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 稱不得與現有或經貿易局 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 廠商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 口廠商英文名稱相同,且 不得與依公司法登記在先 之他外文公司名稱相同。
但有正當理由經貿易局專 案核准或外國分公司之英 文 名 稱 與 其 外 國 公 司 相 同,且標明其國籍及分公 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出進口廠商英文名 稱不得與現有或歇業、解 散,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撤 銷、廢止依相關法律所為 之 登 記 , 或 經 貿 易 局 註 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 商登記未滿二年之出進口 廠 商 英 文 名 稱 相 同 或 類 似。但有正當理由經貿易 局專案核准或外國分公司 之英文名稱與其外國公司 認許證所載相同,且標明 其國籍及分公司名稱者,
不在此限。
一、依據貿易法第九條第四 項之規定,出進口廠商 歇業、解散、經有關主 管機關撤銷、廢止依相 關法律所為之登記者,
貿易局得註銷其出進口 廠商登記。故該等經貿 易局註銷其出進口廠商 登記者,可適用本條規 定;若未經貿易局註銷 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者,
亦可適用本條前段中所 稱之現有出進口廠商,
爰 刪 除 本 條 文 中 之 歇 業、解散、經有關主管 機關撤銷、廢止依相關 法 律 所 為 之 登 記 等 文 字,以資簡化。
二、增訂出進口廠商英文名 稱不得與依公司法登記 在先之他外文公司名稱 相同之規定,以維護登 記在前者應有權益。
三、為免因公司法及出進口
2
廠商登記辦法就英文名 稱登記制度之歧異,產 生實務運作問題,爰刪 除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 類似之規定。
四、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 司認許制度,爰酌作但 書文字修正。
第五條之一 出進口廠商英 文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 主體名稱審查;主體名稱 不相同,其英文名稱為不 相同。
英文名稱中標明不同 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 字 者 , 縱 其 主 體 名 稱 相 同,其英文名稱視為不相 同。
前項可資區別之文字 不包括一般非專業名詞、
冠詞、縮寫、空格、符號、
名詞單複數變化、詞類變 化、大小寫、地名及組織 種類。
前項一般非專業名詞 係 指 ENTERPRISE 、 INDUSTRY 、 EXPORT 、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有關英文名稱相同 之審核規定。
3
IMPORT 、 TRADE 、 BUSINESS 、 COMMERCE 、 INTERNATIONAL 、 MANUFACTURING 或 GROUP。
第六條(刪除) 第六條 前條所稱英文名稱 之類似,指英文名稱中僅 有 一 般 非 專 業 名 詞 、 冠 詞、縮寫、空格、符號、
名詞單複數變化、詞類變 化、大小寫、組織種類之 差異或英文名稱中僅有地 名之差異而中文名稱未列 有地名者。
前項一般非專業名詞 係 指 ENTERPRISE 、 INDUSTRY 、 EXPORT 、 IMPORT 、 TRADE 、 BUSINESS 、 COMMERCE 、 INTERNATIONAL 、 MANUFACTURING 或 GROUP。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五條刪除英文名 稱類似之規定,爰予刪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