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治理互賴理論之實踐
第一節 產業公會治理互賴網絡
一個立基於社團生活的公民社會,將使得其與國家、市場、社區等部門有
一 緊 密 地 串 連 , 進 而 形 成 多 元 化 及 多 樣 化 的 發 展 。 由 於 社 團 的 組 織 界 線
(boundary)與國家、市場、社區與非正式部門之間有其重疊性與模糊性,因此
難以區隔清楚,造成彼此的互動具有彈性的空間,使得社團有可能扮演中介與調
和的角色。在公民社會裡,社團與其他部門有著密不可分的互動關係,既影響對
方、吸納其他部門的資源,相對地其行動也深受其他部門的影響。就產業發展而
言,產業公會的組織,非僅扮演經濟上提供服務的角色,亦具有社會與政治的作
用。在互動密切的網絡世界裡,產業公會與政府、企業、政黨及第三部門之間隨
著時間的演進,形成如圖 7-1 所顯示日益綿密複雜的治理互賴網絡。以下分別就
我國產業公會與其他部門網絡關係的演變,進一步闡示之。
圖 7-1 產業公會的網絡型態
※註:1、本圖以雙箭頭連結之組織,表示彼此之間具有較強烈之政策互動關係,
以直線連結者,表示僅存在一般性、非政策性關係,但彼此之間都構成 網絡的連結。
2、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一、產業公會與政府關係
台灣產業公會與政府的互動關係,隨著政經結構與社會情勢的改變,產生一
些實質的變化,歸納言之有下列四種趨勢的改變:
(一)由主從到夥伴
企業
企業 中央政府
產業公會
地方政府
產業公會
政黨
非營利組織 非政府組織
政黨
傳統政治政府與產業公會關係是上下主從關係,政府在上,產業公會在下;
政府是主,產業公會是從。政府是權威與影響力的來源,產業公會僅是依附於政
府威權體系之下的民間組織。惟在「治理」(governance)典範下,跳脫往昔「政
府」(government)的傳統思維,強調「政府」應有效整合「非政府組織」之功
能與資源,進而轉化為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政府與產業公會已非昔日單純的統
治與管制的關係,而是居於「夥伴」的地位,形成「參與」與「互動」的新關係
形態。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之間建立「合作的連結」(亦即是鑲嵌性)關係,透
過此一制度的連結,政府機關與產業公會之間針對政策目標的制定與執行,進行
必要的溝通協調,從而共同達成經濟發展的使命與任務。
(二)由依賴到互賴
傳統政治政府擁有絕大部分的資源,產業公會為求生存須依附於政府之
下,由政府分配給予資源。但現代化的過程帶來社會結構的改變,民主化的趨勢
使得社會需求日漸增加,單靠政府一方的資源,實已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或解決
日益複雜的公共問題,此時政府只有引進次級團體如產業公會共同參與公共服務
的供給,才能有效因應。此種在產業政策領域中,政府部門透過公會部門滲入產
業發展的各個角落,萃取或汲取政策執行的各項資源能力,並經由與公會的商議
協商能力,使政策的制定更貼近業者的立場與宏觀的角度;另一方面,產業公會
則經由其組織力量整合業界資源給予政府部門必要的支撐力量,並將其所遭遇的
問題,經由倡導的過程轉化為政策議題,制定為可行之政策,再經由公會反饋的
自我調整過程,使得政策的制定更貼近業者的立場與宏觀的角度,於是社會的內
聚力更強,政策的推行更加順利,政府機關的基礎結構更加穩固,產業公會對政
策執行的影響日漸加深,造成政府與產業公會兩者之間的互賴關係更行穩固。此
種經由彼此資源共享、依存互賴的關係,形成在「治理」典範下,共生共榮的景
象。
(三)由指導到輔導
在威權體制之下,政府影響力滲入社會的每一個層面,在經濟領域中,由
政府主導推動的計畫性經濟,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計畫性經濟之下,政府官
員擬定經濟發展計畫,指導企業從事產業佈局的策略。在產業公會會務運作的情
況亦復如此,法律明文規定政府官員對於公會的會務運作應給予指導、監督,產
業公會本身少有自主空間。在政治解嚴與社會開放之後,政府與人民關係整體情
勢反轉,政治理念上由「官尊民卑」轉變為「主權在民」,法律關係上由「正面
(許可事項)表列」轉換為「負面(禁止事項)表列」1,施政作為上由「指導」
變換為「輔導」,政府以「輔導服務」代替「指揮管理」,人民躍居主位,政府則
居於輔助及引導的角色。政府對產業公會之會務運作,依法給予輔導及監督。政
府對於產業公會訂定之法令,除非基於管理之必要性須作統一之規範外,原則上
以因應團體的需求與特性,開放較為彈性的做法,由團體自定內規,自律自治,
賦予團體較大的發展空間,俾肆應多元社會的需求與發展(施昭顯,2000:
369-379)。
(四)由強制到商議
如前所言,政府機關並非萬能,尤其在面對日漸棘手的公共議題,政府機
關尤須藉助於第三部門的力量,整合社會資源為其所用,化阻力為助力,此時政
府機關必須調整其立場,由以往強制干預的消極管理變成輔導協助的積極作為,
並透過策略協議能力的運用,將政府機關與民間部門整合成目標一致的政策合作
夥伴。在產業政策議題問題方面,政府機關重視業者的意見與心聲,透過產業公
會的整合、協商管道,並經由諮商、妥協、建立聯盟等方式,使參與者在政策過
1 此處所謂「正面表列」,意指法律的見解在國內解嚴之前,凡許可民眾作為的事項需以法令明 文規範之,換句話說,法令未明確規範之許可事項,民眾不得自由作為。「負面表列」涵義正好 相反,在解嚴之後,凡禁止民眾作為的事項需以法律明文規定,換句話說,法律未明確規範之禁 止事項,政府不得任意約束民眾的作為。
程中,共同諮商協議、彼此議價、合作結盟,建立支持的多數(majority-building),
以達成政策共識的凝聚,進一步制定可行的產業政策與措施,以獲取業者的支持
與政策目標的達成。
二、產業公會與會員(企業)關係
(一)由政令傳達到服務取向
隨著經濟政策中統制色彩的日漸淡薄,產業公會對會員(企業)關係,已
由原來「資源的支配者」變成「共同利益的媒介者」,產業公會已逐漸擺脫以往
對會員消極性的約束行為或單純政令傳達的角色,取而代之的是著重積極性的服
務措施與作為,以服務績效來吸引會員的向心,過去常見的聯合行為,如價格的
共同議定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已是公平交易法所不允許。當經濟市場已
由過去的「秩序重於自由」轉變為朝向「自由化」與「政策法令鬆綁」的方向發
展時,例如過去產業公會為維持產業秩序倚賴頗深的「出口核章制度」,已被認
為是阻礙廠商事業發展的絆腳石,減少不必要的束縛與保護措施,開放更寬廣的
產業發展空間,藉競爭以淘汰落後及不合理的現象,讓資源得到更好的調適,已
成為各界的共識。而隨著勞工意識、消費者意識及環境保護意識等運動的覺醒,
建立公平以及合理的產業發展環境,是政府與產業界共同努力的目標,產業公會
在其中更是扮演著樞紐的重要角色。以服務爭取會員的認同與向心,成為產業公
會在強制力日漸流失中,力圖生存的不二法則。
(二)由寡頭治理到民主參與
產業公會係由企業所共同組成,決策採合議制,其決策中心平時在於理、
監事會,理事長為團體的領導者,對外代表公會,因此理事長及理、監事的心態
及意願,決定團體的發展方向。產業公會由於理事長平時忙於自己所經營的事
業,因此擔任公會幕僚長角色的總幹事或秘書長及其所屬的會務工作人員,便顯
得格外重要。達成「公會治理」成功的要素,除具有代表性的選任幹部必須「肯」
之外2,執行業務的聘任職員亦必須具有「能」,二者搭配無間,公會真正的服務
能量才能被激發出來,尤其公會係由業者所組成的人民團體,最重要的資產為業
界的資源,如何擴大民主參與,網羅及運用業界專才成立專業委員會,發揮專家
服務的能量,才是產業公會擅場的地方,也就是說唯有奠基於業界專業人力的服
務,才能擺脫公會「寡頭治理」下,會務工作人員人手不足以及服務不夠深入的
2公會負責人肯於付出的精神,對行業的發展非常重要,茲舉一例說明之:台灣區螺絲工業同業 公會前理事長潘煥章先生,於兩任理事長任內幾乎以公會為家,該公會規模雖然不大,僅有會務 工作人員 5、6 人,但潘理事長在其任內勵精圖治,屢獲主管機關頒獎表揚,螺絲業在其領導之 下,異軍突起,成為執世界牛耳之重要產業。
窘境。
(三)由自助性業務到自治性業務
產業公會發展的空間,在於它任務的達成與功能的發揮。一般而言,產業
公會基本的功能,除了為會員反映心聲、爭取權益之外,還須協助會員開拓業務,
此稱之為「自助性服務工作」,透過自償性業務的辦理服務會員,例如舉辦會員
產品展覽、人才培訓、教育訓練、專業證照代核發、公司登記協助、公司異常查
核、工廠校正普查、產業問卷調查、行業統計事務、資訊 e 化平台建置、聘僱外
勞之巴士量表、外勞核配、產地證明核發、配額管理核配、標準研訂、標準檢驗、
經貿資訊蒐集提供、法律稅務管理諮詢輔導、產業技術輔導、以及共同研發新產
品及新技術等等,透過自助性業務的舉辦,有效凝聚會員的向心,擺脫以往訴諸
情感為取向的聯誼關係,建立以功能服務為互動基礎的共生關係。
產業公會如能藉由自助性業務達到自力更生的目的,必能產生相當不錯的
服務能量,一來可以進一步爭取擴大公會業務自治權限,將原本屬於公會的自治
性業務,如:職業考試、產品規格標準、技能檢定、職業訓練、職業競賽、職業
道德等西方國家產業公會的傳統業務範圍,爭取由公會自主(autonomy)來辦理。
再者,亦可有效消除長久以來政府授權或委辦業務的前提,必須團體本身有健全
組織的疑慮。當產業公會的自助性業務與授權或委辦性業務越來越蓬勃發展,則
公會與會員關係將越形密切,兩者形成利害與共、禍福相倚的生命共同體關係。
三、產業公會與政黨關係
(一)由威權統治到民主治理
台灣在威權體制時期,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統合制度是基於黨國部門控制民
間社會的目的,包括國家法制與政黨機制都是黨國(party-state)部門控製大眾
部門的重要機制。一般人民團體,主要是受限於 1942 年制定的「非常時期人民
團體組織法」和其他相關法令規範,以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其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國民黨社工會等黨國組織的節制(丁仁方,1995:57)。而與統合
制度密切相關的經濟性功能團體也就是產業公會,自然亦在黨國體制的控制之
下。黨國的干預,使產業公會擔負了穩固與強化政權統治的特定功能,在運作功
能上,產業公會負責蒐集產業情報供國家官員參考、協助產銷溝通、以及向會員
傳達政令;另一方面,則透過國家開放的一些管道進行利益表達,並藉由行政機
關委辦的業務中參與政策過程,提升組織自身的影響力(汪可威,1997:82,
89-92)。學者王朝枝(2000:149-152)甚至批評這是主政者藉由公會隨其意志
發揮御用的作法,而非依公會本身功能的需要或會員的期望來發揮效用。
1987 年台灣解嚴之後,社會中蓄積的能量大量從黨國威權體制中解構出 來,各類社會運動風起雲湧,民間非營利組織如雨後春筍般地出現,成為與政府、
企業鼎足而立的「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不但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也
影響台灣社會的主體性,一種屬於「自覺」的「公民意識」正逐漸擴散,漸漸在
民間生根成為日益成熟的「公民文化」,建構出不依附於任何勢力的「公民社會」。
以非營利組織為主體的「第三部門」蓬勃發展,改變了社會的組織型態,讓結社
行為脫離了傳統的模式,趨近於現代的「法人」組織,這對於「公民社會」及「社
會自治」的發展而言,具有重大的意義。現代社會已演變為各種「法人組織」主
導的「組織社會」,公民權利的行使,不限於選舉或個別權益的維護,更進一步
表現於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公共政策的監督、以及「社會自治」的實踐,而這些
任務的實踐,皆有賴於公民成立自發性的組織來承擔。這些組織在內部實施「民
主化」,擺脫了傳統威權模式,建立成員平等對待、相互肯認的民主機制;外部
堅持「自主性」,形成了新的「社會自治」載體,由於它的「公共性」特質浮現,
所展現對「公民關係」(civic connection)的影響力,增進了公民社會中「信任」
的「社會資本」,成為制衡政治與經濟霸權的公民社會中流砥柱。受到這股浪潮
的影響,產業公會不但具有由下而上的自主權,政府若能再由上而下賦予自治
權,則當更能符合其雙向溝通橋樑的角色。而產業公會的運作,「民主治理」最
為重要,也就是說團體對內應該民主平等,對外能夠獨立自主。不但使公民社會
擁有充沛的實力表達多元的需求,並能有效地參與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過程,也使
國家公共服務功能更為健全發展。
(二)由全面控制到爭取支持
台灣產業公會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組訓的遺緒,由國家機器與民間團體包括
產業公會在內的「下層權力結構」(infrastructure power)建立關係,使其權力能
夠滲透到社會各個角落來維繫其統治。其作法主要是透過「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的政治機制,來維繫其與資本家及勞工的關係。國家統合主義是指 一種利益代理的模式,由此國家機器透過功能性的利益代理組織與社會中的主要
團體連結起來。這一利益代理模式,通常出現在威權主義政體。國家機器主動的
設立各種非競爭性的、少數的和壟斷性的利益代理組織,並賦予它們正式的代理
權,而由此與之交換領袖的選擇權與政治支持(Schmitter,1974:93-94)。在台灣,
國民黨政府主要透過產業公會及工商協進會、工商建研會及中小企業協會等經濟
性社團與資本家之間連結。對勞工,則透過工會體系來做連結。就像對其他組織
體系的控制一樣,國民黨對這些團體的政治控制,也分成中央、省、地方,以及
各大產業機構分層主管。此外,國民黨的特種黨部-「生產事業黨部」掌管公營
事業黨部及部份大的私人企業內的黨部。在產業公會內部社工會及地方黨部於絕
大部分團體設有國民黨黨團,由黨籍的理事長或幹部擔任書記或常委(王振寰,
1998:60)。團體於選舉前召開黨團會議,提名候選人並介入輔選。團體重要人 事如秘書長、總幹事之核備案,主管機關須先會商黨部表示意見。依照政府訂頒
的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的規定,團體年度經費需編列人事查核費,由主管機關
政風單位指定團體內部專人定期忠誠查核,以達到全面控制的目的。
但在 80 年代台灣政治民主化之後,黨政逐漸分離,尤其在政黨輪替後,政
黨漸漸變成選舉機器,政黨不過是和產業公會一樣是人民團體的一環。由以往威
權的統治高位調整為民主的選舉機器,其間權力地位的落差與資源掌握優勢的不
再,形成強烈的對比。產業公會定期大會或理監事會不再特別邀請黨部派員指
導,政黨若要爭取公會的資源或支持,須主動爭取對公會的服務或協助。產業公
會逐漸回歸民主國家經濟性團體的常態,與各個政治團體或政黨保持距離,不為
任何黨派或勢力所利用。惟根據內政部近期對公會內部所作之調查,當被問到
2000 年政黨輪替後,你覺得政黨有沒有介入公會運作的情形3。工業團體受訪者 中,約 2 成(21.1﹪)覺得政黨介入公會運作的情形減少許多;但亦有五成一(56.1
﹪)覺得本來就沒有政黨介入問題,因此差異不大;但覺得政黨有介入者亦有約 2
3 作者曾於 2005 年 3 月 15 日訪問長期輔導工商團體的國民黨社會部李輝揚專門委員,根據其說 法,2000 年政黨輪替以後,藍綠在產業公會的板塊並無顯著的移動,這與國民黨長期的經營以 及民進黨過去反商的印象有關。不過,近來產業公會刻意與各政黨保持距離,其政黨色彩有逐漸 淡化的趨勢。
成(18﹪)。商業團體受訪者中,約近四成(38.1﹪)覺得政黨介入公會運作的
情形減少許多;但亦有近五成(47﹪)覺得本來就沒有政黨介入問題,因此差異
不大;但覺得政黨有介入者亦有約一成(11.1﹪)。顯示此一問題仍值得再作檢
討,未來宜參考先進國家體例,於法令章程中明訂公會應超脫政黨之外,俾公會
組織可獨立自主於其專業領域之中,避免被政治、派系所干擾或操弄,以致影響
其客觀性與中立性(吳忠吉、施昭顯等,2004:45-46)。
(三)由恩庇依持到自律自主
在黨國體制下,國家為完成對產業資源進行有效地動員與控制,與產業公
會形成「依持主義」(clientelism)下「恩庇-依隨二元聯盟關係」(patron-client dyadic
alliance),這種「恩庇-依隨」關係是一種附著於既存政治社會體系中,不平等權 力地位的行動者間的非正式、特殊互惠關係,其中「恩庇者」(patrons)具有較
高的權力地位,「依隨者」(clients)透過對恩庇者的效忠與服從來換取生活所需
的資源。由於依隨者通常亦擁有恩庇者所缺乏或所需要的資源,於是兩者形成交
換關係,在政治與社經領域中相互依賴,雖然依隨者通常是較為弱勢的一方
(Kaufman,1977:113;陳明通,2001:7-8)。在威權體制下,國家是恩庇者,
產業公會是依隨者,產業公會依附於黨國體制之下以獲取所需要的資源與利益,
相對地黨國系統亦透過產業公會管道以換取產業界的支持與效忠,兩者形成互賴
的關係,此和民主治理互賴關係的最大差異點在於後者是基於平等的夥伴地位關
係,而前者是存在於不對等的權力與地位的行動者之間。
解嚴後,台灣公民社會漸漸成型,此時政府機關與公民社會形成相互依賴
的觀點,強調的是國家的治理(governance)能力,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不再
是解嚴初期零和對抗的緊張賽局,相反地,兩者經由制度的連結(institutional
linkage)的建立,彼此相互授能(mutually empowering),創造出雙贏的局勢(Evans,
1997:1-10)。因此,一個具有可治理性(governability)的機制,必須建立在社 會體系的管理需求功能與政府本身治理能力之上,彼此相互授能(Kooiman,
1993:35-48)。一旦相互授能機制能夠建立,不但國家機關能夠提昇政策執行能 力,公民社會的觀念也獲得尊重。最重要的是,政府與社會之間是一個互惠互利
的關係,而其中制度聯結最重要的一環便是產業公會這個中介組織(intermediate
associations),它不但具有由下而上的自主性功能,也具有由上而下工具性的功 能,巧妙地將「治理」與「需求」兩者揉和在一起,奠定了公民社會民主發展最
重要的穩定基石。而在自律自主的發展過程中,產業公會不但是政府的幫手,也
是其最重要的事業夥伴。同樣地,它不但是業者的幫手,也是最佳的服務提供者,
更是「政府與業者雙向的溝通橋樑」。
四、產業公會與第三部門關係
(一)由單一壟斷到多元競爭
在戒嚴時期,人民結社主要係依據「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辦理,依
據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區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同性質同級
者,以一個為限」。就產業公會而言,分別以工(商)業團體法第 9 條規定「同
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
為限。」進一步限制產業組織以「一業一會」為限,以確保單一壟斷利益的匯集,
造成各個公會會員稀少,不易形成跨區域、跨行業的橫向組合。解嚴後,修正後
的「人民團體法」第 7 條放寬結社自由,規定「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相同。」雖曰
各類職業團體法規並未同步開放,仍以一會為限,但社會團體一旦開放,形同一
道組織缺口,在設立同採許可制的管制之下,仍不免有大同小異的產業公會與經
濟性社團並存的現象,例如氣體傳動工業有同性質的一個公會與兩個協會4,木
4台 灣 區 空 油 壓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成 立 前, 部 份 業 者 另 已 成 立 名 稱 類 似 之「 中 華 民 國 空 油 壓 機 器 協 會 」,該 會 成 立 後 兩 個 團 體 無 意 合 併,造 成 業 者 莫 所 適 從,之 後 該 會 更 名 為
「 台灣區流體傳動工業同業公會」,該 協 會 亦 更 名 為「 中 華 液 壓 氣 動 協 會 」,另 又 自 該 協 會 分 立 出「 中 華 流 體 動 力 協 會 」, 同 一 行 業, 不 同 名 稱, 三 個 團 體, 為 其 他 行 業 或 其 他 國 家 所 少 見 , 雖 曰 此 為 法 律 所 允 許 , 但 在 實 務 上 流 體 傳 動 行 業 規 模 並 不 大 , 所 謂 備 多 必 分 , 對 整 體 行 業 發 展 自 有 影 響 , 這 也 點 出 國 內 職 業 團 體 與 社 會 團 體 界 線 十 分 模 糊 , 以 及 國 人 寧 為 雞 首 不 為 牛 後 的 個 性 。
工機器業者除加入機器公會外另也獨立成立木工機器協會運作。產業公會單一壟
斷的情形,面臨經濟性社團不斷增加的挑戰。尤其政府在補助案或委託案方面,
一向對官方財團法人情有獨鍾,產業公會在多元競爭的時代,面臨內在及外在環
境的雙重考驗。
(二)由各自治理到共同治理
目前經濟部許可立案的政府與民間共同捐助成立之公益財團法人共有 37
個,它是非政府組織、非營利機構。它是一項公共財,屬於公共性,依法服務於
公共利益。這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所創設之有別於政府機關的公共部門,目的在
擴大民間直接自主參與公共利益服務。從其設立年代的時間序列中,除了可以發
現我國產業經濟發展的軌跡,由早期農工基礎產業到傳統民生工業以迄目前高科
技產業之外;也可以發現政府輔導產業的方式,由早期政府的全面主導到與產業
公會合作共治的情況。從其中發展的軌跡,亦可發現政府捐助機構與產業公會互
動關係的演變,從早期的橫向綜合性基礎產業全面提升為「經」,到縱向個別產
業的深化發展為「緯」,構成一個棋盤式互動緊密的關係網絡。前者由政府主導,
財團機構與產業公會對產業分而治之;後者由政府與產業公會合作共治成立「發
展中心」,一起合力提昇產業水準。前者以民國 40 年代到 70 年代成立的中國生
產力中心、中國技術服務社、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對
外貿易發展協會、紡織業拓展會、工業技術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中華經濟
研究院、中衛發展中心等為代表;後者以民國 70 年代設立的台灣電子檢驗中心、
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以及 80 年代初期設立的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自
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發中心、製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
心、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石材工業發展中心、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為代表。
嗣以立法院認為此類中心之設立逃避民意監督為由反對再續編預算,再加上政府
經費已不甚寬裕,故而未再繼續設立。
若從產業公會發展的角度而言,可以發現政府在單一國家中央集權的心態之
下,對於由業者成立的產業公會極度不信任,獨攬產業發展之責,在計畫性經濟
之下,將原屬民間社會機能的產業公會功能無形中予以剝奪閹割,另成立政府可
以主導控制的財團性質機構,並給予各項資源挹注,雖然近年來此種情形稍有改
善,政府與產業公會合作成立研發中心,並由業者出任董事長,但是與西方統合
主義國家以產業公會為主政府為輔的經驗還是截然不同,未來在治理互賴的理念
之下,是否逐漸調整心態以民為主,「還權於民」,重新審視產業公會應有的功能
及公民社會的普世價值,並將資源由官設的財團機構導向民間的產業公會,由民
間發展的角度出發,實在是值得觀察的課題。
(三)由單層治理到多層次治理(multi-level goverance)
如果說層級分明、分業明確的產業公會體系,是工商企業縱橫交錯的一面關
係網絡,那麼與產業有關的社會團體,猶如填滿網絡空隙的「蠶絲」。解嚴之前,
社會團體受限於法律規定,同一區域內同性質同級之團體,以一會為限;解嚴之
後,社會團體開放同一組織區域內,得組織二個以上名稱不相同的同級同類之團
體。前者構成產業團體間互動的單面關係網絡,後者則建構出以網絡為核心的多
層次治理網絡5。前者薄如蠶絲一面,後者層層疊疊厚如一床蠶絲被,成為多元
價值體系發展的厚實基礎。產業公會與經濟性社團,在多元競爭的社會中,對於
資源的爭取,雖然產生零和的關係,但是在功能的互補與不可替代性方面各有其
存在的價值與空間,在治理互賴關係下,如何透過夥伴關係建立起策略聯盟的互
助關係,在競合的情勢下,彼此互信互賴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俾成為資源勝出的
一方。
5 一般對「多層次治理」(簡稱 MLG)的概念係指由過去國家主權為核心概念的統治型態解構出 來,而以網絡為核心概念(劉坤億,2001:6)。Peter and Pierre(2001:32)界定 MLG 為「不 僅僅指稱各種制度在國際、國家、區域、地方層次上,經由協商同意而產生之非科層節制的交換,
更涉及垂直層次之間的治理過程。」(參閱孫同文,2003:225)本處係借用其概念來說明社會團 體多元化之後的關係。
第二節 治理互賴實踐方式
在現代公民社會的思潮下,政府與產業公會互為夥伴關係,產業公會在公
民社會的特質影響下,有效地實踐其公共責任,並在不抑制組織活動能量的前提
之下,廣泛地運用社會資源,促使產業公會發揮更大的功效,以下就其實踐方式
論述之(吳忠吉、施昭顯等,2004:47-52):
一、公私部門資源整合連結
傳統政治的觀點,國家機關擁有所有的權力與權威,政府獨自承擔所有的責
任,掌控著社會重要的資源,因此民間團體必須依恃著國家機關的恩惠,藉以獲
取所需的資源,以達成其所訴求的目標。同樣地,民間力量的支持,對國家機關
合法權威的維持亦是相當重要,因此國家機關會設法給予特定團體某些恩惠,以
換取其忠誠,在這些特定團體中公會是政府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但時至今
日,這種互賴關係的實質內容已經大幅地改變,雙方互賴關係已經是公私部門彼
此協力合作、共同分擔責任。此處所指的互賴關係,它是指在集體行動中,國家
機關扮演協助者(enabler)、催生者(catalyst)以及允諾者(commissioner)的角
色,政府與主要民間團體彼此形成夥伴關係,經由彼此的協商達成政策目標與共
識,國家已非居於宰制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之下,產業公會因為是職業的代表性
組織,具有一定的社會資源與組織動員能量,因此它仍然是國家機關所倚重的重
要社會組織之一,因此在雙方各自擁有的人力、物力、資訊、設備與權威等資源,
必須經由交換的過程,將彼此所需的資源加以連結整合,方能釐清問題的根源,
建立政策的共識,進而形成一個命運共同體,除能有效解決問題,亦可防止問題
的擴大與蔓延,換言之,經由資源的整合可以有效達成政府的施政目標,亦可提
升公會的服務功能,建立人民對於政策的信心與公會能力的肯定。
二、釐清團體核心價值與發展策略
在公民社會中,團體成員的自主性與自我管理能力將越來越強,一旦成員具
有自主性,將可發揮權能感,針對治理結構的執行結果,進行反思性的評估與監
督,並可進一步根據情 境的變化 與組織的 需要,自我調 整組織發展的方向
(Rhodes,2000:346;1997:53),而經由團體成員多元的參與及討論,除可凝
聚團體的共識與看法之外,將有助於團體核心價值的釐清,並進而據以擬定長、
中、短期共同發展策略,群策群力,有效達成團體的宗旨與目標。而在政府與產
業公會相互授能的治理關係中,政府如能給予產業公會適度的導引與指導,將可
避免私利的競逐與投機者的不良意圖(Lim,1998:472;Weiss,1998:38)。
三、強化社會資本內涵
隨著不同的經濟時代,所重視的資本亦不盡相同,在農業經濟時代,所重視
的是創造財富的實質資本(physical capital),包括土地、勞力以及天然資源;工
業經濟時代則轉而注重財務資本(financial capital),如技術、資本與廠房設備;
服務業經濟時代更強調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的重要,重視人才的訓練;時
至今日,公民社會的發展需要更多的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尤其是正處於經
濟、政治與社會轉型期的開發國家(Putman,1993:38),它所重視的是社會網絡
(social networks)、規範(norms)、信念(beliefs)以及信任(trust)。社會資本
它隱含著藉由社群成員的身分而取得的一項資產(asset),是屬於一種持續信任
與互惠的對等關係,具有協調和累積個人與團體行動的能力。社會資本與公民參
與之間的關聯性,學界至今尚未有定論,但多半認為豐沛的社會資本將有助於建
構一個充滿活力的公民社會,增強公民參與的能力與意願,進而影響公民社會的
形成與政策的執行(Berman,1997;Newton,1997;Evans,1996;Encarnacion,2001)。
一個累積較多社會資本的公民社會,將較易形成連帶感、互惠感、互信感與合夥
感,因而對於整體社會所欲追求的目標,以及必須採取的集體行動,具有相當的
助益。大體而言,社會資本對於公民社會的形成,具有凝聚目標共識,增進和諧
氣氛,進而對於團體與社會責任具有高度承諾感,而成員之間由於普遍存在著信
任感而願意彼此相互授能。福山(F. Fukuyama)(1995)曾說「信任」是促使任
何團體運作順暢的潤滑劑,政府與產業公會之間如能建立起彼此的信任關係,形
成工作夥伴,將可透過相互地授能以互補彼此的不足,而由於雙方領略「合則兩
利、分則兩害」的真諦,努力營造「團結互助」(associability)的環境(Leana &
Van Buren,1999:541-542),建立休戚與共的共識,將可以同理心及負責任的態 度,來承擔各自的角色與義務,以友善的觀點來化解彼此觀點的歧異。
四、建立民主的課責制度
就產業公會而言,責信(accountability)的概念不斷擴大,包括了個人道德
(個人內在品格)、專業倫理(專業所公布和實施的守則)、回應性(追求公民期
望或需求的程度)、組織績效(各項計畫與行動的效率與品質)、組織能力(管理
與運作的普遍效能)等(Light,1994;Mulgan,2000;Weber,1999;Kearns,1996),
因此責信的範疇包括:適當運用資金的「財務責信」(fiscal accountability)、遵守
適當程序與規則的「過程責信」(process accountability)、確保工作品質與行動效
果的「計畫責信」(programmer accountability),以及重視工作的相關性與適當性
的「優先性責信」(accountability for priorities)(Rochester,1995:193),這種責
信面向的擴展,迥異以往「命令與控制」管制監督模式,其目的無非是希望藉由
更周延的責信方式確保團體組織使命與公益性的達成,俾以獲得政府與公眾的信
心與信任。
對於公會在公民社會中最應強化的實踐方式?內政部的調查(吳忠吉、施昭
顯等,1994:111-150)發現工/商業團體依序為:公私部門資源的整合連結(41.2
/41.8﹪)最先;釐清團體核心價值與發展策略(36.2/36.6﹪)次之;建立民
主的課責制度(6.1/7.5﹪)第三,強化社會資本最低(13.6/13.3﹪)。顯示工
商企業的發展,深受政府產業政策的影響,經由公私合力,方能有效促進整體的
利益。至於選擇強化社會資本與建立民主的課責制度比例較低,顯示受訪者重視
資源整合與發展策略現實主義的一面,其實公民社會的發展理念,恆奠基於此,
只是一般人尚未能體察其重要性,將有待未來進一步去落實。學者陳恆均教授與
吳忠吉教授在 93 年 10 月 14 日內政部專案研究案主辦的座談會中,特別強調職
業團體必須要走入社會,不只要照顧內部成員的利益,更要盡到取之於社會,用
之於社會的責任。陳恆鈞教授進一步指出「社會資本」看得到的是「網絡」,包
含有些什麼成員?關係怎麼樣?看不到的是「規範」,也就是成員的行為規則、
準則,準則訂立好以後,要不要入會?繳多少會費?哪些行為不能做?懲罰性、
強制性有多高?行為規範要訂清楚。第三個才會產生「共同的理念」,公會要努
力做哪些東西?大家才會有和諧一致感,有共同努力的目標。前面沒弄好,後面
就更不可能做到。社會資本最重要的是「信任」,信任弄不好,團體就鬆垮,變
成根本沒辦法凝聚到當初成立的目標,維護全體的權益。把前面幾點加起來,事
實上就是社會資本,也就是成員(網絡)、規範、信念與信任。消基會得到社會
普遍的支持,大家願意信任它,使它更具有公信力與正當性,是因為它擁有良好
的社會資本,產業公會的有效運作應師法消基會的作法。
第三節 治理互賴實踐策略
在治理互賴的理念之下,產業公會當可因應情勢的發展開創新局,因此我們
首先必須對它的內部環境與外部環境進行 S.W.O.T 分析,俾更清楚地發現產業公
會的體質與外在環境的影響因素,並進一步提出實踐策略。
一、 內部環境分析
(一)強項(Strength)
1.組織體系完整:現行產業公會團體,多有明確的法令規範其為由下而上的 層級組織系統,俾其發揮整體行業的組織力量。公會完整的法定組織體
系,組織之間彼此相互關連,是社會普遍認同具有公信力的重要團體之
一。
2.組織具代表性:我國產業公會在「一業一會」、「業必歸會」及「強制入會」
的政策設計之下,每一公會皆是該行業的代表性組織,因此各具有法定
的代表性。
(二)弱項(Weakness)
1. 屬性定位不清:現行產業公會具有一般公法人的特質,但相關規定與配套 措施卻不十分完整,產業公會雖規定為法人,並強制入會,但實務運作
卻較似私法人。產業公會公私性質混雜不清,屬性定位不明,是影響其
發展的重要因素。
2. 法定任務空洞:現行工、商業團體組織法均賦予各該團體法定任務,惟縱 令工、商業團體法律有所規範,但多屬協辦或推動事宜,非屬其專有職
權,以致任何民間團體皆可從事其有關之法定任務,法律規定形同訓示
或範例,造成產業公會功能有日漸式微甚或被取代的危機。
3. 團體規模太小:現行產業公會由於分業太細,多數團體規模過小,經費不 足,以致難以發揮組織功能。尤其,商業團體限定係由下往上的三級組
織體系,基層組織範圍不大,分業又過細,再加上功能薄弱,以致於團
體普遍績效不良,而省級團體早該配合精省虛級化而未做,導致往上籌
組之全國聯合會氣如游絲,運作困難,這是組織面設計不當之故。
4. 專業人員不足:產業公會屬人民團體的一種,應是人文薈萃之處,但受到 前面所分析各項因素的影響,產業公會普遍經費並不十分充裕,因此難
以網羅充足的或優秀的會務專業人員,由於人員少,服務能量不高,導
致無法進一步挖掘行業的專才為公會或社會所用,甚至政府或會員委辦
之業務亦無能力承接或辦理,殊為可惜(吳忠吉、施昭顯等,2004:31)。
二、外部環境分析
(一)機會(Opportunity)
1.公民社會建立:台灣已日漸邁入公民社會,民間社會力蓬勃發展,第三部 門興起,產業公會由於歷史悠久,位居政府與業者之間關鍵性的樞紐地
位,具有良好的中介功能與基礎,如能善加運用,將是公民社會最重要
的基石。
2.政府功能再造:在公共治理的觀念下,政府僅扮演協調者、催生者、或允 諾者的角色,配合政府再造運動,法治鬆綁,政府權力大力下放,行政
法人的設立,便是對公法人鬆綁的例子,這無異是對產業公會屬性重加
評估的適當時機,賦予產業公會明確法律地位,並授予適度權限,使其
發揮自治功能,將有助於公共問題的解決、政府業務的減輕以及產業公
會功能的振興,一舉數得。
(二)威脅(Threat)
1.民間團體競爭:自從解嚴後,人民團體法開放同級同一性質之社會團體不 以一個為限,民間團體就如同雨後春筍般的設立,其中自由籌組的經濟
性社團也蓬勃發展,在籌組容易、法律限制少、功能不受限制的情況下,
經濟性社團反而有較大的發揮空間,雖然彌補了產業公會過去所不及的
空間,但是也瓜分了產業公會原有的功能,形成產業公會生存的ㄧ大挑
戰,未來建議應開放經濟性社團也可加入公會為團體會員,以吸納其組
織力量。至於經濟性財團法人近來也廣為設立,在政府委辦業務的取得
上,與產業公會形成強力的競爭對手,建議政府業務單位宜作好業務空
間的區隔,凡屬同業性質的業務應交由公會處理6,採用限制性招標,或
於政府採購法中明定,凡屬產業公會法定任務事項,不受政府採購法相
關規定的限制。
2.政府步調不一:現行政府有關產業公會業務之法規,立場並不十分一致,
舉其一隅,如政府營繕工程招標,其投標資格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並不限
定須具有公會會員資格者,這和職業團體法規定凡是具有合法身分之業
者,皆應強制入會的規定有所違背。
6例如商業總會近來辦理經濟部「優良商店」委辦業務,但經公開招標改由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 中心辦理,剝奪公會服務會員的自治空間。
3.產業外移影響:在全球化與大陸虹吸效應之下,台灣工商業大量外移,產 業公會會員嚴重流失,造成產業空洞化的危機,不但產業發展受到影響,
產業公會的基礎也大不如前,現行法律規定公會的會員須限定在中華民
國境內開業之業者,未來因應產業國際化的趨勢勢必有所調整,建議解
除該項限制,俾擴大服務的對象與範圍。
在經過內、外環境的分析,體認產業公會在公民社會中的角色,產業
公會應具體落實社會的期待,這包括:釐清團體的核心價值與發展策略、
加強公私部門資源的整合與連結、強化社會資本、以及建立民主的課責制
度等,讓產業公會在具體的實踐中,獲得社會更高的肯定與地位,發揮民
主社會更大的中介以及服務功能,俾為全民謀求更好的權益與福祉。
三、實踐策略
產業公會是一個行動體系的有機體,派深思(Talcott Parsons)認為一個行
動體系受到動機取向(motivational orientation)與價值取向(value orientation)
的影響,而這兩種取向又受到社會規範(norms)、手段工具(means)、條件障礙
(conditions)的影響,因其本身是有機的行動體,因此又涉及環境的適應性問
題。而它的穩定與否,端視其對四個功能的附屬體系:適應(adaptation)、目標
達成(goal 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模式維持(latency, pattern maintenance)
的履行與否,這四個是相互依賴的單元,當一個行動體系由 A→G→I→L 時,則
其 本 身 會 向 前 及 向 上 進 化 , 其 進 化 大 致 包 括 四 個 基 本 過 程 : 也 就 是 分 化
(differentiation)、適應力的提升(adaptive upgrading)、容納(inclusion)、與價
值的通則化(value generalization)。這四個過程與 A→G→I→L 息息相關。它是
人類克服環境適應力的增強,由「分化」而「適應力提升」,以完成「目標達成」
的目的,再經由「整合」而「容納」新成分,進一步將「價值通則化」,對新分
化出來的單位加以承諾或肯定,也就是合法化(legitimacy)的過程,以達成社
會的整合與穩定,如此程序循環,周而復始,不斷地進化。用圖表示如下:
A G
分 化 適 應 力 提 升 價 值 通 則 化 容 納
L I
A→G→I→L
分化→適應力的提升→容納→價值的通則化
圖 7-2 AGIL 與進化四個過程
※資料來源:蔡文輝,1982:121
產業公會依照「對外關係」與「內在要素」為橫軸,以「手段」與「目的」
為縱軸,分為四種不同的判準,形成 AGIL 四種功能模式,如下圖 7-3。以下並
就它的四項功能模式的實踐策略,進一步分析之。
適應
(adaptation)
目標達成
(goal attainment)
模式維持
(latency)
整合
(integration)
圖 7-3 AGIL 四種功能模式
※資料來源:陳秉璋,2000:121
(一)外部適應(external adaptation):由於產業公會是一個有機的行動體系,
這牽涉到與外在環境之間的關係。透過調適的功能,產業公會從其外在環境吸取
必要的資源,經處理與轉換後,藉以滿足體系內部的需求。現階段產業公會在對
外關係適應的手段上,宜掌握「機會」之窗,化解外在的「威脅」,做好組織間
的分工,以提升其適應力。
(二)目標達成(goal attainment):產業公會擁有界定其目標的功能,並且會動
員其所有的能量(energies)與資源(resources),藉以實現其所追求的目標。現
階段產業公會在對外關係的目標達成上,對於目標的追求,應以建立「績效導向」
的組織文化為重點,與相關的機關、團體應建立良好的「治理互賴」關係,達成
對外關係
內在要素
手段 目的
組織的使命任務,做好業者的服務工作,並善盡公益團體的社會責任。
(三)內部整合(internal integration):所謂整合功能,是指體系的穩定性向度
(dimension of stability)。它在於維持體系內各部份之間的協調、凝固與連帶,
藉以保護體系對抗外來重大的變故。整合給體系本身帶來穩定與生存的必要條
件,它讓組織朝向均衡(equilibrium)的合諧境界發展。現階段產業公會在內在
的目的整合上,應善用組織的「強項」優勢,改進「弱項」的缺點,尤其應改進
組織定位不清,功能任務虛化的問題,「容納」新成分、新理念、新方法,精益
求精,與時俱進。
(四)模式維持(latency, pattern maintenance):產業公會如果要在穩定後能夠延
續下來,就必須要靠模式維持的功能,它將價值體系予以制度化,並將個人的動
機與承諾予以定型。藉由模式維持的功能,將組織始終定位在社會規範與價值的
支配下活動(陳秉璋,2000:119)。現階段產業公會在模式維持的策略上,應加
強公私部門資源整合連結,釐清團體核心價值與發展策略,強化社會資本內涵,
建立民主的課責制度。
第四節 個案分析
本節旨在透過個案分析的方式,探討我國產業公會的實務運作面,從組織
功能的瞭解,進而觀察政府與產業公會之間的關係,俾為治理互賴理論架構檢視
鋪陳。為求立論公允,我們除了深度訪談代表性的公會之外,亦訪談經驗豐富的
政府主管機關官員,俾探求事實的真相與問題之所在。
一、研究設計
本研究係採質的研究法中之深度訪談法,並運用該法之「訪談指引法」(the
interview guide approach)7,於訪談前事先決定好主題,因此不會像「非正式對 話式訪談」般的鬆散,在訪談進行中,訪問者基於訪談情境的考量,可以決定問
題的順序及用字遣詞,甚至亦可臨場提出更進一步的問題,使訪談內容更具有關
連性及自然性,以避免「標準化開放式訪談」流於僵化的缺失。本研究於審閱有
關產業公會及輔導機關相關文獻後,即著手進行訪談設計,在此期間吾人曾赴「台
灣區流體傳動工業同業公會」及「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進行初步的觀察與
7 深度訪談法又可區分為:非正式對話式訪談(the informal conversational interview)、標準化開 放式訪談(the standardize open-ended interview)及訪談指引法等三種(請參閱王文科,1990:150)。
開放式的訪談,在獲致概括性的瞭解之後以問卷形式設計出「訪談指引」,並以
此作為日後進行深度訪談蒐集資料的「訪談題綱」(參見附錄三)。
本研究採用「多重個案研究」(multi-case studies)8,運用比較性的多重個
案研究,以進行研究分析。在研究對象的選取方面,採用立意抽樣法,以選取特
定的研究對象。本研究主要研究對象為產業公會與政府兩者之間的互賴關係,因
此「產業公會」與「主管機關」是兩個重要的研究對象,前者分為工業團體與商
業團體,按照其規模大小,共訪問了七個不同的團體;後者分為會務主管機關與
業務主管機關,共訪問了五個主要的政府主管部門。為讓受訪者暢所欲言,事先
約定受訪者姓名保密。受訪者經挑選過,均擁有長期實務經驗或實際決策者,俾
能對實際問題瞭解有所助益。而每個產業團體各訪問兩次,第一次係配合內政部
專題研究訪問,第二次係針對本研究再深入交換意見。
二、研究分析
(一)研究背景與資料分析
8 多重個案研究有各種研究形式,有的是開始於一個個案研究,以個案研究為多重個案研究的試 驗性研究;有的主要是單一的個案研究,但同時包括在其他場所的觀察,藉以討論有關推論的問 題;有的是比較的多重個案研究,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案研究,然後相互比較對照(請參閱黃 瑞琴,1991:41-42)。本研究採用的方法屬於最後一種。
1、產業公會背景分析
本研究選定七個產業團體進行深入訪談,包括:四個工業團體「台灣區流
體 傳 動 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與三個商業團體「台北市五金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商業會」、「台北市商業會」。樣本的選取兼顧大、中、小型公會,地方
型與全國性公會,專業性與綜合性公會,「以業者為會員」之公會與「以公會為
會員」之總會等樣式,盡量滿足產業公會之多樣性。其背景分析如表 7-1。
表 7-1 產業公會背景分析表
編號代碼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產業公會
名稱
台灣區 流 體 傳 動 工業 同業公會
台灣區車 輛工業同 業公會
台北市五 金商業同 業公會
台北市商 業會
中華民國 全國商業
總會
中華民國 全國工業
總會
台灣區機 器工業同 業公會
組織種類 工業團體 工業團體 商業團體 商業團體 商業團體 工業團體 工業團體 組織性質 區級專業
公會
區級專業 公會
地方性專 業公會
地方性 綜合公會
全國性綜 合公會
全國性綜 合公會
區級專業 公會 成立日期 79.6.22 44.8.10 35.6.25 35.8.1 35.11.1 37.11.1 37.4.28 組織規模 小 中 小 中 大 大 大 年度經費 一千萬元 一千五百
萬元
兩百四十 萬元
一千五百 萬元
八千多萬 元
一億五千 萬元
四千多萬 元 職員人數 3 人 9 人 2 人 9 人 30 人 55 人 22 人
註:組織規模係以年度經費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工作人員 8 人以上為中型公會,
以下為小型公會;年度經費三千五百萬元以上、工作人員 20 人以上為大型公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輔導機關背景分析
產業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由「內政部社會司」負責會務之輔
導、監督,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要為經濟部,其中關係最密切者為「經濟部工
業局」、「經濟部國貿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經濟部商業司」等四個部門。
由於產業公會係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台灣區冷凍水產品工業同業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工業局等機關。本研究因研究時程之
限制,僅能選擇關係較密切的經濟部單位做為訪談對象。茲將本研究訪談之政府
輔導機關背景分析如表 7-2。
表 7-2 輔導機關背景分析表
編號代碼 B01 B02 B03 B04 B05 機關名稱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經 濟 部 中 小 企業處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與 公 會 法 律關係
工 業 團 體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管機關
輸 出 入 團 體 中 央 目 的 事 業主管機關
工 商 業 團 體 中 小 企 業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管機關
商 業 團 體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管機關
工 商 業 團 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與 公 會 業 務 往 來 情 形
原 設 有 負 責 統 籌 的 專 門 組 織 與 輔 導 人力,近年來 裁 併 由 各 相 關 業 務 組 輔 導。年度經費 產 業 公 會 直 接 取 得 非 常 不易。
與 輸 出 入 業 務 有 關 之 團 體 關 係 密 切,對於產業 之 協 助 在 經 費方面,除年 度 公 務 預 算 外 , 亦 透 過
「 推 廣 貿 易 基金」予以補 助。
與工、商業會 關係密切,對 於 產 業 之 協 助 在 經 費 方 面,除年度公 務預算外,亦 透過「中小企 業發展基金」
予以補助。
原 設 有 負 責 統 籌 的 專 門 組 織 與 輔 導 人力,近年來 裁 撤 由 相 關 的 業 務 科 兼 辦。年度經費 僅 少 數 產 業 公會取得。
中 部 辦 公 室 設 有 職 業 團 體科,編有預 算 及 人 力 輔 導,惟年度編 列 的 輔 導 經 費不多。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資料分析
資料分析是一個長期思辯的過程,包括不斷反覆地閱讀已蒐集到的訪談資
料,以及隨時交叉檢閱相關的文件與現場資料。研究者起初必須在訪談資料所引
起之論點主題基礎上,建構編碼類別(coding categories)(江明修等,1994:70)。
然而,研究者一旦自訪談資料中發現新的主題時,就必須回頭重新再閱讀那些已
經檢視過的資料。「編碼」(coding),是整個資料分析過程中最關鍵的運作,它
是以系統化的方式來詮釋、分析與整合資料的過程。因此,本研究乃根據相關學
理、訪談題綱,以及在檢視資料過程中所析離出的相關概念,製成用以分析訪談
資料的「編碼類別」,如表 7-3。
表 7-3 訪談資料之編碼類別
產業公會的角色功能分析 產業公會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分析 1、產業公會 在公民社會應扮演的
角色功能問題
2、應如何強化產業公會服務功能,
提高服務成效問題
3、產業公會可否分擔政府業務問題
1、產業公會與政府之間的理想關係 2、就治理互賴觀點,產業公會與政
府關係需要改進的地方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以下就訪談得到的資料,就編碼類別,進行資料的歸類整理工作,並在每 項資料的最後註明資料來源,俾作為進一步分析的基礎。
(二)產業公會的角色功能分析
1、產業公會在公民社會應扮演的角色功能問題:
甲、產業公會觀點
(1)會員民主訓練與行業利益協調:產業公會係依據相同之法律以運行會務,
其內部之會員民主訓練與行業利益協調機制,可為公民社會奠立良好的基
礎,並促進公民社會的健全發展。(A01)
(2)官民一體,分工合作:產業公會是民間社會中最重要的一環,唯有官民一
體,分工合作,才能免於政府閉門造車或一廂情願的流弊,也才能保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