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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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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當前台灣社會的族群問題 當前台灣社會的族群問題 當前台灣社會的族群問題 當前台灣社會的族群問題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認同分歧與憲政危機 認同分歧與憲政危機 認同分歧與憲政危機 認同分歧與憲政危機

族群意識的發展推到極致即是族國的建立,至不繼亦要求族群的標幟受到 承認與尊重,這樣的思維,與民主體制所欲規範的狀況自然是相違的,「民主化」

的政策邏輯是,在國家形成過程中,強調一種廣泛而包容的公民權及平等權。

(Linz and Stepan, 1996:23-28)然而,「族群身分」卻預設了不平等的存在,

血緣及文化的原生性,使它具有不容推翻否認、不可輕易更改的特性。那麼,

在這樣的前提下,一個兼納民族尊嚴與民主邏輯的體制是否可能,成了政治學 者所亟欲暸解與解答的課題。以下即論述:在台灣,認同的問題如何侵蝕民主 憲政的鞏固。

壹 壹

壹 壹、 、 、 、族群身分與國族想像 族群身分與國族想像 族群身分與國族想像 族群身分與國族想像

台灣意識與中國意識,原本不必然沿著族群身分而有所區隔

1

然而,過去有許多的研究都指出,省籍因素的確是影響國家認同的重要變數,以 下我們就以實證研究的結果來分析究竟不同的族群,他們對於我國的國家的現狀 與未來,是否有不同的看法。

解嚴以來,雖然在台灣認同自己為台灣人的人日漸增加,然而,根據許勝懋 的研究,這樣的趨勢在不同省籍的家庭組合中仍有差異。

許文所引用的資料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從 1992 年至 1998 年第二屆立法委員至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的研究案,以及 2001

1

比方說:1992 年 8 月 23 日,黃秀華、郭樹人、廖中山、林向愷、陳師孟、張忠棟、鍾佳濱、徐 馨生等約六十餘名所謂「外省人」,成立「『外省人』台灣獨立協進會」,表示台灣是我們生長的 地方,我們認定台灣是我們唯一的祖國,希望「促進新移民對台灣的認同」,(外獨會,1993:35)

我們應該可視為外省人具有台灣意識的代表;而不少國民黨內的本省人堅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 分!」因此,中國意識亦並非外省人所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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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台灣選舉與民主化調查」(Taiwan Elec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Studies,TEDS)

針對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的調查研究

2

表4-1:使用資料之研究計畫內容一覽表

主持人 計 畫 名 稱 委託單位 起 迄 年 月

陳義彥

選舉行為與台灣地區政治民主化:從第二 屆立法委員選舉探討

國科會 1992/11 至1993/10

陳義彥

選舉行為與台灣地區政治民主化:從84年 立法委員選舉探討

國科會 1995/06 至1996/07

劉義周

選區環境條件與選民行為:1998年立法委 員選舉之科際整合研究

國科會 1998/08 至2000/01

黃 紀

台灣選舉與民主化調查:西元2001年立法 委員選舉全國大型民意調查研究

國科會 2001/08 至2002/07

資料來源:許勝懋,1999

在這四項調查中,我們所關心的是有關台灣選民台灣人/中國人認同的測量,

主要為探討受訪者的自我認定,問卷中的原始問法為:

在我們的社會上,有人說自己是「台灣人」, 也有人說自己是「中國人」,

也有人說都是。請問您認為自己是「台灣人」、「中國人」, 或者都是?

在變數建構上,將受訪者的回答重新歸類為「台灣人」、「中國人」、「都 是」以及「無反應」等四類,其中「無反應」包含受訪者拒答、或回答「不知道、

無意見、很難說」等不能確定其意向者。

2

這四個研究計畫範圍都是全國性的,皆針對立法委員選舉而做,研究方法皆為親身面訪、研究對 象均為台灣地區(不含金門、馬祖地區),二十歲以上有投票權之民眾。表為這四個研究計畫名 稱及執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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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2年至2001年,我們可以觀察到整體台灣選民台灣人/中國人認同的變動 趨勢,自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人口比例從1992年的19.8%,小幅上昇為1995 年的30.1%,於1998年達到最高為41.3%,再稍許下降為2001年的37.9%;另一方 面,自認為自己是「中國人」的選民比例,從1992年29.0%逐漸下降為1995年的17.8

%,再到1998年的13.7%,最後降到2001年7.9%的新低點。另外,自認為「兩者 都是」的比例維持在五成左右。也就是說,在這十年間,台灣選民認同自己為「台 灣人」的比例大幅提升了近兩成,認同自己為「中國人」的比例則萎縮至不到一 成,同時,選擇雙重認同的則始終佔最大多數,約有一半的選民持此種態度。

圖 4-1:台灣民眾政黨偏好分佈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2003 年面訪資料及 2003 年 TEDS 資料

圖 4-2:台灣民眾 台灣人/中國人認同趨勢分佈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2003 年面訪資料及 2003 年 TEDS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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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3:台灣民眾統獨立場趨勢分佈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2003 年面訪資料及 2003 年 TEDS 資料

圖 4-4:台灣選民歷年台灣人/中國人認同比例之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1995、1998 年面訪資料及 2001 年 TEDS 資料

圖 4-5:客家組合家庭背景選民的台灣人/中國人認同分佈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1995、1998 年面訪資料及 2001 年 TEDS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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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6:閩南組合家庭背景選民的台灣人/中國人認同分佈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1995、1998 年面訪資料及 2001 年 TEDS 資料

圖 4-7:外省組合家庭背景選民的台灣人/中國人認同分佈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1995、1998 年面訪資料及 2001 年 TEDS 資料

圖 4-8:閩客組合家庭背景選民的台灣人/中國人認同分佈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1995、1998 年面訪資料及 2001 年 TEDS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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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9:閩外組合家庭背景選民的台灣人/中國人認同分佈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1995、1998 年面訪資料及 2001 年 TEDS 資料

那麼,究竟不同省籍背景的家庭組合,他們在自我認定上(台灣人/中國人)

是否有所不同呢?根據許勝懋的研究,答案是肯定的。

從圖二、三、四、五、六,我們可以觀察得到,自我認定為「台灣人」的比 例,不論是 1992 年或 2001 年,其排序皆為閩南人最高,其次為閩客組合、客家 人、閩外組合,外省家庭最低;自我認同為「中國人」的比例,則剛好完全相反,

外省家庭最高,閩南家庭最低,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整體台灣選民中,認同 自己為「中國人」的比例,已由 1992 年的 29.0%下降至 7.9%,但在外省家庭中,

雖然在這十年中,「中國人」認同的比例下降,卻仍能維持 43.8%的高幅度,(遠高 於平均值 7.9%)且認同自己為「台灣人」的比例僅有 5.6%,也就是說,我們常說 的「外省人較不認同台灣」

3

的確是一項事實,而外省人較具「中國意識」,本省人 較具「台灣意識」,可能具有實證上的基礎,而不只是一種推測而已。

選舉期間,某些候選人會以「不認同台灣」做為指責對手忠誠度的一種說法,

然而「不認同台灣」並不等於「不認同中華民國」、更不等於「賣台」或「中共同 路人」;一個「不認同台灣」的人,他也有可能成為一個「中華民國」的好國民,

只要他誠實納稅、並履行所有中華民國國民所應盡的義務。

3

「外省人較不認同台灣」在此,我們用此述詞只為描述一實存的現象,卻暫不對此現象做一種價 值上的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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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貳 貳

貳、 、 、 、民族國家與民主邏輯的衝突 民族國家與民主邏輯的衝突 民族國家與民主邏輯的衝突 民族國家與民主邏輯的衝突

國家認同是民族主義的核心。國家認同指的是,一群人在主觀上認為他們屬 於相同的一群人,而且是應該具有獨立自主的政治主權的一群人。而民族主義(或 民族主義運動)則是試圖在現實世界中,創造、散播、及實現這種想法的政治行 動。這兩種概念雖然有著層次上的差異,不過事實上他們也經常指涉類似的政治 現象和意識型態。這個意識型態的內涵,簡單地說就是:唯一適當的、具有合法 性的政府是,政治(state)疆界和社會疆界一致,並且統治者屬於該社會的成員。

(Birch, 1993:15;Gellner, 1983:1)這樣的意識型態曾是當代世界中最具影響力 的思潮之一。

然而,就如 Linz & Stepan 所明言:「除非用一個現代的政體,是否以現代的國 家形態出現」,否則就沒有民主可言。」也就是說「獨立建國」的工作必須優先於

「民主化」之前,否則,「民主化」所誘發的各種「族群意識」或「民族意識」的 覺醒,如無妥善的安排,將造成社會紛擾,也連帶著對民主鞏固形成嚴重的障礙。

民主政治的特性即為公民之治而非屬民之治,也因此民主轉型常常將政體與 人民間的權利關係置於政治領域的核心,在這樣的前提下,國家認同的衝突將對 民主進程帶來下列的困擾:

第一,當一個國家內的人民在族群、語言、宗教,或文化社會上多元化的程 度越高,將使得政治越形複雜,因而要獲得民主的基本共識也會越困難。

我們必須體認到在一個國中常常會出現一個以上的「民族覺醒」(awakened nation) 而在當今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都是多民族、多語言、與多文化的。

當不同的族群與不同國族想像的成員,卻同時生存於共同的政治空間中,其最 大的問題就是「由於人民缺乏同胞的感情……社會中將缺乏民主政府運作所必要的 團結一致(united)的公共輿論。」(Mill, 1861,轉引自吳乃德,1997:25)民主 社會是否可能出現一個共同一致的公共輿論?民主政府的運作是否需要一個團結 一致的公共輿論?古典民主思想家所謂的「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否存在?目前我們 無法深入討論這些問題。比較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社會遭遇重大的經濟、或國防 安全危機的時候,一個分裂的民族認同是否可能形成一致的共識,解決這些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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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不同的群體之間互相缺乏同胞感情的國民,是否可能形成界定危機、解決危機 的共識?

更具體地就台灣的現實情況而問,中國對台灣的威脅和敵意一直存在。在 台灣的居民具有中國認同和台灣認同的情況下,他們可能形成中國政策的基本 共識嗎?尤其當台灣面臨中國引發的較立即的危機,或至少面臨必須對中國採 取較明確的態度時(如 1997 之後),其國民可能達成共識嗎?

第二、國家認同的衝突會讓公共政策的理性討論成為不可能。

由於不同群體的人民具有不同的國家認同,他們之間非但缺乏同一群體人 民所可能有的同情感,甚至彼此之間會有敵意。如果某項公共政策對其中某一 群體不利的話。單是這個敵意就足夠使另外一個群體強烈地支持它。結果將導 致:公共政策的目標不是在成就集體的、或社會的善,而是為了剝奪敵對群體 利益的工具。公共政策也將成為不同群體之間衝突的鬥爭的焦點。(吳乃德,

1997:25)

第三、國家認同的衝突使得同一個國家具有兩組的政治領袖。

任何一組的政治領袖都無法獲得全部人民的信任;某一組政治領袖獲得部 份人民的信任,另一組的領袖則獲得另外一部份人民的信任。

政黨競爭是民主政治過程的常態;政治領袖的分組競爭也是民主必然的結 果和前提。每一組政治領袖都有其不同的政黨背景、社會基礎、和追隨者。在 正常的民主過程中,執政的一組政治領袖,在其執政期間對外代表了全國,對 內則有足夠的權威動員全國的社會資源解決社會面臨的難題。然而在國家認同 衝突的政治體中,不同群體的人民對敵對的一組政治領袖必然懷著不信任感,

甚至認為後者不具有合法性。在國家認同衝突的情況下,政治領袖──即使是 執政的一方──的權威和信任,因此只及於部份的人民。

這樣的情形在 2000 年政黨輪替後的台灣,情況格外明顯,許多社會觀察家 也指出,從沒有一個民主國家的敗選總統候選人,在選舉結束之後,還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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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與社會大眾如此高程度的關注

4

第四、民族國家與民主邏輯的本質衝突。

整體而言,處理國家建立與鞏固問題的一些手段,在本質上與民主政治的確 並不相容。民族國家與民主自治乃不同之政策邏輯。「民族國家」的政策邏輯是,

國家領導者藉追求「民族的」國家,來增強文化同質性與獨立的歷史認同,故常 有意無意地主張:國家是 「民族」的國家,而且為民族而存在。相反地,「民主 化」的政策邏輯是,在國家形成過程中,強調一種廣泛而包容的公民權及平等權。

(Linz and Stepan, 1996:23-28)

仔細思考這個主題時,我們必須承認,對民主政治來說,最危險的一個觀念 是認為「每個國家都應該追求單一民族國家和每個民族應成為一個國家。」

這個主張的困難,我們願意從實質與程序上兩個方向來討論。

(一)就實質上而言,我們必須要問「單一民族國家」是否可能?我們願意 從人類特性在全球空間的分配狀態來討論。建立民族一個關鍵是語言。但根據 Ernest Gellner 的研究指出,當今在全球使用的語言一共超過八千種(不含主要的 方言)。(Gellner, 1983:44)如果我們假設當中 10%的語言可以有效形成民族主義,

那麼將會存在八百個以上的民族社區

5

。但文化、語言、和宗教上並不可能清晰畫 分出八百個或八千個民族,使每個民族都占有某塊獨立於他族之外的領土。相反

4

在 2000 年總統大選結束之後,媒體即對陳水扁總統以「少數總統」視之,並特別放大強調,陳 水扁「僅」得到 39.6%的選票,因此而推論「有六成的人都是反對者」,這兩種概念都有相當的 迷思;第一、「少數」是不可能勝選的,不論「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只有「多數」才能當 選,既然當選,就是「總統」(不必特意標籤「少數」總統)民主程序「服從多數」的原則,在 媒體的蓄意扭曲下,已有相當程度的翻轉;第二、在選舉投票的過程中,可能同時有數組候選人,

每一個選民擇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候選人投票給他,但並不表示,選民就「不肯民」或「否定」其 他候選人。正如同 2000 年總統大選時,有 A、B、C 三組候選人,B 組當選了,並不代表 A 組和 C 組的人都是反對 B 組,如果 A 組 or C 組中淘汰出一組與 B 組競選,結果仍可能是 B 組勝選,

熟悉國內「棄保效應」的人都了解這個道理,但媒體硬生生地要把 A+C 組算成是「一塊」、「完 整地」、「堅固」的反對者,只是突顯媒體的立場罷了,在沒有投票給陳總統的 60.4%的選民中,

可能包含五種人──「強度反對陳總統者」、「弱度反對陳總統者」、「不滿意陳總統但可以接受者」、

「選連但絕不投宋者」、「選宋,但絕不投連者」,但媒體將之全視為第一種人,其實已有相當程 度的偏頗。

5

這個推測在 Gellner 的《Nations and Nationalism》書中,頁 44-45。

(10)

地,這些團體是高度交錯與重疊的。在這種情況下,太過清楚的民族界線將助長 領土的分裂,那麼,我們必須要問,這樣的「分裂」與「分離」是否可能?即使 何能,是否必要?

(二)就程序正義而言,一個民族國家政策的邏輯常常與民主政策不同。所 謂民族國家政策的意思是國家領導者追求的,正如同 Roger Brubaker 所稱的單一民 族化的國家政策(nationalizing state policies),其目的在增加文化的同質性。因此,

自覺或不自覺地,領導者所傳送的訊息是國家為民族所有,也為民族而存在。

(Brubaker, 1996:107-132)在他們所寫的憲法裡與他們所執行的政策中,優勢民 族的語言成為唯一官方的語言和有時成為國家事務與教育上唯一可接受的語言;

優勢民族的宗教具有優先性(即使沒有必要將之列為官方宗教);優勢民族的文化 在國家符號象徵(例如旗幟、國歌,甚至適任於某些種類的軍職)和國家控制的 社會化工具(例如廣播、電視和教科書)中具有優先性。

另外,為了創造一個同質性的民族國家,執政者將藉由各種手段巧妙地懲罰那 些不能說規定語言,穿著規定服飾,以及參與既定宗教活動的人。但在現代的環境 下,這些規定是與民主精神相悖的。國家所欲推動的民主政策(democracy policy)

所追求的是一種具有廣泛包容性,而且人人權利平等的公民權。在這個依民主程序 所構建的憲政國家中,各種不同的族裔團體都有各自作家與知識份子來散播其民族 國家的文化,並藉由大眾傳播系統,使很多移民增加與他們母國文化聯繫的可能性,

加上現代民主規範接受多元文化主義──因此為創建「民族國家」的種種語言、文 化、法令上的不平等規定,即使沒有違反民主,也不能導致民主被鍛造

6

因此如果「一個民族必成為一個國家」、「或一個國家必成為一個民族國家」變 成一種普遍之政治渴望的話,這個世界將陷入永無休止的邊界與族群戰爭之中。而 且在政治人物利用國家機構的力量來朔造「民族」的過程中,民主與法治的規範很 難不受到破壞。(朱雲漢,1998b:39)

6

例如參閱 Eugen Weber 傑出的論文,(1976)《Peasants into Frenchmen:The Modernization of Rural France》, 1870-1914,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詳細描述民族國家如何運用各種強制政策,

使用在教育、文官體系與軍隊上,以壓抑或消除多語言或多文化現象,創造一個民族國家的歷程。

從今天的角度看,現今國家從事同質化的努力非但不會獲得喝采,而且大部分人也不願付出這些 代價。但無論如何,我們的問題不是要評估在國家基礎上來建立民族所作的努力,而是要評估在 現代脈絡下這些努力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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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參 參

參、 、 、 、國家認同問 國家認同問 國家認同問題與憲政危機 國家認同問 題與憲政危機 題與憲政危機 題與憲政危機

當前台灣國家認同問題的核心,簡而言之,也就是國家正常化的問題。一般 皆知,人民、領土、政府、主權,乃構成國家的四大要素,然而,若某一政治實 體,於此四要素之定義含混不清,雖其可能具有主權獨立行使的國家形貌,然欲 建立現代民主國家所賴以為立的憲政秩序,即可能阻礙重重。台灣行憲六十年來 的所有阻滯即可作如是觀。

二十世紀以來,現代民主國家所賴以存立的基礎已不再是武力,而是基於被 統治人民的同意。民主國家透過憲法組織國家,並經由選舉制度使被統治之國民 的同意有定期之反映。故憲法使國家統治有合理化之基礎;而定期選舉使國家統 治持續獲得支持;沒有定期的實施合乎民主原理的選舉,則人民即無法掌有主權,

民主國家即徒託空言。另外憲法還應有人民權利之保障與國家權限分配與運作之 規定;選舉制度應更進一步保障選舉之自由與平等,並保障政治意念之反對言論 與結社自由。經由定期選舉,才能完全落實國家意志由下而上的形成過程

7

。(李惠 宗,2001:5)

由此可知,憲法並非只是「白紙黑字」而已,一個國家社會也不是只要抄襲、

移植西方的憲政制度,制頒憲法,就算是完成「立憲」而進入「憲政時期」。換言 之,若非全體國民能受有某種程度之憲法教育,認識立憲政治之真諦,衷誠推動 民主憲政,我們只能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憲法的國家未必能有憲政。

在我國移植繼受西方立憲主義的理念與制度,研擬制頒憲法,進而推展民主 憲政的近百年過程中,撇開憲法於西元 1947 年制頒前,歷經軍閥割據、內戰頻仍 種種動盪不論

8

,因本論文所探討之重點在於台灣現象,所以,我們還是把焦點放 回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頒行後所面對的實際問題。

7

Vgl. Dieter Schamlz, Staatsrecht, 2. Aufl.,1991,Rn.40.轉引自李惠宗,2001:5。

8

中華民國自 1912 年建國以來,即以建立民主立憲之共和國體為職志,未料時局多變,從 1911 年 公布之「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歷經天壇憲草、省憲運動、訓政時期約法、與五五憲草之制頒等 階段,始終未逾研擬憲法草案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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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同的問題,何以會成為台灣推展民主憲政的障礙呢?或許誠如 Ghia Nodia 所指出的,雖然民主的政治的設計係建基於理性主義之上,但創建民主的構 成性活動(也就是決定所謂的「我們人民」” We the People ”之指涉範圍)其實是 一種不具理性(nonrational)的政治界定行動。(Nodia, 1994:7-9)換言之,國家 認同的形成乃邏輯上先於民主政治的構成性原則(constitutive prnciple),其目的在 於創造政治共同體的公共認同,以使政治活動成為可能。依此原則,當情感上所 界定的國家疆界(人民、土地範圍),與實際狀況有所差距時,它自然會衝擊到民 主憲政秩序的基本原則──特別是國民主權原則,因為國民主權原則的基本概念 就是「主權在『民』」,可是統治階層對『民』(何為我國國民?)的界定,過寬或 過窄,都將對社會正義、人人平等民主基本原則有所影響,以下,我們就針對台 灣的實際狀況來做討論,可能會較清楚一點。

中華民國憲法於 1947 年元旦公布,同年 12 月 25 日施行。然行憲伊始,共黨 稱兵,時蔣介石之政府以當時憲法架構之機制,未能發揮戡亂效果。幾經研討,

認為最好的辦法是,行憲不久,不應立即修憲,故應在不變更憲法內容,而賦予 政府有臨機應變之能力,遂經第一屆國民大會以修憲程序決議通過「動員戡亂時 期臨時條款」,於 1948 年 5 月 10 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

9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的內容,即賦予總統「緊急處分權」

10

,使總統能不受立法權之制約,獨立享有宣 布戒嚴之權,同時,西元 1948 年 5 月 19 日,第一任總統就職前一天,國民政府 還修正公布了「戒嚴法」。5 月 20 日上任的首任總統,依據「臨時條款」和「戒嚴 法」,乃能立即應付國家緊急危機的需要。西元 1949 年,政府播遷台灣,中國大 陸人民則於「中華人民共合國」之共黨統治下,因而形成台海兩岸對峙的局面。

政府為保障國家安全,維持政治經濟穩定而發出戒嚴令,宣告台澎地區實施戒嚴。

9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形式上雖未直接修憲,但屬實質的修憲,故當時仍依修憲程序為之。

10

臨時條款的主要內容為: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 經濟上重大變化,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 39 條或第 43 條所規定程 序之限制。

(13)

戒嚴期間,台灣人民的人身自由、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自由等基本人 權受到嚴重限制,至此,我國憲法中基本人權保障的內容已名存實亡,然而,這 種悖反民主憲政的現象卻在「中國法統」的認同下,得到了合理化。立基於國民 主權的代表性問題更是另一個顯例。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明白宣示:「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另第六十 二條則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 人民行使立法權」。依據憲法,立法委員代表國民全體行使政權;法文雖然明確,

但在兩岸分裂、彼此排斥對方主權的事實狀況下

11

。憲法中所謂「全體國民」指稱 範圍為何?何人始擁有合法之代表性,長期以來就成為難解的問題。

退居台灣的國民政府,一方面仍宣稱對大陸擁有主權,另一方面,卻也必須 承認無法舉行全國性的選舉的事實,在這個情況下,西元 1948 年於南京選出的國 大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其代表性就被充分擴張解釋,成為「中國法統」

之所繫,而能「繼續行使職權」逾 40 年之久

12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台灣地區的代表。

12

西元 1948 年所選出之國大代表,按憲法本文規定任期六年,原本應於西元 1954 年任期屆滿前 改選,然國民政府卻由內政部於 42 年 10 月 5 日公告並通知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及代表候補人 謂:「查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即將屆滿,依照憲法,即需改選。惟審度目前情勢,……第二 屆國民大會之選舉,事實上無法進行。按憲法第 28 條第 2 項『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 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止』之規定,在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未能依法辦理選舉以前,第一屆國民 大會代表任期,自應適用上項規定,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止。」而使得第一屆國民大會代 表可以長期不改選,並開了八次會議,選舉八任總統(其間蔣中正當選五任),而蔚為世界政治 史上的奇觀。另,依憲法規定,立委任期 3 年,西元 1948 年選出的立委,至 40 年 5 月 7 日任 期屆滿,本應辦理改選,政府又以大陸變色,事實無法辦理改選之理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建請總統諮商立法院由第一屆立法委員「暫行」繼續行使職權 1 年。繼於 41 年、42 年皆循同一 程序延長立委任期。當然這明顯是違憲之舉,卻是不得不然的「權宜之計」。及至 43 年,第一 屆監察委員 6 年任期亦將同時屆滿,行政院乃於 43 年 1 月 23 日經院會決議,送請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解釋,同年 1 月 29 日司法院釋字第 31 號解釋,略以「……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 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改選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然與憲法樹 立五院制之本旨相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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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藉「中國法統」之名拒絕修憲,再加上其對代表性所為的操控,對 台灣的憲政主義造成傷害,此可從幾方面來加以說明:

(一)定期選舉原是民主理念下最基本的遊戲規則,因其具有反應民意、更 新民意、與監督執政等多重功能;然而在國民政府的運作下,立法院、監察院及 國民大會的民意代表不需改選,民意代表成為「橡皮圖章」式的功能性終身職。

只要國大投票給總統,該總統得不限次數連任。

此使,總統一職跳脫民主政治運作過程中政黨競爭的常軌,而成為威權領袖。

(二)因為大陸與台灣土地與人口相差懸殊,維繫中國法統的後果,遂使日 後增補選的台灣人民的代表,淹沒在為數眾多的大陸代表當中。

台灣代表性結構的問題,終於衍生出國家認同的爭議。對一部分人而言,中 華民國是外來政權,對大陸主張主權更是天方夜譚;對另一些人來說,台灣只是 國家分裂時的暫留之地,國家統一是遲早的問題,國家認同的問題使代表性的概 念走向兩極化。

偏向台灣主權的人士認為,中央民意代表應該只由台灣地區人民選出,那些 不是由台灣人民所選,但主張代表政權所不及的大陸地區之代表,是違反了民主 代表性的概念;偏向大中國主權的人士則宣稱,一旦中央民意代表只能代表台灣 人民的利益,中華民國實質上就被「台灣共和國」推翻了。(葉俊榮,2003:20)

這兩種分歧的看法,嚴重對立使得想要一舉解決我國所有的憲政爭議,變得 幾乎毫不可能,然而,原本憲政架構的設計中即存在種種矛盾,憲政精神更經國 民政府以司法解釋、戒嚴的方式破壞至蕩然無存,憲法修正在中國法統所繫之大 陸地區民意代表年事漸高、日漸凋零的情況下,實屬勢在必行,於是,而有了李 登輝主政時期的六次修憲

13

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自此,第一屆立監委員得與第一屆國大代表「繼續行使職權」逾 40 年之久。請參見陳春生,1998:595-596。

13

分別是在 1991、1992、1994、1997、1999、2000 年。

(15)

從 1991 年至 2000 年,政府透過一機關多階段增修憲法條文的模式,的確解 決了諸多憲政爭議

14

,然而這種分期付款式的修憲程序,卻也造成諸多憲法條文遭 凍結。(請參見表 4-2、4-3)

表 4-2:憲法增修條文與凍結本文對照情形

遭凍結之憲法本文 增修條文

章 名 條 號 條 號 第 4 條 第 1 條第 2 項第 2 款 第 26 條 第 1 條第 1 項 第 27 條第 1 項第 1、2、3 款 第 1 條第 2 項 第 27 條第 2 項 第 1 條第 2 項 第 28 條 第 1 條第 4 項 第 29 條 第 1 條第 4 項 第 30 條 第 1 條第 4 項 國民大會

第 34 條 第 1 條第 4 項 第 37 條 第 2 條第 2 項 第 43 條 第 2 條第 3 項 第 47 條 第 2 條第 6 項 總 統

第 49 條 第 2 條第 8 項

14

葉俊榮以「代表性危機」為核心,分析六次憲改的主要功能,他將六次憲改分為三個階段:前 三次憲改構成憲改的第一階段,主要在處理對內民主代表性的強化問題;第四次憲改為第二階 段,主要在處理對外國家主體性與國際代表性的問題;第五及第六次憲改則是第三階段,主要 在處理修憲機關自我衍生的憲政危機與代表性問題終極解決的嘗試。

(16)

第 55 條 第 3 條第 1 項 行 政

第 57 條 第 3 條第 2 項 第 64 條 第 4 條第 1 項 立 法

第 74 條 第 4 條第 8 項 第 79 條 第 5 條第 1 項 司 法

第 81 條(有條件凍結) 第 5 條第 1 項 第 83 條 第 6 條第 1 項 第 84 條 第 6 條第 2 項 考 試

第 85 條 第 6 條第 3 項

第 90 條 第 4 條第 7 項,第 7 條第 1 項 第 91 條 第 7 條第 2 項

第 92 條 第 7 條第 2 項 第 93 條 第 7 條第 2 項 第 94 條 第 7 條第 1 項 第 98 條 第 7 條第 3 項 第 100 條 第 7 條第 7 項 第 101 條 第 7 條第 6 項 監 察

第 102 條 第 7 條第 6 項 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9 條第 1 項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 109 條 第 9 條第 1 項 第 112 條 第 9 條第 1 項 第 113 條 第 9 條第 1 項 第 114 條 第 9 條第 1 項 地方制度

第 115 條 第 9 條第 1 項

(17)

第 122 條 第 9 條第 1 項 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

第 135 條 第 1 條第 1 項

基本國策 第 164 條 第 10 條第 8 項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 174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 條第 2 項第 1 款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表 4-3:憲法本文遭凍結者分布情形

章 名 遭修正或凍結的條文數

監 察 9

國民大會 8

地方制度 5

總 統 4

考 試 3

行 政 2

立 法 2

司 法 2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2

選罷創複 1

基本國策 1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1

合計 40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18)

政府體制設計方向未明、行政立法機關權責不符,整體憲政中權力分立之機 制形同破毀的結果,然而政黨輪替後的民進黨執政,卻又受制於少數政府之名實

15

、及修憲門檻過高,使得憲政僵局難解,從而導致;然而,2001 年立委選舉之後,

執政黨無法在國會中取得優勢(一項指標為贏得國會中過半的席次;另一項指標 則為,反對黨無法集結聯合行動,故在表決法案時,執政黨所支持的法案仍容易 過關)則使得民進黨成為「名實相符」的「少數執政」。

近日制憲、修憲之爭。國家認同的分岐亦仍然成為制憲、修憲辯論的主軸。

表 4-4:六次修憲之主要目標與議題

主要目標 欲解決的主要問題 修憲結果 第一次修憲

(1991)

國會代表性的危機的解決(國 會改選)

國會全面改選

第二次修憲

(1992)

1.由新國會修憲。

2.總統選舉問題。

3.賦予地方自治法源

1.總統民選 2.地方自治之法源

第三次修憲

(1994)

對內代表性的建 立與強化

總統選舉方式(委任或直選) 總統直接民選

第四次修憲

(1997)

對外代表性的建 立與強化

政府體制的調整 1.雙首長制的建立 2.省虛級化。

15

因總統選舉辦法採相對多數制,故總統候選人最高票即可當選,不需贏得總選舉人過半數的選 票,然而,在政黨輪替後,與執政黨競爭的兩派「少數」,卻認為未拿到「絕對多數」的總統即 為「少數總統」,部分媒體亦以「少數總統」稱之,使執政黨一直有著「少數政府」之「名」,

諸不知,只要當選就是 「多數」(不論相對多數或絕對多數)

(19)

第五次修憲

(1999)

修憲機制的合理設計 1.國代延任。

2.國代選舉改採比例代 表制。

第六次修憲

(2000)

代表性問題終極 解決的嘗試

1.違憲修憲結果的補救。

2.修憲機制的合理設計:國 大虛級化及修憲權移轉至 立法院。

1.任務型國大的建立。

2. 建 立 以 立 法 院 為 中 心的單一國會制度。

3.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朝 總 統制方向傾斜。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第 第

第 第二節 二節 二節 二節 族群政治與民主鞏固 族群政治與民主鞏固 族群政治與民主鞏固 族群政治與民主鞏固

根據王甫昌的分析,1994 年年底的省市長選舉,可以說表現出強烈的「族群 政治」(ethnic politics)的色彩。(王甫昌,1998:143-144)在該次選舉的過程中,

由於不同政黨候選人的強力動員,引發了支持者之間不斷升高的對立情緒及衝 突;這次選舉中,所引發的國家認同、省籍與族群的相關議題,甚至延燒到選舉 後,進一步影響人們對於特定社會衝突事件的詮釋與討論

16

從 80 年代中期起,迄至整個 90 年代,台灣經歷了政治自由化、威權政體轉 型、憲政制度修改、政黨競爭模式的建立、民間社會的多元發展、軍隊國家化與 菁英主導的台灣化、民主化等民主轉型的歷程

17

。這些民主成就的確令人心振奮,

16

在台北市長選舉後不久,1994 年 12 月 21 日,全民計程車司機戴正昌在台北統一大飯店前,因 為停車擦撞引起的糾紛而遭到殺害。由於有部份司機指出戴正昌是遭到自稱新黨、竹聯幫的份 子殺害,引起全民計程車司機聯誼會拉起「新黨殺死人,警方放走兇手,全民何辜?引起人神 共怒!」的白布條抗議(參見《自由時報》1994 年 12 月 22 日第五版的事件報導)。在台北市長 選舉期間,由於新黨對於支持陳水扁的全民計程車的抵制,引發了新黨支持者與全民計程車司 機聯誼會之間持續的衝突,這個事件因此被許多人(包括當時民進黨的副秘書長邱義仁)認為 是台北市長選舉的後遺症。

17

事實上國民黨內權力結構的本土化始自 70 年代蔣經國特意拔擢台籍菁英,(Winckler,1984)李

(20)

然而族群政治的現象,伴隨著國家認同衝突,在經動員後往往具有過份強烈的爆 發力,使得民主轉型過程產生衝突單一化的傾向。政治菁英在這種化約的情境中 無法兼顧交錯性的公共政策議題,將會減低政黨與社會團體重組的可能性,對民 主鞏固形成一個相當不利的環境。(Hu & Chu, 1995:36;朱雲漢,1995)在這樣 的背景下,或許我們該坦然地去面對這個難題,並嘗試去理解這些衝突與對立為 何是此時、此地、以此種方式來呈現。如果我們能夠找出問題,或許我們能更接 近答案。

壹 壹

壹 壹、 、 、族群政治的意涵 、 族群政治的意涵 族群政治的意涵 族群政治的意涵

研究族群政治理論所要回答的兩個基本問題是:第一、族群是如何成為一個 集體的行動者的?第二、族群作為一個集體的行動者,它政治表現的形式為何?

第一個問題探討的是「族群形成」(ethnic group formation)的基礎。也就是,族群 的分野(而非其他的分野,如階級、宗教、性別等)如何成為其成員的政治、社 會行動和態度傾向(disposition)的決定因素。第二個問題則要說明的是,族群成 員的政治行動和傾向為何以某種特定的形式,而不以其他的形式來表現。

在上一節中,我們已經針對第一個問題有了詳盡的描述,在這一節中,我們 將針對第二個部分來加以探討。當然,首先最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將國際政治中 一般族群衝突的表現形態有所釐清,才能進一步掌握台灣族群政治或族群動員表 現形式中的特殊性與普遍性。

根據 Gurr & Harff 的分析,在國際政治場域中活躍的族群團體約略可分為四 類:(Gurr & Harff, 2002:21-22)

第一、族國主義者(ethnonationalists):這類型的族群團體通常有過獨立的經 驗,因此他們要求(重新)建立他們自己的國家。

登輝主政時期開始一連串的憲政制度改革與 93 年之後的政治人事任命,被視為是「國家定位」、

「政治體制」的台灣化。(林佳龍,2000:485-486;許介鱗,2001:52-53)

(21)

第二、原住民(indigenous peoples):主要關注其傳統土地、資源與文化的流 失維護。

第三、社群競爭者(communal contenders):是多元社會(plural societies)中 各種文化團體的一員,他們為了分享政治權力而彼此競爭。

第四、族群階級(ethnoclasses):類似階級的族群團體,他們在其所生活的社 會中佔有明顯的社會階層,或是扮演特定的經濟角色;其族群運動的訴求在於要 求平等的權力與機會,以排除因其原籍和少數族群地位所產生的歧視效應。

這四種族群團體有著不同的動員目標,前兩種類型的族群動員可能突破國家 體制,如:追求分離運動、與自治;後兩種則在國家體制內運作,尋求更廣的政 治參與管道、或更公平的社會資源分配。

對照台灣的狀況,我們可以說,原住民的自治運動似乎有點界乎第二與第三 種型態之間,不過,原住民委員會成立之後,其族群動員似乎趨緩許多。在台灣,

目前情況最激化、亦幾已演變成二元對立的族群衝突,應該可以說是台灣民族主 義者與中國民族主義者間的競爭,兩者之間的競爭,外觀貌似族國主義者,本質 上卻必須放在社群競爭者的角色來檢討,才更能釐清真象。為什麼我們這麼說呢?

從 1950 年代到 1980 年代台灣意識的崛起與台灣民族主義的提倡,一直到 1991 年民進黨在首屆國代全面改選前的第五屆民進黨黨員代表大會中通過黨綱修正 案,褐示以「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為目標

18

,使得「台灣獨立」正 式成為政治場域中的一個選擇,當然這樣的訴求絕對是族國主義式。

隨後在 1993 年成立的新黨,於 1994 年台北市長選舉中所「中華民國保衛戰」,

18

新黨綱主張:一、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 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二、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 之範圍,使台海兩岸得以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黨綱中特 別聲明:「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 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22)

似乎也是族國主義式的,根據新黨精英自己的說法,新黨所追求的政治目標並不是在 於維持(外省人)「族群」利益、光榮或尊嚴,而是要維護整個「中華民族/中國人/

中華民國」的「民族(國族)」的持續存在;這基本上也是一種族國主義式的訴求。

雖然這些政治動員都有著族國主義式的主張,但我們認為,它們的本質上,

應該說是社群競爭較貼近其真實,理由有二:

一、不論是台灣民族主義或中國民族主義其實都來自於「差別壓迫」。台灣民 族主義係反抗國民黨不合理的政治待遇而生,國民黨政府根據中國民族主義發展 出一套特別有利於外省族群的政治制度及文化社會政策上的權宜措施,例如不必 改選的國會、推行國語、打壓本土語言的文化運動等,都被合理化。(夏金英,1995:

25)相對的,對於戰後第一代的本省人,帶來某種程度的壓迫效果。在推國語政 策的實施下,不但日語被禁用,本省人日常使用的語言(包括閩南語和客家語)

也被界定為「方言」。這些「方言」的使用,在國家所能控制的機構或場域中,受 到嚴厲的壓制;但是同樣具有方言性質的外省人的各省家鄉話,則並未受到同樣 的待遇。在台灣各級學校雷厲風行的壓制方言的時期,大多數外省學生因為母語

(家鄉話)被認定是國語,幾乎不必擔心因為說方言而受罰;本省學生則是此一 政策下主要的處罰對象。同樣的,在推行國語運動的風潮中,教育當局對學校老 師國語能力三令五申的要求與限制,主要也是針對本省籍的老師;外省籍老師即 使鄉音重到不可辨認,也很少成為要求改善的目標。(張博宇編,1987)

反之,台灣民族主義的出現及台灣獨立的主張,也對外省籍民眾造成衝擊。

范雲、徐永明(1994)張茂桂、吳忻怡(2001)所提到「認同與尊嚴」的問題,

其實也是台灣民族主義與中國民族主義間的核心問題,而這個問題的癥結也就在 於族群競爭間相互的「羞辱與否定」。

二、雖然台灣目前的政治競爭或衝突,是以民族主義之名進行,但是事實上,

由於台灣自 1949 年以來,一直和中國大陸處於政治統治實質分離的狀況下,這些 不同的民族主義陣營雖然對於「過去的國家/民族的歷史」(五千年或四百年)應如 何劃定,及「未來國家形式或目標」(與中國統一或台灣獨立)有非常不同的立場,

(23)

但是它們並沒有真正的觸及「目前國家範疇的界定」的議題。申言之,雖然台灣 不同的民族主義支持者之間,對於目前的國土與國民應該如何被稱呼或自稱,有 著極為分歧的看法,但是對於目前國土及國民的範疇,則並沒有異議。

雖然國民黨、民進黨、及之前的新黨的民族論述有所岐異,但他們都是以目 前國家事實統治範圍內的自己人為主要對手。由於這些競爭及衝突,事實上是發 生在一個國家中的不同社會群體之間,而且並沒有任何一個群體提出立即變更有 效統治國土的要求,所以我們似乎可以說,他們在本質上並非「族國主義」式的 抗爭,而是以族國主義為名所進行的社群競爭。

如果台灣的族群政治大抵上是屬於社群競爭性質的,那麼它在表現上會有那 些特徵呢?

一般而言,新理論的誕生,往往是為了解釋新政治現象所產生的困惑,而這 困惑是舊理論所無法解釋的,族群政治的衝突明顯是這類的例子。在 1950 年代與 1960 年代,許多社會科學家認為經濟發展、鄉村人民遷往都市與識字率的提高,

將在世界各地形成複雜且統合的社會。現代化(modernization)理論即對族群認同 作了明確的預測:人們之間更廣泛的政治經濟互動,以及無遠弗屆的通訊網路傳 播,瓦解人們「部落型的」(parochial)族群認同;取而代之的是,人們效忠於更 大的社群,如加拿大、歐洲共同體或正浮現中的泛非洲組織等

19

。然而,1970 年代 與 1980 年代以來的政治現實,卻與此一「現代化」預測背道而馳:基於族群認同 與族群利益所產生的衝突,非但沒有降低,反而急遽的增加

20

為了解釋現代化世界中持續發生的族群衝突,一般經常採用的二個研究途徑,

第一、我們稱為原生論者(primordialism),它認為現代化威脅了族群的團結,並且 促使少數族群動員起來,以保護他們的歷史、傳統文化與生活方式

21

。第二個研究

19

有關現代化理論的基礎,請參閱 Deutsch, 1953。

20

有關 1945 到 1989 年期間世界各區域族群政治衝突的上升趨勢的資料,請參閱 Gurr, 1993。重新 評估「現代化」一詞對族群認同的意識,請參閱 Connor, 1972:319-335.

21

一些認為族群認同與團結具有基礎重要性的有影響力理論家包括:Connor,《Nation-Building》、

(24)

途徑則是強調族群動員的工具性(instrumental)本質,它認為團體的主要目的,是 為了追求物質與政治的利益,文化認同的產生僅是為達到這些目標的一個手段

22

。 原生性與工具性的研究途徑在解釋族群動員與衝突時,各自強調了不同的要 素:前者注重捍衛族群認同,後者則著墨於追求族群團體的物質利益與政治利益。

根據哈勒維茲的說法,(Horowitz, 1985)前者將形成不同族群之間從事競爭社 會光榮感的「團體比較」的過程;後者則產生爭奪我群「應有權利」被伸張或認 可的過程,二者息息相關。就前者而言,族群競爭或衝突的焦點發生在雙方都希 望壓倒對方,或是產生比對方值得驕傲的感受。這一類針鋒相對的族群論述的主 要內涵,是自己的族群為何比較優秀或進步,相對於對方的落後或低劣。這樣的 族群論述,是從事社會競爭的雙方,針對被認可的族群類屬,集體的從事建構類 似「刻板印象」的工作。

後者在動員形態上,可能以族群菁英獲取更多政治代表權為訴求(雖然族群 菁英獲取政治職位並不等同族群地位能獲得改善),但當族群成為一個社會中重要 的社會分類時,由於無法信任其他族群的人能夠在掌握權力時照顧或考慮自己的 族群利益,人們因此往往傾向於在選舉中投給自己族群的候選人,或是和自己族 群意識形態一致的候選人。甚至在其他政黨提名自己族群的候選人時,不惜跨越 政黨的界線,投票支持自己族群的候選人。(Wolfinger, 1965)

除了比較直接的偏好自己族群的候選人,或是支持一向被認為代表自己族群 利益、或是符合自己族群意識形態立場的政黨外,在選舉中所發生一些現象也可 以用來間接的說明族群政治運作的方式。「棄保效應」就是一個顯例

23

Horowitz, 1985、Smith, 1981。

22

Charles Tilly 將所有的人民衝突詮釋為團體利益的工具性追求的結果,以因應變遷中的機會環 境,請參閱 Tilly, 1978。

23

由於族群論述中通常都清楚的界定了誰(那一個族群)是我族群的主要敵人,因此族群意識比 較強的選民,不但會在選舉中大力支持自己同族群的候選人,同時也會強烈的希望,「至少」他 們認定為主要族群敵人的候選人「不要當選」,這正是前面所提到的「社會比較」(追求「相對利 益」)的族群衝突邏輯的表現。因此,如果競爭一個公職的候選人超過三位以上,在不希望最主

(25)

貳 貳 貳

貳、 、 、 、台灣族群政治的形成與現象 台灣族群政治的形成與現象 台灣族群政治的形成與現象 台灣族群政治的形成與現象

運用上述的概念的確有助於我們分析台灣政治環境中的族群現象。族群政治 的出現,根據上面的討論,主要是──族群成為社會中普遍被接受的社會分類,

並以此作為詮釋社會事件的主要根據,從中並衍生出競逐「團體光榮」與伸張「我 族權利」的內涵,選舉過程中,投票支持與我相同族群類屬的人,成為可觀察到 的族群政治的明顯特徵。

據此原則,我們認為台灣族群政治的現象,在 1990 年代以後的確日趨複雜。

根據王甫昌的分析,他認為,1992 年可以說是台灣族群政治的分水嶺。因為,具 有實質國會權力的立法院,在該年年底進行了 1949 年政府遷台以後首度的全面改 選;它象徵著台灣政治權力結構在民主化、及本土化進展上的一個里程碑。就台 灣的政黨競爭來說,國會的全面改選,也使得過去反對運動及現在的反對黨,因 為目標的達成而失去長期以來最有力的挑戰訴求之一。(王甫昌,1997:160)這 種說法大致上是可以接受的。

台灣的反對運動從 1970 年代末期,開始起來挑戰國民黨的威權控制體制以 來,「民主化」及 「本土化」便一直是最重要的目標。(例如,王振寰,1989)這 兩項針對台灣過去帶有族群不平等意涵的政治結構,而形成的目標,使得台灣的 反對運動具有前述族群運動的特性。(王甫昌,1994;林佳龍,1989;Chang, 1989)

這項特色最明顯的表現在絕大多數的外省籍的民眾

24

都不支持反對運動(或後來的

要的「族群敵人」當選的前提下,如果(選前的氣氛或民意調查顯示)自己族群的候選人沒有勝 選把握,族群運動的支持者甚至願意放棄自己的候選人,而轉向支持比較有希望勝選的「次要敵 人」(通常必須是自己同族群、但是不同政黨的候選人),以確保「主要敵人」的落敗。

24

這裡所謂「外省籍的民眾」,是採取台灣一般俗民認知的界定標準──也就是父親是 1945 年以後 由大陸移入台灣的外省籍人士。這項俗民的認知,其實是源於國民黨政府以戶籍法界定台灣民眾 的「籍貫」的認定方式而來。不過這種官方正式界定的方式,早期由於和政治權力分配的方式、

語言與文化差異的界限有關,因此漸漸為一般民眾接受,成為一種有效、而且並不會造成混淆的 族群分類。作為採取這樣的界定方式,只是因為它在分析上與俗民認知一致,並不表示作者認為 它是適當的、或是可欲的。

(26)

民進黨),而支持國民黨。一些經驗性研究指出,在新黨尚未出現前,外省籍的民 眾認為國民黨最能代表他們的利益,而民進黨最不能如此;(徐永明、范雲,1994)

新黨出現後,則變成是新黨最能代表外省人的利益。(沈筱綺,1995)這樣的族群 政治支持狀況,和反對運動的運動論述中,將國民黨界定為壓迫台灣人民的外來 政權,並鼓吹以台灣民族主義來對抗國民黨的中國民族主義有關。(王甫昌,1996)

反對運動的台灣民族主義論述中,以強調「我們是台灣人而非中國人」的自 我認定,來對抗國民黨;而在國民黨中外省籍箐英的詮釋下,這項挑戰被界定為 是對於外省人政治權力優勢的直接攻擊

25

。尤其是國會全面改選的訴求,通常牽涉 到四十年未改選的國會對於台灣政治發展,到底是有貢獻還是構成阻礙的論辯。

(張茂桂,1993;Chang, 1994)雙方在爭論此一議題時,都使用了族群分類的修 辭,透遛媒體的大幅報導後,導致政治菁英之間的本省人/外省人之省籍區分,發 生了向下對一般民眾動員的效果。這使得外省籍的民眾,將反對運動對於國民黨 在中國民族主義的意識形態下所建構出來的權力結構的挑戰,視為是對於我群光 榮感的挑戰,以及對於「外省族群」對台灣社會的貢獻之質疑。

隨著 1990 年國民黨的「二月政爭」,1991 年終身國代與立委的退職,使得國民 黨的外省籍菁英逐漸感受到自己在國民黨中成為非主流派,而與國民黨內的主流派 漸行漸遠。1992 年非主流派的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共同組成「新國民黨連線」為國民 黨的分裂種下前因,也成為後來「新黨」的前身。新黨的出現與訴求,使得台灣族 群政治的發展有了新的轉向。如果說,1992 年前台灣的反對運動具有濃厚台灣意識 的色彩,那麼,新黨的出現,則是對這股台灣意識的防制,就新黨在成立時所提出 的目標,及其合理化其政治訴求的理由來說,新黨的政治運動可以說是極具中國意 識的族群動員,這點我們可以從其訴求目標,及動員支持者的方式,來加以了解。

25

最明顯的例子,莫過於 1990 年擔任立法院長的梁肅戎,3 月下旬在面對同黨的本省籍增額立委 要求終身立委退職時,聲稱:「本省籍立委排擠外省籍及僑選立委」;他並透露曾向李登輝直陳:

「本土化應適可而止,否則就是台獨化了」;並說:「外省人現在已人人自危了」(見《首都早報》, 1990 年 8 月 20 日,第 12 版,〈省籍情結鬥爭的連續劇〉之報導)。

(27)

新黨前身「新國民黨連線」於 1993 年 3 月 13 日在台北中正紀念堂,宣布成 立政團時,所揭櫫的政團綱領是「驅逐台獨、推翻獨裁、打倒金權、平均地權」(《中 國時報》,1993 年 3 月 14 日,第三版)同年 8 月 10 日成立時的組黨宣言中,則以

「反金權、反台獨、毀黨造黨」做為主要訴求。(《聯合報》,1993 年 8 月 11 日)

因此,「反台獨」可以說是新黨最鮮明、也最重要的訴求;他們甚至不惜使用「驅 逐」的字眼來表達反對台獨的立場

26

。這種立場基本上是對於他們所認定的民進黨 的「台獨」主張,及國民黨主流派的「獨台」作為,而產生的對抗行動。他們明 白的以國家認同的符號及情操,來昭喚民眾的中華民族意識,以對抗台獨勢力的 擴張。

1994 年台北市長選舉,由於在同年 4 月間,李登輝在接受日本作家司馬遼太 郎的專訪時,以總統及國民黨黨主席的身分說出了「生為台灣人的悲哀、國民黨 也是外來政權、二十二歲以前是日本人」等等充滿民進黨版本台灣意識的言論,

經過台灣報紙將譯文披露,已引發新黨成員及一般民眾中央中國意識者的強烈不 滿

27

,於是在接下來的市長選舉過程中,新黨的台北市長候選人趙少康,遂將其競 選策略,定調為「中華民國保衛戰」,(參見陳錦榮,1995)最後的確也達到拉攏 特定族群的效果。

26

1993 年 3 月 14 日,「新國民黨連線」欲前往高雄中學舉辦宣布成立政團的第四場國是說明會,

遭到高雄地區民眾及民進黨員的反制,發生衝突事件。事後雙方在接受訪問時,反制的一方認 為,除了過去新連線其他的作為的歷史因素外,高雄事件的導火線是:新連線的成員不應該提 出「驅逐台獨」這樣的刺激性字眼,並且打算在與「二二八事件」有深厚歷史淵源的高雄中學,

進行這種挑釁式的宣示活動。對於「驅逐」一詞的使用,趙少康說原先是為了紀念總理逝世(國 民黨的總理孫中山),為了要呈現他的精神,而用國父當年在興中會時提出的十六個字(驅逐韃 虜、恢復中華、建立民國、平均地權),將其中的「驅逐韃虜」改為「驅逐台獨」;他並說不是 要將主張台獨的人驅逐,只是表達反對台獨之意見。(見《新新聞》,1993)

27

參見 1994 年 4 月 30 日至 5 月 2 日,《自立晚報》獨家披露的〈生為台灣人的悲哀:李總統與日 本司馬遼太郎對談〉。

(28)

趙氏在 10 月 2 日的電視辯論一開始,即以中華民國將亡於台獨的危機作為訴 求,他說:「全國同胞們:台灣就要毀滅了,…今天這場選舉,不僅是台北市長的 選舉,同時也是中華民國與台灣共和國的選舉。」並在 11 月 20 日的公辦電視政 見會中,指出李登輝是「急獨」,有台獨時間表。透過電視媒體的轉播,這些說法 及作為激起了相當兩極化的反應:它們一方面拉高了趙少康在台北市長選舉中的 民調支持聲勢,(梁世武,1994:113-116)另一方面也令反對趙少康的民眾更覺得 備受威脅。

在選舉活動進行期間,除了候選人之間的彼此攻擊外,許多民眾也被菁英動 員去從事一種類似「分類競爭」的社會比較活動,因而相當投入選舉的活動。例 如,新黨菁英對支持陳水扁的「全民計程車司機」進行塑造「刻板印象」式的抨 擊,新黨的市議員候選人秦儷舫(秦晴)甚至在電台上發起拒搭「全民計程車」

的運動;對於民進黨支持者在參與群眾活動時「穿拖鞋、吃檳榔、攤販充斥、滿 地垃圾」的不屑,以及對於新黨群眾活動的「井然有序、沒有攤販、不留垃圾」

的社會比較的強調。相對的,民進黨的菁英也以「中共同路人」、「不愛台灣」、「挑 撥省籍情結」等等罪名,攻擊新黨。這些互相的刺激,也更加促成支持者之間緊 張、對立的亢奮情緒。

最後,新黨的候選人雖然沒有贏得選舉,卻確實由國民黨挖了不少選票,尤 其是眷村的票

28

。根據王甫昌的調查,在這次選舉中,如果扣除本省客家人的市長 選擇則介於兩者之間,但是比較接近本省閩南人的模式。以上這些百分是未將「拒 答者」、及「未投票者」的問卷,則本省閩南人投給陳水扁的比例是將近六成,而 外省人投給趙少康的比例高達七成。由另一個角度來看的話,陳水扁的選民有 94%

28

陳陸輝(1994)對於台北市長選舉中三位候選人在眷村里得票狀況的分析顯示,雖民進黨的陳 水扁最後得到 43.7%的選票,新黨的趙少康只有 30.2%,國民黨的黃大洲則只有 25.9%,但是,

陳氏在眷村里的得票率遠低於他在非眷村里的得票率,趙氏則剛好相反,而黃大洲則全部殿後。

在台北市北區中的松山區、信義區、及內湖區等三區中,趙少康在眷村里的平均得票率甚至高 過陳水扁。(陳陸輝,1994:81)

(29)

是本省人,而趙少康的選民中,則有 58%是外省人。在台北市的本省人與外省人 的比例為 72.76:27.24(1992 年的統計資料)的狀況下,這樣的投票行為模式,

相當清楚的說明了族群投票的現象。

1998 年的台北市長選舉是另一個非常值得觀察的例子。在該次選舉中,市民 施政滿意度高達近 80%的現任市長陳水扁先生高票落選,國民黨提名的馬英九先 生以八萬票差距擊敗陳水扁,前次選舉有四十萬票實力的新黨所推出的候選人王 建瑄先生只得到四萬多票

29

。請參見圖 4-10、4-11。

30.41%

39.48%

20.83%

43.67%

30.17%

25.89%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民進黨 國民黨 新黨

市長 市議員

圖 4-10:1994 年台北市長、市議員選舉各政黨得票率 資料來源:施正鋒,2002:191

29

從得票率來看,這次選舉,國民黨的馬英九拿到七十六萬六千多票(51.13%),民進黨的陳水扁 得票六十八萬八千(49.51%),而新黨的王建煊只有四萬四千多票(2.97%)。與 1994 年的北市 市長選舉的得票情形相較,當時趙少康揮動省籍之旗,藉「反李」凝聚了深具危機感的外省族 群,從事了一場存亡之戰。結果趙少康儘管拿到四十二萬四千多張票(30.17%),仍輸給陳水扁 的六十一萬五千多票(43.67%),而國民黨的黃大洲,只拿到三十六萬四千多張選票(25.89%)。

以今視昔,趙少康的票加上黃大洲的票,正是馬英九的得票數。從四年前與四年後的得票數來 看,1994 年所謂「棄黃保陳」不見得是事實。這點在王甫昌的論文中已做過實證的分析,參見 王甫昌,1997:216-223。

(30)

18.56%

45.91%

2.97%

51.13%

40.08%

30.96%

0%

10%

20%

30%

40%

50%

60%

民進黨 國民黨 新黨

市長 市議員

圖 4-11:1998 年台北市長、市議員選舉各政黨得票率 資料來源:施正鋒,2002:191

事後有許多人將這樣的結果歸因於「省籍情結」,因為在這次選舉結果中的確 出現了非常明顯的族群投票現象,一是根據該次選舉中 TVBS 所做的出口民調,

(Exit poll)顯示,去年年底北市市長選舉,外省人中投票給馬英九的佔 82.2%,

只有 10.3%投給陳小扁。可見外省人遂行了一次「集體行動」;第二則是棄王保馬 的現象,雖然大部分的外省人認為新黨最能代表他們的利益,然而,在這次選舉 中,他們卻都跨黨投給馬英九,無可避免地也造成了新黨的泡沫化危機。

這樣的現象我們應該如何來解讀與檢討呢?整體而論,在這次選戰中,雙 方陣營都曾提出避免激化族群對立的說法,甚至在每次對手指責操弄族群議題 時,都極力澄清

30

,陳水扁在 11 月 11 日的辯論會中以扁團隊裡包含各族群來表 示自己絕無族群偏見,用人唯才

31

;馬英九也曾在對手質疑他統獨立場時表示,

30

茲整理雙方陣營在選戰前兩個月中有關族群議題之論述如下:陳水扁指責馬英九挑起省籍情 結!阿扁市長在電視政見會表示,馬英九在「給榮民的一封公開信」中,親自具名,表示這次 的選舉是「一場中華民國的保衛戰、是中華民國生死存亡的關鍵」,這樣一種挑撥省籍情結的作 法,和 4 年前趙少康所用的手段如出一轍。

31

在該場辯論會中,陳水扁例舉副市長陳師孟是過去蔣介石先生重要文膽陳布雷先生的長孫,交 通處的濮大威和賀陳旦等,都是外省籍;而捷運處長陳朝威,財政處長林全,主管國宅業務的 郭瑤琪處長,乃至於警察局長原來是閩南籍,馬永成和羅文嘉則都為客家籍。

(31)

「對於市長選舉而言,統獨議題並不相關,而是相對的,同時在面對此一議題 時,尤應避免挑起族群間的對立與衝突。」他更進一步說明,「只要愛台灣、愛 台北就是台灣人。」

「只要愛台灣,認同台灣,就是台灣人。」類似說法兩陣營都曾反覆表述 過,最後的高潮則是在 12 月 1 日那天晚上,李登輝在馬英九的競選群眾集會上,

提出「新台灣人」的觀念,不數日後馬英九果然以一路領先的勢態勝選台北市 長。

「新台灣人」的概念在選後仍引起廣泛的討論,有人肯定其欲促成「族群 團結」的企圖,也有人批判其只是選舉策略,目的則在鞏固國民黨內的本省票

*

; 就事後的選舉結果以論,本省票的確平均分散在三位候選人間,而外省票則有 相當高程度的僵固性,有八成的選票者都投給了馬英九,這樣的投票行為,如 果不是基於族群思維實在難以解釋。

第一、這樣的結果造成了最能代表外省人利益──新黨的泡沫化,在當時 的狀況,將同時促成國民黨繼續一黨獨大的後果,這是相當不利於台灣民主政 治的發展的。民主政治的基礎在於政黨政治,政黨表彰民意,同時政黨間良性 的競爭與制衡,是促成社會進步動力。台灣由於長期戒嚴的影響,使得社會中 產生制衡五十執政的國民黨的力量薄弱,新黨的出現,使台灣從一黨獨大制邁 向兩大一小的多黨制,一方面有利於政黨輪替的可能,一方面新黨亦可扮演關 鍵性少數的地位,為它的支持者爭取更多的利基,同時也可對國民黨造成改革 的壓力。然而,這次的投票結果,新黨候選人王建煊只獲得 2.97%的票,不僅造 成新黨的萎縮,也斲斷了「一個好人」的政治生命。

第二、外省人中投票給陳水扁的只有 10.3%,特別值得觀察的,在陳水扁刻 意地經營「快樂、希望」的台北城時,他的施政明顯討好中產階級。比方說嚴 格執法、取締違規停車、取締八大行業、青少年政策等等,這些政策處在台灣 社會『守法精神不足』的現實中,這種政策只能討好以大安、信義、中正等資 本主義為主體的中產階級社會。然而這些政策固然使陳水扁的施政滿意度提

(32)

高,開票結果,在大安區,馬英九仍舊以突破性的十六個百分點大幅領先陳水 扁,信義區亦然。這樣的結果的確對民主政治是一種傷害,只要一個社會中,

族群的考量優先於政策比較,對這個社會的進步都會造成不利的影響,而族群 投票的現象有時也會有傳染效果,當「外省人只投給外省人」時,也會激發「本 省人也應該投給本省人」的反制。我們毋寧希望這樣的現象不要再擴大,不過,

省籍情結的確不是單一族群的責任,我一貫的看法是,正視省籍問題,才能真 正化解省籍情結,承認「外省」身份存在的意義,才能增益「本省」文化的多 元發展。 如果只是籠統地假裝對對方的族群身份視而不見,那樣子的族群團結 將會治絲益棼,淪為口號而無實效。

參 參 參

參、 、 、 、族群政治與民主鞏固危機 族群政治與民主鞏固危機 族群政治與民主鞏固危機 族群政治與民主鞏固危機

在傳播、科技、資訊、與人才日益流通的全球化世界中,國與國之間的互 動交往也愈來愈頻繁頻繁緊密,在當代國際環境中,我們可以說,幾乎沒有一 個國家的發展,能獨立於國際社會之外,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國家的發展──

不論政治、經濟、社會、教育、與文化,它的發展軌跡都可納入全球角度來加 以觀察。

而根據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杭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的分析,台灣是屬 於全球第三波民主化的國家

32

,這波民主化浪潮主要始於 1974 年南歐,隨後越洋 湧進拉丁美洲及亞洲地區,並在 1989 年衝破共黨鐵幕而達於頂峯,該年中歐及東 歐共黨政權相繼崩潰,蘇聯共黨政權也隨後瓦解。這一波的民主化浪潮迄今已蔓 延至四十多個國家,其發展之速度與涵蓋之地理與人口範圍,都是空前的

33

,也因

32

在杭廷頓的著作《第三波》(The Third Wave)中,他將世界民主政治的發展分成三個歷史波浪;

第一波是 1828 年至 1926 年之間,以西歐及美國為主;第二波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至 60 年代初,

包括戰敗國日本、西德、義大利,以及南歐、拉丁美洲、與亞洲等一些國家;而第三波則始於 1974 年葡萄牙軍事政變,推翻獨裁政體之後,在南歐、拉丁美洲、東亞、前蘇聯、以及東歐出 現的政體轉型。(Huntington, 1991:15)

33

有關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席捲的範圍,有不同的認定,四十幾個國家是比較保守的認定,參見

數據

圖 4-3:台灣民眾統獨立場趨勢分佈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2003 年面訪資料及 2003 年 TEDS 資料  圖 4-4:台灣選民歷年台灣人/中國人認同比例之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1995、1998 年面訪資料及 2001 年 TEDS 資料 圖 4-5:客家組合家庭背景選民的台灣人/中國人認同分佈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1995、1998 年面訪資料及 2001 年 TEDS 資料
圖 4-6:閩南組合家庭背景選民的台灣人/中國人認同分佈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1995、1998 年面訪資料及 2001 年 TEDS 資料  圖 4-7:外省組合家庭背景選民的台灣人/中國人認同分佈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1995、1998 年面訪資料及 2001 年 TEDS 資料  圖 4-8:閩客組合家庭背景選民的台灣人/中國人認同分佈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
圖 4-9:閩外組合家庭背景選民的台灣人/中國人認同分佈變化(1992-2001)  資料來源: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 1992、1995、1998 年面訪資料及 2001 年 TEDS 資料            那麼,究竟不同省籍背景的家庭組合,他們在自我認定上(台灣人/中國人) 是否有所不同呢?根據許勝懋的研究,答案是肯定的。          從圖二、三、四、五、六,我們可以觀察得到,自我認定為「台灣人」的比 例,不論是 1992 年或 2001 年,其排序皆為閩南人最高,其次為閩客組合、客家 人、閩
表 4-5:不同族群背景的受訪者對於「總統選舉方式」的看法  1991 年國代選舉調查資料                                          (橫行%)        【直行%】  受訪者  間接選舉  直接民選  沒意見  合計  本省閩南人  425  (34.6)  501  (40.8)  301  (24.5)  1227  【76.3】  本省客家人  88  (48.1)  59  (32.2)  36  (19.7)  183  【11.4】  外省人  1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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