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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特教教師授課節數之檢討與建議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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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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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教師授課節數之檢討與建議

陳毓媜 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民小學教師 銘傳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

一、前言

民國108 年 4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明敘「特殊 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其每週教學節數之標準,由各主 管機關定之。」爰此,教育部研擬《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 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以下稱「教學節數標準草案」),讓全國特殊 教育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有一致之授課標準可資依循。 國中小教師節數授課標準,若溯法源可見於民國98 年之《國民中小學教師 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原為九年一貫課程,使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一 致所定。而後演變為《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教育部,2016),明 定專任教師、導師、兼辦行政業務教師等,各職務之授課節數及減授節數之標準。 然而,教育部日前研擬之教學節數標準草案,特教教師授課節數與普通班教 師授課節數之間,存在差異,且教學節數標準草案之修訂規範,部分條件並未優 於現行各縣市之特教教師授課辦法,因此以下就當前特教教師授課現況、教學節 數標準草案之衍生議題及建議意見,作一探討。

二、特教教師授課節數現況

當前特教教師之授課節數,由各縣市教育局訂定,因此各縣市之特教教師, 每週授課節數可能略有不同,整理如表1: 表1 國小特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整理 每週授課節數全國占比(母數為取得資料之20 縣市) 特教班教師 資源班教師 巡迴班教師 雙導師 導師 專任 導師 專任 16 節 10% (2 縣市) 30% (6 縣市) 10% (2 縣市) 35% (7 縣市) 30% (6 縣市) 18 節 85% (17 縣市) 40% (8 縣市) 50% (10 縣市) 20% (4 縣市) 50% (10 縣市) 20 節 * * 30% (6 縣市) * 10% (2 縣市) 註1:特教班為雙導師,每位導師授課時數一致。 註2:部分縣市(1)未設有特教班,如:連江縣;(2)未設置資源班、巡迴班導師,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等;(3) 每週授課節數在16、18、20 節之外,如:新北市、南投縣、連江縣(資源班教師須兼任巡迴教師);(4)部分縣市 巡迴教師授課節數包含交通時間一至二節,故百分比相加可能未達100%。 註3:* 表示未有該授課節數標準。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自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或特教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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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 可見,大多數縣市特教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都相同為 18 節;部分 縣市特教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低於18 節,可能與其工作型態或縣市政府綜合 考量有關,如此,方能符應因地制宜之特性。

三、教學節數標準草案之議題

教學節數標準草案之節數標準與教學現場實際狀況之間,可能衍生之議題如 下: (一) 節數異於普通班之公平性 教學節數標準草案中,「集中式特教班導師每週授課節數定為18 節」,但部 分縣市現行辦法為「特教班導師每週授課節數16 節」,明顯增加特教教師工作負 擔;此外,在詹朕勳(2013)的研究中指出,現行普通班國小導師每週授課節數 介於15~16 節之間。若以眾數來看,特教班導師每週授課 18 節,亦與普通班導 師每週授課16 節存在差異。許友玫(2015)提到:「降低授課時數,能讓教師更 願發揮教師專業能力、備課時間增加,有效提升教學效能與教學品質。」教育部 的教學節數標準草案並未針對該層面斟酌一二。 (二) 特教教師職務與節數安排之適宜性 1. 巡迴教師移除導師職務,親師間溝通受阻礙 《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中說明,導師工作內容包含特殊需求 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等。而巡迴教師工作型態,肩負了 教學及部分導師之工作內容,如:為特殊學生之個案管理教師,撰寫個管學生IEP 並召開IEP 會議、就學階段間轉銜服務、個案行為輔導、親師特教諮詢……等, 均由巡迴教師直接與家長或行政單位聯繫溝通並協助之。 但教學節數標準草案中,將巡迴教師之導師職務移除,如此訂定,表示將特 殊生前述需巡迴教師協助之事項,回歸原班導師身上,巡迴班教師除教學工作 外,無須直接與家長或行政單位對口,如此變革可能會導致家長與巡迴教師間溝 通管道無法通暢,甚至是因不了解特教行政作業程序或時間排程,致使特教生權 益受損等問題。 2. 特教教師常態兼辦行政且未減課,行政與教學顧此失彼 教學節數標準草案中,僅見對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人員之節數建議,卻未 見對國民中小學特教教師兼任行政人員之減授鐘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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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 條第三點中說 明:「各組設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亦即,普通班各 組行政業務必定設組;教師兼辦各組行政業務者,依各地方政府規定,核給行政 職務加給及得以減課。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 員進用辦法》第10 條:「學校(園)應視其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設組辦 理特殊教育業務;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兼任。」實務上,以桃園市為例,特教 組長的設立,需學校內有兩班以上特教班才能設置此行政職務;五班以上身心障 礙班,特教組長得以減課二節(桃園市教育局,2015)。 國中小學校若僅有一班的特教班或資源班,無法設立特教組,卻仍需由特教 班或資源班老師兼辦特教行政業務、服務全校特教生,但未能核算行政年資及領 取職務加給,亦無減課之配套措施,加以原需負擔的教學工作,對許多特教教師 而言,有限時間內的安排,恐無法兼顧行政工作與教學工作,負荷量沈重之感, 不言而喻。 3. 因時間資源排擠,特需領召恐成為燙手山芋 特殊需求領域之領域召集人,均由特教教師擔任,且多數學校僅有一至兩班 特教班或資源班,因此導致許多學校特殊需求領域召集人,需由特教教師頻繁擔 任,無其他人員可輪替,若又無法減授鐘點,將增加特教教師之工作負荷,進而 壓縮特教教師教學工作準備時間,影響教學品質,降低特教教師擔任特需領召意 願,實非得宜。

四、建議與結論

(一) 建議 1. 普特教師授課節數應一致 當前普通班導師每週授課時數明定為16 節,而教學節數標準草案中,特教 班導師之每週授課節數定為18 節。若單就形式上平等一致而言,特教班導師之 每週授課時數,原則上應定為16 節,所餘節數,應由學校聘任鐘點教師任教; 或依導師意願,且於規定範疇內,給予超鐘點費因應之。 2. 宜具體考量特教教師各層面工作負荷,設立職務或酌減課務 (1) 巡迴教師,兼具導師性 巡迴教師會為其個管之學生,提供各項有關之特殊生輔導服務、特教服務申 請或親師諮詢等工作內容,具有部分導師性質。因此,建議擇計導師費予巡迴班 教師,或予巡迴教師每週1 至 2 節諮詢服務時間,以確保特教生之各項特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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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不致受損,並肯定巡迴教師的工作付出。 (2) 依法設立特教組並酌減課務 教育部應善盡督導之責,要求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依法行政,將學校身心障礙 學生人數,納入特教組設置之考量,而非單以身心障礙班級數為設置依據,如: 每校特教生人數達 32 人以上(人次計算可依學生障礙調整),即准予設立特教 組,特教組長並得依相關規定進行減課及具有行政加給等措施,或甚至可參考普 通班,各組均需設立之原則,校校設有特教組。 此外,應考量特教行政業務之特殊性與專業性,特教組長需獨立設組,而非 由其他行政職務兼辦。 (3) 特需領域召集人,課務減量 因特教教師擔任特殊需求領域之領域召集人頻次甚高,建議可在教學節數標 準草案中明定特殊需求領域之領域召集人減授鐘點規定,讓特教教師兼任者能合 理減授鐘點(如:每週減授1 節),以減輕其工作負擔。 3. 尊重地方特色彈性規劃 馬任賢、陳麗珠(2014)就曾指出,城鄉之間的教師編制、人力資源具有差 異,人事計算應更具有彈性。現行各縣市之國中小特教教師授課鐘點,略有出入, 以國民小學特教班導師為例,大部分為18 節課,部分縣市特教班導師為 16 節課 (地處偏鄉或離島)。因此各縣市政府當前之特教教師授課標準,若優於中央主 管機關訂定之標準,應擇優採計,以兼顧地方特性,如:偏遠學校幅員遼闊,特 教教師需支援他校授課,或是巡迴教師耗費較多交通往返時間者,得酌減 1~2 節課,讓特教教師有較為合理的授課節數。 (二) 結論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一致標準、保留彈性,並給予資源 中央主管機關應肩負起擬定政策及督導之責任,一是制定公平一致且合宜之 特教教師授課節數標準,讓各縣市政府能有所依循,並保留政策彈性予地方政府 依其特性或資源進行調整,如:制定特教教師兼任導師每週授課16 節,但得以 彈性調整1~2 節;二是給予節數調整後所需之人力、物力、財力,如:特教教 師調整節數後所需之超鐘點費、代課教師等。 2. 地方主管機關應考量地區屬性,採用合理節數 地方主管機關,對其所屬特教教師訂定授課時數標準時,原則上應參考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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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之授課節數標準,並得依其所在地區特性、人力資源等各項條件,彈性調整 授課節數、特教組設立標準等。此外,亦可指示各校在學校權責之內,以學校總 體課程減課節數因應特教組長或特教教師之減授鐘點,如此一來,可達到減輕特 教教師授課負擔,又不需縣市政府以額外經費支應。 十二年國教課綱之施行,將特殊教育課程納入學校課程中整體規劃,若政府 擬定之授課標準,普特不一,無疑是推翻此原則,將普特教再度分化。當今推展 融合教育,在追求特殊生與普通生有同等地位、相同對待之時,亦應思考特教教 師之地位,應與普通教師無異,予以同等之授課節數標準,並得依實際狀況彈性 調整之,以符應融合之精神。 參考文獻  行政院(2019)。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 教學節數標準草案總說明。行政院公報,173(25),科技教育文化篇。  宜蘭縣所屬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編排實施要點(2015年7月 21日)。取自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040080001022 400-1040721 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2016年6月 27日)。取自http://www.km.edu.tw/uploads/law/Jin_Men_Xian_Guo_Min_Zhong_ Xiao_Xue_Han_Xue_Qian_Te_Shu_Jiao_Yu_Ban_Shou_Ke_Jie_Shu_Shi_Shi_Yao_ Dian_1050627Xiu_Ding_.pdf  柯正峰(1999)。我國邁向學習社會政策制訂之研究-政策問題形成、政策 規劃及政策合法化探討(未出版之博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北市。  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2017年5月9 日)。取自http://ptlaw.pthg.gov.tw/NewsContent.aspx?id=781  高雄市立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考 表(2013年8月12日)。取自:https://www.kh.edu.tw/filemanage/upload/126/1020731 高雄市立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考表(課 稅方案).pdf 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2015年11月13 日)。取自https://law.ty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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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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