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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君」的說法,也只來自於「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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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韓非思想中君尊臣卑的關係

在周代的封建制度之下,君臣皆隸屬貴族階層,既各自管理其轄內之政 事,又共同分食政治權力這塊大餅,本無所謂「尊」與「卑」之別。即使有

「尊君」的說法,也只來自於「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

」、「君君、臣 臣

」、「君臣有義

」的相對倫理觀念,而非來自政治權力;或是經常提及 的「尊尊」之說,也僅依附「親親」而有其存在意義,是以「血緣」關係決 定政治地位之高與低,君臣之間只是相對的倫理關係,在「血緣」的支配下,

就只有接近權力核心之「親疏遠近」之別而已。然而時至封建崩潰、郡縣成 立之際,領導者急欲取得統治的優勢和掌控的大權,因此法家「尊君重勢」

的學說廣為人君所接納,也同時取得了學術上的主導地位,所以「尊君」的 倫理觀念遂轉為權力支配的型態,確立了「君尊」的正當合理性,誠如朱熹 所言:「秦法盡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後世不肯變之。

」,「君臣支配」

的權力結構對於後代政體與政權的影響甚大甚遠,為古代中國的政治與學術 開展了一個新的里程碑。

再者,余英時先生在《歷史與思想》一書中指出:

在中國的政治傳統中,君權和官僚制度的關係更是一部不斷磨擦,不斷 調整的歷史。當官僚制度的機器發展得不符合「君尊臣卑」的要求時,

君主便要對這部機器作一次基本的調整。

自秦漢以下,中國宰相制度一共經歷了三個基本的發展階段,即秦漢的 三公九卿制,隋唐的三省制,和明、清的內閣制。「君尊臣卑」的原則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台北:大安出版社,1999 年 12 月第一版),《論 語‧八佾第三》,頁 88。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顏淵第十二》,頁 188。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滕文公章句上》,頁 361。

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台北:正中書局,1973 年 12 月台三版)(據國立 中央圖書館藏、明成化九年江西藩司覆刊、宋咸淳六年導江黎氏本影印,據日本內 閣文庫藏覆成化本修補),卷一三四,頁 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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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每一階段發展的最後動力

「君尊臣卑」不只是一個空洞的觀念,也非打響帝王聲勢的口號,考察史實,

儼然已成為制度

,這種支配型態的建立、尊卑觀念之強化,正是韓非思想 之主題,亦是其對後世最深遠之影響。職是之故,本章將梳理韓非思想中「君 尊臣卑」的關係,首先,推究其學術淵源,在為師者荀子的身上轉化了多少

「尊君」的思想?又在法家諸子身上繼承了什麼樣的「尊君」思維?其次,

要論述的是韓非架構君臣支配的理論基礎何在,是什麼原因導致「尊君臣卑」

合理的存在?最後,再從「君道」與「臣律」分別表述,之所以「權重位高」

的核心價值與內在、外在的條件為何?而「權輕位卑」的臣子被賦予的任務 何在?如此的君臣關係可以謀合出什麼樣的型態?據此,給予韓非思想中的

「君臣支配格局」一個完整輪廓之論述研究。

第一節 形成君尊臣卑之先驅思想

身為先秦最後一位哲學家的韓非,針對先秦諸子面對紛亂局勢所提出的 智慧,加以檢討、批判與融合、改造、創造,並嘗試在政治權力運作中尋找

「實踐」的可能途徑,進而提煉出其對政治操作的理想型態,因此,在他的 哲學裡自然可見「各家思想雜陳疊現

」的影子,王邦雄先生說:「一方面 可謂韓非汲取各家之思想,匯歸於其法家集成之哲學體系中;另一方面亦可 說各家思想的源流遞衍,幾經轉折,也逐步推向法家一路。

」韓非集大成 的思想,既是天時、地利、人和的謀合,亦是外緣因素和內在條件的匯歸,

故探究韓非思想,必先對其師承與改造的思想加以抽絲剝繭,以釐清其思想 架構的脈絡。

韓非欲以非常之手段,於最短時間內圖謀富強統一之大業,是以不容大 權旁落而只能集權於君主一身,不但刻意地樹立「尊君」的權威,同時也順

余英時:〈君尊臣卑下的君權與相權〉,收入《歷史與思想》(台北:聯經出版事 業公司,2001 年 11 月初版),頁 53。

余英時:《歷史與思想》,頁 74。

梁啟超先生云:「法家者,儒道墨三家之末流嬗變匯合而成者也。」語出氏著:《

先秦政治思想史》(台北:中華書局出版,1972 年 3 月臺六版),頁 134。

王邦雄:《 韓 非 子 的 哲 學 》( 台 北:東 大 圖 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3 年 3 月 六 版 ),

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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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地向「卑臣」的形式推進,因此導致人臣的服務對象與價值觀產生了質變,

由以天下蒼生為考量的「利國」價值觀,轉變為僅以君主一人利益為考量的

「利君」價值觀,韓非學說可說是專為「尊君」而設計的。「尊君」一說,

則由儒家的相對倫理觀念,轉向法家的絕對支配型態,這正是從「儒法對立」

到「儒法合流」,最後轉為「陽儒陰法」的歷史真相之一,余英時先生具體 地點出了這個核心概念:

所謂「儒學的法家化」,其意義不是單純的指儒家日益肯定刑法在維持 社會秩序方面的作用。遠在先秦時代,荀子在「王制」和「正論」兩篇 已 給 刑 法 在 儒 家 的 政 治 系 統 中 排 了 相 當 中 要 的 位 置 。 漢 初 儒 學 的 法 家 化,其最具特色的表現乃在於君臣觀念的根本改變。漢儒拋棄了孟子的

「君輕」論、荀子的「從道不從君」論,而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

正因儒、法二家具備「尊君」的共同特質,於是開展了我國專制政體「外儒 內法」、「陽儒陰法」的典型。從「儒法合流」的事實推論,韓非轉化了儒 家師長荀子的尊君思想,再融合了法家前輩的尊君理論,才形成完整的「尊 君卑臣」學說。是以本節從荀子與法家兩大軸線,探索韓非「尊君」思想之 淵源,以為開展韓非「君尊臣卑」的支配格局之基礎。

一、荀子的尊君思想

蕭公權先生曾提及:「孟子貴民輕君,就戰國之世風論,實有生今反古 之嫌。孔子不輕君,然亦未有君權絕對之明言。至荀子乃大唱尊君之論。

10

」 韓非既師事荀子,思想中自然有荀子的影子,其「尊君」思想亦受到荀子的

余英時:〈反智論與中國政治傳統〉,收入《歷史與思想》(台北:聯經出版事業 公司,2001 年 11 月初版),頁 32。

10蕭公權先生歸納了荀子之所以尊君的四個理由:第一,荀子生於國大君威、專制天 下前夕之時代,故就時勢以立學說而有「尊君」之論。第二,荀子論禮,以明貴賤

、別上下、異君臣為要義,不尊君則無以致別異之用,故君不可二,勢在獨尊,此 為理論上之需要。第三,在荀子的設計中,政治組織乃由聖智之君主產生,政治生 活亦賴此君王而維持,治亂繫於一人,則尊榮自然殊於萬眾。第四,「人君者所以 管分之樞要」,故君主之職務為明訂全國臣民之權利義務而監督之,若君主無至尊 之位、至大之權,則此重要職務必難於執行。參見氏著:《中國政治思想史》(台 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2 年 3 月初版),頁 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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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發。以下就從理論上之需要「隆禮以尊君」、時勢之需要「集權以尊君」

的思想內在與歷史外緣因素,來論述荀子的「尊君」思想。

(一)隆禮以尊君

《荀子‧禮論》有云:

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 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生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

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 長,是禮之所以起也

11

荀子不再以內在的道德性來看待禮,而是從社會的觀點來說明禮之生起,認 為禮在規範個人的行為之外,更是平治社會的工具,故荀子隆禮貴義,主要 是用來導正情性、停止爭奪、消弭紛亂,又《荀子‧性惡》云:

人之性惡;故古者聖人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故 為之立君上之勢以臨之,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

使天下皆出於治,合於善也;是聖王之治而禮義之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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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禮貴義的預設立場乃「人性本惡」,就因為人心邪僻而不端正,且離開正 道胡作非為而不安定,所以要制訂禮義行教化、興起法度來管理、加重刑罰 以禁止,這些目標都有賴君王來完成,才能使人們的行為都合乎良善的規 範,使天下達到安定的秩序。所以,「禮者,所以正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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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義既是導 正人性的準繩,「國無禮則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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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禮貴義者其國治,簡禮賤義者其 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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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義亦是治國平天下之方法;於是「禮義」就從內在主觀的、抽象 無形的道德力量,轉化成為外在客觀的、具體權威的強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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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徐復觀先生在《中國人性論史》中說:

荀子以繼承孔子自居,然孔子思想之中心在仁,而荀子學說之中心在禮。

11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十三,論禮篇第十九,《新編諸子 集成第二冊》(台台北:世界書局,1972 年 10 月新一版),頁 231。

12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十七,性惡篇第二十三,頁 293。

13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一,修身篇第二,頁 20。

14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七,王霸篇第十一,頁 136。

15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十,議兵篇第十五,頁 179。

16參見張亨:〈荀子的禮法思想試論〉,收入氏著:《思文之際論集:儒道思想的現 代詮釋》(台北:允晨文化出版社,1997 年),頁 150--156。

(5)

且孔子將禮內化於仁,而荀子則將禮外化而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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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勞思光先生亦認為:

荀子專論「禮」時,較重制度義。 ……荀子只識自然之「性」,關照之「心」,

故不能在心性上立價值之源,又不欲取「法自然」之義,於是退而以「平 亂」之要求為禮義之源;如是,禮義之產生被視為「應付環境需要」者,

又為生自一「在上之權威」者。就其為「應付環境需要」而論,禮義只 能有「工具價值」;換言之,荀子如此解釋價值時,所謂價值只成為一 種「功用」。另就禮義生自一「在上之權威」而論,則禮義皆成為外在;

所謂價值亦只能是權威規範下之價值矣。……但禮為制度義;而一切制度 性之秩序,均必須依一權力而運行。故荀子論禮之說遂又轉而與「君」

之說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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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主張的「隆禮」被視為是「應付環境需要」的「工具性」意義,而此「制 度性」的秩序,必須依恃「君主」的權威與勢力才得以運行,換言之,荀子 所設計的禮是沒有主動性的客觀存在,必須透過君主的運用,才能發揮其應 有的作用,故曰:

禮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

無天地,惡生?無先祖,惡出?無君師,惡治?三者偏亡焉無安人。故 禮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師,是禮之三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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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的核心內容是「尊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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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治必須藉由君主來推動,「隆禮」與「尊 君」乃一體之兩面,因此荀子高舉「尊君」的想法。君主的權威是施行禮義 成敗與否的關鍵,所以若能增加君主的權威與勢力,必然可以達成治國平天 下的效果。荀子將「禮義」從內在的道德約束力,轉化成為外在權威的強制 力量,是而創造有秩序的政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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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禮義演變為實際的政治規範。透 過此強制力的手段迫使「禮」與「法」相互結合在一起,遂由禮而法,由法 而刑禁,往權威主義的方向推進,於是荀子的思想自然容易地由「尊君重禮」

17徐復觀:《中國人性論史》(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4 年 4 月),頁 253。

18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台北:三民書局,1995 年 8 月),頁 340--342。

19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十三,論禮篇第十九,頁 233。

20勞思光先生說:此三本中唯「君師」為純粹文化義;餘二者為事實義。於是,由此 荀子思想遂由尊禮過渡至尊君。參見氏著:《新編中國哲學史》,頁 342。

21韋政通:《中國思想史》(台北:大林出版社,1979 年 1 月初版),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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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尊君重法」的法家之路偏轉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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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權以尊君

「君主」在荀子思想體系之中有著舉足輕重之地位,政治組織既由「君 主」產生,政治之治與亂亦繫於「君主」一人,因此尊榮殊於萬眾、成敗影 響居於關鍵樞紐,必須「尊之」且「握有權力」,故荀子嘗謂:

天子者,勢位至尊,無敵於天下,夫有誰與讓矣。道德純樸智慧甚明,

南面而聽,天下生民之屬,莫不振動服從以化順之。……天子者,勢至重 而形至佚,心至愉而志無所詘,而形不爲勞,尊無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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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也者,盡倫者也;王也者,盡制者也。兩盡者,足以為天下極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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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君主不處至尊之位、不握至大之權,則國事政務難以推動與執行,故荀 子思想中之君王,應有合乎禮儀的「尊威」和「權位」,是以荀子的尊君思 維,乃是從君王此一職務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為考量,並無意導向卑臣,相較 於韓非的尊君卑臣是「絕對異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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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公權先生亦言:

以今語釋之,荀子思想中之君王,乃一高貴威嚴之公僕,而非廣土眾民 之所有人。若一旦不能盡其天職,則尊嚴喪失,可廢可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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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儒家所言之「禮」,與維持封建秩序中受身份制度限制的「禮」是不同的,徐復觀 先生指出:孔子從禮的形式的背後去發掘禮的精神,這是出於感到某些被限定的形 式已經僵化,要在僵化中做根源性質的反省,以希望導出一般性的原則,與適應時 代的新形式。子曰:「人而不仁如禮何?」(《論語‧八佾》)孔子以仁為禮的精 神,人對階級的突破,即禮對階級的突破。孟子則從中特別抽出辭讓與恭敬的原則

。荀子則以禮來定政治、社會上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分」。這都是把禮作了突 破性的大回轉。所以,儒家所言的「禮」,不應與封建政治混在一起,而應與法家 主張以「刑」來維 持 政 治 秩 序 的 情 形,兩 相 比 較,即 容 易 發 現 其 實 有 重 大 的 意 義 。

「禮」是從宗法中的伯叔兄弟甥舅的親親關係中所規定出來的,所以在周旋進退之 間,還有一種感情流注於尊卑上下之間,以緩和政治中的壓制關係。親親的精神消 失了,但由親親精神所客觀化出來的禮,其所定的君臣上下間的分位,遠沒有由術 由法所定出來的懸隔而冷酷。參見徐復觀:《周秦漢政治社會結構之研究》(香港

:新亞研究所,1972 年 3 月初版),頁 98--99。

23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十二,正論篇第十八,頁 221。

24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十五,解蔽篇第二十一,頁 271。

25牟宗三:《歷史哲學》(台北:學生書局,1988 年),頁 128。

26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2 年 3 月初版),頁 108。

(7)

荀子不廢民貴之義,固有與法家根本不同之點。荀子設定君為治權最高之掌 握者,是隆禮政治、平天下的執行者,鞏固其勢位之尊君自然是有其必要的。

故荀子以為:

權出一者強,權出二者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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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者,國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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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貴之不能相事,兩賤之不能相使,是天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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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顯見荀子對權力的獨佔具有強烈的排他性,因此反對權力的分散。胡 適、梁啟超、上官節對於荀子「將權力集中於君主」有相同的看法:

荀子思想是專制的一尊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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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君權,其徒李斯傳其宗旨,行之於秦,為定法制。自漢以後,君相因 而損益之。二千年所有,實秦制也。此為荀子政治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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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使集道德權威、規範權威和政治權威於一身的聖王,擁有了絕對 的權力,而使小人墮入了沒有絲毫權力的、永劫不復的、被專制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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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權力之集中」乃荀子主張尊君之事實與尊君之意義。

總而言之,荀子雖然主張尊君,卻也說:「故有社稷而不能憂民,不能 利民,而求民之親愛己,不可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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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與臣的關係是相對的,而其職位的 確保,端視人民而定

34

。是以,蕭公權先生說:「荀子雖有尊君之說,而細

27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十,議兵篇第十五,頁 180。

28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九,致士篇第十四,頁 175。

29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五,王制篇第九,頁 96。

30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上海:上海書店,1989 年初版),頁 312。

31參見梁啟超:〈論支那宗教改革〉,收入《飲冰室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 年 3 月),頁 56~57。

32上官節:〈聖人化性起偽與聖王專制〉,收入《學習與探索》(1989 年,第 2 期)

33唐‧楊倞注、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卷八,君道篇第十二,頁 154。

34蔡錦昌先生說荀子之尊君,是「尊隆」之尊、「推尊」之尊而韓非之尊君,是「尊 顯」之尊、「勢尊」之尊。其中差別在前者是「禮」性之尊,有陰陽法和名實法的 含義,而後者是「法」性之尊,有利害法和形名法的含義。前者之被尊,是由於推 己及人之道式的獲得民心而上者為下者之效法對象;後者之被尊,是由於利害關係 和迫於形勢不得不尊事君上,以君上為法。參見氏著:《拿捏分寸的思考:荀子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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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實,尊君僅為養民之手段而非政治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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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亦主張尊君,但其 意在矯正臣強之失,尊君的意思並不等同君主專制

36

;儒家貴民,以人民為 政治之本體;法家尊君,以君主為政治之本體,實乃儒法二家在尊君意義上 的最大分野。

二、法家諸子的尊君思想

法家「君本位」之主張乃順應封建衰微而生,當宗法被破壞、貴族已沒 落之際,國家只有「富強」才得以應付變局,君主只能「專斷」才得以發號 司令,無形之中,「君」與「國」遂合而為一體,於是「臣」與「民」只能 淪為君主統治的對象,彼此之間的地位自然日漸懸殊,是以「君之必尊」乃 時勢所趨,不得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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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法家諸子皆主張「尊君」的歷史因緣。法家 諸子既以「君主」為政治操作之本體,「尊君」自然成為最高的政治目標,

是以,司馬談說「法家……正君臣上下之分」、「若尊主卑臣,明分職不得 相逾越雖百家不能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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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向亦言「尊君卑臣,崇上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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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君 卑臣」理論的提出,正是法家學說最鮮明之旗幟。

對於韓非以前的法家哲學研究,學者各自歸類了派別,都各有其表述之 立場,如馮友蘭先生以地域為界分為「晉法家」和「齊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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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大多數

古代思想新論》(台北:唐山出版社,1996 年 9 月初版),頁 109--110。

35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頁 206。

36韋政通先生指出荀子與法家不同之處有:法家尚君術,荀子主君德而反君術;法家 之君主獨,荀子之君主群;法家之君統理天下,無往而不是權謀詭詐,荀子則處處 反權謀。參 見 氏 著:《 荀 子 與 古 代 哲 學 》( 台 北: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992 年 9 月二版第一次印刷),頁 222—232。

37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頁 206--207。

38語出西漢‧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日本瀧川龜次郎著:《史記會注考證

》(台北:藝文印書館,1972 年 2 月大一版),頁 1333-1334。

39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台北:明倫出版社,1972 年 3 月初版),卷四十 六,萬石衛直周張傳第十六,頁 2204。

40馮友蘭先生說:「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家思想在齊國和晉國特別發展。戰國 中、晚期的幾個法家的大人物中,申不害是鄭人,鄭為韓所滅,所以申不害也是韓 人,又是韓國的宰相。他和韓非是韓人,商鞅魏人。韓魏和趙當時稱為三晉。這些 人都是晉法家。」;「齊國的封建改革,在管仲死後,有了停滯。但是齊國的法家 思想一直在發展。《管子》書 中 的 法 家 思 想,是 在 管 仲 的 旗 幟 下 發 展 起 來 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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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學者,如陳啟天先生則以法家思想的基本內容,劃分為「法」、「術」、

「勢」三大派

41

;亦有從探索韓非「法」思想的源流著眼者,如李甦平先生 把韓非以前的法家分為「法法家」、「道法家」、「術法家」、「兵法家」

四個系譜

42

。本論文欲從法家思想的基本內容出發,釐清君臣支配的真實樣 貌,故採取「法」、「術」、「勢」三大派之劃分,先梳理商鞅、申不害、

慎到的「尊君」思想,以作為討論韓非尊君思想之「前理解」。

(一)商鞅尚法以尊君

秦國歷經商鞅所主持的兩次變法,國力突飛猛進,成為戰國七雄中最強 大者,雖然最後商鞅「作法自斃」,被冠以莫須有的罪名,慘死在自己所定 的刑罰之下,但法治的思想早已深植秦國人心,姚蒸民先生說:

商鞅輔秦孝公達成爭霸天下之目的,前後兩次變法,皆為先有理論之提 出,而後乃付諸實際行動。蓋彼深信惟有以君國家代替封建國家,郡縣 制度代替封建制度,官僚政治代替貴族政治,並以自由名田制度代替井 田制度,始能切合時勢之需求。故在政治上實行法治主義,在經濟上實 行重農主義,在軍事上實行軍國主義,在社會上更採行小家庭主義。……

其在法家思想上最大之貢獻,在將前此法治內容,即刑罰之法,誅賞予 奪之法,擴大為「設政施治齊民使眾之法」,使國家之一切政事均按此 客觀公正之唯一準繩處理之。法家「以法治國」之理論至商鞅而臻至於 成熟,故後世以商鞅為法家尚法派之宗師

43

商鞅主張「變法」與「任法」,成功地將秦國塑造為「富國強兵」、「稱霸 諸侯」的泱泱大國,也同時順利地將秦孝公推至「至尊」之位,可見他對於

「法」的操作,在當時起了莫大的效用。

齊國的法家思想,不能說就是管仲的思想,但可以說是管仲思想的發展。這些思想

, 本 書 稱 為 齊 法 家 」 參 見 氏 著 : 《 中 國 哲 學 史 新 編 》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 , 1980 年修訂版),頁 226--227。

41陳啟天先生說:「在韓非以前的法家,大概可分為三大派:第一是任法派,以商鞅 為代表;第二是任術派,以申不害為代表;第三是任勢派,以慎到為代表。」參見 氏 著 : 《 韓 非 及其政治學》,收入於《增訂韓非子校釋》(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 股份有限公司,1992 年 6 月初版),附錄,頁 935。

42李甦平:《韓非》(台北: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10 月初版),頁 23--38

43姚蒸民:《法家哲學》(台北:先鋒出版印刷公司,1984 年),頁 20。

(10)

首先,就「變法」而言,所謂的「伍什連坐

44

」、「獎勵軍功

45

」、「頒 布《分戶令》

46

」、「廢井田,開阡陌

47

」、「郡縣制

48

」、「統一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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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新制度,無非是為了「國富兵強」之目的而設計,而「國富兵強」

的最大受益者其實是「國君」,因此「尊君」之趨勢不著痕跡地顯現;再者,

這些新變革同時打擊了貴族在政治上與經濟上的優勢,削弱了貴族依恃「血 緣關係」對國家權力的干涉,因此變法必然隱含著「尊君」的預設,所以「君」

在上、「臣」在下的支配方式儼然成為主流。

其次,再來談談「任法」,所謂的「任法」就是以法令為治國的唯一工 具或標準,欲使國家的一切政事均按此客觀公正之唯一準繩處理;而又以「重

44《史記‧商君列傳》記載:「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 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語出西漢‧司馬遷:《史記》,日本 瀧川龜次郎著:《史記會注考證》(台北:藝文印書館,1972 年 2 月大一版),

卷六十八,商君列傳第八,頁 892--893。孫開泰先生說:商鞅主張將全國居民以五 家 為 一「 伍 」,以 十 家 為 一「 什 」,編 定 戶 籍,以 利 於 國 家 對 全 國 戶 口 數 的 掌 握 。 還規定「伍」、「什」之中,凡有一家犯法,其他戶沒有向政府報告的,整個「伍

」、「什」的人都要受到株連——全部處以腰斬。對揭發檢舉犯罪行為的人給予鼓 勵,並賜爵一級;對那些膽 敢 窩 藏 罪 犯 的 人,則 要 處 以 與 叛 變 投 敵 者 一 樣 的 處 罰 。 參見氏著:《法家史話》(台北:國家出版社,2004 年 3 月初版),頁 104。

45《史記‧商君列傳》記載:「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鬭者,各以輕重被刑

……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 以家次。有功者顯容,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語出西漢‧司馬遷:《史記》,日 本瀧川龜次郎著:《史記會注考證》,卷六十八,商君列傳第八,頁 893。商鞅大 開權力之門,編戶民只要能取得軍功,則封爵食祿,自然源源不絕,是以這種充足 的人才來源,當可保證秦國的富強。故《商君書‧農戰》云:「凡人主之所以勸民 者,官 爵 也。國 之 所 以 興 者,農 戰 也。今 民 求 官 爵,皆 不 以 農 戰,而 以 巧 言 虛 道 , 此謂勞民。」參見朱師轍:《商君書解詁定本》(台北:河洛圖書出版公司,1975 年),頁 10。

46「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被其賦。」語出西漢‧司馬遷:《史記》,日本瀧川龜 次郎著:《史記會注考證》,卷六十八,商君列傳第八,頁 893。

47「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語出西漢‧司馬遷:《史記》,日本瀧川龜次郎 著:《史記會注考證》,卷六十八,商君列傳第八,頁 893。

48「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臣,凡三十一縣。」語出西漢‧司馬遷:《史記》,日 本瀧川龜次郎著:《史記會注考證》,卷六十八,商君列傳第八,頁 893。

49「平斗桶權衡丈尺。」語出西漢‧司馬遷:《史記》,日本瀧川龜次郎著:《史記 會注考證》,卷六十八,商君列傳第八,頁 893。

(11)

刑」為行法的主要方法,輔之以「厚賞」

50

,使臣民漸漸接受「法」的規範。

《商君書

51

》有言:

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

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 釋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則治;權制獨斷於君,

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姦無端。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 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剋其賞,則下不用;數加嚴令而不致其刑,則民 傲罪。凡賞者,文也;利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約也.故明主慎法。

明主不蔽之謂明,不欺之謂察.故賞厚而利,刑重而必,不失疏遠,不 私親近.故臣不蔽主,下不欺上

52

治國必須具備「法律」、「信譽」、「權力」三要素,而它們都掌握在國君 的手中,國君用權力行使刑賞,依循法律行使刑賞,維持國家刑賞的信譽,

那麼政權就得以穩固,國家就得以強盛。因此,國君是政治的核心,地位無 比的崇高,〈壹言〉中亦相同地強調了國君的權勢地位:

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長亂也。故明君不道卑,不 長亂也。秉權而立,垂法而治;以得姦於上,而官無不,賞罰斷而器用 有度。若此,則國制明而民力竭,上爵尊而倫徒舉

53

又,〈君臣〉篇再論: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時,民亂而不治,是以聖人別貴賤、制爵位、立名 號以別君臣上下之義,地廣、民眾、萬物多,故分五官而守之,民眾而

50鄭良樹先生認為商鞅是一名「重刑厚賞」的政治家,對此他從《史記‧商君列傳》

與《韓非子》中的資料論述中,有一番完整的討論,參見氏著:《商鞅及其學派》

〈台北:臺灣學生書局,1987 年 8 月初版〉,頁 51--59。

51已有學者考訂出《商君書》不盡是商鞅的著作,甚至可以分辨出某些篇章是「偽作

」,有些篇章是「真作」,但是,當我們討論起商鞅的思想或者秦孝公的政治改革 時,幾乎沒有例外地就將《商君書》全書都囊括進去,《商君書》應該是商鞅及其 學派的集體創作。鄭良樹先生撇開「平面式」的研究方法,利用古籍辨偽學的各種 辨偽方法,將它們的作成時代劃分為五個不同的時期,立體式地呈現商鞅及其學派 在哲學思想及政治主張上的建立、開拓及發展。參見氏著:《商鞅及其學派》〈台 北:臺灣學生書局,1987 年 8 月初版〉。

52朱師轍:《商君書解詁定本》(台北:河洛圖書出版公司,1975 年),第三卷修權 第十四,頁 49。

53朱師轍:《商君書解詁定本》,第三卷壹言第八,頁 36。

(12)

姦邪生,故立法制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義,五官之分,法制之 禁,不可不慎也。處君位而令不行,則危;五官分而無常,則亂;法制 設而私善行,則民不畏刑。君尊則令行,官修則有常事,法制明則民畏 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從令也,不可得也。民不從令,而求君之尊也,

雖堯舜之知,不能以治。明王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按功而賞。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 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辯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故 國治而地廣,兵彊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

54

「君卑」是國家亂源之所在,得「尊君」才得以撥亂反正,因此君臣必須有 上下之分。國君地位必須被抬高,使君主達到最尊的地步;而底下官吏的分 職必須有常規,使他們能奉君令而行事;至於法律,則必須明確清楚,使人 民知所畏懼,而且,言論合乎法律的,國君才接受;行為合乎法律的,國君 才推崇;事情合乎法律的,國君才去推行。這樣的政治權力結構實際上包括 了「君」、「臣」、「法」三個部分,其中以「君」的地位最尊貴,「臣」

與「法」都服務於「君」,而「法」之位階又高於「臣」,是以原本預設的 客觀的政治制度又回到君主一人的絕對主觀中,「凡知道者,勢、數也。故 先王不恃其彊,而恃其勢;不恃其信,而恃其數

55

。」國君握有的「權勢」

和「法術」,只是用來管理、監督、控制臣屬,進而無限制地行使其個人意 志,故「君尊臣卑」的支配雛形,已露出端倪。

這種的法治主義下的「法」,到底有何實質內容呢?〈定分〉篇說:「法 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

56

」這樣的「法」指是人君絕對 化的保障,所以法治中的最大權威並非法律,而是人君,因此,任法往往導 致君權獨大,而造成「君本」、「法末」之主從關係,使得法的效力大打折 扣,於是,法治並無保障個人權力與自由,反成為摧殘人民的工具。李增先 生指出:

《商君》實行法治的目的是為了要推行基本國策,即「富國強兵」的〈農 戰〉。「富國強兵」並不是為了人民的幸福,而是為了在戰國諸侯兼併 戰爭中在外能攻兼敵國,在內能力守而保固君主之專制。

54朱師轍:《商君書解詁定本》,第五卷君臣第二十三,頁 84--85。

55朱師轍:《商君書解詁定本》(台北:河洛圖書出版公司,1975 年),第五卷禁使 第二十四,頁 86。

56朱師轍:《商君書解詁定本》,第五卷君臣第二十三,頁 94。

(13)

《商君》之法要在於管人、制事,在做為推行基本國策的工具,也在作 為保固君主利益的工具,而不是光為制度公正無私的正義而保障人民權 利的法律。就這點而論之,《商君》之法是論不上保障人權的。所以其 法是事務性的,是現實的規範妥協,是工具性的,而不是目的性,故其 法常變成桎梏人民的繩索

57

黃公偉先生也說:

自商君書觀之,無論行政、軍事、經建、民政,無不通體貫之以法治,

而此法治主義以賞刑為中心操之於君權。這種以法執政,目的雖在公平 合理,而商君尊君主義,「只許州官放火,不允百姓點燈」,不免以君 權為標準,非以法權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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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緣法而治」並非追求公平、公正、客觀的合理正義,也非保障人民應 該享有的權利,其目的只是假藉「法」之名而行「尊君」之實,將君拉拔至 最高點的「首」位,而法只能居於敬陪末座之「末」端,故曰「商鞅尚法以 尊君」,對於韓非的「尊君」思想亦有領導性的作用。

(二)申子用術以尊君

申不害約是戰國中葉前半期的思想家,身處在一個混亂的時代氛圍裡,

他不從道德的重建入手,反而著重如何建立處世的手腕與技術,換句話說,

就是今日所謂的「權謀」,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術」這個字,姚蒸民 先生說:

申不害相韓昭侯,內修政教,外應諸侯,終其身國治兵強,諸侯無侵韓 者。其在法家思想上,雖不廢法,卻特重統御官吏之術,殆亦韓國當時 環境之所使然也。法家之治術主義既至申不害而臻成熟,且其亦為任法 用術之理論家而兼實行家,因而後世以申不害為法家「尚術派」之宗師

59

。 戰國時期的分封制度基本上雖然廢除了,但其影響卻仍未徹底根除,握有權 力的大臣總有一些獨斷專行、無視君主的表現,申不害主張用「術」來控制 大臣,用「術」來解決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與衝突,從而達到鞏固君權、穩

57李 增:《 先 秦 法 家 哲 學 思 想 — 先 秦 法 家 法 理、政 治、哲 學 》( 台 北:國 立 編 譯 館 , 2001 年 12 月初版),頁 408

58黃公偉:《法家哲學體系指歸》(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3 年 8 月初版),頁 228。

59姚蒸民:《法家哲學》(台北:先鋒出版印刷公司,1984 年),頁 20。

(14)

定國家政局的目標,正如《漢書》〈張敺傳〉顏師古注引劉向《別錄》說:

「申子學好刑名,刑名者,循名責實,其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合於六經。

60

」且錢穆先生也曾言:

申子以賤臣進,其術在於微視上之所說以為言,而其所以教上者,則在 使其下無以窺我之所喜悅,以為深而不可測。夫而後使群下得以各竭其 誠,而在上者乃因材而器使,見功而定賞焉

61

在申不害的提倡之下,「術」成了君王深藏於內心的殺手 ,使得臣下 不敢對君權有所冒犯,藉以鞏固人君獨裁專制之權力,保障其至高無上之統 治權威,陳復先生說:「申子的思想係為國君所設,臣子的存在,只是按國 君的指示行事,不過,國君的思量不在為一己的利益,而在其器位

62

。」,

可見其「尊君」之企圖顯而易見。

申不害認為君主乃施政之主體,而人臣為副體,《申子‧大體》言:

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號,臣如響;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

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

君臣關係就像人的身體一樣,必須懂得分工合作,而工作範圍有著不同的層 次,臣子做的是「勞力」的工作,要付諸實踐;而君主做的是「勞心」的工 作,要規劃統籌,這就是所謂的「術」,因此申不害對於君臣的互動模式,

有著嚴格的職能限制,《申子‧大體》又言:

為人君者,操契以責其名。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張天地之綱,

用聖人之符,則萬物之情無所逃之矣。

主處其大,臣處其細,以其名聽之,以其名視之,以其名命之。

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

君臣之間應該是「主」與「從」的關係,「明君使臣並進輻輳

63

」,高明的

60漢‧班 固 撰、唐‧顏 師 古 注:《 漢 書 》( 台 北:明 倫 出 版 社,1972 年 3 月 初 版 ),

卷四十六,萬石衛直周張傳第十六,頁 2204。

61錢穆:《先秦諸子繫年》(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90 年),頁 239。

62陳復:《申子的思想》(台北:唐山出版社,1997 年 9 月初版),頁 2。

63《申子‧大體》:「夫一妻擅夫,眾婦皆亂。一臣專君,群臣皆蔽。故妒妻不難破 家 也 , 亂 臣 不 難 破 國 也 , 是 以 明 君 使 其 臣 並 進 輻 湊 , 莫 得 專 君 焉 。 」 一 個 清 明 的 國 君 要 使 群 臣 以 他 為 主 軸 , 不 能 特 別 倚 重 其 中 一 個 臣 子 , 讓 他 反 而 專 擅 國 君 , 自 己成另一個主軸,故治國之手段應從君主之立場出發。陳復:《申子的思想》(台

(15)

君主能使自己像車輪的轂一樣,讓臣下像車輪的輻條一樣,輻條雖然伸出很 長,但根部總要湊在車轂上,受到轂的控制。這種關係位置的確立,其實有 著內在的不穩定性

64

,因此國君必須藉由「術」來掌控群臣。

這樣的「術」,以藏好惡、防越權、能獨斷為其具體之內涵

65

,《申子‧

大體》言:

故善為主者倚於愚,立於不盈,設於不敢,藏於無事,竄端匿疏,示天 下無為。是以近者親之,遠者懷之。

示人有餘者人奪之,示人不足者人與之。剛者折,危者覆,動者搖,靜 者安。

鏡設精,無為而美惡自備,衡設平,無為而輕重自得。凡因之道,身與 公無事,無事而天下至極也。

申子給君主設計的「術」,在行動方面常常要表現出無所作為的樣子,君主 的無所作為,就是臣子的大有可為,王曉波先生認為:

「術」的目的是維護國君政權的,然「術」若貫徹下去,卻是「無為」

而「無私」。所以,在知識論上,申不害不得不將其發展到一定程度的 客觀名實論扭成「獨視」、「獨聽」和「獨斷」。而當他的客觀術論發 展到一定政治的層面,為了維持其「尊君」的目的不變,而把成了為「無

北:唐山出版社,1997 年 9 月初版),頁 17

64《申子‧大體》:「今夫弒君而取國者,非必踰城郭之險,而犯門閭之閉也。蔽君 之 明 , 塞 君 之 聽 , 奪 其 政 而 專 其 令 , 有 其 民 而 取 其 國 矣 。 」 國 君 如 果 一 相 情 願 地 不以「主」自 居,那 麼 群 臣 裡 勢 將 有 一 人 以「 實 」或 進 而 以「 名 」取 代 之。陳 復 :

《申子的思想》(台北:唐山出版社,1997 年 9 月初版),頁 17。

65姚蒸民先生在《法家哲學》一書中提到:申子認為群臣皆為自利而仕,故時刻虧伺 君心。好惡見,則下有因,而主不神。為防止其夤緣以成姦,則必先使臣下無以窺 知君意之所在。韓非子外儲說右上篇引申子曰:「上明見,人備之;其不明見,人 惑之。其知見,人飾之;其不知見,人匿之。其無欲見,人司之;其有欲見,人餌 之。故曰:惟無為可以窺之。」……申子以為:君人者固當見功與賞,因能而授官

;為功出於職,而職則各有專司。故侵官與失事,均屬有罪,且越權行事之弊,尤 甚於有虧職守。韓非子難三篇引申子曰:「治不踰官,雖知弗言。」「失之數,而 求之信,則疑矣。」……申子所謂獨斷,義與專制同,即國家政令,一出於君,國 家政事一決於主。韓非子外儲說左上引申子曰:「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 斷,故可以為天下王。」參見氏著:《法家哲學》(台北:先鋒出版印刷公司,1984 年),頁 63--64。

(16)

為」的「晦晦」、「行行」和「止止」,終而扳回到「法令」上。故言

「君之所以尊者,令。令之不行事無君也,故明君慎令。」由此可見,

申不害的政治思想,在基本上是「尊君」的

66

治國成敗的關鍵,就在於國君能否有效地駕馭其群臣,故要因任授官、循名 責實,以落實「獨視」、「獨聽」、「獨斷」的君術,對身邊所發生的事情 假裝不見不聞,淨空心思不暴露所知所欲,才能觀察到臣下真實的情況,才 能讓臣下不敢對君王有所冒犯,這是將無為之極轉為「有為」,再將有為之 極轉為「尊君」

67

,乃法家尊君之傳統,保障人君至高無上地位,故曰:「申 子任術以尊君」,對於韓非「尊君」的技術有推波助瀾之作用。

(三)慎子任勢以尊君

慎到是戰國中期「士無定主」的處士,《史記‧孟子荀卿列傳》有云:

「自騶衍與齊之稷下先生,如淳于髡、慎到、環淵、接子、田駢、騶奭之徒,

各著書言治亂之事,以干世主,豈可勝道哉!……慎到,趙人。田駢、接子,

齊人。環淵,楚人。皆學黃老道德之術,因發明序其指意,故慎到著十二篇。

68

」慎到與黃老之學,與齊法家,還有三晉法家都有聯繫

69

,慎到雖然具有 道家思想的色彩,但是他更煞費苦心地將子夏「勢」的理論豐富發展,使之 成為法家理論中的一個重要部分,不但奠定了他在法家思想傳承方面的地位

66參見王曉波:《先秦法家思想史論》(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1991 年 7 月初版

),頁 229。

67姚蒸民先生在《法家哲學》一書中提到:申子之學,原出於道。道德、無為;而刑 名則有為者也。二者之間,看似矛盾,實則相成。蓋無為之極,必轉而為有為;而 有 為 之 極,亦 轉 而 為 無 為 也。… … 申 子 修 政 教、施 名 實,即 在 先 求 有 為 而 後 無 為 ; 第其主張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則又將有為之旨轉而為為君。故其論君主也,不言 君權之來源,而專論君道之所在。參見氏著《法家哲學》(台北:先鋒出版印刷公 司,1984 年),頁 60。

68語出西漢‧司馬遷:《史記》,日本瀧川龜次郎著:《史記會注考證》,卷七十四

,孟子荀卿列傳第十四,頁 945-946。

69慎到是趙人,早年在趙,趙為三晉之一,三晉的「法治」、「變法」之風氣,慎到 自然深受影響;成年之後,遊歷至齊國,既受齊國社會環境之影響,又在稷下學宮 與田駢、環淵等人共同創立黃老之學,成功地完成了從道家而黃老之學,自黃老之 學而法家的轉變,成為法家中一位極富特點的人物。相關慎到之生平與其思想來源

,參見孫開泰:《法家史話》(台北:國家出版社,2004 年 3 月初版一刷),頁 73--81。還有王曉波:《先秦法家思想史論》(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1 年 7 月初版),頁 233—240。

(17)

70

,更成為一名當之無愧的法家理論家,姚蒸民先生說:

慎到以前之法家,多為實行家,彼則純為法家之理論家。就應用道家之 理論以說明法家主張而言,固與申不害不同,但著眼點則在於「勢」而 非「術」。「勢」之意義,相當於近代所謂「政治權力」,兼含主權及 統治權而言。慎到認為法之所以能行,政之所以能舉,與政治領袖之個 人條件關係不大,而係基於政治權力之作用。人與權力,既為二事,則 言政治,即不宜將倫理與政治混同而言。故持其因勢主義,從根本上推 翻以「人」治國之觀念,而主張「勢」足以言志。後世以勢治之理論乃 其所確立,故以之為法家「尚勢派」之宗師

71

在慎到的理論中,「勢」是凌駕於「法」、「術」之上的,首先得了「勢」,

「法」與「術」的作用才能夠真正體現出來,而此「勢」握於君主手上是不 可動搖的,故「維護君權」之意自然可證

72

首先,就「勢」的重要性來說,慎到將「勢」推上了至高點,他說:

聖人之有天下也,受之也,非取之也。百姓之於聖人也,養之也,非使 聖人養己也,則聖人無事矣。

騰蛇遊霧,飛龍乘雲,雲罷霧霽,與蚯蚓同,則失其所乘也。故賢而屈 於不肖者,權輕也,不肖而服於賢者,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使其鄰

70侯外廬先生說:慎子是由道到法的過渡人物,他的思想具有道法兩方面,但其法家 思想卻是由道家的天道觀導出的,故他不僅言「法」,也兼言「勢」。陳啟天先生 說:他的思想既兼有道家和法家兩部分,所以他的法家理論,也是融合道法兩種思 想的。他用道家之說,做法家的哲理說明。在這點上,他比較申子更為進步。他之 所以異於申商,而在法家思想中又與申商鼎足而立的所在,在他的尚勢說,尚勢說 便是一種主權論。商鞅在法的方面特別發揮,申不害在術的方面特別發揮,而慎到 則在勢的方面特別發揮。在政治思想上勢的特別提出,其重要實不下於「法」和「

術 」 的 特 別 提 出 。 參 見 侯 外 廬 : 《 中 國 思 想 通 史 》 ( 北 京 : 人 民 出 版 社,1957 年

),頁 601;陳啟天:《中國法家概論》(台北:台灣中華書局,1970 年 2 月初版

),頁 61。

71姚蒸民:《法家哲學》(台北:先鋒出版印刷公司,1984 年),頁 21。

72姚蒸民先生說:勢治之起,基 於 尊 君。尊 君 觀 念 則 源 於 東 周 初 期 之 藉 此 裁 抑 貴 族 。 時代發展至戰國,中央集權已成事實,則君之受尊,在所當然。為法家之尊君與儒 家異。儒家之尊君,亦在矯強臣之失;法家則以尊君為政治之目的。故法家之尊君

,非尊其人,而尊其所處之權位。勢之一詞,則又為君主位分權力之代稱。參見氏 著《法家哲學》,頁 74--75。

(18)

家,至南面而王則令行禁止。由此觀之,賢不足以服不肖而勢位足以屈 賢矣。故無名而斷者,權重也;弩弱而矰高者,乘於風也。身不肖而令 行者,得助於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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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勢者才能號令天下,做到令行禁止;空有本領、賢德者,恐怕連鄰居家 人都調遣不動。所以李增先生說:君主之設定是政治權勢所設定的,而不是 賢之問題。政治權力為君主所必須的必要因,而道德才能只是君主的偶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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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誰擁有發號施令的主權,誰就掌控了國家的政經大局。「勢」是 使臣民服從的主要力量,除乘其「權位」之勢外,還要乘「人情」之勢、乘

「眾」之勢、乘「法」之勢

75

,「百姓之於聖人也,養之也。非使聖人養己 也,則聖人無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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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臣下與民眾竭盡所能,為君主所用,以達到「臣 事事而君無事

77

」的境界;國君憑其勢位之便,才能透過人人趨利避害的心

73清‧錢熙祚校:《慎子》,威德,《新編諸子集成第五冊》(台北:世界書局,1972 年 10 月新一版),頁 1--2。

74李 增:《 先 秦 法 家 哲 學 思 想 — 先 秦 法 家 法 理、政 治、哲 學 》( 台 北:國 立 編 譯 館 , 2001 年 12 月初版),頁 386。

75王 曉 波 先 生 說 : ( 1) 乘 人 情 之 勢 : 因 為 「 人 情 」 是 「 自 為 」 的 , 所 國 君 應 該 乘「

人情」的「自為」之勢,也就是「因人之情」。因而言「是故見不受祿者不臣。祿 不厚者,不與人難。人不得其自為也,則上不取用焉」清錢熙祚校:《慎子》,因 循,頁 3。人與人之間既存在著「自為」的「勢」,那麼乘人之「勢」,也就是誘 之 以 利 了 。 ( 2) 乘 眾 之 勢 :國君要使國家能治,就必須得眾臣之力的「助」,亦 即 乘 眾 臣 之 力 的 「 勢 」 。 ( 3)乘法之勢:由於國君主觀能力的有限,不一定能對 所有的事物做出正確的判斷……唯賴客觀之「勢」的「助」,而作為政治事務「權 衡」的「法」如此妙用,故乘「法」之「勢」也是慎到思想必然的趨向。參見氏著

:《先秦法家思想史論》,頁 252--254。

76清‧錢熙祚校:《慎子》,威德,《新編諸子集成第五冊》(台北:世界書局,1972 年 10 月新一版),頁 1。

77清‧錢熙祚校:《慎子》,民雜,頁 4。

(19)

態,來制定「誅賞予奪」的標準法

78

,而達成國治的目的,換句話說,「法」

與「術」都是人君治理臣民的一種工具,一定要為有權勢的君主所用,才能 夠體現出它的功效,不然「法」與「術」是一文不值的,可見「勢」是凌駕 於「法」、「術」之上,也使得政治脫離倫理而獨立。這樣的「勢」或許落 入「機械決定論」

79

,誠如荀子對慎到的批評「蔽於法而不知賢」、又如韓 非對慎到的批判「勢必於自然,則無為言於勢矣吾所為言勢者言人之所設 也」,或許也可反向證明慎到對「勢」之極端重視,亦代表「尊君」之急切 與極致。

再者,就「勢」的合理性來說,慎到巧妙地作了一個比喻: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為未定分也。積兔 滿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之後,雖鄙不爭

80

君主這個位子的所有權,就像市集上兔子的所有權,已經有了明確的歸屬,

無須再打其主意,這就是所謂的「定分」,換句話說,君主的位子是不可動 搖的,臣子和人民都不要再有非分之想了!接著,慎到更是棋高一著地指出

「得助於眾」,君主雖然凌駕於臣民之上,但是臣民養活了君主,所以不可

78「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則誅賞予奪從君出。然則受賞者雖當,望多無窮;受罰 者雖當,望輕無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輕重,則同功殊賞,同罪殊罰矣。怨之所由生 也。」清錢熙祚校:《慎子》,君人,頁 6。由此可見慎到所謂之法,乃「誅賞予 奪」之標準法。因其可以棄私,故可以為治國之用。因其有如權衡尺寸,故無人可 以施以詐偽。因其可以免除以心裁輕重之弊,而塞人之願望,故法雖不善,由愈於 無法。總之,慎到認為法之本身,最具有客觀性、正確性、公平性、及可靠性,從 而以法為賞罰之依據,主張任法不任賢。參見姚蒸民:《韓非子通論》(台北:東 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9 年 3 月初版),頁 80-82。

79王曉波先生說:荀子、韓非之所以批評慎到的「勢」論,其基本理由還是因為慎到 的思想乃是根源於機械決定論的哲學。就是因為機械決定論,所以慎到終於落入神 秘主義中,以主觀的「德」來解釋「三王五伯」的功業,甚至說出「參於天地,通 於鬼神」的話來。陶希聖說:慎到的理想的君主乃是純粹沒有主觀意志的權力。此 權力慎到叫做「勢」。這權力便是行法的。孟子以為「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 以自行」(〈離婁篇〉)慎到卻以為人並不能行法,行法者乃是權力。參見王曉波

: 《 先 秦 法 家 思 想 史 論 》 , 頁 251—252; 陶 希 聖 《 中 國 政 治 思 想 史 》 ( 台 北 : 啟 業書局,1974 年),頁 197。

80清 ‧ 錢 熙 祚 校 : 《 慎 子 》 , 《 新 編 諸 子 集 成 第 五 冊 》 ( 台 北 : 世 界 書 局 , 1972 年 10 月新一版),慎子逸文,頁 9。

(20)

少地要為臣民來服務的,儼然已有「為天下」進步的民本思想概念

81

,但褪 去其包裹的糖衣,君主為臣民服務,實際上還是維護了君主的利益,因為臣 民越多,君主所得之「勢」也就越大,君位自然愈坐愈穩,繞了一大圈,煞 費苦心地鞏固君權、維護君「尊」之地位。

綜而論之,有了權勢,再平凡的君主都可以治理天下,故曰:「慎子任 勢以尊君」,對於韓非的「尊君」思想有理論性的建構作用,韓非撰寫〈難 勢〉專篇申論慎子的「勢治」思想,足見其特別重視慎到的「勢論」。

「尊君」是法家一貫的思維,法家諸子順應時勢、制定法律、運用謀術、

高舉權勢以求君位之尊高與鞏固,韓非繼承了商、申、慎的尊君思想,將其 全面性的融合與改進,締造了一個結構嚴謹的支配格局,由「君尊」導向了

「臣卑」,開啟了專制政體的領導模式。

第二節 構成君尊臣卑之理論基礎

誠如謝幼偉先生所說

82

演繹是分析的。所謂分析者,指演繹之結論,乃從其前提分析而得,結 論之所含,決不多於前提分析之所蘊。

由演繹所得之結論,不容吾人有優疑之餘地,蓋吾人可懷疑其前提,決 不能懷疑其結論。結論如誤,誤必在前提。

每位思想家的哲學體系,都有其大前提的基本設定,以為其理論體系之建立 基礎,因此,研究任何一家哲學,必須從此最根本處加以剖析,才有意義,

也才能掌握其學說原本之樣貌。

韓非將君臣關係推至「尊卑」的支配格局,其前提何在?被譽為「帝王 之學」的《韓非子》,全書所談皆君主統御的策略,目標在使國家於短期之 內強盛,乃從「實用主義」之政治運作要求而發起;然而政治乃謂對「眾人」

81「古者,立天子而貴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無一貴,則理無由通,通理以 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立國君以為國,非立國以為 君 也;立 官 長 以 為 官,非 立 官 以 為 長 也。」參 見 清‧錢 熙 祚 校:《 慎 子 》,威 德 , 頁 2。

82參見謝幼偉:《現代哲學名著述評》(台北:新天地書局,1974 年 1 月初版),頁 93--94。

(21)

之管理,有必要先考察人性,也有必要擴及到整個時代之背景,因此韓非對 於「人性論」與「歷史觀」皆有作為先備知識的討論,他以「趨利避害」、

「與時推宜」為預設立場,以其架構出「君尊臣卑」的理論基礎。本節將以

「挾自為心的人性論」和「變動的歷史觀」兩個面向,作為「構成君尊臣卑 之理論架構」的論述主軸,以為韓非君臣支配格局找到合理的詮釋論點。

一、趨利避害:挾自為心的人性論

韓非對於人性「好利惡害」、「好佚惡勞」的觀點,是從「描述性」、

「經驗性」的角度為切入的觀察面向,《韓非子》有言: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 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83

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

84

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

85

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賞厚而信,人輕敵矣;刑重而必,人不北矣。

長行徇上,數百不一人;喜利畏罪,人莫不然

86

。 人情皆喜貴而惡賤

87

利之所在,民歸之;名之所彰,士死之

88

夫民之性、惡勞而樂佚,佚則荒,荒則不治,不治則亂,而賞刑不行於 下者必塞

89

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御民力

90

韓非認為人總是趨向「安全」、「富貴」、「樂佚」、「功名」、「爵祿」、

83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第二卷〈八經〉,頁 150。

84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第二卷〈二柄〉,頁 179。

85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第二卷〈姦劫弒臣〉,頁 214。

86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第四卷〈難二〉,頁 344。

87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第四卷〈難三〉,頁 384。

88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第五卷〈外儲說左上〉,頁 473。

89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第九卷〈心度〉,頁 814。

90陳啟天:《增訂韓非子校釋》,第九卷〈制分〉,頁 831。

(22)

「獎賞」等一般的世俗「社會價值」與「物質價值」之報酬,而盡可能地逃 避「危險」、「貧賤」、「刑法」、「懲罰」、「死亡」等生活所需之缺乏、

生活環境之惡劣、自身之不自由不得志,是「好利惡害」的

91

,因此視「欲 利之心」為所有行為的動機,而「好利惡害」為架構政治學說與道德理論的 立論基礎。可見,韓非不從「人之所以為人」的本質去論述人性之定義,卻 從人之「欲望傾向」、「性情趨向」之實然去論人情之實

92

,其所描述者為 一客觀之事實,而此事實在價值上自然無所謂的善惡之分

93

91林義正先生說:「人情有好惡,所好指安、貴、佚、名、祿、賞等之利,所惡指危

、賤、刑、罰、死等之害。歸結是『好利惡害』」參見氏著:〈先秦法家人性論之 研究〉,中國哲學之人性論討論會,台大哲學系,1988 年 5 月。收入於台大哲學 系主編:《中國人性論》(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90 年)

92參見李增:《先秦法家哲學思想——先秦法家法理、政治、哲學》,頁 172--173。

事實上人性研究的角度相當廣泛,因為個人觀點不一,對人性的看法亦不同,人性 其實具有多種面向,如西方學者 Edward Wilson 所著《社會生物學》、《論人性》

便將人性作一歸納,指出人性具有遺傳性、發展性、攻擊性、複製性、利他性、宗 教性、希望性、等多重特徵,而盧瑞鐘先生更將其補充整理,認為人性有三十六種 特徵,分別是複製性、代謝性、自私性、遺傳性、適應性、進化性、差異性、需水 性、群居性、領域性、攻擊性、智慧性、愛子性、愛族性、合作性、分享性、求愛 性、利他性、穴居性、學習性、藝術性、有聊性、哺乳性、親愛性、雜食性、晝行 性、道德性、直立性、宗教性、家居性、愛類性等多重人性。參見氏著:《人類的 根 源 — — 生 命 的 真 相 與 基 因 智 慧 》 ( 台 北 : 翰 蘆 圖 書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 2000 年),

頁 143。

93韓非子到底是「性惡論者」或「不是性惡論者」,引發了許多學者之論戰,我比較 認同李增先生的論述,韓非子以「好利惡害,人之所有,此人之情也」作為其政治 學說的基礎理論,若從人性論的真正涵義「人之所以為人之本質」去檢視,「韓非 不是性惡論者」。茲列舉相關學者之論述以佐證。謝雲飛先生說:「展卷批閱韓子 書數過,終其書全未見『性惡』之說……韓非子通篇所論,莫非『人欲』也,而其 中以法術權勢、刑德用人之外,復深究於『利』之端。」,參見氏著:《韓非子析 論》(台北: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1996 年 2 月三版),頁 144。吳秀英先生說

:「韓非書未明言『性惡』,但各篇內容中常影射人性本惡之觀念,肯定人類『自 利』之劣根性。」參見氏著:《韓非子研議》(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79 年),

頁 68。 張 申 先 生 認 為 : 「 與 孟 、 荀 不 同 , 韓 非主張性無善無不善的『自為』人性 論。……韓非繼承和發展法 家 前 期 慎 到 和 商 鞅 關 於 人 性『 自 為 』好 利 惡 害 的 思 想 , 認為這種『自為』的人性完全出於自然,不具道德屬性,沒有善惡問題。」參見氏 著:〈再論韓非的倫理思想不是非道德主義〉,《中國哲學史研究》1989 年 4 月 第 2 期,頁 67。林義正先生說:「以群體治亂為思考的學問和以個體德行提昇的 學問,本質上是不同的。……針對人性的事實,制定政策及法律,原是《韓非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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