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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政策公報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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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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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政策公報 第二十六期 長期照護保險介紹            

長期照護保險介紹 ─ 德國

德國於1994年立法,並在1995年元月1日正式施行長期照護保險制度(Pflegeversicherung),為世界第 一個實施強制全民長期照護保 險的國家,並成為德國社會安全(保險)的第五個支柱。而五個德國社會 安全支柱與其開辦年份如下: 1. 健康保險 (1883) 2. 意外事故險 (1884) 3. 退休金保險 (1889) 4. 失業保險 (1927) 5. 長期照護保險 (1995) 對民眾而言,若原先已有投保政府健康保險,即自動納入長期照護保險底下;至於購買私人保險者, 亦要求必須要包含長期照護險的部分。保費的計算以個人收入為 基準,1.7%的費率由雇主與員工分擔 各半,雇主直接於員工薪資進行保費扣繳。至於被撫養的家人如果收入低於345歐元(2004年基準)則不 需繳交保 費。 依照法律規定,凡是需要長期照護(即預計需要六個月或以上日常生活照顧)的民眾都將獲得來自四個 領域的保障:包括個人衛生(personal hygiene)、飲食(eating)、移動(mobility)與家務(housekeeping)。 又,依照被保險人的個人實際狀況與需求,將其保 險提供之補助劃分成三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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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政策公報 第二十六期 長期照護保險介紹 1. 第一級─需要某種程度照護。即被保險人每天需要至少一次的個人衛生、飲食協助,或是個人 衛生、飲食與移動三項目中需要至少兩項協助者,以及每週數次家務輔 助。照顧提供者每日必 須提供至少90分鐘的協助,當中包括最少45分鐘的基本照護。 2. 第二級─非常需要照護。即被保險人每天需要至少三次的個人衛生、飲食、移動協助,另外也 需要每週數次家務輔助。照顧提供者每日必須提供至少3小時的協助, 當中包括最少2小時的基 本照護。 3. 第三級─極度需要照護。被保險人需要全天候的個人衛生、飲食與移動輔助,與每週數次家務 輔助。照顧提供者每日必須提供至少5小時的協助,當中包括最少4小 時的基本照護 而上列所述之保險包含長期照護機構與家庭照護,依照被保險人的需求決定選用,然而原則上家庭照 護優先。有鑒於家人通常是照護提供的第一線,而需要照顧的民 眾多半亦期望能在熟悉的環境下,由 熟悉的親友在一旁照護。故德國法律將家庭照護的重要性定在機構照護之前,目的希望家庭在提供照 護時能有更多的便利性,提 升家中照護環境以減低照護提供者的負擔。 至於這些家庭則按照不同等級的照護需求獲得不同程度補助。以政府長期照護保險為例,被保險人倘 若選擇非現金津貼,則實際照護提供者為外聘之照護人員;若選 擇現金津貼,則被保險人本身確定可 由家人、親戚獲得妥善的照顧。甚至被保險人可以針對己身情況彈性併用非現金與現金津貼。 最後,長期照護保險經過10多年的施行,德國政府針對部分需改善的問題,於2008年7月1日實施長照 保險的修正措施。預計達到的目標為 1. 提供更多的財務補助 2. 給予照護提供者更多的協助 3. 達到更高的透明性與品質 4. 照護提供的親人有更多的休假 5. 提供更多的諮詢與妥善服務

資料來源連結:The Federal Ministry of Health,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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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政策公報 第二十六期 長期照護保險介紹   發行單位 衛生政策暨健康照護研究中心籌備處 講座教授 石曜堂 主任 邱弘毅 副主任 朱子斌 執行長 林金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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