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墊付項目及基準 類別 項 目 基 準 私立大專
校院停辦 後其所屬 學校財團 法人經主 管機關核 定解散或 命解散 者,學校 教職員工 保險、退 休或資遣 費用
一、資遣慰助金 一、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 金條例之專任職員工,按其 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九十 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工作年資 支給,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 一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 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給。
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專任 職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辦理。
三、每人最高以發給六個月最後 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二、退休慰助金 一、依學校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 助金規定。
二、前款規定應經董事會議通過 後實施。
三、每人最高以發給六個月最後 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三、離職慰助金 一、依學校所定專任教職員工於 前二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 慰助金相關規定辦理。
二、前款規定應經董事會議通過 後實施。
三、每人最高以發給六個月最後 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
四、積欠教職員工薪 資
一、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核實 編列。
二、附相關佐證資料。
五、積欠保險費 一、學校依法應負擔之教職員工 保險費,得包括勞保、健 保、退撫儲金、公保超額年 金等。
二、附積欠前繳費佐證資料及憑 證。
行政院公報 第 卷 第 期 教育科技文化篇 行政院公報 第027卷 第204期 20211028 教育科技文化篇
六、積欠退休金 一、學校依法應支給教職員工之 退休金。
二、附相關佐證資料。
七、積欠資遣費 一、學校依法應支給教職員工之 資遣費。
二、附相關佐證資料。
學校財團 法人解散 清算相關 費用
一、人事費 一、員額最高以五人為限。
二、薪資:
(一)代理校長每月薪資不超過 新臺幣六萬八仟元。
(二)其他人員每月薪資不超過 新臺幣四萬五仟元。
三、保險費核實編列。
二、業務費 每月業務費,包括所需水電、電 話、網路及雜支等項,以不超過 學校停辦前一個月之百分之二十 為限。
三、董事會運作費用 包括董事會議出席費、交通費及 膳費等,依規定核實編列。
四、校園安全、清潔 維護費用
核實編列。
五、專業服務費 一、學校財團法人執行解散清算 作業所需委託律師、會計 師、鑑價師等專業人士協助 及確定債權、債務、訴訟及 其他行政爭議等相關費用。
二、核實編列並附相關憑證及佐 證資料。
六、資料蒐集費用 參照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基準核 實編列。
其他 其他因學校財團法人執行解散清
算所需必要經費,經基金管理會 審議通過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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