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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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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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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問答資料)

103.03.14

目錄

【一】一般事項

Q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稱

「天然災害」為何?………

…6

Q2: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6

Q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6

Q4:訂定本辦法之目的為何?………

6

Q5: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 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颱風假」抑或「災防 假」?………

7

Q6:為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 ………

…7

【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Q7:風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8

Q8:水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8

Q9:震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9

Q10:土石流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如何運用「土石流警戒 基準值」作為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參考基準?………9 Q11: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9 Q12:如發生沙塵暴,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 準? ………

10

【三】通報作業

Q13: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權責 機關為何?應注意作業及程序為何? ………

(2)

11

Q1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否於天然災害期間,將發布停止 上班及上課權責授權所屬各區、鄉(鎮、市)長?………

11

Q15: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區、鄉(鎮、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發 布權責為何? ………

12

Q16: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在何種情形下可自行決 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其通報程序為何? ………

12

Q17: 有關各地區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

12

Q18: 各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是否應與地 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 進行協調聯繫? ………

13

Q19: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於汛期前,應向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首長提報事項為何? ………

……13

Q20: 天然災害期間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仍 應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

13

Q21: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 班及上課之情形為何?作業程序為何?………

13

Q22: 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

14

Q23: 外國人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

14

【四】人員出勤處理

Q24: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公務人員出勤之處理方式為 何? ………

15

Q25: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企 業是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 ………

15

Q26: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 加班費? ………

(3)

15

Q27: 天災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 止上班,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

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

…15

Q28: 天然災害發生時經宣布停止上班,當日擔任值日人員,於天 然災害解除恢復上班後,可否予以補休假? ………

15

Q29: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勤(日、夜)人員,

因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 ……

16

Q30: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仍照常 出勤,可否予以補休?………

…16

Q31: 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可 否於事後補休? ………

16

Q32: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已 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示 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16

Q33: 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 未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 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

…17

Q34: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上班上課,公教員工如因職務需要 仍須照常出勤時,可否以停止上班上課為由拒絕出勤?……

…17

Q35: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 日出差地為未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 止上班,其照常出勤部分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17

Q36: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當日出發時服務機關所在地尚未宣 布停止上班,惟後來宣布停止上班,是否可據此中斷前往訓 練行程,又如當日仍照常受訓,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17

Q37: 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如 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18

(4)

Q38: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

其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18

Q39:公務人員原以休假名義申請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 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

…18

Q40:有關本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適用疑義?………

…18

Q41: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服務機關 仍照常上班,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得否核給加班費或 補休? ………

19

Q42: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 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20

Q43: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行政人員應否到校 上班?………

20

【五】其他

Q44: 公教員工於返鄉省親適逢颱風來襲交通中斷,致無法如期返 回工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20

Q45: 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准 予當事人以停止上班登記?………

20

Q46: 離島地區公務人員非因公赴臺,於假滿當日因天候不佳致班 機取消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得否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 處理? ………

20

Q47: 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 回國之出勤應如何處理? ………

21

Q48: 哪些機關(構)準用本辦法規定? ………

21

Q49: 學校是否可以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

21

Q50:颱風來襲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公務人員原 已請假可否予以扣除及應如何扣除,改以停止上班及上課登記?

(5)

………21 Q51:連續請扣薪事假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應否扣除?…………

22

Q52:娩假遇停止上班應否扣除?………

22

Q53:公務人員於休假時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

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

23

Q54: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

「今天上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 晚上停止上班上課」之起始時間各為何? ………

………23

Q55:有關天然災害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務 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 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 ………

23

(6)

【一】一般事項

Q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所 稱「天然災害」為何?

A1: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包括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 及其他災害。

Q2: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何?

A2: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但因業務需要,

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 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為全年 無休服務民眾,且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

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又民間企業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

其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規定辦 理。

Q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措施之目的為何?

A3:(一)避免生命財產發生損害:給予公教員工及學生於災害發 生前妥作預防,災害發生時避免因上班上課及往返途中遭 遇危難。

(二)便於災後重建:天然災害發生後,受災情影響而無法正 常上班上課,或為利處理善後,並從事災後重建工作。

Q4:訂定本辦法之目的為何?

A4:(一)訂定統一基準,俾便建立共識:依照天然災害發生前後 客觀事實需要,研訂統一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建立全 民共識,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明定作業處理方式:為應天然災害發生時緊急應變之需,

爰明定有關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及通報作業之處理程序 以使政府機關、學校及民眾均有所依循。

(三)明確規定權責機關:可使各地區之公教員工及學生於天然 災害發生時,適時連繫查詢並妥切因應。另由各通報權責 機關決定並發布所轄地區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以收因地 制宜之效。

(四)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本辦法係基於臺灣地區自 然環境之天然災害特殊性而訂定,藉以培養公教員工及機 關、學校安全防護理念。

(五)便於預防及搶救:本辦法除可作事先宣導防範及預防外,

亦可作為災害發生即時因應及搶救之參考。

Q5: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 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颱風假」抑或「災防 假」?

(7)

A5: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社會媒體及一般 民眾大多以颱風假定義,惟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

且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係為避免天然災害之發 生及擴大因應措施,為免民眾對於颱風假有所期待並予以正確教 育,故應以「災防假」稱之。

Q6:為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

A6:天然災害經發布停止上班,是為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之臨時性 緊急應變措施,使政府從事災害防救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及財 物損失為目的,公務人員之出勤處理並以「停止上班登記」,

非視同當然放假,亦無所謂颱風假。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 於101 年 7 月 27 日邀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通部中央 氣象局等專業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研商「將短時強降雨納入天然 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機制相關事宜」會議,經會議決 議,因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民眾所能預測,又 事後補班補課機制,將影響民眾生活作息,爰經簽奉行政院核 定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在案。

【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Q7:風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7:(一)通案性:綜合考量風力、雨量等因素

1. 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4 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 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 級以上或陣風可達 10 級以上。

2.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 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二)非通案性:

1. 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本辦法第4 條第 1 款、第 2 款 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 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但仍照 常上班。

2. 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 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 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3. 停止上班、上課後,該地區因風災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

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上開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風力基準,

但須繼續停止上班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Q8:水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8:(一)通案性:

1. 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責機關停 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8)

2.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

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 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 或有致災之虞時。

(二)非通案性:參照風災。

Q9:震災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

A9:(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之房屋因受地震影 響倒塌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住所未達前款 之基準,但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 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Q10:土石流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為何?如何運用「土石流警 戒基準值」作為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參考基準?

A10:(一)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累積降雨量(24 小時)達 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 虞時。

(二) 依據土石流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另「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 局發布,惟因該基準值變動頻繁,本辦法僅作原則規定,

未來水土保持局如修正該基準值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即配合函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有關「土石流警戒基準值」相關資訊,均即時公開在土石 流防災資訊網(網址為http://246.swcb.gov.tw),請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單位自行上網查閱,並密切注意相關 資訊。

Q11:訂定「各地區雨量警戒值」之目的為何?

A11:本辦法於 99 年 1 月 8 日修正時已將「各地區雨量警戒值」列 為

附表,其訂定之目的如下:

(一)作為豪大雨發生時危險警戒之用,俾利地方防救災單位提 高警覺,以為即時因應處理。

(二)嗣後如遇豪大雨發生,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根據中央氣象 局發布之雨量觀測或預報資料,並就各地區所定雨量警戒 值及降雨量實測值,綜合研判,於有致災之疑慮時,應即 考量並決定所轄地區全面或部分區域停止上班上課,或由 轄區內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 課後,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

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

(9)

上一級機關備查。

(三)作為嗣後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考量標準 之一,以期因地制宜。

Q12:如發生沙塵暴,政府機關及學校是否有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 準?

A12:(一)查本辦法第 3 條規定,天然災害範圍係包含風災、水災、

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天然災害」,又第8 條規定,

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 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 已列為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據上,沙塵暴來 襲如符合上開情事時,各通報權責機關(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得依上開規定發布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上 班及上課。

(二)有關訂定沙塵暴學校停止上課基準一節,事屬教育部權 責,學童如依教育部規定停止上課,公教員工如需照顧 子女者,可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各類別人員請假規範,

請家庭照顧假或休假辦理。

【三】通報作業

Q13: 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權責 機關為何?應注意作業及程序為何?

A13:(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發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長決定發布。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 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 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四)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 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 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五)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 備註:1.中央氣象局公布之雨量分級標準如下:

大雨(24 小時累積降雨量達 50 毫米以上),且其中至少 有1 小時雨量達 15 毫米以上。

豪雨(24 小時累積降雨量達 130 毫米以上)。

大豪雨(24 小時累積降雨量達 200 毫米以上)。

超大豪雨(24 小時累積降雨量達 350 毫米以上)。

2.各通報權責機關所定雨量警戒值,日後仍可視環境變遷或 透過科學實證模擬作必要調整,並非一成不變。

(10)

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六)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 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七)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 作業。

Q1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否於天然災害期間,將發布停止 上班及上課權責授權所屬各區、鄉(鎮、市)長?

A14:依本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 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各 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

Q15: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區、鄉(鎮、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發 布權責為何?

A15: 依本辦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 轄區地形、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授權所屬 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爰天然災害發生時,各區、鄉(鎮、市)長得 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授權範圍及上開規定自行決定發布 其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並向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通報。

Q16: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首長在何種情形下可自行決 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其通報程序為何?

A16: 因受天然災害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 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各 機關、學校首長得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該機關、學校停止上班 及上課後,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與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 報,並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 機關者,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Q17:有關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時機為何?

A17:(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 7 時至10 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 11 時前播報 之。但原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 增強,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風力(平均風力7 級以上或 陣風10 級以上)或雨量參考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 當日上午4 時 30 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 5 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10 時 30 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 11 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況,隨時發

(11)

布之。

Q18: 各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是否應與地 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 進行協調聯繫?

A18:為避免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 定不一,影響民眾生活作息,同時衡酌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 市、縣(市)為實際共同生活圈之情形,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 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 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以提升行政效率,達事權統一之目 的。

Q19: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於汛期前,應向各該直轄市或縣

(市)首長提報事項為何?

A19: 為因應汛期來臨,明瞭天然災害相關通報作業機制及規定,

以利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作適當之決定,本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課予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向直轄市或 縣(市)首長提報資料及準備措施(如相關法規、宣導情形及 所屬機關回報之停班停課情形等)之義務。

Q20: 天然災害期間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是否 仍應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A20: 天然災害發生時如遇例假日或放假日,因部分機關、學校仍 有公務上的活動,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完 全比照週一至週五之通報機制,發布是否停止上班及上課訊 息,供各界查詢參考。

Q21: 天然災害發生時,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得自行決定停止上 班及上課之情形為何?作業程序為何?

A21:(一)依本辦法第 13 條規定,可自行決定之情形如下:

1. 為清理颱風過境所造成之普遍性災害。

2.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

3.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所居住之房屋因 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 後。

4. 災情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因通訊中斷無法聯繫。

5. 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

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

(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於符合上開情形自行決定後,應於 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並檢具相關證明,機關、學校首 長 得 在 15 日 範 圍 內 , 視 實 際 需 要 給 予 當 事 人 停 班

(課)登記。

Q22: 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的訊息?

(12)

A22: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網址為http://www.dgpa.gov.tw)

將適時切換為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畫面,供各界查閱。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單位係透過「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即時 播報服務系統」,以電話語音輸入方式設定是否停止上班及上 課相關訊息;而民眾亦可撥打該系統服務專線 0203-001- 66,收聽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訊息。

Q23: 外國人如何查詢各地區停止上班及上課之訊息?

A23:為建構英語友善環境,增進旅居臺灣之外國人查詢天然災害 停班、停課之便利性,颱風過境於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 颱風警報後,旅居臺灣之外國人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 之 「 天 然 災 害 上 班 及 上 課 狀 態 代 碼 」 英 文 網 頁 ( 網 址 為 http://www.dgpa.gov.tw)查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停 止上班及上課狀況。

【四】人員出勤處理

Q24: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公教人員出勤之處理方式 為何?

A24: 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除各機關、學校因業 務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 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外,其餘人員係以 停班(課)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Q25: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 企業是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

A25: 查本辦法第 18 條規定,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 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爰民間事業單位 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

請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 要點」處理。(該部免付費電話專線:0800-085-151)

Q26: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 領加班費?

A26:(一)天然災害發生時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 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如因職務需要,經 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以加班處理。

(二)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 出勤人員,得核實支給加班費。

Q27: 天然災害發生時,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 停止上班,其服務機關仍照常上班,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

可否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

(13)

A27: 公教員工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 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Q28: 天然災害發生時經宣布停止上班,當日擔任值日人員,於 天然災害解除恢復上班後,可否予以補休假?

A28: 值日目前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衡酌規定,有關值日人員之補 休假等事宜,仍請依各機關所訂之值日規定辦理。

Q29: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原排定值勤(日、夜)人員,

因工作需要經主管核定照常值勤者,可否請領加班費?

A29: 值勤津貼費用係由各主管機關自行規定,仍請依各機關所訂 之值勤有關規定辦理。

Q30: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仍照常 出勤,可否予以補休?

A30: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 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上開輪班人員 於停止上班期間,仍應照常出勤,其照常出勤人員得由機關

(構)核予補休或支給加班費;至上開人員排定輪休之日如 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因無到公服勤事實,尚不得予以補 休。

Q31: 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已出差至未停止上班地區人員,

可否於事後補休?

A31: 天然災害發生時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 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天 然災害來襲生命、財務遭受損失。故已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 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本 辦法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Q32: 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 未宣布停止上班,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 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A32: 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天然災害停 止上班期間,機關、學校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 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性緊急措施,如因職務需要必須照 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人員,得由機 關核實支給加班費或給予補休假。至於服務機關所在地區未宣 布停止上班,惟奉派至宣布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者,如確 有執行職務之情形,尚宜比照適用上開規定,以期衡平。

Q33:天然災害期間,服務機關所在地、居住地區或出差必經地區 已宣布停止上班,始經權責主管指派或基於業務需要接獲指 示奉派至未停止上班地區執行職務,得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14)

A33:上開情形屬天然災害發生時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奉派執行職務,

得以加班處理,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Q34: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停止上班上課,公教員工如因職務需 要仍須照常出勤時,可否以停止上班上課為由拒絕出勤?

A34: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 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 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亦即不得藉口停止上班上課,而拒 絕出勤。

Q35:公務人員奉派參加會議,已於前一日出發至出差地,會議當 日出差地為未停止上班地區,惟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宣布停 止上班,其照常出勤部分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A35:奉派出差至天然災害未侵襲地區執行公務,因無生命、財產遭 受侵害之顧慮,自無適用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之必要,尚不得予以補休。

Q36:公務人員奉派參加訓練,當日出發時服務機關所在地尚未宣 布停止上班,惟後來宣布停止上班,是否可據此中斷前往訓 練行程,又如當日仍照常受訓,得否酌給加班費或補休?

A36:公務人員於機關所在地宣布停止上班前如出發前往未停止上 班地區受訓,不生生命、財產遭受侵害之問題,仍應繼續執行 原定行程,且亦無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問題。

Q37: 天然災害發生,公教員工住所與服務處所不在同通報區,

如遇兩地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決定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A37:(一)公教員工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 班上課,而其服務機關所在地區仍照常上班時,各該公教 員工比照所居住地區之機關學校給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服 務機關所在地已決定停止上班上課,而住所地照常上班上 課者,亦一律停止上班上課以停班(課)登記。

(二)公教員工居住地區與服務機關所在地區均未經宣布停止 上班上課,惟依平常上班必經地區如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Q38: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

當日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38: 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5 條有關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 日之規定,扣除停止上班之日數。

Q39:公務人員原以休假名義申請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天然 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39: 查銓敘部 84 年 11 月 27 日 84 台中法四字第 1215759 號 函略以,公務人員奉准出國旅遊期間,適逢颱風過境,機關

(15)

停止辦公,得將該颱風日視為例假日予以扣除,而循例以放 假處理,爰公務人員以休假名義出國旅遊,因出國期間如遇 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日數應扣除通報權 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之日數。

Q40:有關本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適用疑義?

A40:(一)有關所稱「直系親屬」及「其所居住之房屋」等疑義一節,

查依旨揭辦法第13 條第 1 項第 2、3 款規定,各機關、學 校公教員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所居 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 為處理善後,得自行決定停止上班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 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15 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 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記。所稱「直系親屬」之範圍,參照 民法之親屬規定,係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所稱「其 所居住之房屋」,則包含公教員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 屬所居住的房屋(配偶之父母屬直系姻親,自包含在內)。

(二)有關受災同仁處理善後致受傷住院,得否准予停止上班登 記,並以15 日為限一節,公教員工所居住的房屋如需處 理善後,並經機關准予停止上班登記,其於修繕房屋時受 傷住院之出勤處理,同意得比照上開第13 條規定辦理。

(三)所稱「15 日」停止上班登記時間之起迄一節,查原人事局 90 年 11 月 16 日局考字第 030387 號書函略以,旨揭辦 法「15 日」其起算日應自天然災害發生後受有災情之當日 起算(不含例假日),惟為利受災當事人重建家園,服務 機關首長得視受災當事人之實際需要,其於停止上班期間 准予受災當事人採分段申請,俾利其災害搶救及復建,以 迅速恢復日常作息。

Q41:公教員工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宣布停止上班,服務機關 仍照常上班,非經主管指定出勤而出勤者,得否核給加班費或 補休?

A41:查原人事局 90 年 10 月 24 日 90 局考字第 200782 號書函 略以,公務人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所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 區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其服務機關仍照常辦公,如確因 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首長指定出勤者,得由機關核酌給予加 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準此,公務人員如非經主管指定 出勤而出勤者,以其毋須上班,自不生加班費支給或補休假問 題。

Q42: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 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A42: 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 1、2、3 年

(16)

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 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含學校寒暑假輔導課、安親班、幼兒園 或私人托嬰)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 人(並未 限父母雙方均為公教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 班,以照顧子女。

Q43: 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發布停止上課時,其行政人員應否到 校上班?

A43: 天然災害發生經學校個別發布停止上課時,其行政人員是否 仍應照常出勤,係屬學校之行政權責,宜請各學校依權責辦 理。

【五】其他

Q44: 公教員工於返鄉省親適逢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致無法如 期返回工作崗位時,假別應如何處理?

A44: 公教員工返鄉省親,返程日因適逢天然災害交通中斷,致無 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上班,考量假日返鄉省親與家人共居,

實屬人之常情,且天然災害之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如經機 關核實,同意放寬准予停止上班登記。

Q45: 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治療或休養期間可否 准予當事人以停止上班登記?

A45: 公務人員因天然災害致受傷,其受傷期間須治療或休養者,

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Q46: 離島地區公務人員非因公赴臺,於假滿當日因天候不佳致 班機取消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得否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 班處理?

A46: 為因應離島之特殊狀況,避免影響公務人員至外島服務之意 願,准予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係包括 休假、補休假、例假日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規範之各種假 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 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 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處理。

Q47: 公務人員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遇當地天然災害不能如期 回國之出勤應如何處理?

A47: 公務人員請休假赴國外旅遊、開會,非因公性質,為免寬濫,

並考量公私部門給假衡平性,仍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以請休假或事假辦理。

Q48: 哪些機關(構)準用本辦法規定?

A48: 依本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特殊性質機關,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17)

Q49: 學校是否可以另訂補充規定實施?

A49:各級學校之性質與適用對象與一般行政機關不盡相同,為兼 顧實際狀況,學校部分得由教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另訂補 充規定。

Q50:颱風來襲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公務人員原 已請假可否予以扣除及應如何扣除,改以停止上班及上課登記?

A50:(一)查銓敘部 94 年 10 月 13 日部法二字第 0942551433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 公時,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喪假或休假 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至於 公假及延長病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則無需扣除,惟公假 事由諸如政府舉辦之考試、國內外機關團體舉辦與職務有 關之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庭作證等,亦另擇 期延後舉辦時,得由服務機關再行核給公假前往。

(二)如權責機關宣布於下午4 時後停止上班,茲舉當日下午 之上班時間如為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為例,其於事假、

病假或產前假等以時計之假期期間,當日下午4 時 30 分至5 時 30 分即得扣除請假時數 1 小時;至於休假、婚 假、陪產假或喪假等以半日計之假期,當日下午1 時 30 分至4 時應到公服勤期間,既已實施假期,4 時以後雖 宣布停止上班,惟似無法再視同放假扣除假期。

Q51:連續請扣薪事假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應否扣除?

A51:查銓敘部 62 年 1 月 19 日 62 臺為典三字第 47308 號函釋規 定略以:「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如屬連續性者,(如請事假 2 個月)自滿假之日起不予扣除例假日,按日扣除俸薪(按:

俸薪現改為俸(薪)給)……。」是以,連續請扣薪事假於停 止上班日仍應按上開函釋按日扣除俸(薪)給。

Q52:娩假遇停止上班應否扣除?

A52:(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務人員於分娩後,給娩假 42 日,娩 假應一次請畢;第 15 條規定,請假規則所規定假期之 核給,除但書情形外,扣除例假日。次查銓敘部90 年 9 月28 日 90 法二字第 2071464 號書函略以,請假規則 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另依銓敘部94 年 10 月 13 日 部法二字第0942551433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事假、

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

婚假、陪產假、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 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二)綜上,娩假係非以時計算之假別,如於娩假期間遇有天

(18)

然災害發生有停止上班及上課半日或 1 日之情形者,則 依請假規定第15 條規定予以扣除;如停止上班及上課未 達半日以上(例如下午2 點停止上班、上課),則無法扣 除。

Q53:公務人員於休假時間,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

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53:查原人事局 90 年 9 月 26 日 90 局考字第 200705 號函示略 以,如公務人員已安排於休假期間消費,雖因天然災害發生,

經權責機關宣布當日停止辦公,惟當事人自行審酌後,當日仍 願以休假登記者,自得依規定申請休假補助費。

Q54: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

「今天上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晚 上停止上班上課」之起始時間各為何?

A54:(一)全日:依實務作業情形,如各縣市政府於前1 日晚上 10 時前發布明日停班停課 1 日,則停班停課起始點為 隔日零時零分起;如於當日上午4 時 30 分宣布當日停 班停課1 日,其起始點則為一般上班及上課始點(通常 為上午8 時起,並依各該機關彈性上班時間而有所不 同)。

(二)上午:起始點為上午一般上班及上課始點(通常為上午 8 時起,並依各該機關彈性上班時間而有所不同)。

(三)下午:起始點為下午一般上班及上課始點(通常為下午 1 時 30 分起,並依各該機關彈性上班時間而有所不 同)。

(四)晚上: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6 年召開之研商修正 作業辦法會議決議,以晚上6 時為起始點。

Q55:有關天然災害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 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 師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

A55:查教育部 102 年 6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77060 號函略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係由服務機關學校覈實以

「停止辦公」登記(按:配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 法修正,應修正為「停止上班」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教師依規定由服務學校給予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 如何代理等,事涉地方制度事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秉權責 辦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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