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结构图】 【引例】 于涛刚来公司不久,在一次公司例会上,针对最近公司员工纪律涣散的情况,行政主管 要求于涛次日就拿出一份公司管理规章进行讨论。 当小于将连夜赶出的题为 《宏安商业机器有 限公司纪律奖惩管理法(草案)》放在主管面前时,主管的脸马上沉了下来,不客气地让于涛 马上重写,请问:于涛错在哪里?为什么?
第一节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及其社会规范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 法 的 基 本 理 论 法的起源 法的概念和本质 原始社会及其社会规范 法的产生 法的本质 法的特征 法的作用 法律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法律的概念 法的制定与实施 法的解释和法律关系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 法的解释 法律关系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其他解释 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法的渊源与效力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产工具十分简陋,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为 了生存,不得不共同获得生活资料。这种集体劳动的结果,必然形成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在 分配方面是平均分配,共同消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那时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和 阶级的划分,因此,也就不存在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法,但却存在与当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 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即氏族组织和习惯。这些氏族习惯通过人们的自觉遵守、社会舆论以及氏 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持,并且具有有效的约束力。 二、法的产生 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工具的改进,特别是剩余产品的出现,为私有制的产生提供物 质基础。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三次社会大分工以后,使当时以氏族制度为主要形式的社 会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 氏族内部原来是血缘关系弱化或瓦解, 氏族内部逐渐划分为富人和穷 人,社会中出现了奴隶和奴隶主两个根本对立的阶级。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新的制度代替 氏族制度,而且需要新的社会习惯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于是便产生了国家,与此同时,法也 产生了,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不仅要借助国家这个暴力机器,还需要有一种反映统治阶 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 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作为其实现统治的工具, 这就是法。 法的产生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最初的法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逐渐出现 了成文法,而最早的成文法也大多是对习惯法的记载。 由此可见,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因此,它也必将随着阶级 的消亡而失去它的存在价值。
第二节 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法的本质 (一)法律的概念 据我国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 。 “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 水。 ” “廌,触不直者去之,故从去” ,(这是远古时期沿袭的一种神判方式)。可见,法亦有刑 之意,法与刑二字为通假字。从法的造字意图来看,法字就被赋予公平与正义的属性。 《说文解字》称, “律,均布也” 。古代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有同义但也有区别,封建 社会各个朝代的刑典一般都称为“律” 。据载,秦汉时期,商鞅已将“法” 、 “律”二字合为“法 律”一词。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西方文化广泛传入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一词 才真正确立。 法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 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 (二)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本质,有过数不清的争论,但从未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只有马克思主义运用 科学的唯物史观对法的本质作出了真正科学的解释。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只有 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 并且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才能将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 表现出来。这是法的最根本的属性。 其次,法是通过国家意志来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当统治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将自己的 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使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成为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根据唯物史观,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里讲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也就是指 社会经济基础。所以,法律也就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或者说,社 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的性质和发展由经济基础决定,反过来,法又对经济基础有能 动作用,为经济基础服务。任何一种法能否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不仅要看它能否很好地为 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而且更要看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 发展。 并不是说,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是唯一的决定因素。除经济因素以外的各种因素, 政治、思想、文化、历史、民族、宗教、习惯、地理环境等,在法的发展过程中,都有不同程 度影响,它们与法的关系是极为错综复杂的。 总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 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统治阶级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 二、法的特征 凡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或不可以做什么的规则都称为社会规范,我们所熟知的社会规 范有道德规范、 乡规民约、 宗教教义等。 但法属于特殊的社会规范, 我们将法与这些规范相比, 可以看出法有以下特点: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国家制定的法,通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是指 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的新的规则。 统治阶级对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习惯或规则, 通过 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法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就 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分,它们的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法的国家 意志性这一特征还表明法具有权威性、 普遍性和统一性。 权威性指法代表国家主权即最高权力 的意志。 普遍性和统一性则指法在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并相互一致和协调。 其他规范因不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所以不具有普遍性。 (2)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实现其调整功能。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和其他社 会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相比,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法通 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其调节社会关系的目的。 权利表现为法律允许人们做什么或不做 什么;义务表现为应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和具体,而宗教教义、道德规范等,内容比较原则、笼统, 一般仅规定义务而无权利。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会有一定的力量保证其实 施。 规范的制定者不同, 适用的范围不同, 其保证实施的力度也不同。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 由于法的制定者是国家,适用范围最广,保证实施的强制力最高。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 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否则
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当 然,国家强制力是一种必要的保证、威慑的力量,在守法的情况下是无须借助而且人们也感受 不到国家强制力的。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 遍适用性” 、 “法的概括性” ,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 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一国范围 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 的制裁。法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的行为而设立。其 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这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在同样的情况下,法可以 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 的规范。也可以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 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 的规范,所以法律具有各种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定的人们的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他 们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律具有各种社会作用。法律的这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和目 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一)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自身表现出来的、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可能影响。法律的规 范作用根据其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 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表现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 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 响。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此,法对人 们行为的指引,也相应有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它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 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法律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 定的行为,而为人们设定消极义务。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来 予以处理,以此来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②有选择的指引。它的涵义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 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这 是一种按照权利性规则而产生的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 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划分;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 律的构成要素所进行的分类。 (2)评价作用。法律的评价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则、政策等,均具有一定的评价作用。但与其他社 会规范相比,法律这种社会规范的评价作用具有概括性、公开性和稳定性,所以这种评价更客 观、更明确、更具体。法律的评价作用的优越性,使法律起到了其他社会规范难以起到的维护
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分为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专门的评价是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 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这种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是普 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法律的评价作用同其指引作用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 自律作用的话, 那么法律的评价作用可以视为法律的一种律他作用。 正因为法律能够指引人们 的行为方向,才表明其是一种带有价值倾向和判断的行为标准。同理,也正因为法律具有对自 己或他人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所以才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 而且法通过这 些标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 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一般而言,它分 为两种情况: 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 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的行为。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 定、鼓励、保护或奖励的,还是应受法律撤消、否定或制裁的。法律具有预测作用是与法律的 规范性、确定性特点相联系的。 (4)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表现在: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 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 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 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总之,法律失去强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 本性。 (5)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 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这种作用的对象是社会一般成员的行为。 法律具有这样的影响力, 即把体现在规则和原则中的某种思想、 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 使社会成员在内心中确立 对法律的信念,从而达到使法的外在规范内在化,形成尊重和遵守的习惯。法律的教育作用主 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的:①反面教育。即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本人在 内的一般人均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 ②正面教育。 即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 赞许或奖励, 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尤其是维护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 序而发挥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自身来分析法律的作用,那么法的社会作用 则是从法律的目的和本质的角度来考察法律的作用问题的。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有确认、 调节、制约、引导、制裁等。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看,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大体上表现在两个主 要方面: 1.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律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马克思 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为了维护
自己的统治, 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必然把阶级冲突和斗争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 他们利用 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 来使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统治地位合法化, 使阶级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统 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允许的界限之内,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社会公共事务是相对于纯粹的政治活动而言的一类社会活动。其特征是:这些事务的直 接目的并不表现为维护政治统治,而在客观上对全社会的一切成员均有利,具有“公益性” 。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 件, 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 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身安全, 保障食品卫生、 生态平衡、 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 产管理、 保障基本劳动条件、 调节各种交易行为等。 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 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即通过一系列法律来规划、组织像兴修水利、修筑道路桥梁以及开办工业、组织农业生产之类 的活动, 对这些活动实行管理。 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包括执行工艺和使用机器设备的标准, 规定产品、 服务质量和标准, 对高度危险品和危险作业的控制和管理,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 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如通过法律对人们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奖励 科技发明, 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 要求政府兴办各种图书馆、 博物馆、 文化馆等文化设施。
第三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法的制定与实施 (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是整个法制系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法的制定是指具有立 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专门 活动。法的制定过程也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识的过程,通常称为立法。 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是贯彻立法活动整个过程中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它关系到立 法活动的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问题,它既是立法活动经验的理论概括和思维抽象,又是 立法活动的思想指导和最高准则。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应该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 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为指导思想。 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②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③总结国内实践和借 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④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⑤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 排的原则。 ⑥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 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⑦维护法的稳定性、 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和实现,从而体现法的制定的价值。法的实施有两种 方式:一是法律的适用;二是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 的职权和程序, 实现法律对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不仅仅是司法机关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对行政违法行为加以制裁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即法的表现形式。通过对法的渊源的认识,帮助我们识别在各种复杂的社会规 范中,哪些社会规范属于法的范畴。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其 他如习惯、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通过法律被赋予法律约束力的规范,都不是法。法的渊源主 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宪法是规定国家的基本原则、基本 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国家和社会最重要、最基本问题的法律。它是国家所有法律 的依据, 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规定的内容或原则相抵触。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也要经过最高权 力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而进行。 (二)法律 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的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出的 决议或决定,具有规范性内容的,也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按照宪法赋予国务院的权力, 国务院为了行使其最高行政职权所发布的带有规范性内容的 决定或命令也属于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次于法律,被称为“部门规章”一般表现为命令、决 定、规定、条例等形式。 (四)地方性法规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得与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分地方法 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应属于法的渊源。 (五)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国际条约对我国国内的组织和个 人也具有约束力,因此也是法的渊源。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从广义上讲是指法的约束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也就是说法适用的范围有多大和对什么人、什么时间有约束力问题。一般可以分为:(一)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 全部意义上的领域,包括领土及内水、领海、领空及其领土范围以外的使领馆、停泊在境外的 船舶和飞行器。 (二)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指一国的法律对什么人生效的问题。我国现在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基 础,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和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原则上也要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以外,都要适用中国法律。我国《宪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 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 (三)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法生效的时间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效力的时间 (1)新法公布实施生效后,原有的相同内容的法自行失去效力。 (2)新法中明文宣布原有的相同内容的法自新法生效之日起终止效力。 (3)有权的国家机关颁布决定、命令等专门的法律文件,宣布某法失效(废除或修改其 中某些条款,使旧条款失效) 。 (4)在法中明文规定该法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时,该法即自行终止效力。 (5)某些法律因其历史任务业已完成,其所依据的特定条件已消失或其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不复存在而自然失效。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法对其生效之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如果有 约束力,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没有,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来说,法仅仅适用于将来, 没有溯及力,被称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五节 法的解释和法律关系
一、法的解释 法的解释是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的理解 和说明。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按照效力可分为:①立法解释即立法机关所做出的解释,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条文需要进一 步明确或补充规定所作的解释。 其效力在法律解释体系中居于最高法律地位。 ②司法解释指由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③行政解释是指由最高行 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就其他法律的具体使用问题或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所作出的解释。 ④其他解 释,包括几个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 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差异,对法律的理解可能偏离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所发布的法律的文 字含义,所以,法律解释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 要求:①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②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 抵触高位阶的法律。③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在此是指合乎情理、公理、道理。坚持合理性原则,要注意 以下几点:①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②坚持尊重公序良俗。③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 趋势,尊重科学。④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第三,法制统一原则。法律解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解释应该在法治的范 围内进行。具体内容就是:①要将需要解释的法律规则、概念术语、技术性规定等方面的法律 条款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条例中理解和把握,使解释活动从属于该法律文件的整体;将对 个别法律部门有关规定的解释, 纳入更高级的法律部门和整个法律体系全面掌握。 ②在法律解 释过程中,要建立和贯彻规范化的解释技术。 第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 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 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 务的当事人。在每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都会存在属于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 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在我国,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 主体包括以下几类:自然人、法人、各种机构和社会组织、国家等。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 容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 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权利主体根据法 律规定或约定有要求相对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义务主体有满足权利 主体该项请求的义务。 (三)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由于权利和义务的内 容多种多样,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也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物、人 身、精神产品、行为等类型。
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 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①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 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②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 即承担不利后果。③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④法律责任的 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 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引例解析】 根据本章所学知识,我们知道,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 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制定或颁布适合全体社会成员的规范性文件的专有行为, 其他任 何机关、 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进行该项活动。 本案例中于涛受上司的指派撰写一个在本公司范 围内适用的规则,虽然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规范,但它不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因此,将题目定 为《宏安商业机器有限公司纪律奖惩管理法(草案)》是完全错误的。正确的写法应该是《宏 安商业机器有限公司纪律奖惩管理办法(或制度)》。 作为文秘人员应当注意在制作规范性法律文件时的要求:首先,规范性文件名称的表达 要正确、合法。不同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为其效力和层次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称,如 法律、规章、规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其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完整,要素应该齐全、 完备,体例安排要规范、统一。第三,语言表述要概括、明确,语言的运用要做到准确、严谨 和简明。 【实训内容】 1.阅读各类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学生守则等规范性文件,熟知规章制度的格式和构 成要素。 2. 以本班为例,写一份《某某班级某某制度》。 【案例】 张女士在某美容院花 3000 余元办了一张有效期两年的会员卡。后因张女士工作暂时前 往异地,遂将该卡转让给同事李女士。双方在共同办理过户手续时,美容院提出会员卡转让 需交过户费、私人美容师指导测评费等费用。最后张女士、李女士转卡后卡中仅剩 300 余元。 当她们与美容院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时,美容院负责人拿出《会员卡使用须知》,其中最后一 条明确规定“本美容院享有最终解释权” 。问:美容院的“最终解释权”是否属于法的解释? 是否有效? 分析:美容院对本单位制定的规章所谓的解释完全不同于法的解释。法的解释是特定的 组织对特定的法律规定的意义的说明,是专门机关的专有活动。该美容院将本单位制定的《会
员卡使用须知》中规定的解释权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 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我国商务部 2006 年 9 月制定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第六条也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 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 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因此,作为文秘人员在为本单位起草相关合同或规定时,应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谨 慎运用“解释权” 。 【思考与练习】 1.请说出法与道德、社团章程等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 2.掌握法的渊源知识对文秘人员有何实际意义? 3.单位办公室主任让小张将一堆没有整理的资料进行整理,这些资料有本单位几年来的 规章制度、司法解释、省市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国务院部委规章、法学论文、法制新闻 报道等,请问:小张在进行整理时如何分类以方便查阅? 4.请分析下列案例中是何种法律关系?并指出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 (1)张某向邻居卢某借款 4 万元。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一份协议,将甲公司的一项科技成果转让给乙公司。 (3)小于大学毕业被某公司录用并与该公司签定一份劳动合同。 (4)李某夫妇在市区开办了一家小吃店,但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受到了工商、税务、 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