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環境永續性評價與管理:環境承載力、累積性衝擊評量及
政策環評與總量管制之相關性研究--子計畫三:水資源面
向環境承載力、累積性衝擊評量及政策環評與總量管制之
相關性研究(III)
研究成果報告(完整版)
計 畫 類 別 : 整合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5-2621-Z-002-006- 執 行 期 間 : 95 年 08 月 01 日至 96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暨研究所 計 畫 主 持 人 : 童慶斌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級-專任助理:李庭鵑、林嘉佑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廖偉廷、周玨澔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水資源面向環境承載力、累積性衝擊評量及政策環評
與總量管制之相關性研究計畫(III)
Study of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y, Total Mass Control,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 Water Resources (III)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95-2621-Z-002-006-
執行期間:95 年 8 月 1 日至 96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
:童慶斌
計畫參與人員 :廖偉廷、周玨澔、李庭鵑、林嘉佑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處理方式:除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列管計畫及下列情形者外,得立即公開查詢
□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一年□二年後可公開查詢
執行單位: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 文 摘 要
本 研 究 主 要 之 目 的 在 於 發 展 永 續 性 水 資 源 管 理 策 略,目 前 已 完 成 總 量 管 制 之 架 構,藉 由 此 總 量 管 制 的 手 段,可 確 保 各 項 發 展 所 導 致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不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以 達 到 水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與 社 會 經 濟 可 持 續 發 展,過 去 研 究 成 果 已 探 討 政 策 環 評 與 計 畫 環 評 之 關 係。今 年 度 為 此 三 年 計 畫 之 最 後 一 年 研 究,而 本 年 度 之 研 究 重 點 包 括 三 個 主 要 工 作 要 項,第 一 在 於 探 討 落 實 已 建 立 管 理 架 構 可 能 遭 遇 之 困 難 與 解 決 方 法,包 括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衝 擊 推 估 過 程 之 不 確 定 性 與 其 影 響,主 要 分 析 包 含 流 量、模 式 參 數、及 監 測 點 位 置 等 對 於 環 境 總 量 推 估 不 確 定 性 之 影 響。第 二 個 則 將 根 據 環 保 署 所 推 動 的 國 家 與 地 方 環 境 保 護 計 畫,探 討 落 實 永 續 性 環 境 管 理 措 施 可 能 遭 遇 之 問 題 與 解 決 方 法。第 三 為 研 究 要 項 著 重 於 水 資 源 總 量 分 析,主 要 是 在 已 建 立 之 總 量 管 制 架 構 中,加 入 了 地 下 水 可 供 水 量 之 評 估,以 提 供 未 來 支 援 地 表 水 不 足 量 使 用 之 參 考,研 究 中 以 台 北 地 區 供 水 區 域 為 研 究 案 例,在 考 量 容 許 地 下 水 位 下,分 析 可 允 許 之 地 下 水 安 全 出 水 量,將 此 地 下 水 可 供 應 量 與 地 表 水 可 供 應 量 加 以 結 合,修 正 區 域 水 資 源 供 給 之 承 載 力。本 計 畫 最 後 將 配 合 總 計 畫 , 整 合 研 究 成 果 編 列 永 續 性 水 資 源 管 理 相 關 教 材 。 關 鍵 字 : 永 續 性 、 水 資 源 、 水 質 、 環 境 承 載 力 、 累 積 性 衝 擊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develop sustainable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trategies. Currently, a framework of total quantity control has been established, which may help keeping cumulative impacts from exceeding environmental carrying capacities. Therefore, water resources can be sustainable used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an be continued. In this study also identified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and projec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This annualized study is the ultimate in this three-year program and has three cardinal majors. First of all, this study proposes to focus on identifying possible encountered problems and their solutions to implement the sustainable management strategies that already established in prior two-year. Uncertainty analysis and its influence on developing management strategies will also be done. The main analysis of those uncertain influences includes stream flows, parameters of simulation models, locations of monitoring stations, and so on. The second propose is to examine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lan which has implemented between national and local to fault problems and explore the possibility of solutions as sustainable management strategies in practice. Thirdly, in the aspect of water quantity, this year will focus on evaluating available groundwater supply based on the framework of total quantity control. Th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Taipei area is chosen as a case study, which safe yields will be estimated based on the constraint of allowable minimal groundwater level. Regional carrying capacity of water supply should consider both surface and ground water. At last, this study cooperates to integrate with research results and already redacted a useful textbook for further study to be a guideline.
Keywords: Sustainability, Water Resources, Water Quality, Environmental Carrying
水資源面向環境承載力、累積性衝擊評量及政策環評
與總量管制之相關性研究計畫(III)
目 錄
頁次 中文摘要 ... I Abstract ... II 目 錄 ...III 圖 目 錄 ...V 表 目 錄 ...VI 第一章 前言 ...7 1.1 計畫緣起 ...7 1.2 計畫目標 ...9 1.3 研究架構 ...10 1.4 章節說明 ...10 第二章 文獻回顧 ...11 2.1 參數不確定性分析 ... 11 2.2 排放權交易 ...12 2.3 地下水總量管制 ...14 第三章 水質總量管制評估過程因子探討 ...17 3.1 流量不確定性分析 ...17 3.2 水質監測站位置對總量管制之影響 ...23 3.3 總量管制下區域公平性探討 ...34 3.4 排放交易制度探討 ...47第四章 地下水總量管制建立 ...50 4.1 地下水模式選擇及總量管制架構之建立 ...50 4.2 研究案例設計 ...54 4.3 各情境地下水可用水量評估研究成果與討論 ...56 4.4 小結 ...61 第五章 水質總量管制政策落實時可能會遭遇之問題與解決方案 ...62 5.1 以總量管制執行永續流域管理時可能遭遇之問題與解決 ...62 5.2 總量管理制度落實時本身之問題 ...68 5.3 排放交易制度輔助總量管理制度 ...69 5.4 地下水調配輔助流域水質管理 ...71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73 6.1 結論 ...73 6.2 建議 ...74 參考文獻 ...76 附錄 A 永續流域管理教材
圖 目 錄
圖1-1 本研究架構 ...10 圖2-1 地下水管理模式分類一覽表 ...14 圖3-1 頭前溪流域集污區劃分圖 ...20 圖3-2 汙水量增加對河段水質濃度影響 ...22 圖3-3Gini coefficient ...39 圖3-4 總量與公平性回歸關係 ...40 圖3-5 DEA投入與產出圖...45 圖3-6 集污區分區DEA相對效率圖...46 圖4- 1 各抽水分區之反應矩陣係數 ...51 圖4- 2 不同土地利用之間之權重分佈示意圖 ...53 圖4- 3 地下水可使用量空間分佈之研究流程圖 ...55 圖4- 4 研究區域示意圖 ...55 圖4- 5 不同抽水時期之反應矩陣與各觀測井最大水位洩降值 ... 58 圖5.1 頭 前 溪 流 域 各 集 污 區 之 BOD污 染 排 放 交 易 比 ...70表 目 錄
表3- 1 各參數對BOD總量敏感度分析...21 表3- 2 各集污區污水量變化對BOD總量敏感度分析...22 表3- 3 污染排放源資料 ...27 表3- 4 河川源頭資料 ...27 表3- 5 河川分段資料 ...28 表3- 6 推估之河段資料 ...28 表3- 7 增加監測站後推估之河段資料 ...29 表3- 8 反推水質參數所得各河段與分區之污染傳輸反應矩陣 ...31 表3- 9 反推水質參數所得之環境承載力 ...32 表3- 10 增加監測點之反應矩陣 ...33 表3- 11 增加監測點之環境承載力 ...33 表3- 12 T值與農業之Gini coefficient及河川總量變化關係表...39 表3- 13 不同分區公平性與總量DEA相對效率...46 表4- 1 設計案例相關參數設定 ...57 表4- 2 未考量地表土地利用與區域公平性各分區地下水可用水量空間分佈 ...60 表4- 3 考量地表土地利用之分區各分區地下水可用水量空間分佈 ...60 表4- 4 考量地表土地利用與區域公平性各分區地下水可用水量空間分佈 ...60第一章 前言
1.1 計 畫 緣 起 永 續 發 展 已 成 為 全 球 關 注 之 議 題,而 永 續 發 展 的 真 諦 是「 促 進 當 代 的 發 展 , 但 不 得 損 害 後 代 子 孫 生 存 發 展 的 權 利 」。 因 此 , 如 何 維 持 生 態 環 境 永 續 性 與 環 境 承 載 力 不 退 化 的 情 況 下,持 續 進 行 人 類 社 會 、 經 濟 發 展,是 未 來 政 策 考 量 與 規 劃 所 要 面 對 的。故 政 府 機 關 應 以 永 續 發 展 之 角 度 出 發,考 量 政 策 與 計 畫 的 各 個 層 面,從 地 方 尺 度 到 國 家 尺 度 的 整 合 , 綜 合 評 估 政 策 是 否 能 夠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 為 達 到 在 社 會、經 濟 與 環 境 之 永 續 發 展 目 標,取 決 於 環 境 系 統 從 過 去 、 現 在 、 到 未 來 可 能 遭 受 之 累 積 衝 擊(Cumulative Impact)與 環 境 系 統 可 承 載 之 能 力(Carrying Capacity), 若 累 積 衝 擊 仍 處 於 環 境 承 載 力 可 負 荷 的 範 圍,則 永 續 得 以 維 繫。本 研 究 即 以 上 述 之 理 念,並 將「 環 境 承 載 力 為 一 有 限 之 總 量 」作 為 基 本 觀 念 向 外 延 伸,希 望 能 藉 由 總 量 管 制 的 程 序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願 景 , 有 效 地 分 配 各 項 資 源 與 污 染 涵 容 。 依 循 我 國 永 續 發 展 研 究 委 員 會 對 於 推 動 之 研 究 方 針,在 於 每 一 研 究 能 具 有 政 策 導 向 、 延 續 性 、 結 構 性 及 可 操 作 性 之 四 大 要 項 , 本 研 究 將 以 台 灣 目 前 的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切 入 主 題,瞭 解 現 階 段 政 策 導 向,並 以 永 續 觀 點 建 構 合 理 之 管 理 策 略,運 用 於 台 灣 目 前 深 受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而 急 需 建 構 永 續 性 管 理 制 度 之 水 資 源。台 灣 目 前 之 管 理 制 度 為 維 持 永 續 發 展,則 須 限 制 發 展 所 造 成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不 可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因 而 由 高 階 決 策 過 程 中,將 環 境 承 載 力 與 總 量 管 制 方 法 與 精 神 整 合 於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簡 稱 政 策 環 評 )中 , 透 過 總 量 管 制 方 法 , 有 效 進 行 環 境 管 理,以 合 理 分 配 與 使 用 環 境 承 載 力。而 為 了 達 到 以 系 統 性 的 管 理 方 式,建 立 一 個 上 下 策 略 與 制 度 能 相 互 承 接 的 管 理 環 境 理 系 統,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剪 生 計 畫 環 評 ) 再 依 據 政 策 環 評 之 結 果 與 該 階 段 建 立 之 總 量 管 制 與 分 析 準 則 作 為 環 境 管 理 之 基 準 。 而 以 水 資 源 的 角 度,台 灣 對 於 河 川 水 質 之 管 理 規 劃,目 前 亦 只 是 以 事 業 放 流 水 標 準 與 河 川 水 質 標 準 為 主 要 管 理 方 法,進 而 限 定 各 個 產 業 之 排 放 水 濃 度。雖 然 後 續 管 理 制 度 採 用 將 排 放 標 準 加 嚴,減 少 個 別 排 放 量 , 但 在 此 策 略 之 下 , 經 過 處 理 至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後 , 排 入 河 川 中 仍 會 使 河 川 水 質 逐 漸 惡 化,並 且 為 避 免 水 質 惡 化 情 況 發 生,流 域 規劃 甚 至 規 定 新 進 流 域 之 廠 商 需 要 做 到 『 零 污 染 排 放 』, 才 能 防 止 水 體 水 質 惡 化,但 這 樣 的 規 劃 結 果 並 不 符 合 新 舊 廠 商 之 間 分 配 之 公 平 性 。 因 此,此 水 質 管 理 方 法 並 無 考 量 水 體 可 承 受 的 污 染 總 量,且 無 考 量 上 下 游 的 污 染 排 放 的 空 間 累 積 衝 擊,使 得 一 旦 有 新 的 污 染 排 放 加 入,污 染 量 即 會 超 過 水 體 之 涵 容 能 力,而 導 致 此 管 理 方 法 對 於 污 染 源 集 中 地 區 的 水 質 仍 難 有 顯 著 改 善。依 據 目 前 水 污 染 防 制 法 中 的 總 量 管 制 之 法 令 , 目 前 並 非 強 制 要 求 所 有 區 域 都 應 進 行 總 量 管 制;然 而 , 若 以 永 續 發 展 的 角 度 , 各 流 域 的 污 染 管 制 將 考 量 其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衝 擊 之 影 響,事 先 避 免 污 染 排 放 累 積 衝 擊 超 過 環 境 承 載 力,而 不 同 於 前 者 之 管 理 制 度 在 發 生 水 質 不 符 合 規 範 標 準 而 危 害 發 生 時,才 以 總 量 管 制 的 方 式 管 制 作 事 後 的 補 救,應 當 如 後 者 以 永 續 考 量,事 先 評 估 環 境 之 可 承 載 力 才 能 維 繫 環 境 資 源 並 同 時 考 量 世 代 公 平,符 合 現 今 追 求 之 永 續 真 諦 。 本 研 究 目 前 執 行 為 期 三 年(2005~2007 年 )之 「 環 境 永 續 性 評 價 與 管 理—環 境 承 載 力 及 累 積 性 衝 擊 評 量 與 政 策 環 評、總 量 管 制 之 相 關 性 研 究 」的 第 三 年 度 計 畫,該 計 畫 第 一 年 度 計 畫 成 果 已 研 擬 水 質 水 量 總 量 管 制 分 析 與 基 準 , 並 以 案 例 說 明;第 二 年 度 則 針 對 水 質 總 量 管 制 的 分 析 與 基 準 建 立,進 一 步 探 討 利 用 不 同 的 水 質 模 式 評 估 的 結 果,除 了 藉 由 修 正 的 水 質 模 式 與 優 選 參 數 的 啟 發 式 演 算 法 結 合,改 善 水 質 模 式 檢 定 與 驗 證 之 正 確 性,更 考 量 了 總 量 分 配 過 程 中 流 域 公 平 性 問 題。今 年 第 三 年 度 計 畫 , 延 續 水 資 源 議 題 , 並 更 深 入 地 整 合 分 析 環 境 承 載 力 、 累 積 性 衝 擊 與 總 量 管 制 間 的 相 互 關 係;除 了 建 立 流 域 總 量 管 制 之 最 佳 分 配 策 略 與 探 討 水 質 監 測 站 點 對 規 劃 結 果 之 影 響 外,更 進 一 步 探 討 流 域 總 量 分 配 公 平 性 之 基 準 建 立,並 納 入 地 下 水 總 量 管 制 問 題,進 行 相 關 研 究 分 析 , 使 未 來 水 資 源 規 劃 整 合 更 趨 完 善 。
1.2 計 畫 目 標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為 在 兼 顧 生 態 環 境 不 退 化 與 經 濟 社 會 可 持 續 發 展 下 , 針 對 流 域 管 理 以 總 量 管 制 之 角 度 , 探 討 政 策 環 評 、 總 量 管 制 、 承 載 力 與 累 積 性 衝 擊 間 之 相 互 關 係,並 整 合 考 量 地 下 水 總 量 管 制,以 建 立 更 完 整 的 水 資 源 管 理 架 構 系 統,內 容 中 亦 探 討 管 理 制 度 落 實 的 可 能 性 , 以 提 供 未 來 決 策 者 決 策 之 參 考 。 本 年 度 的 計 畫 中,將 以 河 川 管 理 與 地 下 水 管 制 兩 大 方 向 論 述。在 河 川 管 理 的 部 分,加 強 分 析 流 量 不 確 定 性 的 部 分,並 且 考 量 水 質 監 測 站 不 同 之 設 置 與 可 排 放 污 染 總 量 的 關 係,以 做 為 總 量 管 制 水 質 與 水 量 監 測 的 依 據;而 在 公 平 性 的 部 分,本 研 究 在 分 配 總 量 以 使 總 量 最 大 化 的 同 時,亦 以 各 種 不 同 的 角 度 探 討 流 域 與 集 污 區 之 間 污 染 總 量 分 配 之 公 平 性 問 題,藉 以 延 伸 探 討 總 量 與 公 平 性 間 的 相 互 關 係,最 後 本 研 究 將 討 論 排 放 交 易 的 可 能 性,使 總 量 之 分 配 能 在 符 合 公 平 下 達 到 最 大 之 利 用 。 在 地 下 水 管 制 方 面,本 研 究 亦 由 總 量 管 制 角 度 切 入,以 河 川 之 生 態 基 流 量 為 限 制,規 畫 流 域 之 最 大 可 利 用 抽 水 量,使 流 域 管 理 制 度 能 夠 在 社 會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的 前 提 下 亦 能 維 繫 生 態 環 境 之 永 續 性 。 台 灣 地 狹 人 稠,在 高 度 經 濟 發 展 之 下 , 水 資 源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 同 時 在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的 影 響 與 自 然 環 境 特 性 因 素 下,水 資 源 本 已 分 配 不 均 的 台 灣 更 面 臨 環 境 與 生 態 問 題 惡 化,使 得 水 資 源 永 續 管 理 對 於 台 灣 整 體 發 展 具 重 要 性。本 研 究 將 因 應 國 際 間 永 續 發 展 研 究 趨 勢 及 國 內 發 展 需 求,以 社 會 經 濟 發 展、生 態 環 境 永 續 與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等 多 面 向 議 題,以 及 政 府 政 策 的 永 續 發 展 作 為 水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規 劃 主 軸,本 年 度 希 冀 藉 由 地 面 河 川 與 地 下 水 之 總 量,管 理 制 度 整 合,並 且 延 續 前 兩 年 之 研 究 成 果,深 入 探 討 環 境 承 載 力 及 累 積 性 衝 擊 評 量 與 政 策 環 評、總 量 管 制 , 使 得 流 域 管 理 制 度 能 更 趨 完 善 。
1.3 研 究 架 構 圖1-1 本研究架構 1.4 章 節 說 明 本 計 畫 書 分 以 六 章 節 說 明。第 一 章 之 計 畫 緣 起、目 標 與 研 究 架 構 等 內 容 同 前 論 述 說 明。第 二 章 之 文 獻 回 顧,主 要 蒐 集 水 質 參 數 不 確 定 性 分 析 之 研 究 方 法 以 及 污 染 排 放 權 交 易 之 相 關 文 獻,並 且 增 加 國 內 外 地 下 水 總 量 管 制 文 獻,作 為 本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參 考。第 三 章 探 討 地 面 水 體 之 總 量 管 制 , 包 含 流 量 不 確 定 性 、 水 質 監 測 點 位 置 、 污 染 排 放 公 平 性 與 污 染 排 放 交 易 四 大 主 題。第 四 章 以 地 下 水 總 量 管 制 為 主 題,設 計 假 設 之 簡 例,建 立 一 套 考 量 地 表 土 地 利 用 與 區 域 公 平 性 之 地 下 水 總 量 管 制 之 最 佳 化 模 式。第 五 章 為 國 內 施 行 總 量 管 制 可 能 遭 遇 的 困 難 剖 析 與 改 善 建 議。第 六 章 為 本 研 究 成 果 彙 整,並 於 文 末 提 出 具 體 結 論 建 議 提 供 後 續 研 究 參 考 。 文獻回顧 流量不確 定性分析 監測點對模式 參數之影響 地下水總量管 制之建立 排放公平 性之探討 污染排放交易 之可行性 地面水體 地下水體 政策落實遭遇之問題 結論與建議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參 數 不 確 定 性 分 析 自 然 現 象 的 變 化 往 往 相 當 複 雜,而 為 了 瞭 解 其 變 化 之 歷 程,研 究 的 過 程 中 常 須 借 助 模 式 的 模 擬,以 及 數 學 式 與 資 料 的 關 係 來 探 討 自 然 現 象 , 而 水 質 模 式 即 為 評 估 水 質 變 化 與 規 劃 流 域 管 理 策 略 重 要 的 工 具 。 但 在 污 染 物 模 擬 中 , 常 存 在 許 多 之 不 確 定 因 素 ,Beck(1987)在 水 質 模 擬 之 回 顧 中 即 提 出 了 下 列 四 種 不 確 定 性 之 來 源 可 供 參 考 : (1)模 式 結 構 之 不 確 定 性 (2)模 式 參 數 之 不 確 定 性 (3)未 來 水 質 預 測 之 不 確 定 性 (4)透 過 精 密 實 驗 及 監 測 系 統 減 少 推 估 資 料 造 成 預 測 結 果 之 不 確 定 性 有 鑑 於 不 確 定 性 將 影 響 模 擬 之 結 果,因 而 對 於 不 確 定 性 之 分 析 研 究 國 內 外 均 相 當 重 視 。 針 對 流 域 水 質 模 式 應 用 方 面 ,Melching(1992) 使 用 加 強 一 階 二 矩 法 對 Streeter-Phelps 方 程 式 進 行 不 確 定 性 分 析,並 與 蒙 地 卡 羅 法 與 均 值 一 階 二 矩 法 比 較 。Melching(2001)應 用 LHS 及 均 值 一 階 二 矩 法 找 出 影 響 結 合 模 式( 包 括 非 點 源 污 染 模 式、污 水 處 理 模 式 及 河 川 水 質 模 式 ) 之 不 確 定 性 之 關 鍵 參 數 。 在 河 川 流 量 分 析 方 面 ,Alexander(2006) 等 學 者 則 有 針 對 流 量 不 確 定 性 發 展 誤 差 分 析 模 式 , 並 對 不 同 的 時 間 尺 度 進 行 分 析 。 國 內 文 獻 回 顧 部 份 , 顏 本 琦 等(1992)列 出 可 應 用 風 險 分 析 之 水 利 問 題 並 簡 單 介 紹 風 險 與 可 靠 度 分 析 計 算 之 一 些 方 法 。 郭 耀 程(1994)以 WASP 水 質 模 式 配 合 均 值 一 階 二 矩 法 對 基 隆 和 鹽 分 分 佈 進 行 風 險 分 析 。 康 晉 展(1996)利 用 QUAL2E、 ESTUARY 及 STREAM 水 質 模 式 模 擬 新 店 溪 流 域 Q75 流 量 下 之 水 質 , 並 以 一 階 誤 差 分 析 法 及 蒙 地 卡 羅 法 探 討 各 種 不 確 定 因 子 對 水 質 模 擬 之 影 響 。2.2 排 放 權 交 易
排 放 權 交 易 (Emission Trading, ET)是 將 環 境 視 為 可 在 巿 場 上 交 易 之 財 貨 (marketable goods), 管 理 者 可 依 最 適 的 環 境 品 質 目 標 決 定 可 交 易 的 排 放 權 數 量 , 透 過 巿 場 機 能 以 達 到 最 有 效 的 防 治 成 果 。 Demsetz 在 1967 年 提 出 的 產 權 假 說 , 其 內 容 描 述 到 產 權 制 度 之 發 生 與 演 進 乃 是 基 於 新 舊 制 度 之 成 本 與 效 益 權 衡 之 比 較 結 果,而 演 進 的 方 向 為 無 產 權 、 共 有 產 權 、 最 後 變 為 私 有 產 權 。 產 權 之 發 生 與 演 進 皆 來 自 於 需 求,當 人 口 稀 少 而 環 境 資 源 豐 富 時,環 境 資 源 彷 彿 無 用 完 的 一 日 , 則 此 時 環 境 的 資 源 被 視 為 免 費 財 (free goods), 且 此 時 對 於 環 境 資 源 也 不 會 有 產 權 的 主 張。但 當 人 口 持 續 不 斷 的 增 加,每 個 人 所 能 分 配 到 的 資 源 相 對 變 得 稀 少 時,土 地 是 最 先 變 為 有 價 值 的 資 源,因 此 開 始 出 現 私 有 土 地 的 產 權 , 但 此 時 空 氣 、 水 源 、 動 植 物 等 資 源 還 屬 於 公 共 財 的 階 段 ; 但 隨 著 工 業 革 命 後 , 環 境 的 污 染 日 漸 嚴 重 , 水 資 源 與 野 生 資 源 等 漸 漸 地 不 再 是 免 費 財,而 轉 變 為 共 有 制,即 該 財 產 屬 於 區 域 之 居 民 所 共 有 。 而 美 國 自 1975 年 來 逐 步 發 展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雨 水 污 染 物 的 可 交 易 排 放 許 可 證 制 度 , 即 可 視 為 共 有 空 氣 與 水 資 源 產 權 的 居 民 , 透 過 政 府 而 逐 漸 將 空 氣 雨 水 資 源 使 用 權 轉 換 為 私 有 化 的 發 展 過 程 。 排 放 權 交 易 之 方 式 由 於 其 有 經 濟 上 的 誘 因,不 但 能 達 到 管 制 污 染 排 放 總 量 之 目 標,還 能 使 污 染 防 治 成 本 較 低 且 較 具 有 效 性。在 水 質 標 準 之 下,各 項 排 放 的 污 染 量 不 可 超 過 分 配 的 污 染 負 荷 量,超 過 的 部 分 則 需 消 減 。 因 此 對 於 超 過 允 許 排 放 量 者 , 必 須 進 行 污 染 消 減 , 且 因 各 種 污 染 源 達 到 排 放 許 可 的 標 準,其 所 需 花 費 的 成 本 不 同,才 促 使 工 業 參 與 污 染 排 放 交 易 的 進 行。如 此 不 但 可 以 改 善 水 質 以 符 合 標 準,亦 可 節 省 削 減 污 染 量 所 需 花 費 的 成 本(Eheart et al., 1980)。 張 乃 斌 與 蕭 代 基(1999)提 出 五 種 總 量 管 制 之 防 制 工 具 , 以 達 成 排 放 污 染 總 量 管 制 的 目 標 , 分 別 是 污 染 防 治 量 補 貼 、 污 染 防 制 成 本 補 貼 、 行 政 管 制 、 污 染 排 放 費 、 排 放 交 易 。 其 中 污 染 排 放 費 與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具 成 本 有 效 性,能 以 最 小 成 本 達 成 環 境 之 總 量 目 標,且 有 較 高 的 誘 因 刺 激 廠 商 創 新 採 用 較 新 的 污 染 處 理 設 備。另 外 三 種 污 染 防 治 量 補 貼 、污 染 防 制 成 本 補 貼、行 政 管 制 是 屬 於 非 經 濟 誘 因 的 工 具 。 張 乃 斌 與 蕭 代 基(2000)探 討 排 放 交 易 時 , 提 出 不 同 集 污 區 可 利 用 水 體 排 放 轉 換 係 數 之 倒 數,作 為 污 染 排 放 交 易 比 之 依 據,對 於 同 一 集 污 區 者 則 是
以 交 易 比 為 「1」 實 施 排 放 量 交 易 。
可 轉 換 的 排 放 許 可 權(Transferable Discharge Permit Programs, TDP)為 一 種 排 放 交 易 的 規 劃 , 因 排 放 行 為 是 有 價 值 的 財 產 權 , 利 用 污 染 管 理 方 法 中 的 成 本 效 益 法,可 進 一 步 進 行 轉 移,以 較 經 濟 的 方 式 達 到 環 境 的 目 標,在 面 對 經 濟 成 長 的 情 況 下 亦 可 保 護 環 境 的 品 質,且 可 刺 激 污 染 排 放 者 改 善 技 術 。Ng and Eheart (2005)利 用 均 值 一 階 二 矩 法(Mean-value First-order Second-moment, MFOSM)量 化 在 污 染 排 放 許 可 交 易 後,對 於 系 統 符 合 環 境 品 質 標 準 之 可 靠 度 影 響。其 研 究 中 對 於 非 點 源 污 染 的 排 入,並 無 納 入 研 究 中,而 研 究 中 運 用 常 態 分 佈 決 定 背 景 濃 度 與 反 應 矩 陣,對 於 極 端 值 便 無 法 考 量,亦 將 影 響 污 染 分 配 量 之 評 估 。 排 放 交 易 的 最 佳 化 模 式 中 , 可 加 入 水 質 標 準 之 限 制 式 , 避 免 排 放 交 易 後 , 導 致 水 質 不 符 合 標 準 。
Jarvie and Solomon(1998) 指 出 在 點 源 與 非 點 源 污 染 相 互 間 的 排 放 權 交 易 , 常 是 因 為 控 制 非 點 源 污 染 的 成 本 低 於 控 制 點 源 污 染 的 成 本 , 因 此 促 使 交 易 進 行 。 故 進 行 點 源 與 非 點 源 污 染 交 易 前 , 必 須 評 估 其 所 耗 費 的 所 有 成 本 是 否 低 於 發 展 一 個 新 的 技 術 削 減 點 源 污 染 的 成 本 ,交 易 才 可 能 進 行 。排 放 交 易 最 重 要 的 考 量 是 交 易 比。 交 易 比 是 指 削 減 一 單 位 的 非 點 源 污 染 量,可 獲 得 的 點 源 污 染 污 染 排 放 權 之 比,例 如 交 易 比 為 2:1, 則 是 必 須 消 減 2 單 位 的 非 點 源 污 染 量 , 方 可 取 得 1 單 位 的 點 源 排 放 許 可 。 上 述 之 研 究 中 , 除 了 張 乃 斌 與 蕭 代 基(2000)考 量 空 間 上 污 染 傳 輸 之 問 題 , 使 得 污 染 排 放 交 易 比 並 非 是 1:1 之 外 , 本 研 究 對 於 排 放 交 易 中 排 放 權 空 間 轉 移 之 問 題,與 交 易 比 與 總 量 之 關 係,如 何 使 污 染 交 易 之 後 也 可 符 合 水 質 標 準,亦 於 第 二 年 度 計 畫 中 討 論 之,本 年 度 計 畫 中 將 加 強 討 論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於 台 灣 環 境 中 的 可 行 性 與 未 來 如 何 落 實 於 政 策 之 中 。
2.3 地 下 水 總 量 管 制 地 下 水 蘊 藏 量 之 空 間 分 佈,若 單 只 依 據 觀 測 井 之 水 位 資 料 是 不 夠 的,需 藉 由 地 下 水 水 流 模 式 進 行 模 擬,並 且 配 合 安 全 出 水 量(safe yield) 之 觀 念,在 地 下 水 的 補 充 與 供 應 之 間 維 持 平 衡,在 不 致 於 影 響 自 然 環 境 之 前 題 下 , 確 立 出 地 下 水 合 理 範 圍 內 之 最 大 可 用 水 量 。 Gorelick(1983) 整 理 之 模 擬 地 下 水 流 與 地 下 水 管 理 模 式 的 研 究 中 , 將 地 下 水 管 理 模 式 , 大 致 上 分 為 兩 大 類 , 一 類 為 地 下 水 水 力 管 理 模 式(groundwater hydraulic management model);另 一 類 為 地 下 水 政 策 評 估 與 分 配 模 式 (groundwater policy evaluation and allocation models)。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2-1 地 下 水 管 理 模 式 分 類 一 覽 表 其 地 下 水 水 力 管 理 模 式 則 是 直 接 探 討 水 位 洩 降、水 力 水 頭、抽 水 率 等 參 數 的 模 擬 模 式,其 模 式 可 以 在 水 位 洩 降、水 力 坡 降 以 及 地 下 水 產 量 等 限 制 之 下,確 立 出 最 佳 抽 水 井 位 置 以 及 抽 水 率;而 此 類 型 的 模 式 其 所 利 用 的 方 法 為 嵌 入 式 方 法(Embedding method)與 反 應 矩 陣 方 法 (Response matrix approach)兩 種 ; Aguado and Remson(1974)將 優 選 模 式 嵌 入 於 地 下 水 水 力 管 理 模 式 當 中 , 並 應 用 於 一 維 和 二 維 的 例 子 當 中 。Maddock(1974)利 用 algebraic technological function(ATF)逼 近 實 際 上 水 位 洩 降 與 抽 水 量 之 關 係 , 其 假 設(1)沒 有 垂 直 水 流 發 生 , (2)所
有 的 抽 水 井 皆 完 全 穿 透 含 水 層 ,(3)流 通 係 數 與 儲 水 係 數 可 能 為 非 均 質 ,(4)抽 水 量 於 一 個 時 期 內 是 為 常 數 , 但 可 以 隨 著 時 期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變 化 。 國 內 方 面 , 根 據 曹 以 松(1989)研 究 顯 示 , 安 全 出 水 量 之 決 定 應 包 含 地 下 水 之 補 充 能 力 、 水 權 、 經 濟 與 能 源 、 水 質 等 四 個 方 面 , 而 從 以 上 四 者 考 慮 所 得 之 安 全 出 水 量,以 其 中 之 最 小 者 可 為 該 區 域 之 安 全 出 水 量 , 此 外 , 在 同 一 研 究 區 域 當 中 , 其 安 全 出 水 量 會 因 時 間 之 不 同 而 有 所 改 變,例 如 地 下 水 補 注 量 會 因 季 節 性 降 雨 之 多 寡 而 改 變;又 或 者 抽 水 井 之 位 置 以 及 抽 水 形 態 之 不 同 而 可 能 改 變 安 全 出 水 量,因 此 在 決 定 安 全 出 水 量 時 , 宜 考 量 各 種 不 同 因 素 訂 定 之 。 陳 美 惠(2005)採 取 小 尺 度 的 概 念 , 以 屏 東 農 田 水 利 會 隘 寮 圳 灌 區 為 研 究 區 域 , 利 用 MODMAN 軟 體 將 地 下 水 流 連 續 性 方 程 式 、 出 水 限 制 、 洩 降 限 制 作 為 限 制 條 件 模 擬 出 響 應 矩 陣 , 再 利 用 LINDO 軟 體 解 響 應 矩 陣 最 佳 解 , 並 提 出 最 大 允 許 抽 水 量 。 另 外 於 地 下 水 政 策 評 估 與 分 配 模 式 方 面 , 則 可 應 用 於 研 究 制 度 下 的 政 策 使 用 區 域 地 下 水 所 造 成 的 影 響,利 如 稅 賦 或 是 配 額 所 帶 來 的 影 響。而 地 下 水 政 策 評 估 與 分 配 模 式 又 可 以 分 為 三 種 不 同 的 模 式 進 行 分 析 與 探 討 , 分 別 為 水 力 經 濟 反 應 模 式(Hydraulic-economic response models)、 模 擬 -優 選 聯 合 模 式 (Linked simulation-optimization models) 與 分 級 模 式(Hierarchic-al models)。 水 力 經 濟 反 應 模 式 是 反 應 矩 陣 方 法 的 直 接 延 伸,應 用 於 地 表 的 農 業 或 其 它 用 水 的 經 濟 效 益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的 一 些 聯 合 營 運 的 問 題 , 例 如 Maddock and Haimes(1975)。 模 擬 -優 選 聯 合 模 式 則 利 用 地 下 水 含 水 層 模 擬 結 果 當 做 是 子 區 域 經 濟 -優 選 模 式 之 輸 入,每 個 時 期 的 結 果 與 資 訊 皆 可 利 用 於 下 時 期 之 管 理,又 因 為 模 擬 模 式 和 經 濟 管 理 模 式 是 分 開 的 , 所 以 此 模 式 可 考 慮 複 雜 的 社 會 、 政 策 與 經 濟 之 影 響 ;Young and Bredeho(1972)應 用 此 模 式 發 展 經 濟 管 理 與 數 值 模 擬 的 串 聯 模 式,以 連 串 的 優 選 模 式 考 慮 作 物 生 產、農 地 應 用 以 及 水 量 調 配 的 最 大 效 益,然 後 進 行 地 下 水 模 擬,以 反 覆 過 程 作 長 時 間 的 分 析。分 級 模 式 則 是 考 慮 將 整 個 區 域 分 解 成 數 個 子 區 域 , 利 用 反 應 矩 陣 方 法,其 中,模 式 將 龐 大 且 複 雜 的 系 統 視 為 一 系 列 的 獨 立 系 統,並 進 行 多 目 標 的 考 量;當 遇 到 複 雜 的 水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要 求 詳 細 的 大 尺 度 優 選 管 理 策 略 時 , 則 此 模 式 即 相 當 具 有 價 值 ;Haimes and Dreizen(1977) 提 出 一 多 層 的 管 理 模 式 應 用 於 一 複 雜 的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系 統,其 利 用 反 應 矩 陣 方 法 以 及 多 層 模 式 結 構 優 選 複 雜 的 聯 合 營 運 系 統 。 劉 家 昆(1995) 建 立 一 套 流 域 性 地 表 水 與 地 下 水 聯 合 營 運 模 擬 模 式,藉 以 評 估 各 種 研 擬 之 方 案, 進 而 求 得 最 佳 聯 合 營 運 之 管 理 方 案 ; 其 以 淡 水 河 流 域 之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聯 合 營 運 為 研 究 對 象,首 先 將 流 域 區 分 為 以 地 表 水 運 用 為 主 之 上 游 地 區 及 地 表 水 與 地 下 水 活 動 皆 頻 繁 之 下 游 多 層 含 水 層 地 區 , 地 表 水 部 份 係 採 用 地 表 水 水 權 模 式(徐 年 盛 , 1992), 地 下 水 部 份 則 應 用 前 水 資 會 與 台 大 土 研 所 發 展 之 台 北 盆 地 地 下 水 水 流 模 式(徐 年 盛 , 1988), 並 將 此 二 模 式 適 當 地 予 以 連 結 , 使 其 成 為 一 套 較 能 完 整 模 擬 淡 水 河 流 域 地 表 水 與 地 下 水 聯 合 營 運 之 模 擬 模 式 。 不 過 此 研 究 建 立 之 聯 合 營 運 模 式 係 以 流 域 性 水 資 源 系 統 為 單 位 , 其 分 析 此 一 系 統 內 之 水 工 結 構 物(例 如 水 庫 )之 興 建 與 否 , 對 系 統 內 各 種 水 文 現 象(如 河 川 逕 流 量 、 地 下 水 水 位 以 及 環 境 保 育 )之 影 響 程 度,將 地 表 水 與 地 下 水 進 行 合 理 的 規 劃 與 管 理。不 過 此 研 究 並 未 針 對 地 下 水 資 源 之 開 發 利 用 進 行 探 討 與 分 析,而 且 其 建 議 於 後 續 研 究 中 , 利 用 水 資 源 系 統 分 析 之 優 選 方 法,建 立 流 域 性 地 表 水 與 地 下 水 聯 合 營 運 之 優 選 模 式 。
第 三 章
水 質 總 量 管 制 評 估 過 程 因 子 探 討
3.1 流 量 不 確 定 性 分 析 本 節 之 重 點 為 探 討 集 污 區 污 水 排 水 流 量 對 於 生 物 需 氧 量 BOD 濃 度 之 影 響 , 以 分 析 集 污 區 排 水 流 量 變 化 對 BOD 總 量 分 配 之 影 響 與 不 同 集 污 區 流 量 與 水 質 間 之 敏 感 度 分 析。在 模 擬 模 式 中 水 質 與 水 量 參 數 若 無 完 善 的 資 料 庫 可 供 分 析,易 導 致 模 式 參 數 的 不 確 定 性,或 是 此 一 不 確 定 性 亦 有 可 能 來 自 於 觀 測 資 料 的 誤 差,兩 者 皆 有 可 能 影 響 模 式 計 算 的 結 果, 造 成 決 策 誤 判,因 此 對 於 敏 感 度 較 大 的 參 數, 使 用 上 應 更 加 小 心。本 研 究 利 用 水 質 模 擬 模 式 結 合 最 佳 化 模 式,推 估 流 域 之 最 大 可 容 許 污 染 排 放 總 量,並 分 析 可 能 影 響 推 估 結 果 之 參 數,對 其 進 行 參 數 敏 感 度 分 析 , 而 水 質 模 式 中 會 影 響 BOD 濃 度 模 擬 結 果 之 因 子 , 包 括 流 域 源 頭 流 量 、 水 溫 、 與 背 景 濃 度 , 還 有 固 定 排 放 點 源 之 BOD 排 放 濃 度 、 流 量 、BOD 祛 氧 係 數 、 BOD 沉 降 速 率 與 再 曝 氣 係 數 等 水 質 水 量 參 數 。 研 究 中 水 質 參 數 之 敏 感 度 水 質 參 數 之 敏 感 度 分 析 是 利 用 將 參 數 值 增 加 或 減 少 一 定 的 百 分 比(如 變 動 20%或 50% ),進 而 推 估 模 擬 水 質 項 目 之 變 化 尺 度 。 每 一 次 變 動 一 個 參 數 , 由 水 質 項 目 變 化 的 尺 度 大 小,以 瞭 解 各 參 數 對 水 質 模 擬 結 果 之 敏 感 程 度。敏 感 度 的 表 示 方 式 有 兩 種 分 別 如 下 : i i P C S Δ Δ = (3.1) i i i i P P C C S / / Δ Δ = (3.2) 其 中 Pi 為 參 數 Pi 的 改 變 量 ,Ci 為 水 質 項 目 Ci 濃 度 於 Pi變 動 下 所 模 擬 後 之 變 化 量 。 而(3.2)式 為 (3.1)式 的 標 準 化 型 態 。 在 永 續 性 水 質 總 量 制 度 不 確 定 性 分 析 方 面,本 研 究 於 第 二 年 計 畫 中 已 針 對 水 質 模 式 中 之 水 力 參 數(a、 b、 c、 d)、 水 質 參 數 (BOD 祛 氧 係 數 K1 與 BOD 沉 降 速 率 K3)、 源 頭 流 量 與 BOD 濃 度 及 設 計 水 溫 等 項 目 進 行 不 同 參 數 設 定 對 總 量 分 配 的 敏 感 度 分 析,此 分 析 過 程 中 並 假 設 各 參 數 間 無 相 關 性,且 各 參 數 間 為 獨 立。分 析 過 程 中 以 各 種 參 數 變 動 量 之 之±20%及 ±50%進 行 分 析,以 瞭 解 參 數 改 變 時,水 質 項 目 BOD與 DO 濃 度 之 改 變 量 , 並 計 算 其 敏 感 度 值 。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3.1。 結 果 顯 示 , 在 分 析 的 參 數 中 , 源 頭 流 量 對 於 BOD 污 染 總 分 配 量 影 響 較 大 , 其 敏 感 度 較 大 , 敏 感 度 值 大 表 示 此 參 數 對 BOD 單 位 面 積 負 荷 影 響 較 大,因 此 未 來 進 行 水 質 模 擬 與 量 測 水 質 時,則 需 更 加 注 意 源 頭 流 量 , 以 降 低 模 擬 之 誤 差 與 不 確 定 性 。 過 去 已 討 論 水 力 參 數、水 質 參 數、設 計 水 溫 與 源 頭 流 量 等 參 數 對 BOD 總 量 最 佳 分 配 之 影 響 , 本 研 究 更 進 一 步 以 頭 前 溪 流 域 為 例 , 評 估 個 別 集 污 區 污 水 流 量 對 河 川 水 質 與 總 量 分 配 之 敏 感 度 分 析。頭 前 溪 中 共 有 六 大 集 污 區 排 水 , 從 上 游 至 下 游 依 序 為 南 河 排 水 、 竹 東 排 水 、 崁 下 排 水 、 關 東 六 號 橋 排 水 、 湳 雅 排 水 , 與 河 段 最 下 游 之 東 大 排 水 , 如 圖 3-1。經 由 水 質 模 式 結 合 最 佳 化 模 式,假 設 污 水 濃 度 不 變 情 況 下, 評 估 各 集 污 區 污 水 量 在 變 動±20%及 ±50%的 情 況 下 , 對 符 合 水 質 標 準 之 最 大 可 容 許 總 量 之 影 響。表 3-2 為 各 項 水 質 參 數 不 變 且 假 設 無 相 關 性 下 , 污 水 量 變 化 對 BOD 總 量 的 敏 感 度 分 析 結 果 。 由 表 3-2 結 果 顯 示 , 在 頭 前 溪 流 域 中 , 較 上 游 的 南 河 排 水 、 竹 東 排 水 與 崁 下 排 水 對 於 BOD 污 染 總 分 配 量 影 響 較 大 , 其 敏 感 度 較 大 , 下 游 的 關 東 六 號 橋 排 水 與 湳 雅 排 水 污 水 量 的 變 動 對 BOD 污 染 總 量 影 響 較 不 顯 著,其 原 因 為 在 最 佳 化 模 式 總 量 分 配 下,上 游 集 污 區 初 始 所 能 分 配 到 的 污 染 排 放 量 較 大,下 游 的 關 東 六 號 橋 排 水 與 湳 雅 排 水 由 於 所 處 河 段 位 置、河 段 抽 排 水 與 河 段 水 質 參 數 等 因 素,使 得 其 所 能 分 配 到 的 污 染 排 放 量 相 對 較 少,因 此 下 游 集 污 區 污 水 量 增 加 減 少 對 於 總 量 分 配 的 敏 感 度 較 小。若 分 開 污 水 量 增 加 對 總 分 配 量 之 影 響 與 污 水 量 減 少 對 總 分 配 量 之 影 響 來 看 , 污 水 量 減 少 方 面 , 以 崁 下 排 水 對 BOD 污 染 總 分 配 量 的 影 響 最 大 , 敏 感 度 最 大 , 污 水 量 增 加 方 面 , 則 是 南 河 排 水 對 BOD 污 染 總 分 配 量 的 影 響 最 大 。 在 頭 前 溪 流 域 中 , 假 設 污 水 濃 度 不 變,當 集 污 區 排 入 河 川 之 污 水 量 增 加 時,由 於 進 入 河 川 之 污 染 量 增 加 , 使 得 河 段 污 染 濃 度 增 加 , 在 不 違 反 水 質 標 準 情 況 下 , 允 許 能 夠 排 入 河 川 的 總 污 染 量 就 會 減 少 。 一 般 而 言 集 污 區 污 水 量 增 加 越 多 , 流 域 BOD 的 污 染 總 分 配 量 就 會 減 少 , 且 變 動 量 越 大 , 對 總 量 分 配 的 影 響 也 越 大 , 敏 感 度 越 大 ; 若 污 水 量 減 少,則 會 造 成 BOD 之 污 染 總 分 配 量 增 加,但 在 竹 東 排 水 中 , 污 水 量 增 加 , 卻 沒 有 造 成 BOD 污 染 總 分 配 量 減 少 , 其 原 因 為 當 竹 東 排 水 污 水 量 增 加 時 , 在 最 佳 化 模 式 中 , 為 考 量 污 染 分 配 總 量 最 大 化 ,
竹 東 排 水 會 因 為 污 水 量 增 加 而 無 法 分 配 到 BOD 污 染 排 放 量 , 因 此 污 水 量 增 加 並 不 會 使 BOD 污 染 總 分 配 量 降 低 。 依 據 表 3-2 之 分 析 , 頭 前 溪 流 域 上 游 部 分 對 於 BOD 污 染 總 分 配 量 影 響 較 下 游 部 分 顯 著,且 當 南 河 排 水 污 水 量 增 加 時,會 較 顯 著 地 降 低 BOD 污 染 總 分 配 量 , 因 此 在 監 測 站 點 位 置 設 置 上 , 建 議 加 強 流 域 上 游 水 質 之 監 測 及 加 強 對 南 河 排 水 水 質 之 監 測,確 保 總 量 管 制 後 流 域 水 質 能 夠 符 合 河 段 水 質 標 準 , 以 達 到 流 域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 在 水 質 敏 感 度 分 析 部 分,本 研 究 假 設 在 集 污 區 排 水 污 水 量 濃 度 不 變 情 況 下 , 頭 前 溪 流 域 中 每 個 集 污 區 同 時 增 加 其 排 放 污 水 量 5% 、 10%、 20%、 30%與 40%時 , 對 河 段 水 質 之 影 響 , 模 擬 結 果 如 圖 3-1。 圖 中 原 始 狀 況 線 表 示 在 不 違 反 每 個 河 段 BOD 水 質 標 準 2ppm 情 況 下,經 由 最 佳 化 模 式 進 行 流 域 總 量 分 配,在 此 排 放 規 範 下 流 域 從 上 游 至 下 游 的 BOD 水 質 變 化 情 況,隨 著 每 一 集 污 區 污 水 量 增 加 5%、10%、 20%、30%與 40%時,某 些 河 段 BOD 濃 度 開 始 超 過 水 質 標 準;頭 前 溪 流 域 之 湳 雅 取 水 口 為 新 竹 地 區 重 要 的 飲 用 水 取 水 口 , 其 位 置 如 圖 3-2 河 段 九 垂 直 線 標 示。考 慮 飲 用 水 用 途,則 河 段 九 之 取 水 口 處 須 嚴 謹 地 規 範 此 區 之 水 質 合 乎 制 定 的 河 段 水 質 標 準。本 研 究 針 對 整 體 流 域 對 照 每 個 河 段 須 符 合 水 質 標 準 的 情 況,則 流 域 污 水 量 增 加 至 18%以 內 都 還 能 符 合 取 水 口 處 的 水 質 標 準,但 若 增 加 超 過 18%,則 取 水 口 處 之 BOD 濃 度 亦 會 違 反 水 質 標 準,因 此 為 維 持 流 域 之 永 續 發 展,在 水 質 水 量 的 監 測 上 應 格 外 小 心 。 上 述 研 究 中 , 污 水 量 之 變 動 量 並 無 機 率 分 布 (probability distributions),乃 因 各 個 影 響 因 子 的 機 率 分 佈 (probability distributions) 常 不 易 取 得 或 資 料 庫 無 詳 細 資 料,如 每 個 集 污 區 排 水 每 年 或 每 月 之 排 放 污 水 量,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未 來 應 加 強 進 行 流 域 水 質、水 量 資 料 庫 之 蒐 集 與 建 立,才 可 藉 由 更 詳 盡 的 資 料 進 行 更 進 一 步 的 不 確 定 性 分 析 , 如 利 用 均 值 一 階 二 矩 法 等 方 法,加 入 機 率 的 分 析,以 輔 助 流 域 的 規 劃 政 策 與 決 策 。
表 3- 1 各 參 數 對 BOD 總 量 敏 感 度 分 析 參數名稱 參數增減 百分比(%) BOD 總量 增減百分比(%) 敏感度值 (S) 20% -4.07 0.20 -20% 5.75 0.29 50% -8.37 0.17 a -50% 21.12 0.42 20% -2.04 0.10 -20% 2.17 0.11 50% -4.86 0.10 b -50% 5.67 0.11 c 20% 0.00 0 水力係數 d 20% 0.00 0 20% 2.75 0.14 -20% -2.82 -0.14 50% 6.74 0.13 K1 -50% -7.21 -0.14 20% 1.95 0.10 -20% -2.02 -0.10 50% 4.76 0.10 水質參數 K3 -50% -5.18 -0.10 20% 25.25 1.26 -20% -28.58 -1.43 50% 60.99 1.22 流量 -50% - - 20% -3.69 -0.18 -20% 3.69 0.18 50% -9.22 -0.18 源頭 BOD 濃度 -50% 9.22 0.18 20% 3.74 0.19 -20% -3.31 -0.17 50% 10.28 0.21 水溫 設計水溫 -50% -7.57 -0.15
表 3- 2 各 集 污 區 污 水 量 變 化 對 BOD 總 量 敏 感 度 分 析 集污區 排污流量增減 百分比 BOD 總量增減 百分比 敏感度 絕對值(S) -20% 7.20% 0.36 20% -4.38% 0.22 -50% 30.73% 0.61 南河排水 50% -9.18% 0.18 -20% 3.67% 0.18 20% 0.63% 0.03 -50% 26.52% 0.53 竹東排水 50% 3.27% 0.07 -20% 4.55% 0.23 20% -0.85% 0.04 -50% 31.72% 0.63 崁下排水 50% -0.75% 0.01 -20% 0.33% 0.02 20% -0.26% 0.01 -50% 2.39% 0.05 關東六號橋排 水 50% -0.26% 0.01 -20% 1.12% 0.06 20% -0.36% 0.02 -50% 5.24% 0.10 湳雅排水 50% -0.94% 0.02 圖 3-2 污 水 量 增 加 對 河 段 水 質 濃 度 影 響
3.2 水 質 監 測 站 位 置 對 總 量 管 制 之 影 響 本 節 主 要 以 頭 前 溪 流 域 之 流 域 特 性 設 計 簡 例,探 討 水 質 監 測 站 位 置 如 何 影 響 水 質 參 數 之 推 估 , 以 河 川 的 溶 氧 量(DO)以 及 生 化 需 氧 量 (BOD)兩 項 水 質 指 標 為 研 究 項 目 , 利 用 修 正 過 後 之 Streeter-Phelps 方 程 式 進 行 線 性 代 數 方 程 式 之 參 數 反 推,期 望 在 水 質 參 數 資 料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 藉 由 上 述 模 式 的 優 點 , 以 找 出 未 知 的 參 數 , 並 進 一 步 分 析 各 污 染 源 排 放 點 排 放 對 水 質 控 制 點 之 影 響,結 合 最 佳 化 模 式 以 推 求 各 集 污 區 水 體 允 許 排 放 污 染 量 , 作 為 未 來 環 境 管 理 時 之 依 據 。 3.2.1 監 測 點 對 模 式 參 數 之 影 響 為 了 有 效 推 估 水 質 之 參 數,本 節 主 要 探 討 參 數 不 確 定 性 來 源,並 著 重 於 水 質 監 測 站 對 參 數 之 影 響。研 究 中 利 用 修 正 過 後 之 水 質 模 式 進 行 線 性 代 數 方 程 式 之 參 數 反 推,進 而 建 立 出 一 套 合 理 完 善 的 水 質 參 數 推 估 方 法。本 研 究 針 對 河 川 中 生 化 需 氧 量(BOD)以 及 溶 氧 量 (DO)兩 個 項 目 進 行 水 質 模 擬 , 在 此 藉 由 陳 韻 如(2006)於 『 永 續 性 河 川 水 質 管 理 系 統 之 發 展 』中 建 立 的 水 質 模 式 為 基 礎,以 評 估 水 體 中 污 染 之 傳 輸 與 物 理 與 化 學 反 應 過 程 , 並 在 下 文 中 說 明 此 模 式 之 內 容 。 ( 一 ) 水 質 模 式 之 假 設 與 理 論 此 模 式 為 依 據 Streeter-Phelps 的 BOD 與 DO 於 河 川 傳 輸 之 數 學 方 程 式 建 立 水 質 模 式(Streeter and Phelps,1925),配 合 給 定 之 邊 界 條 件 以 及 排 入 污 染 源 資 料,評 估 河 川 各 河 段 之 水 質 濃 度 分 佈。以 下 為 此 模 式 之 假 設 與 理 論 。 1. 依 據 河 川 分 段 原 則 將 河 川 分 段 後 , 假 設 同 ㄧ 河 段 除 了 水 質 參 數 (Kr、K4)彼 此 不 同 外,其 餘 參 數 例 如 河 川 斷 面、流 速、水 溫、DO 再 曝 氣 係 數(K2)、 飽 和 溶 氧 (DO )等 皆 相 同 。 sat 2. 本 研 究 僅 考 量 ㄧ 維 穩 態 情 形 , 且 遵 守 質 量 守 恆 定 律 。 3. 假 設 該 河 段 各 污 染 源 與 河 川 上 游 流 入 之 污 染 物 瞬 間 完 全 混 合 。 4. 流 域 視 為 一 完 整 系 統 , 且 遵 守 質 量 守 恆 定 律 。 5. 河 川 中 之 DO 耗 氧 來 自 於 BOD 以 及 底 泥 耗 氧,而 DO 之 增 加 來 自 於 水 體 表 面 與 空 氣 之 間 接 觸 之 曝 氣 作 用 。
6. 本 研 究 參 考 過 去 文 獻 , 將 考 量 祛 氧 係 數 (Kr)和 底 泥 耗 氧 率 (K4)對 BOD 之 影 響 , 本 研 究 中 需 優 選 參 數 Kr和 K4, 藉 此 描 述 BOD 和 DO 之 變 化 情 形 。
7. 根 據 文 獻 資 料 (Thomann and Muller,1987), 當 水 體 中 懸 浮 物 質 濃 度 低 於 30mg/L 時 , 沉 降 係 數 之 影 響 將 可 忽 略 , 故 在 此 忽 略 之 。 8. 由 於 河 川 延 散 作 用 與 傳 輸 作 用 相 比 影 響 不 大 , 故 在 延 散 係 數 上 不 做 任 何 設 定 。 ( 二 )BOD 與 DO 之 河 川 傳 輸 數 學 方 程 式 本 研 究 採 用 之 BOD 以 及 DO 濃 度 反 應 式 (Streeter-Phelps,1925)乃 為 下 列 各 式 , 推 求 各 種 距 離 之 BOD 濃 度 可 用 下 式 求 出 。 ( ) 0 ri i t K i i BOD e BOD = × − × i=1~n (3.4) 其中BOD0i為i 河段之初始濃度或是與該點污染源混合後之 BOD 濃度,Kri 為i 河段之祛氧係數,ti為i 河段中污染物傳輸的時間,BODi為i 河段中污染物 傳輸ti時間後之BOD 濃度或與排入污染之濃度混合前之 BOD 濃度,n 為河段數。 各河段之溶氧缺乏量可由下式求得,在此加上底泥耗氧之影響,求得溶氧缺 乏量後便可得知各種距離之DO 濃度(Chapra,1977)。 ( ) ( ( ) ( )) (1 ( )) ( ) 0 ai i Bi t K t K t K ri ai ri oi t K i i H K S e e e K K K BOD e D D ai i ri i ai i ai i × × − + − − × + × = − × − × − × − × (3.5) 式 中 ,D0 i 為 i 河 段 初 始 混 合 後 之 溶 氧 缺 乏 量 , Di 為 i 河 段 中 污 染 物 傳 輸 ti 時 間 後 之 溶 氧 缺 乏 量 或 與 排 入 污 染 之 濃 度 混 合 前 之 溶 氧 缺 乏 量,Ka i為 i 河 段 之 再 曝 氣 係 數,其 方 程 式 為 採 用 Churchill et al.(1962) 之 經 驗 公 式 如 下(3.6) 式 。 SBi 為 i 河 段 之 底 泥 耗 氧 率 (即 為 K4), Hi 為 i 河 段 之 平 均 深 度 。 31 . 2 026 . 5 0.969 1.673× = − − i i ai u d K (3.6) 式中u 為 i 河段之平均流速(ft/sec),d−i i為i 河段之平均水深(ft)。 DOi = DOsat,i −Di (3.7)
式 中 DOsat,i 為 i 河 段 之 飽 和 溶 氧 , 其 式 以 經 驗 公 式 (American Public Health Association, APHA, 1985),如 (3.8) 式。DOi 為 i 河 段 中 污 染 物
傳 輸 ti時 間 後 之 DO 濃 度 或 與 排 入 污 染 之 濃 度 混 合 前 之 DO 濃 度 。 ) 10 621949 . 8 ( ) 10 243800 . 1 ( ) 10 642308 . 6 ( ) 10 575701 . 1 ( 34411 . 139 ) ln( 4 11 3 10 2 7 5 , i i i i i sat T T T T DO × − × + × − × + − = (3.8) 若 切 割 之 河 段 中 有 污 染 源 排 入 , 其 混 合 後 之 BOD 及 DO 濃 度 可 用 下 列 兩 式 表 示(Chapra,1977)。 i i i pi i i i q Q q BOD Q BOD BOD + × + × = 0 (3.9) i i i pi i i i q Q q DO Q DO DO + × + × = 0 (3.10) 式 中 BOD0 i為 i 河 段 與 污 染 物 混 合 後 之 BOD 濃 度 , Qi 為 i 河 段 之 河 川 流 量 ,BODp i 與 DOp i分 別 為 i 河 段 之 污 染 源 BOD 濃 度 與 DO 濃 度 ,qi為 i 河 段 之 污 染 源 BOD 之 廢 水 量 。 由 於 模 式 中 假 設 河 川 流 況 為 定 常 態,且 假 設 同 一 河 段 內 之 其 餘 參 數 值 為 相 同 , 研 究 中 利 用 HEC-RAS 模 式 進 行 推 估 在 各 設 計 流 量 下 , 可 能 之 斷 面 面 積 與 各 段 水 深 及 流 速。此 外 由 於 河 段 的 溫 度 會 影 響 水 質 參 數 的 變 化,進 而 導 致 水 質 濃 度 的 模 擬,故 利 用(3.11) 式 修 正 水 質 參 數 。 ) 20 ( 20 o − = T i Ti X X θ (3.11) XTi為 該 河 段 水 溫 下(T)之 水 質 參 數 值 , X2 0 i 為 該 河 段 在 標 準 溫 度 20℃時 的 水 質 參 數 值,θ 為 各 水 質 參 數 的 修 正 係 數,在 此 採 用 QUAL2E 建 議 之 數 值 ,Kr 的 修 正 係 數 為 1.047, 而 K4的 修 正 係 數 為 1.060。 ( 三 ) 河 川 分 段 原 則 上 述 模 式 於 使 用 時 必 須 將 模 擬 河 川 進 行 河 段 劃 分 之 工 作,以 下 為 該 模 式 之 河 川 分 段 方 式 :
1. 河 川 分 段 時 若 有 污 染 源 匯 入 點 進 入 , 必 須 以 污 染 源 匯 入 點 為 分 段 點 。 2. 河 段 內 必 須 要 有 一 個 以 上 的 監 測 站 。 3. 若 河 段 內 只 有 一 個 監 測 站 , 則 此 監 測 站 至 上 游 分 界 點 之 間 不 可 有 其 它 污 染 源 匯 入 點 。 4. 河 段 內 如 果 有 兩 個 監 測 站 以 上 , 且 其 中 有 兩 監 測 站 之 間 無 其 他 污 染 源 匯 入 點 , 便 可 直 接 反 推 , 但 因 為 上 游 推 求 水 質 參 數 會 造 成 誤 差 累 積 至 下 游 , 故 不 採 取 兩 監 測 站 間 直 接 推 求 水 質 參 數 , 而 藉 由 上 游 慢 慢 往 下 游 推 估 , 以 修 正 累 積 性 誤 差 之 影 響 。 河 川 分 段 完 畢 後,每 一 河 段 內 即 無 任 何 污 染 源 匯 入 點,則 假 設 水 質 變 化 情 形 完 全 符 合(3.8)~(3.11) 式 , 則 可 利 用 聯 立 解 線 性 代 數 的 觀 念 , 如 下(3.12)與 (3.13) 式 。 t BOD BOD K i i ri 1 ) ln( 0 × = (3.12) ) 1 ( )) ( ( ( ) 0 ( ) ( ) ( ) 0 ai i ri i ai i Kai ti ai i t K t K ri ai ri i t K i i Bi e K H e e K K K BOD e D D S − × − × − × − × − × × − − × − × − = (3.13) 藉 由 僅 有 之 河 川 水 質 觀 測 資 料,便 可 求 解 出 分 段 後 之 各 河 段 內 的 兩 優 選 參 數,若 違 反 了 上 述 之 分 段 原 則,則 沒 辦 法 利 用 上 述 觀 念 來 反 推 求 得 優 選 參 數 。 ( 四 ) 案 例 設 計 本 研 究 依 據 頭 前 溪 流 域 特 性 設 計 一 簡 化 之 模 擬 河 川,並 參 考 過 去 的 報 告 成 果,以 合 理 方 式 假 設 河 川 內 之 水 力 特 性 與 水 質 等 資 料。首 先 利 用 水 質 模 式 模 擬 河 川 水 質 濃 度,作 為 假 設 之 各 觀 測 站 之 水 質 紀 錄 資 料,進 而 再 假 設 河 川 內 水 質 參 數 與 河 川 分 段 方 式 為 未 知,利 用 解 聯 立 線 性 代 數 方 程 式 的 方 式 結 合 上 述 河 川 分 段 原 則 進 行 優 選,將 優 選 推 得 的 水 質 參 數 重 新 利 用 水 質 模 式 模 擬 出 河 川 各 觀 測 站 之 濃 度,並 與 之 前 紀 錄 觀 測 站 之 濃 度 做 比 對,並 探 討 在 不 同 數 目 與 位 置 之 監 測 站,模 擬 濃 度 與 實 際 觀 測 濃 度 的 關 係 , 以 及 水 質 參 數 之 差 異 所 在 。 設 計 的 簡 例 假 設 總 共 有 五 個 污 染 源 排 入 點,其 分 別 對 應 的 污 染 排
放 資 料 , 如 表 3-3。 表 3-4 為 河 川 源 頭 之 資 料 , 兩 個 源 頭 分 別 來 自 於 油 羅 溪 上 游 與 上 坪 溪 上 游 。 表 3-5 為 河 川 分 段 之 資 料,由 於 每 個 河 段 內 至 少 擁 有 一 個 水 質 監 測 站 , 包 含 BOD 與 DO 兩 個 水 質 項 目 之 濃 度 監 測 值 , 故 可 視 為 兩 條 限 制 式 ,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K1與 K 結 合 成 為3 Kr, 兩 條 限 制 式 將 用 於 反 推 Kr與 K4兩 個 參 數 值 。 本 研 究 可 經 由 兩 方 程 式 決 定 Kr和 K4兩 變 數 , 故 此 水 質 模 式 僅 能 求 得 Kr以 及 K4, 且 前 提 是 水 質 變 化 完 全 符 合 此 兩 條 傳 輸 數 學 方 程 式,但 在 真 實 情 況 中 水 質 並 非 如 此 線 性 化 , 故 在 模 式 本 身 尚 待 修 改 。 此 外 , 除 了 優 選 的 參 數 外 , 其 餘 之 參 數 皆 視 為 同 一 河 段 皆 相 同,往 後 在 作 優 選 時 必 須 也 將 其 餘 參 數 做 實 際 的 輸 入。至 於 河 川 分 段 原 則 方 面,由 於 此 參 數 推 估 方 法 是 利 用 聯 立 解 線 性 代 數 方 程 式 求 解,若 違 反 了 河 川 分 段 原 則,則 無 法 利 用 線 性 代 數 求 得 參 數 解 , 而 必 須 利 用 其 它 求 解 方 法 才 能 求 得 。 表 3- 3 污 染 排 放 源 資 料 河川名稱 排放源名稱 位置 (km) 流量 (CMD) BOD 排放量 (kg/day) 流達率 (%) 油羅溪 南河排水 29.5 17815.29 1495.93 0.14 竹東排水 20.5 30003.87 2469.73 0.22 崁下排水 14.5 59240.51 3966.89 0.05 關東排水 11 12051.57 989.25 0.06 頭前溪 湳雅排水 5.5 17663.59 1684.95 0.29 表 3- 4 河 川 源 頭 資 料 源頭名稱 位置 (km) 流量 (CMD) BOD (mg/L) DO (mg/L) 油羅溪 33.5 215136 1.3 11.2 上坪溪 10 326592 0.5 9.5
表 3- 5 河 川 分 段 資 料 河川 名稱 河段名 稱 (km) 分段 起點 (km) 分段 終點 (km) Kr (1/d) K4 (1/d) K2 (1/d) 飽和溶 氧 (mg/L) 平均 流速 (m/s) 平均 水深 (m) 平均 溫度 ( )℃ 油羅 溪 河段一 33.5 23 1.3 1 37.39 9.09 0.88 0.28 20 河段二 10 4 1.3 1 16.98 9.09 1.25 0.55 20 上坪 溪 河段三 4 0 1.3 1 22.1 9.09 1.44 0.51 20 河段四 23 20.5 1.3 1 35.27 9.09 0.58 0.26 20 河段五 20.5 14.5 1.3 0.2 12.35 9.09 0.9 0.55 20 河段六 14.5 11 0.7 0.2 1.82 9.09 0.38 1.05 20 河段七 11 5.5 0.7 0.2 1.22 9.09 0.02 3.79 20 頭前 溪 河段八 5.5 0 0.7 0.5 2.73 9.09 0.01 6.21 20 表 3- 6 推 估 之 河 段 資 料 河川 名稱 河段 名稱 (km) 分段 起點 (km) 分段 終點 (km) Kr (1/d) K4 (1/d) K2 (1/d) 飽和 溶氧 (mg/L) 平均 流速 (m/s) 平均 水深 (m) 平均 溫度 ( )℃ 油羅溪 河段一 33.5 23 0 0 37.39 9.09 0.88 0.28 20 河段二 10 6 0.83 0.38 12.5 9.09 0.8 0.51 20 上坪溪 河段三 6 0 1.53 1.25 21.18 9.09 1.57 0.55 20 河段四 23 20.5 4.63 0.17 28.26 9.09 0.58 0.26 20 河段五 20.5 11 0.52 -0.99 4.71 9.09 0.65 0.81 20 河段六 11 8.2 1.1 1.37 2.24 9.09 0.03 3.34 20 頭前溪 河段七 8.2 0 0.35 7.12 3.05 9.09 0.01 5.82 20 表 3-6 為 河 川 分 段 原 則 下 所 推 估 出 來 之 結 果,由 此 可 發 現, 分 段 數 目 僅 能 分 成 七 段,與 原 先 案 例 設 計 時 的 八 段 相 差 一 段,且 推 估 出 來 之 參 數 與 原 先 參 數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差 異,即 便 如 此,其 模 擬 的 濃 度 卻 又 與 觀 測 濃 度 相 當 吻 合,代 表 優 選 參 數 對 於 水 質 模 擬 意 義 較 小 或 是 監 測 站 位 置 不 恰 當 的 關 係 , 使 得 監 測 站 的 資 料 無 法 表 現 出 水 體 的 水 質 變 化 。此 外, 由 於 河 段 一 在 南 河 排 水 下 游 並 未 有 監 測 站 存 在 ,造 成 反 推 水 質 參 數 時 不 確 定 性 的 來 源,無 法 有 效 優 選 到 該 河 段 之 水 質 參 數,故 此 河 段 之 兩 個 水 質 參 數 皆 以 0 表 示,形 成 在 優 選 的 過 程 中,自 上 游 模 擬 濃 度 誤 差 的 累 積 影 響 了 下 游 水 質 參 數 的 推 導,甚 至 會 造 成 參 數 負 值
的 狀 況。此 誤 差 來 源 主 要 是 因 為 原 先 河 川 分 段 中,某 些 河 段 內 沒 有 水 質 觀 測 站 , 造 成 在 求 解 的 過 程 中 , 該 河 段 自 由 度 過 大 , 造 成 反 推 水 質 參 數 時 不 確 定 性 的 來 源,無 法 有 效 優 選 到 該 河 段 之 水 質 參 數,形 成 在 優 選 的 過 程 中,自 上 游 模 擬 濃 度 誤 差 的 累 積 影 響 了 下 游 水 質 參 數 的 推 導,甚 至 會 造 成 參 數 負 值 的 狀 況。因 此 本 研 究 針 對 污 染 排 入 點 後 之 河 段 位 置 , 假 設 增 加 監 測 站 之 設 置 , 以 評 估 對 優 選 參 數 結 果 之 影 響 。 研 究 中 保 留 原 有 八 個 水 質 監 測 站,另 外 增 加 三 個 監 測 站,再 以 河 川 分 段 原 則 的 方 式,以 前 述 之 水 質 模 式 與 線 性 代 數 反 推 水 質 參 數,其 結 果 如 下 表 3-7, 可 發 現 其 優 選 結 果 與 原 先 設 計 參 數 相 接 近 , 且 模 擬 之 水 質 項 目 與 觀 測 值 趨 近 相 同。由 此 可 知 若 監 測 站 之 設 置 位 置 和 數 量 與 水 質 參 數 之 推 估 具 有 極 大 的 相 關 性,若 有 足 夠 之 監 測 站 資 料 以 反 應 河 川 水 質 特 性 , 將 可 降 低 模 擬 時 水 質 參 數 之 不 確 定 性 。 表 3- 7 增 加 監 測 站 後 推 估 之 河 段 資 料 河川 名稱 河段名 稱 (km) 分段 起點 (km) 分段 終點 (km) Kr (1/d) K4 (1/d) K2 (1/d) 飽和 溶氧 (mg/L) 平均 流速 (m/s) 平均 水深 (m) 平均 溫度 ( )℃ 油羅 溪 河段一 33.5 23 1.3 1 37.39 9.09 0.88 0.28 20 河段二 10 6 0.83 0.38 12.5 9.09 0.8 0.51 20 上坪 溪 河段三 6 0 1.53 1.25 21.18 9.09 1.57 0.55 20 河段四 23 20.5 1.29 0.81 28.26 9.09 0.58 0.26 20 河段五 20.5 14.5 1.3 0.17 12.35 9.09 0.9 0.55 20 河段六 14.5 11 0.7 0.23 1.82 9.09 0.38 1.05 20 河段七 11 5.5 0.7 0.2 1.22 9.09 0.02 3.79 20 頭前 溪 河段八 5.5 0 0.7 0.5 2.73 9.09 0.01 6.21 20 3.2.2 監 測 點 對 總 量 管 制 之 影 響 在 經 濟 活 動 蓬 勃 發 展 的 現 況 下,自 然 環 境 一 直 是 人 類 賴 以 維 生 的 主 要 依 靠,主 要 原 因 是 組 成 自 然 環 境 的 系 統 皆 有 接 受 不 同 大 小 程 度 的 衝 擊,但 在 有 限 的 資 源 前 提 下,如 何 讓 系 統 在 承 受 最 大 的 污 染 衝 擊 且 經 濟 利 益 最 大 的 同 時,不 超 過 其 所 能 容 忍 的 最 大 負 荷,是 人 類 一 直 以 來 所 追 求 的 目 標 , 而 水 體 便 是 眾 多 系 統 之 一 。 在 水 質 要 求 的 條 件 下 ,
水 體 所 能 承 受 之 污 染 排 放 最 大 負 荷 稱 為 涵 容 能 力。本 節 將 藉 由 上 節 建 立 之 水 質 模 式 與 案 例 設 計 , 推 估 案 例 中 河 川 BOD 污 染 涵 容 能 力 之 現 值 , 並 就 監 測 點 的 位 置 對 於 涵 容 能 力 之 影 響 作 討 論 。 ( 一 ) 累 積 衝 擊 評 估 河 川 污 染 整 治 規 劃 與 涵 容 能 力 分 析 配 合 水 質 模 式 進 行 模 擬,以 瞭 解 河 川 之 污 染 傳 輸 情 形 或 各 區 域 可 能 造 成 之 污 染 衝 擊 程 度。藉 由 水 質 模 式 模 擬 評 估,可 分 析 不 同 污 染 源 對 河 川 各 河 段 所 造 成 之 衝 擊,以 建 立 各 河 段 間 之 水 質 污 染 反 應 矩 陣,並 評 估 該 河 川 自 上 游 至 下 游 所 承 受 之 累 積 性 衝 擊 。 傳 統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主 要 只 針 對 單 一 開 發 案 件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衝 擊 進 行 評 估 , 卻 忽 略 了 此 計 畫 , 與 不 同 時 間 、 空 間 上 的 其 他 計 畫 , 可 能 對 環 境 產 生 累 積 性 之 影 響。若 是 忽 略 累 積 性 的 影 響,可 能 導 致 某 一 區 域 所 承 受 的 環 境 衝 擊,在 無 形 中 超 越 其 承 載 能 力,造 成 環 境 品 質 下 降 。 污 染 傳 輸 反 應 矩 陣 乃 結 合 模 擬 單 一 污 染 源 對 河 川 污 染 衝 擊 程 度,用 來 評 估 多 重 污 染 源 自 河 川 上 游 至 下 游 所 造 成 之 累 積 性 衝 擊,將 各 河 段 污 染 源 與 水 質 間 的 反 應 關 係 建 立 為 矩 陣,以 協 助 了 解 污 染 在 河 川 各 處 的 傳 輸 情 形。污 染 傳 輸 反 應 矩 陣,為 評 估 不 同 分 區 污 染 排 放 源 自 河 川 上 游 至 下 游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量 大 小,即 反 應 矩 陣 縱 向 可 分 割 成 河 川 不 同 位 置 單 元 , 來 分 析 其 衝 擊 量 , 然 而 在 自 然 環 境 下, 河 川 本 身 便 存 在 一 定 之 BOD 濃 度 , 稱 之 為 環 境 背 景 值 , 其 值 會 隨 著 河 川 上 游 源 頭 污 染 排 放 量 不 同 而 變 化,故 在 應 用 反 應 矩 陣 的 同 時,應 將 環 境 背 景 值 與 污 染 源 影 響 分 開 模 擬 討 論,往 後 只 需 計 算 集 污 區 可 能 污 染 量,為 單 位 污 染 排 放 源(排 入 100kg/day 之 BOD 污 染 量 )的 多 少 倍,再 乘 上 各 河 段 之 反 應 係 數,並 加 上 該 格 點 之 環 境 背 景 值,便 可 得 知 該 污 染 量 對 各 河 段 水 質 造 成 之 累 積 性 影 響。表 3-8 即 為 案 例 設 計 中 利 用 水 質 模 式 反 推 水 質 參 數 所 推 估 之 污 染 反 應 矩 陣 。
表 3- 8 反 推 水 質 參 數 所 得 各 河 段 與 分 區 之 污 染 傳 輸 反 應 矩 陣 上游---下游 南河排水 竹東排水 崁下排水 關東六號 橋排水 湳雅排水 背景值 TO1 TO2 TO3 TO4 TO5 TO0 河段一起點 0.00 0.00 0.00 0.00 1.30 0.00 河段一終點 0.00 0.00 0.00 0.00 1.20 0.00 河段二起點 0.00 0.00 0.00 0.00 0.50 0.00 河段二終點 0.00 0.00 0.00 0.00 0.48 0.00 河段三起點 0.00 0.00 0.00 0.00 0.48 0.00 河段三終點 0.00 0.00 0.00 0.00 0.45 0.00 河段四起點 0.00 0.00 0.00 0.00 0.76 0.00 河段四終點 0.00 0.00 0.00 0.00 0.60 0.00 河段五起點 0.17 0.00 0.00 0.00 0.57 0.17 河段五終點 0.14 0.15 0.00 0.00 0.48 0.14 河段六起點 0.14 0.15 0.15 0.00 0.47 0.14 河段六終點 0.04 0.04 0.05 0.00 0.14 0.04 河段七起點 0.04 0.04 0.05 0.00 0.14 0.04 上 游 下 游 河段七終點 0.00 0.00 0.00 0.02 0.01 0.00 此 反 應 矩 陣 如 橫 向 排 放 源 「 南 河 排 水 」(TO1) , 在 河 段 一 排 入 100kg/day 的 BOD 污 染 量 時,所 對 應 各 河 段 之 影 響 如 河 段 一 的 終 點 為 0.4293, 而 河 段 二 、 三 屬 於 上 坪 溪 支 流 , 故 不 受 之 影 響 , 河 段 四 之 起 終 點 分 別 為 0.18 與 0.14, 往 下 游 類 推 。 至 於 集 污 區 污 染 排 放 源 是 否 需 設 定 排 入 100kg/day 的 BOD 污 染 量 , 則 要 視 模 擬 該 河 川 時 流 量 設 定 值 大 小 及 該 河 川 自 淨 能 力 為 何 來 考 量 。 ( 二 ) 推 估 河 川 污 染 涵 容 量 目 前 頭 前 溪 共 設 有 八 個 水 質 監 測 站 , 分 別 為 內 灣 吊 橋 、 瑞 豐 大 橋 、 寶 山 水 庫 取 水 口 、 竹 東 大 橋 、 竹 林 大 橋 、 中 正 大 橋 、 頭 前 溪 橋 、
溪 洲 大 橋 , 在 限 制 式 的 設 定 下 , 根 據 河 川 分 段 原 則 的 情 形 下 , 使 得 推 估 量 必 須 要 讓 每 個 河 段 皆 符 合 水 質 標 準,找 出 河 川 能 處 理 之 最 大 污 染 排 放 量 。 Optimization model 5 ~ 1 , 0 . . , 1 = ≥ ≤ × =
∑
∑
= i TO BOD RC TO T S TO MaxZ i j std ij i i N i 推 估 涵 容 能 力 之 最 佳 化 模 式 如 上,其 優 選 之 決 策 變 數 為 集 污 區 最 大 BOD 污 染 可 排 放 量 TOi,限 制 式 則 設 定 在 不 超 過 此 河 段 之 水 質BOD 標 準 規 範 。 式 中 BODi 為 集 污 區 TOi 所 排 入 之 BOD 污 染 濃 度 值,RCi j表 示 j 區 受 i 區 影 響 之 BOD 反 應 係 數,BODs t d , j則 代 表 j 區 之 水 質 BOD
濃 度 規 範 , 此 亦 表 示 在 受 i 區 排 污 影 響 其 j 區 之 水 質 仍 須 符 合 此 區 之 水 質 標 準 規 範 。 反 推 水 質 參 數 所 得 之 環 境 承 載 力 如 表 3-9 所 示 。 表 3- 9 反 推 水 質 參 數 所 得 之 環 境 承 載 力 集污區 面積 (ha) 水體分類 河川集污區排入量 kg/day(BOD) 南河排水 10446.4 乙 186.21 竹東排水 2706.71 乙 693.96 崁下排水 5799.06 乙 224.71 關東六號橋 1628.35 乙 24.14 湳雅排水 1076.72 乙 25021.22 總計 26150.24 若 是 藉 由 增 加 監 測 站 數 目 與 調 整 位 置,可 減 低 推 估 水 質 參 數 時 之 不 確 定 性, 進 而 趨 近 於 唯 一 解 ,隨 著 水 質 參 數 的 改 變,反 應 矩 陣 也 會 隨 之 改 變 , 下 表 3-10 為 上 節 案 例 增 加 監 測 站 數 目 後 所 推 估 出 來 之 水 質 參 數 並 藉 由 水 質 模 式 求 得 之 反 應 矩 陣 , 而 表 3-11 為 此 反 應 矩 陣 所 推 估 之 環 境 承 載 力 。
表 3- 10 增 加 監 測 點 之 反 應 矩 陣 上游---下游 南河排水 竹東排水 崁下排水 關東六號 橋排水 湳雅排水 背景值 TO1 TO2 TO3 TO4 TO5 TO0 河段一起點 0.00 0.00 0.00 0.00 0.00 1.30 河段一終點 0.38 0.00 0.00 0.00 0.00 1.00 河段二起點 0.00 0.00 0.00 0.00 0.00 0.50 河段二終點 0.00 0.00 0.00 0.00 0.00 0.48 河段三起點 0.00 0.00 0.00 0.00 0.00 0.48 河段三終點 0.00 0.00 0.00 0.00 0.00 0.45 河段四起點 0.16 0.00 0.00 0.00 0.00 0.68 河段四終點 0.15 0.00 0.00 0.00 0.00 0.64 河段五起點 0.14 0.17 0.00 0.00 0.00 0.60 河段五終點 0.13 0.15 0.00 0.00 0.00 0.55 河段六起點 0.12 0.14 0.15 0.00 0.00 0.50 河段六終點 0.11 0.13 0.14 0.00 0.00 0.46 河段七起點 0.11 0.13 0.14 0.15 0.00 0.45 河段七終點 0.01 0.01 0.02 0.02 0.00 0.05 河段八起點 0.01 0.01 0.01 0.02 0.15 0.05 上 游 下 游 河段八終點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表 3- 11 增 加 監 測 點 之 環 境 承 載 力 集污區 面積 (ha) 水體分類 河川集污區排入量 kg/day(BOD) 南河排水 10446.4 乙 259.48 竹東排水 2706.71 乙 605.92 崁下排水 5799.06 乙 231.04 關東六號橋 1628.35 乙 117.49 湳雅排水 1076.72 乙 2571.44 總計 3785.37 藉 由 上 述 表 格 可 得 知,監 測 站 的 數 目 與 位 置 會 間 接 影 響 水 質 參 數 的 推 估,進 而 影 響 到 環 境 承 載 力。增 加 監 測 點 前 後 所 推 求 湳 雅 排 水 處 之 可 排 放 量 分 別 為 25021.22 與 2571.44, 相 差 近 十 倍 , 主 要 原 因 為 河
川 分 段 之 影 響 。 增 加 監 測 點 前 之 最 後 一 個 河 段 起 點 為 距 下 游 8.2km 處 ,湳 雅 排 水 距 下 游 5.5km 處,且 湳 雅 排 水 為 水 體 水 質 標 準 交 界 處 , 其 下 游 之 水 質 標 準 為 丙 類 水 體,故 湳 雅 排 水 口 排 入 污 染 後,根 據 反 應 矩 陣 規 劃,僅 需 在 河 段 七 終 點 時 遵 守 丙 類 水 體 即 可,由 於 此 處 流 速 緩 慢 , 即 使 排 入 大 量 污 染 , 也 能 在 河 段 七 終 點 時 符 合 丙 類 水 體 。 然 而 增 加 監 測 點 後,由 於 最 後 一 個 河 段 之 起 點 為 距 下 游 5.5km 處,與 湳 雅 排 水 口 同 一 位 置(假 設 湳 雅 排 水 口 位 於 最 後 一 個 河 段 起 點 前 不 遠 處 ), 故 湳 雅 排 水 口 排 入 污 染 後 , 在 最 後 河 段 之 起 點 即 必 須 遵 守 丙 類 水 體 標 準 , 故 推 求 出 來 之 環 境 承 載 力 降 低 。由 上 述 得 知 ,監 測 點 的 數 目 與 位 置 , 會 影 響 河 川 分 段 數 目 與 水 質 參 數 的 推 求 , 進 而 改 變 反 應 矩 陣 , 此 外 最 佳 化 模 式 中 的 限 制 式 也 會 隨 之 改 變,最 終 造 成 環 境 承 載 力 推 估 上 的 變 化。往 後 若 能 增 加 監 測 站 之 數 目 並 位 置 恰 當,對 於 推 估 水 質 參 數 與 環 境 承 載 力 上 有 極 大 之 影 響,且 未 來 可 進 一 步 藉 此 針 對 河 川 管 理 制 度 探 討 合 理 之 相 關 策 略 。 3.3 總 量 管 制 下 區 域 公 平 性 探 討 公 平 性 為 總 量 管 制 之 重 要 課 題。河 川 涵 容 能 力 分 配 的 過 程 中,若 只 考 慮 總 污 染 分 配 量 最 大 化,優 化 的 雖 然 在 經 濟 上 可 以 得 到 一 個 滿 意 的 解 答,但 在 社 會 上 並 不 一 定 能 夠 實 現,因 此 本 研 究 在 原 最 佳 化 模 式 中 ,進 一 步 考 量 流 域 公 平 性, 讓 流 域 永 續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能 夠 同 時 兼 顧 到 生 態 、 經 濟 與 社 會 層 面 , 增 加 政 策 落 實 的 可 行 性 與 可 能 性 。 本 章 節 將 分 由 兩 個 部 份 探 討 流 域 公 平 性 。 3.3.1 總量與公平性間之調配關係 河 川 涵 容 能 力 為 在 不 違 反 水 質 標 準 限 制 下,河 川 所 能 承 載 的 最 大 污 染 排 放 量,但 若 只 考 量 總 量 最 大 化 下 之 優 化 結 果 常 未 能 滿 足 不 同 集 污 區 間 污 染 分 配 之 公 平 性。公 平 性 為 總 量 分 配 與 管 制 之 重 要 課 題;而 永 續 性 總 量 管 制 於 本 研 究 中 主 要 精 神 是 推 求 在 符 合 水 質 標 準 下,水 體 在 可 接 受 的 風 險 下,考 量 了 累 積 性 衝 擊 影 響,各 集 污 區 所 能 承 受 之 最 大 污 染 排 放 量,將 此 視 為 河 川 承 載 力。因 此 其 最 佳 化 模 式 的 決 策 變 數 為 各 集 污 區 允 許 污 染 排 入 量 推 求 流 域 整 體 最 大 允 許 污 染 排 放 總 量,與 過 去 總 量 管 制 之 最 佳 化 模 式 以 污 染 削 減 量 作 為 主 要 決 策 變 數 並 以 最 小 成 本 為 目 標 函 數 有 所 不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