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亞碳交易共同市場芻議
陳筆
2010 / 12 / 21
台灣推動碳總量管制的前景與障礙
二氧化碳減量目標
• 2020年回到2005年的排放量(257百萬噸)
• 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214百萬噸)
政府規劃的2020年減碳目標實現途徑
GDP 成長低案 GDP 成長中案 GDP 成長高案
(A)2020 年的 BAU
CO2排放量 420 百萬公噸 443 百萬公噸 467 百萬公噸
(B)為達成減碳目 標所必須減少的 排放量= (A) - 257 百萬公噸
163 百萬公噸 186 百萬公噸 210 百萬公噸
各措施的減量貢 獻及其占須減之 量(B)的比
累計減量 幅度(%)
各措施的減量貢 獻及其占須減之 量(B)的比
累計減量 幅度(%)
各措施的減量貢獻及 其占須減之量(B)的比
累計減量 幅度 (%)
能源密集度 每年下降 2%
76.18 百萬公噸
(36.27%)
天然氣
16.00 百萬公噸
(7.62%)
再生能源
5.21 百萬公噸
(2.48%)
核能發電
28.70 百萬公噸
(13.67%)
發電效率
2.61 百萬公噸
(1.24%) (1) 國內減量 (含
能源密集度每年 下降 2%)
129.7 百萬公噸
(79.61%)
79.61%
129.77 百萬公噸
(69.77%)
69.77%
碳匯
1.08 百萬公噸
(0.51%)
129.77 百萬公噸
(61.79%)
61.79%
32.51
(1)+(2) 32.51
減碳目標的可行性
• 環保署的減碳試算
¾
沒有正式考慮能源稅與碳總量管制¾
實現「能源密集度每年降低2%」的方法,是不是包含 能源稅或碳總量管制?• 把碳總量管制加進減碳的行動方案之中
¾
總量管制的上限=目標減碳量─(低碳能源配比+節能標準+能源管理
+造林+海外買碳權)
= 47.72百萬噸 ~117.42百萬噸( GDP高案 )
減碳的障礙
• 減碳成本有多大?排碳權利金如何分配?
‧碳市場的潛在規模小,市場集中度偏高
¾
獨占性訂價可能使碳價偏高• 流動性不足、交易筆數少
¾
藉碳交易來降低減碳成本的作用喪失降低減碳成本的做法:碳權國際貿易
‧台灣和其他的國家或地區合建碳交易市場
¾
向有「減碳比較優勢」的國家/地區購買碳權,而不必 花大錢親自減碳¾
向沒有「減碳比較優勢」的國家賣出碳權,以賺取排 碳權利金‧若和日本、歐洲、美國合建碳交易市場,可能的 貿易型態
¾
台灣多減碳,而美、日等國向台灣購買排碳權¾
台灣企業減碳所賺取的錢足以彌補減碳費用而有餘‧若和中國大陸、東協合建碳交易市場,可能的貿 易型態
¾
台灣親自減碳的量比較少,而多向中國大陸、東協買 排碳權¾
台灣企業向這些地方購買碳權的價錢低於親自減碳的 費用東亞地區碳交易共同市場
碳交易市場運行的關鍵要素(1/2)
• 碳總量管制暨排放交易的最重要功能
¾
利用總量管制來限制排碳量¾
利用碳權交易來降低減碳成本¾
財富分配的效果不確定• 功能實現的四大要素
¾
排碳上限的高低¾
排碳權的期初分配方式¾
碳權交易的規則¾
碳權品質的穩定性碳交易市場運行的關鍵要素(2/2)
碳交易共同市場
‧基本原則
¾
凡是影響減碳效力、減碳成本、碳價格的因素,兩邊 必須協調一致¾
影響各自內部之所得分配的要素,由兩邊各自單獨決 定如何處理排碳上限管制目標
• 絕對目標
¾
做法一9 兩邊先合訂共同的排碳量管制總目標
9 然後再分配各自必須達到的目標排碳量
¾
做法二9 兩邊先各自訂出自己的排碳量管制目標
9 然後相加成共同的目標排碳總量
‧ 相對目標
¾
先進行「排碳效能標準憑證」之交易‧ 排碳管制的目標年必須相同,但基準年則毋
環保署推動碳總量管制暨排放交易的四階段期程
(
目前猶在第一階段)
Stage II Stage III Stage IV
總量管制 抵換交易 效能標準
抵換交易 自願盤查
登錄與減量
強制盤查登錄 自願減量
Stage I
指定一定 規模排放源
規範既存及 新設排放源
分配減量責任予各 排放部門主管機關
,再分配給排放源
對象 排放源
自願參與
環評抵換 效能標準抵換
2.國外碳權取得認可
-政府認可之自願碳市場(如VCS) -公約機制下的CERs(單邊CDM) 1.國內碳權取得認可
-先期專案 -國內抵換專案
碳權來源
-國內抵換專案 -單邊CDM
-後京都協議認可 之抵換專案
排放額度抵換 碳中和/碳足跡
Stage II Stage III Stage IV
總量管制 抵換交易 效能標準
抵換交易 自願盤查
登錄與減量
強制盤查登錄 自願減量
Stage I
指定一定 規模排放源
規範既存及 新設排放源
分配減量責任予各 排放部門主管機關
,再分配給排放源
對象 排放源
自願參與
環評抵換 效能標準抵換
2.國外碳權取得認可
-政府認可之自願碳市場(如VCS) -公約機制下的CERs(單邊CDM) 1.國內碳權取得認可
-先期專案 -國內抵換專案
碳權來源
-國內抵換專案 -單邊CDM
-後京都協議認可 之抵換專案
排放額度抵換 碳中和/碳足跡
受管制的排放源
‧哪些部門或企業
¾
能源轉換部門、產業部門、運輸部門、住商部門、農 業部門?¾
上游、中游、下游產業?‧由兩邊政府各自決定
碳權價格是否設上下限
‧碳權價格上下限
¾
政府買賣碳權設定價格¾
類似糧食價格平準操作,或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 上下限的作用
¾
價格波動影響減碳投資¾
設價格上限使排碳上限無法維持¾
碳總量管制變成總量管制和碳稅混合的體系‧共同市場在試驗期內不對碳價訂定任何上下限
¾
根據試驗期的結果,決定是否將總量管制改成與碳稅 混合的體系碳總量管制與碳稅混合機制
D
3P
FS
AS
1D
2D
1P
2P
CP
3$
排碳量/年度 S
2S
3期初的碳權分配方式
• 碳權的期初配給方式決定財富分配
¾
免費核配9碳權的「租值」會隨著排碳需求的擴張而增加
9政府沒有拍賣收入來補助因減碳而受損的低收入戶
¾
拍賣9競標者會把碳權增值率納入競標報價中
• 碳權的期初分配方式也影響減碳的社會成本
¾
「弱式」雙重紅利:「免費配發碳權」之下的減碳社 會成本>「拍賣碳權並削減扭曲性賦稅」之下的減碳 社會成本‧排碳權在兩邊內部的期初分配方式,由兩邊政府
碳權的有效期限/儲存/預借
• 過短的市場存續期有害於企業的減碳投資
• 儲存和預借是跨期交易
¾
可降低減碳成本、減少碳價波動¾
若排碳上限在開始時訂得過高,容許碳權囤積替將來 的排碳開方便之門• 共同市場的預告存續期至少應有15年
¾
在市場正式建立之前,設置為期5年以下的試驗市場¾
容許排碳權的儲存和預借¾
在試驗期間之內,容許跨年度的預借和儲存,但不容 許試驗期的排碳者向正式運轉階段預借碳權容許試驗期的排碳者將部份比例的排碳權,儲蓄到正
早期自願減碳的效力
‧早期自願減碳抵換排碳權
¾
等於將儲蓄的效力延伸到碳市場建立之前¾
事前自願減碳的「品質」如何認定?如果「門檻」過 低,會開方便的排碳之門¾
若期初排碳配額是免費授與,則認可早期減碳的效力 可避免企業在事前故意多排碳‧由兩邊政府各自決定是否承認早期自願減碳的效
力
新排放源的排放權取得/離場者的排放權移轉
• 既決定財富分配,也影響經濟效率
¾
期初排碳權若是免費配給9 新排放源若須向舊排放源購入排碳權,其成本負擔將較 重,也可能阻礙新投資和新技術的開發
9 是否須在期初時為將來的潛在新排放源保留免費的排放 額度?
‧由兩邊各自決定
¾
是否在期初時保留免費排放額度給新排放源¾
舊排放源歇業、關廠時,是否將其所有的排碳權繳回 給政府與其他碳市場的連接
‧本共同市場可以尋求與歐盟、美國的碳交易市 場相連結,進一步降低減碳成本
國際貿易的調整問題
‧碳關稅
¾
全球碳價統一的問題¾
實行的訊息費用、管理成本很高¾
容易變成對國內產業的保護品質控管與與違規處罰
‧「碳商品」品質的認定、監督
¾
參考EU ETS¾
碳之排放、碳權之交易、儲存、預借資料的登錄,必 須有統一的資料管理中心¾
「碳商品」盤查、查證、驗證的工作,由兩邊各自執 行¾
但其程序、方法,在兩邊必須一致¾
各自執行的結果必須受共同市場管理中心的監督、檢 查‧超額排放的處罰
¾
統一罰則碳交易共同市場運行的基本要素
影響減 碳效果
影響減 碳成本
影響財 富分配
由兩邊政府 共同決定
由兩邊政府各 自獨立決定
1 受管制的氣體有哪些? ˇ ˇ
2 排碳目標 ˇ ˇ ˇ
3 誰是受管制的企業或部門? ˇ ˇ ˇ
4 碳權價格是否有上下限? ˇ ˇ ˇ ˇ
5 排碳權的期初分配 ˇ ˇ ˇ
6 碳交易市場的存續時間 ˇ ˇ ˇ
7 碳權的儲存和預借 ˇ ˇ ˇ
8 早期自願減碳的效力 ˇ ˇ ˇ
9 新排碳源的排碳權取得∕離 場者的排碳權移轉
ˇ ˇ ˇ
10 本市場與其他碳市場的連接 ˇ ˇ
11 國際貿易的調整問題 ˇ ˇ
總量管制與其他減碳措施的搭配
‧與其碳稅的搭配
‧與低碳能源配比、再生能源補貼的搭配
‧與節能標準、能源管理的搭配
‧由兩邊各自決定
碳交易共同市場的可能性
• 僅宣告「減碳的目標」並不夠,要看是否訂定「排 碳上限管制」的目標
¾
台灣宣告了減碳目標,但沒有法定的排碳上限管制目標¾
減碳目標本身(不論是否「入法」)事實上對排碳沒有 拘束力9 這是為什麼台灣的排碳目標可能做不到
¾
唯一有實際意義的減碳目標是法定的排碳上限管制¾
美國的〈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ACES)利用法定的 排碳上限管制,來釘住減碳目標• 各國或各地區對排碳上限管制是否有「共識」?
簡報完畢
各國碳排放交易制度摘要 (1/3)
英國 (英國排放交易制
度,UK ETS)
歐盟
(歐盟排放交易制度,
EU ETS)
澳洲
(新南威爾斯溫室氣體 減量體系,NSW)
美國 (芝加哥氣候交
易所,CCX)
日本 (日本自願性交易
體系,JEVTS) 自願或
強制
自願性 強制性 自願性 自願性 自願性
絕對目 標或相 對目標
「總量交易」與
「相對排放量交 易」的模式並行
總量交易模式 相對排放量交易模式 總量交易模式 總量交易模式
碳交易 存續時 間
2002/04-2007/03 第一期:
2005/01/01-2007/12/31 第二期:
2008/01/01-2012/12/31 往後每五年一期
2003 起 2003 起 2005/04-2007/06
受管制 的部門
直接參與者:
直接或間接排放
能源業、鋼鐵業、礦 業、造紙業等四個能
電業 一般會員:
溫室氣體直接
設定減量目標之 參與者:
各國碳排放交易制度摘要(2/3)
英國 (英國排放交易制
度,UK ETS)
歐盟 (歐盟排放交易 制度,EU ETS)
澳洲
(新南威爾斯溫室氣體 減量體系,NSW)
美國 (芝加哥氣候交
易所,CCX)
日本 (日本自願性交易
體系,JEVTS) 排放權的分配
方法
直接參與者:
溯往原則 協議參與者:
無償分配
第一期:
95%無償分配,
5%由會員國自 行決定
第二期:
90%無償分配,
10%由會員國自 行決定
溯往原則 溯往原則 溯往原則
參與誘因 直接參與者:
獎勵金
協議參與者:
減徵氣候變遷稅
無 無 無 設定減量目標之
參與者:
補助金
排放交易參與者:
各國碳排放交易制度摘要(3/3)
英國 (英國排放交易 制度,UK ETS)
歐盟
(歐盟排放交易制 度,EU ETS)
澳洲 (新南威爾斯溫
室氣體減量體 系,NSW)
美國 (芝加哥氣候
交易所,
CCX)
日本
(日本自願性交易 體系,JEVTS)
事前調 整期
3 個月 4 個月 NA NA NA
違規制 裁
直接參與者:
不支付獎勵金 返還獎勵金 次 期 減 少 同 數
量之排放權 每 噸 處 £30 罰
鍰
協議參與者:
行政罰:公布姓名 罰鍰
第 一 期 : 每 噸
€40 罰鍰
第 二 期 : 每 噸
€100 罰鍰
次年補繳今年未 提交之排放權
每噸澳幣 12 元 之罰鍰
NA 未達成減量目標之
參與者:
返還政府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