如父母工作場所、社會福利資源、社會支 持網絡、社會經濟地位。 四、鉅視系統(macrosystem) 是距離個體最外圍的環境,包含文化、經濟、政治、政策等結構,此部分雖 為最外層的系統,但會去影響或限制其他三個系統的建構和運作。 個人的發展不僅受到個人因素、個人所處環境直接互動的影響,還受到周邊 各種系統相互作用的影響,藉由不斷的調適,維持一個平衡狀態。這樣的過程是 動態的,所處的環境系統也會隨生活事件發生變化,所以,當寄養兒童及少年因 寄養安置造成原先住所的變動,其所處的生態系統也會跟著改變。 叁、寄養安置個案的生態系統 在整個寄養安置過程中,寄養安置個案、原生家庭、寄養社工員、縣市政府 個管社工員、寄養父母與家庭成員、以及社會局、學校、長期安置機構等單位, 都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與功能(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3)。因此,當兒 童及少年進入寄養服務後,需要歷經複雜的流程以及與不同的機構與人員產生互 動關係,在安置體系中的個案需要面對複雜的系統。 根據生態系統的觀點,研究者整理描繪出寄養安置個案在寄養服務體系中的 生態系統範疇(如圖2-1),從各系統的與個體互動的緊密度而言,與寄養安置 個案互動最直接的是寄養家庭,寄養安置個案因為搬遷到寄養家庭居住,產生新 的連結與關係,反倒原生家庭在此退居到外圍,即使原生家庭退居到比較外圍的 一個位置,但也持續對與兒童及少年產生直接的影響。所以,寄養安置個案在帶 著原本的生態系統中,透過與原生家庭的互動建構出個體的現況,與現在的生活 18.

(31) 環境交互作用,但過去的經驗也在安置過程中持續影響,寄養安置個案處在比一 般的兒童少年更顯複雜的生活脈絡中,每個層面都會交互影響著寄養安置個案的 生活適應,如果能越早適應現況,則有助於個體的發展(黃錦敦,2004)。從生 態系統觀點的層面探究寄養安置個案的生活環境,從個體、家庭、家庭所處的社 會環境、甚至文化、現行政策等,瞭解寄養安置個案與各系統的互動與生活經驗。. 醫療、衛生 其他社會資源. 受託. 縣市政府. 機構 縣市政府 個管社工. 寄養家庭. 寄養 社工. 寄養 兒少. 元. 司法系統. 原生手足. 原生 家庭. 教育系統 警政系統. 制度規劃-兒 童保護政策. 直接影響 間接影響 圖 2-1:寄養服務生態系統圖 資料來源:引自王明仁、黃毓蘋(2007),P221 一、寄養安置個案的微視系統 因為家庭是個體成長最基本的單位,寄養安置讓寄養家庭成為寄養安置個案 暫時的「家」,寄養父母替代原生父母成為主要照顧者,寄養家庭成為寄養安置 個案平時生活的場域,與其互動的頻率最頻繁,物理上的距離反而較原生家庭近。 寄養安置個案在安置期間的主要照顧者變成是寄養父母,寄養父母在這個家庭內 19.

(32) 執行著照顧與教養的過程,與被安置個案建構著彼此的互動關係,因此,寄養家 庭在安置過程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一)寄養父母 為了提供寄養安置個案適當的照顧,寄養家庭是需經過審查及訓練的,通常 寄養家庭的主要照顧者是寄養媽媽(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10),寄養 家庭應該提供溫馨、穩定的家庭環境,照顧寄養兒少的生活起居,提供適當的物 質,教導及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給予適當的醫療協助及照顧,並且關注他們的 身心發展,提供情感上的支持,以鼓勵及包容的態度,導正不當的行為,因此, 寄養父母在寄養家庭裡成為被安置個案的替代父母。當被安置個案來到寄養家庭 時,就得與寄養父母產生互動,黃錦敦(2004)的研究發現,當兒童及少年與寄 養父母互動的經驗是正向,寄養父母也能給予正向的評價與回應,是有助於寄養 安置個案適應寄養安置的生活。 寄養安置個案與寄養父母的互動關係是寄養安置過程的基礎,寄養安置個案 看待自己的身分,與寄養父母的照顧者角色,及與原生家庭的生活經驗交互作用, 形成彼此間的互動模式。寄養安置個案不只是物理空間的變化,心理層次的改變 更是轉換過程中需要關注的焦點(Hong et al.,2011)。建立良好的依附關係可以 幫助寄養安置個案適應寄養安置的生活(Hong et al.,2011),只是,寄養安置個 案因為不同原因進入到寄養安置,特別是當遭受家庭爭執、家庭暴力、疏忽、及 父母有酒藥癮問題的兒童少年,這樣的生活情境對他們的心理健康會產生持續性 的影響(Mullan et al.,2007),影響他們與寄養父母建立關係,也影響彼此的互 動。通常,寄養安置個案的偏差行為是影響寄養家庭持續的服務意願的主要原因 (田美惠,2002;余漢儀,1997;周慧香,1992),因此,當寄養家庭沒有意願 再提供照顧時,寄養安置個案得面臨轉換寄養家庭的情境。 此外,寄養家庭的職責是應注意隱私保密的原則,避免在公開場合討論寄養 兒少的背景與現況,並且也要避免在寄養安置個案面前批評原生家庭,且除強制 寄養及特殊個案外,應鼓勵與原生家庭保持聯繫,促進與原生家庭的情感連結(台 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2003)。 (二)原生手足 兒童與兄弟姊妹長期間的相處,既是家人也是玩伴,手足之間建立相互支持 的情感,在受到原生父母不當對待或疏忽時,手足之間會發展出互相關照的關係, 因此,兒童與手足間的分開也會造成兒童的損失(loss)(McAuley,1996;蔡柏 英,2002)。當基於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得提供安置時,寄養安置應考手足同 住的安排。. 20.

(33) 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2006)中也提到手足應盡可能安置在一起的原則, 兄弟姊妹同住在一個寄養家庭時,有助於兒童的復原能力發展及生活適應(周慧 香,1992;楊葆茨,1998;蔡柏英,2002),只是,寄養家庭床位限制不一定能 滿足手足同住的原則,當手足無法安置於同一寄養家庭時,在安置期間仍須持續 提供手足間的聯繫,對寄養安置個案而言是很重要的。 (三)寄養家庭成員 寄養家庭中除了主要照顧者與寄養兒少的互動最密切之外,也會有寄養家庭 的成員,可能包含寄養祖父母、寄養家庭的子女、寄養家庭的親友及寵物,以及 同住寄養童,特別是與寄養兒少年齡相仿者,彼此可能建立類手足的關係。根據 周慧香(1992)從寄養兒童生活適應之研究中發現寄養兒童在寄養家庭的生活適 應大部分呈正向的反應,只有在「家中其他小孩會笑我是寄養兒童」之得分較低, 可見寄養家庭中其他的孩子對寄養個案的態度,都可能影響其生活適應。 二、寄養安置個案的中介系統 中介系統介於微視系統與外部系統之間,指的是個體在發展中所參與的單位, 包含學校、同儕與鄰里。從寄養安置個案來看,寄養家庭成為其日常生活的場域, 與他們的互動是直接而密集的,原生家庭則是退出其核心的位置,位處於中介系 統中,通常是透過探視的過程維持與寄養安置個案的互動關係,並且影響寄養安 置個案在安置期間的穩定程度。林原賢(2009)的研究指出,寄養安置個案同時 與寄養家庭及原生家庭建立的連結關係並不衝突,而且能有助於寄養生活的適應, 原生家庭提供的是情感性的功能,寄養家庭提供的是工具性的功能。 (一)原生家庭 原生家庭是寄養安置個案建構生活經驗的基礎,寄養安置個案因空間的轉移 讓原生家庭退出主要照顧者的角色,寄養安置個案雖與寄養家庭同居,但並非與 原生家庭斷絕關係。所以寄養安置個案心裡仍可清楚感受到原生家庭的存在 (Hong et al.,2011),在安置過程中,與原生家庭的連結與互動關係,仍持續的 影響寄養安置個案。 寄養安置不是要與原生家庭的關係產生斷裂,而且寄養安置的目的,本是要 讓寄養安置個案能返家,既然如此,在安置過程中,兩者間的連結是有必要。寄 養安置個案通常是在社工員安排下與原生家庭會面(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2008),依安置個案的狀況有所不同,安排原生家庭探視的地點、探視的人員、 探視的頻率與時間等,維繫親子關係。寄養安置個案與原生家庭的探視狀況,是 會影響到在寄養安置的穩定度(Mullan et al.,2007),多數寄養安置個案是期待 與原生家庭會面,但有些時候,因為高度期待原生父母探視,結果原生家庭爽約 引發更大的失落感,另外,有部分個案可能因與原生家庭會面,引起過去不好的 21.

(34) 回憶,抗拒與原生家庭見面,再者,有些安置個案因寄養家庭的生活條件都較原 生家庭佳,可以提供更多及更好的物質生活及休閒娛樂活動,部分個案甚至出現 不想回原生家庭的窘境(黃錦敦,2004)。即使如使,相關研究都指出穩定與持 續地與原生家庭接觸是有助於寄養安置個案適應目前的生活,及做好返家的準備 (Mullan et al.,2007;蔡柏英,2002)。 (二)學校 對學齡的寄養安置個案而言,學校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寄養安置個案在寄養 前大都缺乏課業上的督促,普遍在學業成績表現上不理想,及學習態度不佳的狀 況,學校是充滿挫折的地方,寄養安置個案可能出現行為問題、曠課逃學及中輟 等情形(吳淑名,2005)。楊罡夫(2010)的研究指出,寄養安置個案的學習動 機與學習意願與安置時的年齡有關,年齡越小受到原生家庭的影響越小。 依現行台灣的就學安排與規定,寄養安置個案因住所轉移到寄養家庭中,可 以轉學籍就學,保障其就學的權益。對於寄養安置個案來說,轉學需要重新適應 新的學校環境,包含空間的位置及與人際互動的關係,當寄養安置個案與學校的 連結越正向,越有助於寄養安置個案適應寄養安置的生活情境(劉可屏,2002), 吳淑名(2005)的研究就指出,寄養家庭與學校導師的溝通互動越正向,對於寄 養安置個案適應學校生活是有幫助的。只是,這些都取決於轉學後新的老師與同 學對於寄養安置個案身分的理解,並不是每個人都了解寄養安置的內涵,又或者 兒童及少年為何被安置,即使在兒童保護工作執行至今,仍存有對於寄養安置個 案的刻板印象,特別是在學校及同儕間(Mullan et al.,2007)。當老師或同學知 悉寄養安置個案的身分,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對待方式,過度檢視寄養安置個案, 放大其負面行為,如成績低落、無法完成功課,寄養安置個案常被指稱為過動或 注意力不全等。或者,對寄養安置個案的原生家庭存有的負面想法,與他們現在 的學習或行為狀況不佳互為因果的評斷。這些刻板印象回應到寄養安置個案過去 與學校互動的經驗,再次經歷到挫折,甚而出現更嚴重的偏差行為(Mullan et al., 2007)。 (三)同儕 同儕關係對於個體發展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隨著年齡的增長,對於同儕關 係的需求也會增加,同儕間提供的社會支持功能甚至逐漸取代父母親所扮演的角 色(McAuley,1996;黃錦敦,2004) ,同儕關係對於個體發展與社會化具有影響 性(黃錦敦,2004)。 通常同儕與自己是同輩關係,年齡也差不多的友伴,因為寄養安置讓寄養安 置個案從原先習慣的交友圈中退出,但仍有建立同儕關係的需求,在寄養家庭中 碰觸到的同儕,包含寄養父母的子女、同住寄養童、學校同學及社區玩伴等,如 2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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